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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案件中诉讼程序的特殊性需求探析论文

发布时间:2023-11-24 13:48:53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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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我国现代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背景下,多项新法律的出台,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保 障作用。结合近些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婚姻家事案件数量有所提升,且表现出了日益复杂化的 特征,对于诉讼程序具有一定的特殊要求,在处理过程中不仅无法进行能动性调节,且一些情况 下还需要通过法官职权对其进行干预。因此,本文将婚姻家事案件对诉讼程序的特殊性需求方面 进行深入探讨, 并结合实践经验总结一些建议, 希望能够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关键词:婚姻家事,诉讼程序,特殊性,需求分析

  一般来说,婚姻家事类的民事案件主要是指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和结束后的抚养权和财产归属 问题,这些问题一般牵扯到当事人整个家庭的权 利及义务关系,且广泛存在于日常生活与司法实 践中。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婚姻家事案件一般 都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纠纷,且受到传 统社会与家庭伦理观念深刻影响,在这种案件处 理过程中,对于诉讼程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要 求,需要充分考虑到案件特点,依据婚姻家事案 件的特征进行处理。结合当前的社会实践来看, 关于婚姻家事案件的处理,在诉讼程序方面还存 在着一些问题,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 且在考虑到婚姻家事案件复杂性的基础之上,需 要对诉讼程序进行全面优化。

  一、婚姻家事案件的基本特点分析

  ( 一 )牵连性特点

  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存在着主体利益的牵连, 相比于其他民事案件而言,婚姻家事案件具有特殊 性,当事人之间一般都存在着婚姻关系或血缘关 系,在处理过程中不仅需要考虑到利益纠纷,还要 考虑到其他纠纷。例如离婚一类的案件,在审案 时,法官不仅要对财产的归属权做出确认,还要 将老人的赡养以及子女的抚养权利和义务也应当 一并考虑在内,因此这类案件所牵连的范围较为 广泛,比一般的民事案件更加复杂[1]。再者,家 庭纠纷的内容是复杂多变的,婚姻家庭纠纷往往 是由个人和财产的各种关系交织而成,例如财产 的分配和补偿。这些纠纷往往都是属于次要的, 虽然这些问题也会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原则来解决,但归根结底,还是要考虑到当事人之间的 关系,因此,它具有很强的人际关系牵连性,造成 了复杂的家庭纠纷案件现状,这给我国司法人员 的判决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麻烦。

  (二)公益性特点

  一般来说,我国司法单位在处理婚姻家事案 件的过程中,多半是采取公益性质的处理方式, 这与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处理态度有着本质区别。 在普通的民事和商事纠纷中,国家和社会对待婚 姻家庭纠纷的态度有很大差异。例如,在民事诉讼 中,因房屋买卖、出租等原因引起的争议,往往牵 扯到个人的利益,而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政府一 般不会过多干预,一般都是依照基本的法规来解 决,而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当事人虽是家庭主要成 员,但是实际上却可能对社会秩序产生影响,所 以婚姻家事案件不仅是法律层面的问题,也是道 德伦理层面的问题,为此婚姻家事案件具有公益 性的特点,需要从国家的角度通过法律的方式进 行保护。

  (三 )隐秘性特点

  与普通的民事诉讼不同,这一类案件的诉讼 牵扯到了很多生活琐碎的问题,有可能涉及当事 人的隐私,在体现公益性的同时,还具有一定的 隐秘性。因此,在进行这一类案件的审理过程 中,当事人往往会提出“ 不对外 ”的请求,这与 我们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有着异曲同工之处,且 我国法律中对于公民个人保护具有明确规定,公 民对于个人思想与情感公开具有绝对的自由权 利,为此在处理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隐私权。此外,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以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公民个人隐私具有 明确的规定,因此,相关人员在处理这一类诉讼 案件时,必须从保护公民的个人利益、保护当事 人的家人、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层面考虑,尽最 大可能避免过分公开案件相关隐私,特别是在网 络发展的影响下,婚姻家事案件中的信息被泄露 后,会对案件的正常处理造成很大影响,且网络 中的言论会对当事人造成刺激,所以需要保障公 民个人隐私。

  (四 )紧迫性

  一般情况下,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问题,当 事人之间或多或少存在着一定的血缘关系,而且 为了维持家族的利益,只要不是太大的问题,都 不会向第三者求助。在这一类的纠纷案件中,所 涉及的关系较为复杂,包括人际关系以及财产分 配等,都可能引起婚姻家事案件,一些婚姻家事案 件从表面上来看,只是夫妻双方的纠纷,但是通过 深入调查,可能是多个家庭之间的矛盾问题。在诉 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考虑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在 婚姻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很容易导致当事人双方 的利益被进一步扩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在保 证公平性的前提下,这一类案件必须以最快的速 度完成审理,拖延反而会使得矛盾问题更加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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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婚姻家事案件中司法人员需要对处理程 序所作的改动

