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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商合一背景下,如何对民法和商法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准确界定,不仅关系到对于 《 民法典 》地位、作用评价,也会对市场经济当中法律体系构建产生影响。民商合一中否定商法具 有的独立性,会阻碍社会经济整体发展,在处理民商关系过程中,应结合社会实践需求,以及客观 立法规律展开思考,根据国情作出理性选择,分析民商独立可能性和具体实现路径具有十分重要 的现实意义。
基于民商关系发展情况进行分析,民商合一 并不是民商分立进化结果,实际上为民商分立变 异形态。在民商合一中,民法商法化为主要实现 方式,实际上为牺牲民法中体现出的人本精神, 适应经济整体发展需求,这对于商法作用发挥会 产生较大不良影响,民法具有的权利法属性也难 以充分体现,会影响民法整体发展。国家经济发 展水平与对于商法的整体重视程度为正相关关 系,民商合一如果为绝对合一,则商法难以为市 场交易活动提供有效服务,法律在经济中具有的 促进作用将不能充分体现出来,加强商法建设, 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获得更好发展。因 此,在民商合一体制下,体现出商法的独立十分 必要[1]。
一 、民商合一体制背景下商法独立性实现的 可能性
( 一 )民商合一构建目标为承认商法独立
基于实证角度进行分析,民商分立的实现,能 够更好适应经济实际发展需要,在民商关系中, 应将其作为首选目标。然而民商合一在我国已形 成比较广泛的共识,并且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施行以后,在短期 中,制定“ 商法典 ”的可能性并不大。实际上, 《 民法典》为私法基本法,短期中促进民商分立 的条件相对不足。在此过程中,具有一定可行性 的方案通过两步实现。首先,为由民商不分逐渐 转变为有限民商合一。进而将此作为依据,构建与我国实际情况相适应的民商协同法律体系。其 次,积极弘扬民法基本法地位以及具有的私法属 性,加强对商法属于市场经济基本法理念的有效 培育。当前民商合一并不是以民代商,或者是民法 商法化,主要是将《 民法典》作为基本纽带,将尊 重商法、民法存在差异作为基本条件,针对民商 法律构建展开理性超越的民商合一[2]。民商合一 并非否定商法具有的独立性,从其形式意义上来 讲,远远超出实质意义。承认民商分立条件为有 限民商合一或者是相对民商合一。
(二 )民法商法化不是否定商法独立的理由
对于民法商法化来讲,不属于否定商法具有 独立性的理由,某种程度上来讲,其对于商法独 立性的体现,具有一定加固作用。民法实现商法 化过程中,不能使商法内容完全并入到民法当 中,无论是通过司法定位角度,或者是历史前沿角 度进行分析,民法主要是将适应人们个体发展、 生存需要作为主要目的。违背此目的的情况下, 不仅会影响民法独立价值,也会减损其正当性, 导致其作用轨迹、基点发生扭曲,在这一原因影 响下,民法需将非营利交易作为作用对象[3]。根 据此意义展开分析,民法实现商法化过程中,难以 使民事、商事关系之间实现无差别融合,也难以吸 收全部商法制度,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过程中, 新的社会经济关系会被创造出来,关系中多数难 以通过既有民法规则进行规范以及解释。同时, 结合商法设计要求,通过立法技术层面来讲,难以针对全部民法制度展开商法化处理。基于实证角 度分析,债权法中部分具有商法化制度,而伦理性 较强的继承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等,不具备实现 商法化的可能,将民法和商法当中营利性交易进 行对比,存在个别性、偶然性以及潜在性基本特 征[4]。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民事关系可以实现 商法化为例外现象 ,不属于普遍现象。
二 、民商合一体制背景下商法独立性实现的 有效路径
( 一)做好《 民法典》和商法之间的关系处理
