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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法”思想对现代司法的影响论文

发布时间:2023-11-22 11:44:44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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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绵延五千年的华夏历史当中,儒家学派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仍熠熠生辉,并且对我国的社会产生了众多重大影响。在这众多影响之中对法律思想的影响最为突出。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主导思想,即使发展至今也仍对我国法律建设产生深刻而广泛的影响。加强对儒家法律思想的理解与传承,可以为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动力。

  关键词:“礼法”;法治;礼法结合

  一、“礼治”法律思想产生的背景及发展

  (一)“礼治”法律思想产生的社会原因

  “礼”最初是指上古社会祭祀天地鬼神的仪式以及仪式中应遵从的规范[1],西周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确立礼乐制度的国家。而后,西周开始,《周礼》的诞生,也象征着一套较为完善的古代礼仪制度的产生,其中包括了“五礼”“七伦”等制度。

  1.五礼

  五礼是指用于祭祀的“吉”,用于喜庆的“嘉”,用于军事的“军”,用于哀吊的“宾”,和用于抗灾救患的“凶”。五礼是中国古代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所有重要活动中的核心行为准则,对当时人们的生活及思维观念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其中的一些礼仪,如哭嫁、殡丧等在当今一些地方还继续沿用。

  2.七伦

  七伦又称七教,是指封建时期常见的七种人际关系,分别是指“父子、兄弟、夫妇、君臣、长幼、朋友、宾客”。而这些人际关系中的大多数,在当今社会中仍然是极其常见的。古代的七伦所倡导的是尊卑、上下、忠信的理念,儒学的“三纲、五常”的思想均发源于此。
“礼法”思想对现代司法的影响论文

  (二)“礼治”法律思想产生的原因

  自进入春秋战国乱世以来,烽火不断、百家争鸣,儒家思想能够在众多文化领域中生存、发展和传承,其本身具有一定的优势。一是因为“礼”符合当时特定时代文化的社会需要;二是“礼”对于维护秩序具有重要的功能。

  (三)“礼法”思想的发展

  秦汉以后,儒法并流,礼法合一,儒学独大,在周礼及以前出现的“亲亲尊尊”传统儒家原则,经过发展逐渐演变为“三纲”,并都已在实践中逐步发展,被广泛经典化,并逐渐演变成了指导封建立法、司法的礼教。再后来,封建的家庭法制原则思想中反复提到过的内容,如“八议”“十恶”“亲亲相隐”“犯罪存留养亲”等原则,都完全可以看作是封建“礼治”思想精神内核的具体生动体现。而这种“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2]”的法制精神,成为中国封建法制最基本的特征。

  此外,夏商周开始,礼已深入刑法思想,其初始于“不孝”。《周礼》将“不孝”入罪,并将其列为八刑之首,足以看出其重要性。《周礼》记载,凡断为“不孝”者,一律重罪论处。《尚书·大传》中所列,若不孝,则将被课以“大辟”。“大辟”是中国古代五刑之一,隋以前死刑的通称。隋唐以后五刑刑名不用大辟,改称“死刑”。正是由于“不孝”的礼法思想一度被认为是所有制度中最为严酷的,至此产生了“家法”,而“家法”的严酷程度甚至一度代替了刑律,特别是当时的宗主享有对家庭成员的生杀权利,而在那个时代,所谓的“家法”更像是将家法、礼法、刑律三者融合在一起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家庭成员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礼法”的主要内容

  (一)忠与孝

  有史以来,忠与孝常常紧密联系在一起,历代的刑律对与忠孝相关的罪名均是课以极为严重的处罚。有章可循的如《隋律》和《唐律》,均将“不孝”列为了十恶之中,而所谓的十恶也是我们俗称的“十恶不赦”,即为中国古代的十种为常赦所不原的重大犯罪。一为谋反,二为谋大逆,三为谋叛,四为恶逆,五为不道,六为大不敬,七为不孝,八为不睦,九为不义,十为内乱。自秦及以后逐渐形成,北齐时始定重罪十条:一反逆,二谋大逆,三叛,四降,五恶逆,六不道,七不敬,八不孝,九不义,十内乱。隋代始以“十恶”之名,定入法典。无论是“十恶”还是“重罪十条”,“忠与孝”均有一席之地,足可以见,忠孝在古代是被极为看重的。据《唐律》记载:“子孙骂祖父母、父母者,绞;殴打者,斩。”自此可以看出,在封建法律体系中,忠孝一直被认为是礼法中极其重要的部分,若有触犯者,则将面对的是“绞”“斩”一类的严酷肉刑。

