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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业绿色科技是一种促进经济和工业化的商业发展模式。绿色科技的发展和其他科技 产业一样,需要知识产权来提供在法律层面的技术保障和商业投资方面的回报。本文主要从近期 欧盟农业绿色科技产业相关政策和主流学说出发,探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知识产权在绿色农业 科技产业上的适用性;二是农业绿色科技产业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三是整体性探讨欧盟在农业 科技政策上对创新和市场经济间的法律经济定性问题。
一 、欧盟绿色农业科技创新政策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简称 FAO)估 计,农作物大规模应用创新可提高农业生产力、 持续性解决粮食安全问题。欧盟自 2005 年发布 《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简称 CAP)以来,近年来 又陆续发布包括《2021—2022 年欧盟过渡期农业 政策》《2023—2027 年共同农业政策》《2013 年 前欧盟绿色生态农业农村转型启动阶段各项立法 》 《2014—2022 年欧盟绿色生态农业农村转型调整 阶段立法》《2023 年后欧盟绿色生态农业农村展 望阶段立法》等。较过去而言,2022 年欧盟立法 上更加强调绿色农业、科技农业和粮食流通性, 在立法上以《2022 年 5 月 4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22)156 号最终 版指令 》为主将《2010 年 11 月 24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2010/75/EU 号指令 》 《2010 年欧盟工业排放(综合污染预防和控制)规 划》和《 欧洲理事会 1999 年 4 月 26 日第 1999/31/ EC 号 —— 关于填埋废弃物指令中有关对农业化肥 和农业科技产品废弃物处理和碳减排规划》等一 揽子规定进行全面整合,将主要支持对零污染转 型所需的工农业投资,预计到 2050 年实现碳中和 经济。欧盟认为通过立法强化过去相关指令,将有助于推动创新、奖励领头羊和支持相关产业, 并确保投资的长期确定性。2019 年 12 月,欧盟委 员会发布《 欧洲绿色协议》, 目的在于使包括农业 在内的可持续产品能够更加顺利进入欧盟市场, 使得以粮食、农业科技、种粮、农田资源等内容 建立其在欧洲的资源独立性。同时,将制订相关 可持续和具备可再生性产品的欧盟标准,促进循 环商业模式,并赋予法律上的相关权利。《2023— 2027 年共同农业政策 》中的“ 绿色农业科技 ”发 展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改革点,要求各会员国在绿 色科技发展上必须符合《 欧洲绿色协议》的要求。
二、绿色农业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间的关系
目前,对于绿色技术的定义并没有得到统一, 从广义来说,绿色技术可以被定义在任何技术层 面,只要能够有效提升人类的经济生活水平,并 可量化地降低人类经济活动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 响,即符合广义的“ 绿色技术 ”,其范畴包括农工 业和服务业在内。因此,本文所要探讨的农业技 术政策也是绿色技术的一种。农业科技在分类上 属于“ 转换技术 ”, 目的在于减少人类活动对环境 的影响,如:传统的农业用水净化、生物肥料代替 化肥等技术[1],此外,还包括精准农业、现代化农 业数据技术,农业数据治理、粮食可持续发展,环保与食品安全技术、种业发展和运用量子计算机 技术提供农业专用气候预测信息等。欧盟试图解 决一个选择:农业科技作为一种创新产业,在创新 问题上,科技是根本性、决定性力量,现实层面对 于知识产权保障制度的依赖度更大。但是相对而 言,也使得绿色科技在发展上需要更高的经济成 本,包括最终产品在研发上的高成本,以及需要 利用专利作为对高研发成本技术这种无形资产的 保护。但事实上,相较其他传统科技行业来说,农 业科技商业成果的成功转化在市场上存在更大的 不确定性[2]。在农业科技中,发明专利被认为将 起到关键性作用,因为农业科技专利要求高水平 的技术创新和大规模科研投入。因此,如何鼓励 消费者和技术未普及的国家、地区达到绿色经济 规模的制度要求,也是知识产权法相关讨论的核 心[3]。
