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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及完善路径论文

发布时间:2023-11-24 11:40:58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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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虚拟世界中,依托于当前发展迅速的计算机技术,虚拟财产目前已成为一种具有非物 化、数据化性质的新型财产。虚拟财产并非一种虚幻存在于数据化世界的财产,它与现实世界同 样有着紧密的联系。例如,在网络游戏中,既可以用现实货币给游戏充值来购买虚拟财产,也可 以通过售卖虚拟财产获得现实货币。虚拟财产的可度量性使得其和现实世界的财产一样具有了权 益损失的问题。但这类财产的虚拟性,使得财产本身在法律上的界定以及财产权利在法律上的救 济都在实际生活中遇到了相当大的困难。那么如何利用现有的民法等相关内容来保护虚拟财产权 益?本文就虚拟财产所涉及的民法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为维护虚拟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利提供 参考。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虚拟财产具有了 普遍性。从《2021—2027 年中国游戏行业市场运 营态势及投资潜力研究报告》可以看出,网络游 戏的年销售收入在经济建设中占有着重要地位, 普及人数越来越多。国内微信、QQ 、微博,国外 YouTube 、Facebook 等聊天软件也在人们的日常 交流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而这些都属于虚拟财 产。虚拟财产概念的应运而生,使得虚拟财产的 保护问题也被提上议程。和现实财产一样,虚拟 财产也是用户耗费时间、精力与现实财产等转化 而来,一样具有其自身重要的作用和价值,所以 一旦受损亦会波及权利人的现实生活。然而与提 供电子技术甚至全权掌控电子数据的开发商和运 营商相比,无法接触数据、保存数据的虚拟财产 所有人在被侵权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如何 更好地维护所有人的虚拟财产权,努力实现所有 人与掌控电子数据的运营商之间的形式公平,就 成为目前法律亟待解决的问题。现阶段国内《 民 法典》只在第一百二十七条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 产保护作出了总则性规定,相对应的具体内容的 法律法规还没有建立完善。虽然相比于 2021 年 1 月 1 日前虚拟财产案件完全无法可依的局面,现 在的虚拟财产权维护会显得轻松,但因为没有明 确适用的法规,权利的保护依然麻烦且艰难。所 以如何在当前状况下通过其他民法角度保护虚拟财产,就成了本文主要的阐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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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虚拟财产的界定

  目前在法律层面我国还没有明确对虚拟财 产下定义。究竟什么是虚拟财产、什么算虚拟财 产?这是关于虚拟财产这个概念所要解决的两大 问题。

  ( 一)虚拟财产的外在表现形式

  什么算虚拟财产,要理清楚的是虚拟财产的 外在表现形式,也就是虚拟财产的类型[1]。关 于虚拟财产的类型,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分类方 式,但无论是哪种分类方式都基本认可了虚拟财 产包含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如玩家所拥有的游 戏账号、货币、人际关系、材料、装备等,以及 虚拟社区中的虚拟财产如用户所拥有的账号、货 币,等级、积分、资料等[2]。这些都是最狭义的虚 拟财产。

  (二)虚拟财产的内在法律性质

  什么是虚拟财产,要弄明白的是虚拟财产的 内在法律性质。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学术 界有很多种不同的观点,例如知识产权客体、债 权凭证、物权客体等[3]。对于这几种观点,分述 如下:

  1.知识产权客体

  主张虚拟财产是知识产权客体的学者认为虚 拟财产属于智力成果,具有知识产权客体所具有的新颖性、创造性,虚拟财产权作为一种著作权 归属于开发它的团队,而用户只能通过支付费用 来获得智力成果的使用权。

  但是仔细分析用知识产权客体来定义虚拟财 产的话,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就无法解释实际情况 中用户线下交易、处分虚拟财产的情况,知识产 权的地域性也无法解释网络虚拟环境没有国界、 没有地域之分的情况,知识产权的时间性也无法 解释虚拟财产只要运营商服务,用户愿意就可以 一直存在下去的事实[4]。