  ( 一 )功能和地位特殊需求分析

  与调整强调案件执行阶段的终结相比,要实 现真正的案件终结,则是以对抗性和判决为基础, 从构成上看,这一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是一种二 元对立的状态,这需要相关人员寻求一种相对公 平的解决方案。所以如果将纠纷放在诉讼程序 这个特殊的过程中,需要将纠纷限制在适合法律 规定的范围内,才能够允许进入诉讼程序。与普 通民事和商业纠纷不同,婚姻家庭纠纷的诉讼必 须以对抗性和判决为依据。在处理当事人争议问 题时,应当将其置于法定的范畴之内,并在提出 诉讼请求时,用规范的语言表述与案情有关的事 实。但由于很多家庭问题太过复杂,在法律语言 方面存在着潜在的问题,客户往往不愿意过多牵 扯私密性的问题。因此,法庭有必要降低规定的 执行力度。例如,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如果有一 方有婚外情,为求尽可能不将婚外情公之于众, 法官可以采取其他的方式来弥补对方的损失,例 如,在财产分割的时候,法官可以根据对方的经 济状况,将财产进行合理的划分,这种问题能够 体现出婚姻家事案件中的牵连性与隐秘性。在婚姻家事案件处理期间,在作出裁决时,向当事一 方的部分诉求作出一定的让步,从而使另一方获 取到合理的赔偿[2]。为此,在其他部分国家中, 调解在婚姻家事案件诉讼中,具有独特的功能与 重要作用,或是审理前必须经过的程序,或采用 强制调解的方式,在婚姻家事诉讼制度中发挥着 独特的作用。

  (二)调解能动性与禁区分析

  通过对一些婚姻家事案件的判决案例和后 续执行情况的研究,我们不难发现,过于强硬的 判决不但不能化解家庭内部的纠纷,还可能会使 得矛盾进一步激化。一些婚姻家事案件中,当事 人会认为判决结果不够公平,且在审理过程中双 方的辩论一般较为激烈,导致判决难度加大。因 此,在婚姻家事案件处理中,通过对抗式的诉讼 情绪难以解决问题,还会使得事态更加严重,主 要是由于纠纷处理后,双方依然需要保持联系, 这对于对抗式诉讼程序造成很大影响。为此,在 婚姻家事案件处理中,必须将它与一般的案件区 分开来,在这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关系较为特 殊,存在着一定的家庭、血缘、感情方面的纠葛, 不能从合同的角度对其进行调整,也不能采用权 威性判决,法院需要尽量站在调解人的角度,对 当事人关系进行恢复,尽可能使相关的纠纷在庭 外的调解阶段得以有效解决,法院也应当充分发 挥其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主动收集相关的证据资 料,并将其作为协助案件审判的基本方式。对于 法院而言,在婚姻家事案件处理中,不一定需要 强调对错,而是需要利用其职权最大限度弥合当 事人之间的矛盾,因此在这一类案件的处理过程 中,相关单位应当最大限度地运用调解的方法, 尽可能阻止案件进入到不可挽回的局面,这对于 婚姻家事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作用,需要法官结 合实际情况,确保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能够得到解 决与处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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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法官职权干预的需求

  1.对法官职权干预具有合理性

  实践中许多民事案件都是由婚姻家事案件引 起的,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受 到了此类案件的影响。近年来,随着家庭纠纷案 件的增多,案情也越来越复杂,各地法院在审理 时,往往会吸取民间智慧,并根据当地习俗等因 素,在一些特定的场合,也会采取辩论的形式, 这在某种意义上能够体现出民主司法。另外,在 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时,法官具有一定的职权,例 如,在开庭前,法官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询问;从 方法上讲,我国的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呈现出一种“ 西方思维 ”的特征,即当事人通过持续的努力来 实现自己的诉讼目标。我国的民事诉讼受传统观 念的影响,在辩证思维的影响下,若不对其进行 深刻的辨析,将会使我国传统的道德观念与法律 观念相融合,这将违背“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 ”这 一原则,且利用诉讼权与审判权理论的分析可以 看出,法官的审判行为派生于审判权,但是会受 到诉讼权的限制,法官职权的发挥,需要致力于 当事人的权利实现。

