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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法律制度的体系化建设论文

发布时间:2023-11-27 15:03:40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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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现代社会中,经济市场出现了大的变动,买方经济被卖方经济所调换,供求关系仍然是 市场经济中的主流方式,而商业保理业务也应运而生。为保障销售厂家与买家之间的利益,保理类 业务也逐渐受到了小微企业和商业性质银行的重视。我国近年来的保理行业也获得迅速发展,但因 法律制度在该方面并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导致无法可依的情况频繁发生。特别是在商业保理公司 中,公司承担着大量的营业风险,若风险累积出现,可能会导致整个行业的金融问题。所以在这种 情况下,需要对商业保理法律制度的体系进行完善, 规范商业保理行业的规章制度和市场环境。

  关键词:商业保理,法律制度,体系建设

  一 、商业保理的定义及分类

  保理一词源于美国,在我国内地通常将其称为“ 保付代理 ”,在我国香港地区常被称为“ 销售保管 ”,我国台湾地区称为“ 应收账款收买业务 ” 等等。明确了债权人不论有无融资,都需将应收 账款转让银行,银行来充当为其提供应收账款催 收,管理及坏账担保服务其中一种,这就是保理业务[1]。在日常生活中会将专业保理公司开展的 保理业务称为商业保理。二者的统一性在于即使 开展主体不同,但服务范围基本具有相同性,也都属于商业保理范围。以下对商业保理主要解释 类型是广义解释,既包括银行保理业务也包括专 业保理公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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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商业保理法律制度不足之处

  ( 一 )立法不足

  2013 年 9 月,商务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 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商业保理 行业的监督方式和管理模式都进行了明确,包括 保理行业统计规章、重大事项报告、监督管理制 度、年审制度等。在该通知中,对违反上述制度 和达不到预期要求的保理公司要进行限期治理和 整改,对于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公司, 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上报有关部门,对于具有违法 行为的部门,要给予相应的处罚[2]。从古至今, 我国还未出台相应的关于保理类业务相关的部 门法。对保理的相关规范都是依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合同编的 条款来进行调整和修正。在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中,与商业保理业务 相关的也是少之又少。由此可见,我国在商业保 理方面立法与实践中都未建立一套系统的法律法 规。因此由于商业保理引起的应收账款债权的转 让冲突和矛盾都不能得到好的处理,而开展商业 保理业务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就是对应收账款债 权的转让,因此由于立法的不足之处,将会导致 在商业保理行业中立法处于匮乏状态,在出现商 业纠纷时,不能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正当权益 的实现。

  (二)监管制度未形成体系化

  对于商业保理公司来讲,金融监管部门对其 并没有监督管理的职能。而银保监会对银行保理 的主要监管方式是通过《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 暂行办法》来进行。专业商业保理和银行保理都 会提供给客户相应的金融服务,二者的经营范围 基本是一致的。但一些其他国家的监管系统并不 是一致的,专业商业保理和银行保理各有各的管 理机构,这样会导致监管的效率降低[3]。这些国 家为减轻或者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思想逐步发 生了转变,鼓励将专业商业保理和银行保理同归 一个监管机构进行管理,以便于提升监管效率。 但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来讲,专业商业保理和银 行保理不存在两种不同的管理机制,银行商业保 理业务也由银保监会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保理合同纠纷争议解决适用法律不一致 《 民法典》与保理相关的法律适用存在不明 确和具体规则设置不妥当的地方,这并不利于保理业务的顺利开展。至于商业保理合同该如何在 法律上进行规范,《 民法典》已经确认了保理合同 为有名合同,应收账款的定义与其他名词的区分 已然界定清晰。商业保理企业在相关的基础合同 中没有明确定位也会导致一定的实践纠纷无法解 决[4]。由于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等不明确,导致 在实践案例中,裁判文书引用的法条基本是《 民 法典》合同编具有相关类似情况的法条,首先是 按约定进行,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对 于中小企业来说,其作为资本的提供者对商业保 理企业还是具有不少的需求度,二者时常通过企 业制定的格式合同来进行服务与被服务。但中小 企业对商业保理企业的了解度并不多,其主要的 任务是进行融资,并不能对条款的充分性进行深 度考虑。相比较之下,银行保理的系统性和专业 性会更强一些,商业保理的各项规范都处于缺乏 状态。