  2.债权凭证

  债权凭证的观点是从服务合同的角度界定运 营商与用户的关系,运营商是服务提供者,用户 是消费者,虚拟财产只是服务的一种,用户购买 虚拟财产也就是从运营商处获得了某项服务,并 不代表运营商在提供服务的同时把虚拟财产的所 有权也一并交易给用户,所以在债权凭证的观点 中用户对虚拟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主张不会得到认 可,用户线下交易虚拟财产的行为也是运营商服 务行为请求权的交易,而不是虚拟财产所有权的 交易。

  虚拟财产用债权凭证解释貌似可以较好地保 护虚拟财产,但是其实也有不妥之处。如果说虚 拟财产只是运营商在合同上提供的一种服务,但 是这种服务无法由合同预判,拿网游举例,玩家 是否获得某种虚拟财产以及获得什么虚拟财产都 是他们的个人行为甚至运气决定的,所以本文认 为不受合同支配,甚至不受合同任何一方支配的 虚拟财产仅仅根据固定的合同界定为一种服务是 不妥当的。而且忽略虚拟财产所承载的其他权利 义务关系,仅仅通过债权凭证将虚拟财产界定为 用户与运营商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于那些实 际案件中是被第三人侵害了权益的用户来说维护 权益就成了一个难题。

  3.物权客体

  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普遍的客体。主张虚拟 财产是物权客体的学者认为虚拟财产具有物的特 定性。网络空间虽然是虚拟化的,但其同样属于 社会空间,虚拟财产是在这个空间真实存在的, 具有其特殊的表现形式,也能够被人力所实际控 制,人们能够通过更改或保存数据的方式更改或 保存虚拟财产。另外,虚拟财产和物一样,都具有 一定的价值、作用,能够满足人们某方面的生活 需求。所以虚拟财产应该归属于“ 物 ”, 而且支 持物权说的学者们不仅将其视为物权客体,更进 一步来说,是将其视为最高层次的物权 —— 所有 权的客体。也就是说,虚拟财产是权利人的所有物 ,虚拟财产权是一种对世性、排他性的权利。

  本文同意这种观点,亦认为虚拟财产的性质应 该是物权客体,应该属于《民法典》中的“ 物 ”。 对虚拟财产进行实际分析可以看出,虚拟财产往 往是其所有人花费大量的精力、时间、金钱等所 获得的劳动结果;所有人在事实上控制着自己的 虚拟财产,并按照性能对其加以利用,网络游戏 中玩家对其拥有的虚拟财产具有绝对排他的全面 支配权[5];虚拟财产如现实财产一样,具有符合 商品交易的价值及使用价值的特征和属性,虚拟 财产所有人不需要经过其他什么人的同意,可以 依照自身的意愿在相应的交易市场流通、买卖虚 拟财产;虚拟财产所有权客体的主张之所以遭到 质疑,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因为用户在行使权 利时往往需要得到运营商的配合,例如说服务器 必须要开启等,二是因为虚拟财产只是客观存在 而并非客观实在。对于前一点,本文认为虽然权 利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需要运营商的配合,但 这其实是虚拟财产本身的虚拟性所造就的结果, 与其说是用户在行使虚拟财产权时需要运营商的 配合,不如说只要用户要进入虚拟的网络环境, 无论是否行使权利就已经开始需要运营商的配 合。不需要把运营商的配合的影响扩大化,其更 多的是一个媒介的作用,没有权利干涉用户行使 其虚拟财产权,也并不影响虚拟财产权本身的排 他性和对世性,即使是开发商、运营商也是虚拟 财产权义务人中的一员,如果对所有人的虚拟财 产造成损害同样需要赔偿。对于后一点,本文主 张时代是在变化的,我们正是因为时代的变化所 以才要重新修改法律,所以才要重构“ 物 ”的概 念范围,顺应趋势才能让法律更好地维护广大群 众的利益。因此,虚拟财产是“ 物 ”,不是智力成 果,也不是债权凭证;而且不仅是物,还是权利人 的所有物。虚拟财产所有人对其虚拟财产具有合 法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6]。