从分析专利申请量角度来说,近年来与农业 科技有关的专利申请大幅增加,但农业科技创新 在降低人类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方面是否能够 有效量化,并同时满足农业经济发展与粮食安全 所需要的规模是引人怀疑的。欧洲绿色科技专利 的申请量年均大约占整体申请的 37%, 其中绿色 农业占多数。如果绿色技术是农业创新的重要组 成部分,那在经济市场中是谁带动了农业创新? 因为政府预算减少,加上经济衰退等因素,民营 企业被认为是除了政府相关公共政策研究部门以 外最大规模的参与者,大部分的农业科技创新是 在民营企业内部进行的。垄断并不是促进创新的 唯一途径,而可以通过企业社会责任和政府奖励 等来替换商业利益[4]。对企业来说,创新的最终 目的离不开商业获利,农业科技创新的投资回报 可以通过垄断、新技术降低制造生产成本以及通 过专利许可等方式获利。然而,农村振兴工作能 否落实,仍取决于如何维持政策可持续性强度、 如何以科技农业拉动城乡发展,以及如何解决现 代化农业科技与环境共生等问题。
三 、绿色农业科技创新和专利权间的法律经 济定性
农业科学技术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和知识产权 间的紧密关联,其他的现行法律很难取代专利法 对创造性和新颖性的保护。为了刺激农业科技专 利成为绿色科技立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23— 2027 年共同农业政策》要求成员国的农业政策战略计划都需要达到《 欧洲绿色协议 》的要求。在 政策体系外部,农业科技则成为欧洲在碳中和、 循环经济以及确保粮食安全等问题中的重要一 环,《 欧洲人工智能战略》(2018 年)、《未来欧 盟十年数据战略指南方针》(2021 年 )和《 欧委 会未来粮食和农业报告书》(2017 年 )中,分别 提出“ 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利用,是欧盟未来在 农业科技上的一个关键应用领域 ”。欧委会“ 欧 洲地平线计划 ”结合“ 欧盟农业知识信息系统 (AKLS)”以达到促进精确农业和有机农业的创 新项目发展[5],认为绿色农业的高研发成本和高 社会责任负担,通过延长垄断时间和扩大专利保 护范围来强化其垄断性是有必要的。为了刺激农 业科技创新项目发展,是否需要对欧盟专利制度 进行调整?在这一问题上,虽然知识产权的完善 有助于科技的创新,但现实中却存在一定的局限 性,因为创新都是建立在现有的知识基础上,“ 过 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能导致创新成本低于仿冒成 本,对‘ 衍生性创新 ’(filiation innovation)可能 造成不良影响 ”。欧盟认为:专利制度的调整取决 于四个条件的完善:一是创新技术保护;二是专利 构成要件对创造性的法律定性是否改变;三是加 快专利审查程序;四是相关数据库对专利申请人 信息的完善。一旦因为农业科学技术的垄断性而 对创造性的法律定性要求降低,不可避免地会造 成专利申请和专利诉讼案件增加等非正常性市场 经济调节现象发生[6]。因此,在农业科技发展过 程中,多数西方国家都以加快农业科技专利审查 周期的方式,平衡专利法中的垄断性和创造性间 的定性问题。专利申请量大幅增加,将导致一般 专利申请人在公共领域技术的判断上更加困难, 专利数据库的完善就愈加重要,有助于在绿色科 技领域为发明人和共同利益人创造新的单边、多 边许可或合作。最后,由于农业科技创新在研发 上同时也必须依靠政府公共投资、公共研发部门 的技术转移和高校与研究中心的成果支撑等。当 前,欧盟在农业科技政策上主要还是将促进创新 领域的权重放在民营企业,认为如果对专利法中 专利创造性或新颖性通过修法进行调整,并无助 于创新的运用,反而容易对民营企业在相关技术 研发投入上造成困扰[7]。