  (四)缺乏配套的金融财税制度

  在现代商业保理领域,保理业务最重要的业 务是进行融资,融资是企业发展和壮大规模不可 或缺的一个步骤。但在我国商业保理并不属于金 融机构,我国有相关规定,对于不在金融机构内 的,不可以进行有关存贷款的金融业务。商业保理 企业通常会通过自有资金的累积来进行融资业务 的开展,当然自有资金会存在很多弱势,例如国 内融资的渠道较窄、不可以进行举借外债等等。 但对于商业保理来讲,自有资金方式是开展融资 必经之路。但因商业保理企业业务与商业银行之 间存在竞争,当自有资金运转不周时,向银行寻 求贷款的难度很大。即使银行同意贷款,其也会 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或者签订抵押合同,并不有助 于保理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发展[5]。根据《外 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资商业保理企业在 “ 投注差 ”的范围内可以进行举借外债。但对于内 资保理企业来说,并未有明确规定其可以举借外 债。若内资保理企业无法通过海外渠道来进行融 资,由于目前并没有相关的配套金融制度和外汇 管制制度,商业保理企业的融资范围和渠道少之 又少,若企业想通过“ 金属杠杆 ”来对其进行规 模扩大是非常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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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商业保理法律制度的体系化建设

  ( 一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规范的保理法律 制度。我国保理法律制度更多借鉴西欧发达国家 和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相关制度,我国在保理法建 设上直接间接地运用了国际保理法惯例规则。由于国体和政体的不同,不同国家在案件实际的 处理中很难达到相对一致性,为此我国急需将商 业保理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将国外立法作为本国 法律规定的参考,而非直接引用。我国可以借鉴 其他商业保理经营成熟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充分 调查我国商业保理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结合《 商 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专门的“ 商 业保理法 ”,虽然《 上海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等对商业保理做出了一般性规定。可 以说,依据地区制定的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和突破点。例如,商业保 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应在公司资本、就业资格、风 险控制系统的建立和商业禁令方面明确界定。在 审查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申请时,需要对审查部 门权限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要将商业保理公司 的审查规则和申请程序进行明确。最后,要注意 对保理公司业务范 围 ,公司各部门的职能进行 审查。

  (二 )完善相关监管体系

  1.行业监管制度的确立。要规范商业保理行 业乱象,第一需要制定完善的监管制度,形成相对 完整的监管体系。要明确商业保理公司的实质是 金融性的服务行业,为此要规范商业保理公司上 市和退市的机制和要求;第二,监管机构还应制 定策略,控制商业保理公司的内部业务范围和流 程等;第三,要制定严格的惩罚机制,对于扰乱保 理市场、虚假注册甚至涉嫌商业诈骗的保理公司 进行严厉的惩罚,提升保理公司不规范化操作的 成本。

  2.信息共享平台和数据管理系统的建立。要 规范商业保理行业行为,仅依靠监管体系和法律 法规是不够的。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行业 之间频繁的信息交流是完全可以实现的。为此可 以由政府部门牵头,连接监管机构与商业保理公 司建立全国性的商业保理机构数据库。将现有注 册商业保理公司数量,运行状况,公司资质等基 础信息进行汇总。这样将有助于加强保理公司之 间的信息交流,促进客户的信用调查,提高行业 效率和避免风险。同时,信息交换平台和数据管 理系统的建立将会促进对商业保理公司的了解, 帮助融资公司更快捷地找到合适的合作对象,提 高商业保理业务效率。最后,应该在数据中设立 商业保理行业黑名单这一选项。公众可以通过访 问信息数据库查询公司基础信息,有利于发挥公 众力量进行社会层面的监督。公众一旦发现所查询公司有问题,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资料或者线索 进行举报,经监管部门核实审查存在所述问题的 公司将会纳入黑名单,更好地打造良好和谐的行 业环境。