  (二)仁与义

  孔子认为,要宽猛相济,既不失法度也不失民心。孟子强调“明人伦”“教以人伦”,在德刑关系上,主张先道之以德礼,爱之以忠信,尚贤使能,使之各得其所,再用爵赏进行勉励,刑罚是紧随其后的先德后刑、德主刑辅。与之相同的孟子认为“仁者,人也,合而言之,道也”。

“礼法”思想对现代司法的影响论文

  由此可见,无论是孔孟思想,对于仁义的理解也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1.尊老养老

  尊老养老是仁义的体现,这样的思想可以追溯至西周时期,从西周时期开始,就从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肉食的供应到生病的慰问等方面对尊老养老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同样,在汉文帝时期,也对老人衣食住行的优恤政策做出了明确规定。

  2.轻徭薄税

  西周、两汉、隋唐等时期,在对家庭成员服徭役上就做出了不同类别的规定,其中,在这几个时期均就家庭成员服徭役的时间、子女养老服徭役的豁免、服役薄税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不外乎也是在仁义方面的“礼法”体现。

  3.老幼不刑

  汉代曾明确规定,对于年满七十岁以上的老人或者不满十岁的小孩,若涉嫌犯罪应该判刑的,均不采取肉刑,而仅仅是采取耐刑。耐刑是秦朝刑罚之一,即强制剃除鬓毛胡须而保留头发,大多单独适用,适用于一些较轻的罪名。耐刑轻于髡刑。

  4.道与义

  包括敬贤、义勇、忠义、义理等四个方面,晋律中的“谩”“诈”等罪均是不忠不义的体现。

  通常认为,合乎礼和理,就是义,反之,即为不义。道义在律法中最为显著的体现是将“贼与盗”加以明确区分,“盗”属于盗窃劫掠之类,贼属于叛逆杀伤之类,在刑罚认定和定罪量刑上也存在不同。

  5.尊与卑

  封建时期礼法森严的实质其实是指上下、尊卑的等级森严制度。汉唐时期,官员犯罪,可以用官职来折抵刑罚,即为“官当”,“官当”这一封建时期的特殊律法规定,维护的是封建特权等级,同时也是“礼法”中的尊卑体现。

  三、“礼法”思想对当代法治的影响

  (一)“亲亲得相隐匿”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

  关于“亲亲相隐”最经典的出处是《论语·子路》:“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礼记》中也有要求子女“事亲有隐而无犯”。亲亲相隐仅仅隐的是家事吗?答案是否定的,对于“相隐”的认识应该是包括刑事法律方面。

  我们一定要承认的是这里有个发展过程。商鞅时期,《商君书·禁使》就有“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也就是说当时并不推崇“亲亲相隐”制度。现代同样是由无数的个人、家庭、组织等社会关系组成的社会,我们对亲人的感情与古人其实并无任何的差异,不管是古代法律规定的“亲亲得相隐匿”,还是我国现行的“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制度”,都是从尊重人性、保护人权这两个根本价值角度出发,保护家庭之间、亲人之间最基本的亲情关系,维护亲朋邻里之间最为基本的信任与和谐,达到维护家庭安定、和睦的目的,实现国家社会关系和谐稳定发展与长治久安。

  但在现代刑事制度中,对于“亲亲相隐”就要把握好一定的度,要正确掌握“相隐”和“包庇”之间也存在界限,这里的“相隐”是指的“亲亲”不主动将亲人的犯罪事实告诉司法机关不为罪,这也是基于“情理”和“法理”的权衡,是人权思想在现代刑事制度方面的重要体现,如果既不主动告诉,反而还主动帮助其逃脱、隐匿犯罪所得等,则“亲亲”就有可能触犯刑事犯罪了。