  (三)虚拟财产与财产

  既然虚拟财产归属于《 民法典》中的“ 物 ”, 那虚拟财产能否归属于当下法律界定内的财产 呢?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分别分析财产和虚拟 财产的概念,再将两者进行对比。所谓财产,是 指具有经济价值、依一定之目的而结合的权利义 务之总体[7]。虚拟财产虽然依托于电脑数据和网 络技术,以非物化和数据化的形式存在于虚拟世 界,但其可以实现度量、购买、交换等功能,具有 与现实财产相同的实用性、经济性和可移转性, 并且虽然虚拟财产是可以无限复制、任意更改的 数据,但运营商出于对自身利益和虚拟财产价值的考量往往不会随意复制或更改这些虚拟资源, 因此虚拟财产也具有了一般财产所应当具有的稀 缺性。总而言之,虚拟财产具有现实财产所应当 具有的特性。虽然现在依然有学者认为财产只包 括有体物,不包括无体物,但站在时代发展的角 度,将虚拟财产这种新型财产归为法律保护范围 的财产是有必要的。有必要将财产广义化,有必 要认可财产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如虚拟财产这 样的无体物。我国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 民 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承认了网络虚拟财产是受 到法律保护的。虚拟财产合法化是合乎情理的, 只有其纳入相关法律的保护范畴,才能让被侵权 人更有底气地依法维护权利、保障利益。

  二、虚拟财产涉及的法律问题

  ( 一)虚拟财产的归属

  我国 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 民法典》第一 百二十七条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作 出了原则性的规定①。整条法条说明了网络虚拟财 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性 质、归属等细节问题仍没有详细阐述。究竟谁才是 被认可的虚拟财产权人,依据学界对虚拟财产权 的归属、定义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的意见:一是支持 用户的,如物权说中的所有权说,其认为虚拟财产 权应当作为所有权归属于用户,虚拟财产是用户 耗费心力、财力、劳动才得到的,用户可以按照自 己的意愿对虚拟财产进行使用或处分,而且因为 实际情况中往往是用户对虚拟财产提出权利救济 主张,所以虚拟财产权保护的受益对象应该是用 户;二是支持运营商的,如物权说中的使用权说 , 其主张虚拟财产权应当作为所有权的一种,由运 营商所有,用户只享有使用权,因为是运营商在运 营服务器、统一管理虚拟财产,用户使用自己的虚 拟财产也需要借助于运营商的服务;三是支持开 发者的,如知识产权说认为虚拟财产应当作为创 作性的智力成果归属于享有著作权的开发者,而 用户仅享有使用权。

  (二)虚拟财产案件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问题一直是虚拟财产案件的主要问 题之一。虚拟财产案件按照侵权人的不同,可以 分为侵权人是用户的纠纷,和侵权人是运营商或 开发者的纠纷。在侵权人是用户的纠纷中,因为 虚拟财产本身是虚拟化的,使得用户接触到的都 是虚拟环境中的数据信息,无法直接接触到现实 的真实信息,很难给出他人侵犯自身虚拟财产权 的证明,相比于被侵权用户,侵权用户既然能够侵犯他人的虚拟财产,或许更熟练网络技术,选 择除非行为人举出自己没有侵犯他人虚拟财产权 的证据,否则就认定行为人确实实施了侵权行为 的原则,更为合理;在用户与运营商或开发商的纠 纷中,相比于运营商和开发商,用户在信息采集 上有着天然的劣势,信息的不对等也就使得一般 归责原则 —— 过错责任原则不合适了。

  三、虚拟财产法律问题解决的办法

  ( 一)虚拟财产的归属

  对于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本文主张所有权 说,认为虚拟财产应当作为用户的所有物,由用 户掌握对其 的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 权。网络虚拟的普及使得用户数量愈发庞大,而 且在现实生活中,实际情况是用户普遍认同自身 拥有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尽管他们明白是开发商 设计了软件、运营商管理了软件。虽然法律现在 还未对虚拟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的规定,但广大用 户的意见和看法在完善法律时是不得不加入考 量的因素。并且从虚拟财产权的内容上分析,用 户享有自身账号及账号下所有虚拟财产的虚拟财 产权也是合乎情理的事情。虚拟财产权保护的正 是用户对虚拟财产主张的精神及经济上的价值利 益[8]。用户才是虚拟财产权保护的利益主体,才 是虚拟财产权救济的受益人对象。也就是说,虚 拟财产权本就该归属于所有权,而且是用户的所 有权。所以,即使现在还未确定,虚拟财产归属于 用户这件事也必将成为未来的趋势。