此外,农业创新科技同样也面临着申请专利 保护和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之间的选择。从现状来看,农业科技研发成本高、周期长,使得权 利人缺乏公益自愿推广的动力,在对部分关键核 心技术保护上更倾向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在 民营企业和政府公共机构合作当中也出现这种现 象,虽然在现实层面上,为了避免技术受到非许 可第三方侵害,必须公布专利许可,但事实上许 可内容往往是商业秘密,几乎没有任何的专利公 开文件和技术转移合同。因此,往往将如何提高 专利权人公开许可的自愿性作为整体绿色科技政 策实施上的核心工作之一。目前普遍认为:专利联 盟和专利池的组织是一个可行的方法。如果将独 专利权人的专利加入专利联盟或专利池中,一方 面因“ 专利钳制 ”影响变小,使得组合专利在保 护期间上得以延长。另一方面,专利权人加入专 利联盟或专利池的同时也意味着自愿放弃专利的 排他性[8]。与此同时,工业化程度越高的国家, 越普遍认为专利垄断是创新传播的主要障碍之一, 并在考虑鼓励农业科技专利权人自愿放弃所有权 的排他性。表面看来,专利期限的延长可以使专 利权人在更长的时间内收取更多的专利使用费, 但事实上这种激励模式并不会促进专利权人自愿 放弃专利排他性,因为多数的技术专利往往在还 没到期前就已经失去商业利益价值。因此,欧盟 绿色科技政策在处理这一问题上,更倾向采用对 使用绿色科技制造的绿色农产品给予关税减免和 激励欧洲农业科技企业向第三世界国家提供技术 优惠措施来处理。
四 、欧盟绿色农业科技政策的经济价值
欧盟绿色科技政策认为:既然欧洲农业科技 市场主体是民营企业,农业科技创新的企业技术 就应该受到欧盟相关市场经济调控政策的充分保 护,并不需要改变现有欧盟专利法中对发明创造 性和新颖性的法律定性要求,在专利管理制度层 面也仅需要建立加速审查程序和费用减免机制。 然而,绿色科技的市场经济价值在于其公开使用 率,欧盟实际经验表明,绿色农业科技专利的公 开许可率越低,其技术研发周期和时长越容易和 其他关联专利间发生排他性冲突。为处理排他性 问题造成的市场竞争,采取强制许可的市场监管 手段,似乎成为欧盟在处理这一问题上的唯一方 式。在欧盟绿色农业科技政策的经济价值上产生 了三种模式:一是在绿色农业科技新兴市场中, 农科新创企业与传统农业企业联合生产农科产品时,能够更为充分互补运用知识产权资源;二是绿 色农科知识产权在公共体系中的运用程度,比传 统消费市场更广泛;三是在专利纠纷或侵权保护 中,偏重在专利运营、强制许可和知识产权许可 使用范围三方面。同时,为合理补偿相关民营企 业的经济利益,欧盟市场向外技术转让成为一种 补偿激励模式。如欧洲农业科技企业同意以低许 可费或无偿许可方式将其技术转让给在发展中国 家设立的第三方,欧盟可以延长在发达国家签发 的专利证书期限等,在欧洲市场上提供因公开许 可使用后在市场与经济利益间平衡的代偿方案。
五 、结语
保障农业科技创新与欧盟粮食安全是欧盟绿 色科技政策的重要一环,为欧洲在粮食、农业科 技、种粮、农田等资源独立性外,通过相关欧盟 标准立法,促进农业市场商业循环和法律规范, 使农业科技创新逐渐成为解决地缘环境、气候变 迁、城乡差距、经济影响、粮食安全、运营环境和 产业发展问题的良药。农业绿色科技的发展,除了 知识产权保护外,还需要更进一步在市场资金、 专利技术移转、相关政府政策上有更贴近更有力 的支持,为加快发展壮大乡村产业,为全面推进 乡村振兴提供坚实支撑。本文借助欧盟经验,分 析欧盟农业发展的共同特征,在符合国情的前提 下,汲取欧盟农业技术发展经验,将有助于构建 中国的国内国际农业科技创新运用双循环,推进 发展中的“ 三农 ”政策,进一步接近“ 利用农业 科技完善城乡富裕 ”的战略目标。
参考文献
[1] 贺祚琛.智慧农业背景下农业 4.0 产业链模式及发 展对策[J].农业经济,2022(11):20-22 .
[2] 张莉,李滋睿,张敬毅,等.欧盟农业研究与创新的 战略路径分析[J].世界农业,2019(2):4-8 .
[3] 吴梦珍.民营企业股权集中与技术创新[J].商场现 代化,2020(12):79-81 .
[4] 刘武兵.欧盟共同农业政策 2023—2027:改革与启 示[J].世界农业,2022(9):5-16 .
[5] 张鹏,梅杰.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绿色生态转型、改 革趋向与发展启示[J].世界农业,2022(2):5-14 .
[6] 王永春,曲春红.欧盟“地平线欧洲”农业创新计 划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农业展望,2022.18(7): 61-70 .
[7] 张淑静,燕子笑.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演变与目标 研究[J].乡村论丛,2021(4):26-33 .
[8] 刘鑫.专利权益分配的伦理正义论[J].知识产权, 2020(9):4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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