  (二)“礼法”思想对犯罪治理的启示

  当今社会,罪犯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各有差异,按照法律规定而为之,则为“礼”。在罪犯入狱以前,需要进行一段时间的思想教育和法律普及,这也为其适应监狱生活做好铺垫。在这个过程中,要尽可能转化罪犯固有的消极观念,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通过学习、视频、讲座等方式,增强其法律观念。当罪犯送往监狱正式服刑以后,这样的法治教育和学习也将常态化进行,促使罪犯将法律思想入脑入心。而当罪犯刑满释放以后,还应为刑满释放人员搭建好监狱与社会之间的最后一道桥梁,在对其进行常规的法律普及以外,还应引导其真正适应社会,不至于再次走上犯罪道路。[3]

  此外,在监狱中,还应适当开展“礼法”文明教育,应当搭配选用中华传统美德故事等浅显易懂的相关教学材料,特别是对未成年罪犯而言,在强制的刑罚执行过程中应施以温柔的引导,引“礼”入法,帮助罪犯明荣辱、知廉耻,主动接受高尚的道德情操陶冶,净化犯罪心灵。近些年的“莎姐”信箱、“莎姐”谈心室等也无疑是将“礼法”融入犯罪治理中,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三)“矜老恤幼”的“礼法”思想在现代刑法中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第一条规定:“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条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第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些制度的规定,无疑是对老年人犯罪刑事处罚的宽宥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的体恤。中国古代对老幼病残者犯罪予以减免的“矜老恤幼”的“礼法”思想,发展到今天,也被我们的刑法制度很好地继承了下来。

  垂暮之年,对老人死刑的限制适用也符合传统尊老敬老思想,与刑法发展趋势和立法理念也相吻合。同样,对于可塑性较强的未成年人,对其适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利于对未成年罪犯予以矫正,除了刑罚适用的宽缓外,还包括未成年罪犯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均有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礼法合治”与道德自律的相互关系

  社会是由人构成的,人与人之间要想和谐相处就必须有一定的规矩。规矩如何产生,就涉及如何进行社会治理的问题。社会治理有只有两种基本方式,道德自律和法治他律。中国古代社会的治理理念是“礼法合治,德主刑辅”,提倡以道德自律为主,以法治他律为辅。道德自律并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除了个人的文化修养支撑起个人的精神世界外,还要有具体的制度,就是礼乐制度。中国古代社会既有礼乐制度也有法律制度,两种方式并重,所以才叫“礼法合治”。礼治严于法治,来源于道德,高于法律;道德高于法律,来源于自律,重于他律;自律重于他律,来源于“以人为本”的人本思想。中国文化“以人为本”的思想必然要求重视人的主体性、尊重人的主体性;尊重基于自尊,社会必然要提倡人的行为以自律为主;自律重于他律,又必然要求以道德引领社会,以法律划定底线。

  (五)“礼法”并行建立有效监督机制

  在执法过程中,亦应建立内外相融的监督体系,确立科学的制约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层层监督管理,引导社会舆论参与司法活动过程的监督制约。这就需要司法人员的自律性管理,增强司法人员的法治意识,用道德责任、法律责任来约束自身行为规范,促使自身能够更好地履行执法义务。

  四、结语

  儒家法律思想具有的诸多特有的优秀文化道德要素,是现代法治社会建设中必不可少的基础。它能为现代法治建设事业提供更加强大可靠且较为稳定有力的支撑,同时儒家法律文化中倡导的一些原则,如“礼法结合”“礼法并治”等思想,在特定的社会中得到了有效的应用。儒家法律思想在发展过程中都曾作出了不可磨灭的重要贡献,对当时的法律文明曾经产生了持久影响。儒家法律思想绵延发展,延续了两千多年的文化历史,时至今日,它身上仍包含着值得当代人们学习借鉴的价值思想。现代法治社会需要在继承优秀的儒家法律思想的基础上构建,才能获得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根基并取得成功。在真正深入认识儒家法律思想对现代的价值内涵的影响之后,我们要对其核心部分进行深入研究和改造,使其对现代社会的法治发挥积极影响。

  参考文献

  [1]刘海侠.论西周法律思想的内涵及其现实启示[J].法制与社会,2021(8):173-174.

  [2]高源.传统礼治思想对现代法治构建的影响——兼议古代礼法之争[J].商品与质量,2011(S6):126-127.

  [3]李红兵.中国古代礼法思想对刑律和监狱管理的影响[J].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8(5):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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