  (二)虚拟财产案件的归责原则

  因为虚拟财产具有财产的一般属性,属于财 产的一类,虚拟财产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又是平等 主体,而同时民事纠纷涉及的就是平等主体之间 的人身或财产关系,所以可以按照处理民事案件 的法律标准来考量处理虚拟财产案件。在虚拟财 产纠纷的归责原则上,如果是用户之间的纠纷, 虽然两者看似信息获取地位差不多,但是往往侵 权用户会比被侵权用户更擅长信息技术,更了解 对方的身份信息,甚至更多的隐私信息,而在虚 拟网络中不懂信息技术的人一般很难查到什么 证据,所以这种情况下依然建议适用过错推定原 则;如果是用户与开发商或运营商之间的侵权纠 纷,由于开发商是开发者、运营商是管理者,都占 据着主导地位,又全面掌握着用户所有的资料和 注册信息。从举证方面分析,电子记录或电子数 据对于用户而言较难获取,但对开发商或运营商 来说可以轻松提供。所以基于公平原则,在用户和开发商或运营商间的侵权案件中更应该适用过 错推定原则,即由开发商或运营商承担主要的举 证责任[9]。过错推定原则不仅平衡了用户与运营 商、开发商的法律地位,也节省了法院需要主动 沟通运营商寻找证据的时间、提高了司法效率。

  对于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形,《 民法典》对 其作出了规范:教育机构对于无行为能力学生的 校园事故责任、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 行人人身损害责任、动物园的饲养动物责任、堆 放物致人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等。因为过错 推定原则的适用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 能任意改变范围,所以本文主张未来《 民法典 》 在制定虚拟财产案件的归责原则时,应当根据实 际考虑将虚拟财产损害案件纳入过错推定原则的 适用范围。

  四、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相关建议

  ( 一)虚拟财产可依据《 民法典· 合同编》加 以保护

  用户与运营商之间存在用户协议。用户协议 是用户进入软件的一种约定式协议,其制定者和 发布人都是网络运营商,用户只有确定同意后才 能进入运营商运营的软件。合同,依据在法律上 是否有特别规定、是否有具体名称,可以分为典 型合同和非典型合同两类,前者又称有名合同、 后者又称无名合同。而用户协议不属于 15 种有名 合同中的任何一种,则可将其划分为无名合同的 范畴[10]。用户协议的特征主要包括采用网络服务 的方式签订合同,用户要遵守用户协议所要求的 条件,运营商也要提供用户协议所要求的义务, 所以用户协议可以算作网络服务合同,但又不局 限于网络服务合同,因为用户协议除了服务还涉 及买卖、授权、保密等许多其他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虚拟财产权受到侵害 时,用户可以适用 《 民法典·合同编》利用用户协议的性质来维护自 己的权益。由于用户协议整体皆由运营商在不与 用户协商谈判下事先拟定,且被不区分对象地重 复使用,所以其在性质上属于格式合同。而《 民 法典· 合同编 》出于抬高弱者地位以追求平衡 与公正的目的,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了限 制,一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 务,对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应当提请对方 注意并给予说明;二是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 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 条款无效;三是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按 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按照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 以,用户在用户协议侵害自身的虚拟财产权时, 可以通过适用《 民法典· 合同编》对格式条款的 限制 ,消灭用户协议侵权条款的效力。