  从诉权和审判权二者的关系来看,法官的审 判权力是由司法权力衍生而来的,这种权力往往 会受到诉权的制约,而审判行为行使的法律空间 则由诉权来限定。法官行使职权、审判行为必须 围绕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权利。在进入民事诉讼 的社会实践阶段之后,弱势群体需要得到照顾, 法官既要顾及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也要重视对社 会公正的普遍认同。因此,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并不在于限制法官的权力,而在于建立起一种与 诉讼、审判权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从而保证它 的正常运作,为婚姻家庭诉讼提供有力的支撑[4]。

  2.诉讼职权干预的体现

  第一,就处分权的制约而言,与普通民事诉讼 相比,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具有不同之处。例如, 法官必须充分了解双方并未说出却会存在的客观 现状;在目前很多家庭婚姻纠纷案件中,法院往往 会根据审理情况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裁决。 因此,在诉讼程序开展的过程中,法院不需要按 照当事人自身的主观认知来进行法庭的审判程 序。例如,张某和李某确实存在婚姻关系,但赵某 并不知情,张某就通过伪造的方法取得了与赵某 的假结婚证书,在这种情况下,若赵某提出了离 婚申请,法庭认定张某和赵某的结婚证明是伪造 的,赵某的诉讼请求不需要被支持,法庭就可以 直接做出判决。因此,在婚姻家庭案件中,诉讼程 序中法官必须具备一定的裁量权,要从整个案情 出发,尤其是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暂停诉讼程序 ,审慎处理。

  第二,从自由裁量权这一权力的具体应用来 看,由于婚姻家庭纠纷的审理过程往往十分复杂, 存在的特殊案例也往往超出了相关司法解释所涉 及的内容,这就导致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对各种 情况进行规范。因此,在我国的司法程序中,通 常采用“ 不确定法 ”的立法形式,法官可以根据 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裁决。与因合同引发 的民事纠纷相比,婚姻家庭纠纷更多受到个人情 绪和社会道德的影响,往往有着较为纷杂的影响 条件。因此,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法官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自由裁量。

  第三,法律效力的抽象,如婚姻家庭纠纷中 财产分割、未成年子女抚养的问题,法律上并无 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审判时,不仅要按照 婚姻财产相关法律的规定,还要根据当事人的经 济状况做出特别的考量;由于婚姻家庭纠纷的特 殊性,要充分考虑案件对当事人的影响,以及对 非当事人的影响,保证判决的合理性;在审判中, 既要确保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又要防止此类纠 纷的再次出现,这是法院处理婚姻家事案件的基 本方法。在法庭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通常会涉 及快速和谨慎两方面的矛盾,这是因为家庭纠纷 案件的急迫性。随着案件的审理,矛盾会越来越 激烈,例如要求抚养费,这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人 来说,是一种难以承受的沉重负担。因此,对于 涉及经济问题的案件,法官的审判也要谨慎,必 须在公正和谨慎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因此,在 家庭纠纷的诉讼中,既要注重程序上的正确性, 又要兼顾当事人对实体正义的要求[5]。同时,审 判权的作用也是消极的,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诉讼 后才能启动。当前,婚姻家事案件中涉及的方面 较多,且案件自身与法律效果都具有一定的抽象 性,现有法律难以完全指导婚姻家事案件审理工 作 ,审判程序必须得到最大程度的优化。

  综上所述,近些年来我国婚姻家事案件数量 有所增加,关于这种案件的处理,引起了法学界 的重视,由于此类案件较为复杂,对于诉讼程序 具有许多特殊性要求。针对愈发复杂的婚姻家事 案件,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处理中,法院需要 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对当事人出现经济困难、危 及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利益的情形,可以采用补 偿性辩论等方式,确保审理结果满足当事人的利 益需求,所以需要全面看待事件,确保审理结果 合理性。

  参考文献

  [1] 马晓彤.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程序保障研究—— 以保障未成年子女意见表达权为视角[J].山西青 年职业学院学报,2020.33(4):50-54 .

  [2] 钟丽萍.新时代下婚姻家事案件对诉讼程序的特殊 性需求分析[J].法制博览,2022(11):76-78 .

  [3] 杨清卿.婚姻家事案件对诉讼程序的特殊需求分析 [J].法制与社会,2020(25):27-28 .

  [4] 张环.浅析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审判中的问题—— 以 S 市 C 法院 2016-2018 年案件数据为样本[J]. 法制与社会,2020(11):98-99 .

  [5] 程春丽.域外家事诉讼程序之比较与借鉴探析 [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 1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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