在承认《 民法典》重要地位的同时,需要将 “ 商法通则 ”在商法当中具有的基础法地位体现出 来,并将商事单行法作为必要辅助,实现密切配合 以及合理分工,实现市场经济关系的合理调整。 民法为司法制度的基础,在现代法律体系当中, 也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即便国家完全民商分立, 商法内容理论依据仍需基于民法基本原理,制度 设计会受到民法基本原则影响,我国也是如此。 这并不表明商法依附民法,或者是商法当中的规 定应和民法规定之间达成一致,而是表明商法会 受到民法司法理念所影响,对于其制度设计、立法 理念来讲,应具有独立性。结合法律定位进行分 析,商法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法律,民法为市场交 易开展前置法以及公民权利实现基本保障法[5]。 在此基础上,应积极完善商事单行法,促进其发 挥在市场经济当中的引领价值,和法典相比,单 行法无论从制定来讲,还是从修改来讲,均能更 好适应社会经济实际发展需要,促进法律制度与 法律需求之间实现供给平衡,同时,需注重新型 商事关系实现法律化的推进,将民商存在的壁垒 打破,针对特定商事行为运用跨部门方式进行调 整。制定单行商事法时,针对合同相关法律制度 展开单独立法十分必要,并且具有切实可行性。
(二 )注重商法理念的提炼与商法制度的完善
商法要想发挥自身作用,不仅在于需清晰界 分民商作用范围,也在于注重商法理念优化以及 商法制度完善。具体实施时,应关注这几方面: 首先,立法中应体现效益优先。民商合一背景 下,商法进行立法时,会被民法立法时呈现出的 机制去向所影响。对于商法来讲,具有特殊法律 构造以及特定历史使命,因此形成特有价值目标 十分必要,价值目标体现在效益优先,其为设计 商法制度的基本观点,效益不仅为设计商法制度 参照,也为法律领域中效益原则的特殊体现,使 用效益而非使用效率的原因在于,二者存在不同侧重,效率主要指社会可以通过稀缺资源获取最 多东西,重点强调怎样通过一切手段“ 做大经济 蛋糕 ”, 注重控制行为过程;效益主要将产出、 投入比率作为重点,倾向于控制行为结果。在经 济学将过程设计作为主要内容较为注重效率的情 况下,法学则将静态关系视为主要规范对象,需 更加注重效益实现。商法在价值取向中体现出效 益优先,主要受到市场经济具有的特殊性影响, 也和其作用目的相关[6]。其次,商法设计中植入 了道德规范。结合现代商法形成历史动因进行分 析,一直以来具有道德规制痕迹,具体体现在商 事行为中,以及体现在合伙人信守承诺中。在商 法中植入道德规范,主要是由于市场经济属于人 类文明进步历史形式,因此势必蕴含伦理精神。 在不具备社会精神支持的情况下,市场经济难以 发生、发展。并且,商事活动中,往往会存在道德 风险,风险产生于市场交易存在的利益冲突,也 产生于趋利避害的本能中。因此在商法制度中, 应注重伦理道德作用的发挥。具体实施时,需推 动商法道德属性强化,并结合具体法律制度进行 落实,可以在公司法中引入合规制度,促进公司 道德遵守的强化,促进票据法在信用属性方面的 强化 ,提升票据流通能力。
(三)提升商法服务于社会的整体综合能力
商法在提升自身服务于社会能力的过程中, 应坚持商权利以及商行为具有的外观主义要求。 外观主义并不属于理论推演,而是针对商事实践、 立法采取的做法。体现外观主义的原因在于,促 进商法追求效率要求的实现[7]。明确交易结果 和推动交易流转为确保市场主体实现盈利的必 然要求,然而商事关系比较复杂,交易活动具有 明显的复杂性、连续性特点,出现的结果为多种 因素导致。在此情况下,难以准确认定法律关系 性质,也难以对其追本溯源,这就需要商事立法 过程中,结合简洁方式,针对商事行为进行迅速 判断,因此出现了商事外观主义。同时商事外观 主义能够与司法实践之间相适应。多数情况下, 法律意义上的真实、事实存在法律、客观事实上 的分别,审判行为主要是针对当事人已经发生法 律关系、客观场景结合逻辑推理以及证据呈现展 开恢复,恢复客观场景情况下能否和客观事实之 间保持一致难以详细查明,也无法获得一致性 认可,因此,认定时主要是结合认定法律事实的 方式,而不是追求客观事实。获取法律事实并不 是溯源客观事实,而是结合推理证据、排序效力将事实推导出来。对于商事审判来讲,做出决议 时,依据事实关系正确与否、是否为自愿,并不属 于法院审查范围。
(四)通过商事审判推动商法独立顺利实现