  (二)虚拟财产可依据《 民法典· 物权编》加 以保护

  物,根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所言,不 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有体物即动产和不动产,还 包括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如债权、知识产权中 的财产权利。那么在虚拟财产的角度上究竟应该 是立法规定虚拟财产权作为物权客体,还是扩大 “ 物 ”的概念范围、引入无体物为《 民法典》中的 物呢?在本文看来,依照未来科技发展的走向, 应当将虚拟财产以合法的新型无形财产的角色纳 入物的概念范围,并依据其可移动性在动产与不 动产的角度上将其划分为“ 物 ”中的动产,用户 享有的对自身虚拟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权利应当归属于物权[11]。所以在虚拟财产权 没有具体的法条保护救济的情况下,保护虚拟财 产权也可以从保护物权的角度实行,根据《 民法 典· 物权编》中的相关规定,对虚拟财产作出更 好的法律保护。如根据《 民法典· 物权编》第三 章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 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在网络游戏 中出现玩家疑似使用私人服务器或外部服务器, 或是用户信息被盗等情况,运营商对其游戏账号 采取冻结处理,然后根据相关储存电子数据,能 够对玩家使用的合法性进行判定,权利人则可行 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运营商及时将玩家的账 号等虚拟财产合理返还。另外排除妨害、消除危 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 等亦可以适用于虚拟财产权保护,需要注意的是 损害赔偿请求权中在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上要将虚 拟财产的价值与现实货币相联系。

  在美国,为了在相关法律规范不清晰的情况 下保护虚拟财产权,用来保护有形财产不受他人 侵害的动产侵权理论被运用于虚拟世界领域,也 就是说原本有形财产的限制被打破,整个理论亦 适用于无形财产①。所以正像美国可以运用动产侵 权理论保护虚拟财产一样,本文认为我国目前同 样可以适用《 民法典·物权编》来保护虚拟财产。

  (三)虚拟财产可依据《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 加以保护

  虚拟财产侵权行为往往都是发生在虚拟网 络环境中。而网络侵权行为就是指网络空间中的侵权行为。所以虚拟财产侵权案件实际上就属 于一种网络侵权案件,在虚拟财产侵权案件没 有具体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网络 侵权的条款来规制。《 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第 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被侵权人有在知晓网 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后,通知网 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 措施的权利[12]。同时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和第 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就 是运营商的两个连带责任情况,一是网络服务提 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的 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二是网络 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 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 户承担连带责任。前者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 责任,后者对全部损害都承担连带责任。而且第 一千一百九十六条还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 将网络用户提交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转送给 发出通知的被侵权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 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现实中虚拟财产案件的责任界定依然存在 着一定难度。其中一个原因是虚拟财产的损失有 时由多方造成,除了侵权人、运营商的过错,被 侵权人自身也可能有过错。《民法典· 物权编 》 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被侵权人在发现侵权行为 后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时有提交构成侵权的初步 证据、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的义务,且因错误通 知造成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13]。在实际生活中,被侵权人没有 及时通知运营商维护自己权利而导致自身损害扩 大、责任分配无法协商妥当往往是产生法律纠纷 的缘由之一。按照情理对该扩大的损失被侵权人 也应当要承担一份责任,但在法律上是否有可以 依据的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只 规定了错误通知时权利人应当承担对网络用户和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但却没有规定不及 时通知时权利人对自身扩大损害的责任。因为侵 权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所以这种情况下 就无法适用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对权利人的限制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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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结论

  信息技术、数据网络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 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虚拟财产与现实的联系愈发 地紧密,产生的实际经济利益日益增多,因此虚 拟财产的安全和保护成为各虚拟财产权利人关注 的重点,他们亟需法律手段来切实维护自己的合 法权益。然而由于相关法律建设存在的一定滞后性,造成虚拟财产管辖权限、权利归属、责任归属 以及救济标准等方面都存在矛盾与争议。是创立 新法律还是重新概念化现有法律来维护虚拟财产 权?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又如何有效维护虚拟财 产权?数据时代来临,财产的概念应当不再局限 于有体物,物的概念也应当不再局限于动产、不 动产以及部分法律权利,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 无形财产应当加入这个大家庭,而虚拟财产权也 应该通过重新定义所有权,归于所有权的范围。 现有的《 民法典 》已经认可了对虚拟财产的法 律保护,但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可供实施。依 据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权的法律性质,可以通过 《 民法典·合同编》《 民法典·物权编》《 民法典·侵 权责任编》来保护虚拟财产权。《 民法典·合同编 》 对格式条款的限制,《 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的 保护救济以及《 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对网络侵 权行为的规制都是目前保护虚拟财产的有效法律 途径,比较美国的虚拟财产保护理论,可以看出 三种方法是可行、可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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