  (三)统一诉讼审判规则

  1 .建立合同纠纷解决系统。 目前我国没有 完整的商业保理法律条文,保理合同在一定程度 上存在着法律漏洞和缺陷。例如当我国面临商业 保理业务合同纠纷问题时,参考的通常是《 国际 保理通则》和《 国际保理公约》。 因此,有必要 使保理合同具有专属的法律名称,像租赁合同和 购买合同一般,来建立一个完整的合同纠纷解决 系统。同时,通过颁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 方式来公布规范诉讼中的问题,并定期培训商业 保理的专业知识,以提高法官处理类似案件的能 力,可以减少由于法官个人专业素养问题导致的 案件错判误判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部分诉 讼原因不明确的案例,以陕西省为例将该类案件 称为保理合同纠纷案。在诉讼原因未彻底明确之 前,将该类案件统一归类为二级案件“ 合同纠 纷 ”。待保理合同同名化后可称为保理合同。同 时,可以根据《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 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 )的相关陈述, 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商业保理合同纠纷案件中 双方的管辖冲突权限,改变商业保理合同法附庸 其他法律条文的现状,给予商业保理合同法更多 的独立地位。

  2.建立商业保理行业仲裁。商业保理纠纷案 具有复杂性和专业性的特点,在处理商业保理案 件纠纷问题时很难有统一的解决方案,难以形成多 渠道的解决机制。就目前而言,法院是解决商业保 理纠纷案件的唯一途径。《 国际保理通则 》明确 规定,保理公司之间的纠纷可以根据国际保理联 合会的仲裁规则解决,但国际保理联合会的仲裁 结果并不是最终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还需要 在当地法院确认或执行。我国可以借鉴西欧国家 的处理方式,建立起商业保理仲裁制度。在深入 了解西欧国家仲裁规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 国情制定属于中国的本土化的商业保理仲裁制 度。同时,可以打造一支具有专业性,权威性的 专业仲裁团队。仲裁团队可以对简单的商业保理 案件进行初步解决,通过打造专业仲裁团队的形 式降低各级法院的压力。

  (四)对相关金融财税体系进行内容完善

  导致商业保理公司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其缺乏坚固的金融体系制度,这也成为公司 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问题。因此,当务之急是对我国 财务制度进行完善,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推动我国 在企业融资、公司税收等方面的进程。第一,建 议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增强银行和信贷机构对商业 保理公司的借贷额度和借贷利率,通过国家宏观 调控的形式降低商业保理公司的融资成本;第 二,可以在国家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督下,放宽国 外资金流向我国国内商业保理行业的额度,可以 适度地放宽甚至免除对国外信贷的限制。对于拓 展融资渠道吸引外资的商业保理公司,国家可以 给予一定的税收政策优惠。这样的方式不仅可以 扩展我国的商业保理行业市场,还可以增强商业 保理公司的韧劲,提高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 地位。税收是我国国家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对国 家国民生计和行业兴盛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结 合当下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形势,国家应该优化 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企业的生存压力,增强行 业的稳定发展,事态的稳步提升。可以说,国家的 税收优惠政策对商业保理行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 现实意义。

  四 、结语

  在现代生活中,商业保理发挥的作用日渐增 大,也成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不可或缺的一种辅 助业务。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经济市场发展迅速, 各行各业的竞争也非常激烈。为了避免在商业保 理领域出现混乱,规范商业保理实践操作,为企 业真正找到保理业务优势所在,对商业保理行业 进行改革势在必行。当然,对商业保理法律进行 改革和完善非一日之功,但因其产生的作用对金 融界影响巨大,因此对其进行改革和重新建设, 势在必行。以此也能够更快更安全地发展我国经 济 ,提升我国经济在国际中的地位。

  参考文献

  [1] 胡琴琴.商业保理公司建筑工程保理业务风险管理 研究—— 以 S 保理公司为例[D].杭州:浙江大学 , 2021 .

  [2] 陈东升.《民法典》时代下商业保理的重点法律问 题浅析[J].全国流通经济,2021(24):142-144 .

  [3] 王鑫,顾天翔.涉上海自贸区商业保理案件的审判 实践:理念、现状与路径——基于 472 件商业保理 案件的实证分析[J].法律适用,2020(12):93-103 .

  [4] 赵立立,王茜.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应收账款转让 之法律问题与完善建议[J].吉林金融研究,2019 (2):65-74 .

  [5] 邹宁.我国商业保理法律风险控制研究[D].上海: 华东政法大学,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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