审判活动属于实体法实现价值目标的关键手 段,并且通过自身运行也能针对实体法进行完善 与补充,基于审判活动作用机理进行分析,审判 行为过程不仅是逻辑推演、事实回复、法律回应 纠纷的过程,也是基于法律引导当事人行为的 过程。从理论角度来讲,审判行为需要符合法律 条文含义,也需要将立法宗旨、国家政策体现出 来,进而将法律具有的价值引导功能充分发挥出 来。基于实践层面分析,开展商事审判活动能够 确保法律促进市场经济作用发挥,同时也能推动 商法制度的丰富以及完善。例如,制定近代商法 时,英国习惯法、判例法均结合审判行为确立。 法庭予以确定的商法规则与惯例,正当性、有效 性均在英国法律整体发展历程当中留下记号,自 身构成了近代商法的一部分。并且,美国在制定 商事法律过程中,审判活动同样起到了十分重要 的作用,交易实践对于较多商法制度、原则产生 了影响。可见,制度与原则的制定,均结合审判活 动确立,进而向法律制度发展。商事审判可以促 进商事制度发展的原因在于审判活动可以了解商 人利益诉求,有效把握市场交易脉搏,以及商事 法院程序均存在非正式、迅速的特征,因此制定 的商事规则和商事交易所需能够较好契合。在我 国,虽然对于审批活动具有的创设法律作用并不 承认,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仍结合司法解释、指导 案例、纪要等多种形式,发挥着造法功能。全新商 法理念以及商法规则对于更新商事规则、塑造商 事理念,均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今后发展 中,应积极推动审判行为发挥创制商法功能,通 过商事审判推动商法独立顺利实现。
(五)积极推动商法作用以及效果不断优化
商法和民法倾向于闭环设计、顶层统筹体系, 抽象描述概念、原则,推导演绎制度有所不同, 商法是专门为社会目的、企业经济提供服务的法 律,更为注重针对规则进行技术性设计,作用体 现在可以使市场参与人获得精确性操作规程。因 此全部商法内容需构成内部一致、逻辑清晰、理论 合理的规则体系,进而将自身聚合调整效用比较 充分地发挥出来。由于商法制度经济功利性比较 明显,因此商法中呈现的法律规则应具有工具性 特点,并不是为了实现永恒目标。就商法正当性来讲,除了需体现出伦理上的正当性,也应该体 现出经济上的伦理性。市场经济环境中,对于经 济发展产生影响的制度设计均为非正当。商法制 度要想实现技术性要求,就需要增强制度的先进 性、科学性,并且基于经济发展规律对现有制度 进行合理调整,更好适应经济发展实际需求。在 此过程中,需重点关注的为,基于立法价值趋向 分析,虽然商法重点强调效益,提出效益优先进 而兼顾公平,将此作为依据进行市场资源配置, 并且对可持续发展要素进行系统整合,然而目标 实现并非简单凭借“ 商法典 ”进行技术性设计 便可以完成,应积极动员不同社会资源,其中社 会道德资源也包含其中。总体来讲,商法规则在 技术性方面的要求,不能通过将商法正当性牺牲 来实现,同样不能忽视制度实施以后的公平性, 需将商法特点充分考虑其中,更高程度上促进公 平、效益进行统一。具体实施时,应积极将国外先 进制度吸收进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融合消 化。也应对市场经济具有的内在要求进行深入挖 掘,加强对市场经济基本发展规律以及外部配套 条件的探索,通过积极推动商法作用以及效果不 断优化,促进商法独立的实现。
三 、结束语
商法和民法之间虽然存在密切联系,但是商 法和民法之间在法律原则、理念、制度,以及具 体的调整方法上仍存在较大不同。民商合一背景 下,体现出商法的独立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加 快经济整体发展进程,因此我们应对民商合一形 成清晰、客观的认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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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刘道云,徐菁.从“钓鱼执法事件”反思我国商法 独立性和民商立法模式[J].行政与法,2020(9): 110-118 .
[3] 杨猛.《民法典》制定背景下的商法通则之构建 [J].青年时代,2020(7):141-142.177 .
[4] 王博.民法典视角下商法独立性分析[J].法制与社 会,2021(23):184-185 .
[5] 赵万一.后民法典时代商法独立性的理论证成及 其在中国的实现[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 报),2021.39(2):119-132 .
[6] 徐志莹.民法典视角下商法独立性分析[J].百科论 坛电子杂志,2021(21):2969 .
[7] 周蕾.新形势下商法通则之构建[J].法制博览, 2021(3):151-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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