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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农业绿色科技创新政策和专利权间的法律经济选择论文

发布时间:2023-11-21 11:09:55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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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农业绿色科技是一种促进经济和工业化的商业发展模式。绿色科技的发展和其他科技 产业一样,需要知识产权来提供在法律层面的技术保障和商业投资方面的回报。本文主要从近期 欧盟农业绿色科技产业相关政策和主流学说出发,探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知识产权在绿色农业 科技产业上的适用性;二是农业绿色科技产业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三是整体性探讨欧盟在农业 科技政策上对创新和市场经济间的法律经济定性问题。

  一 、欧盟绿色农业科技创新政策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简称 FAO)估 计,农作物大规模应用创新可提高农业生产力、 持续性解决粮食安全问题。欧盟自 2005 年发布 《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简称 CAP)以来,近年来 又陆续发布包括《2021—2022 年欧盟过渡期农业 政策》《2023—2027 年共同农业政策》《2013 年 前欧盟绿色生态农业农村转型启动阶段各项立法 》 《2014—2022 年欧盟绿色生态农业农村转型调整 阶段立法》《2023 年后欧盟绿色生态农业农村展 望阶段立法》等。较过去而言,2022 年欧盟立法 上更加强调绿色农业、科技农业和粮食流通性, 在立法上以《2022 年 5 月 4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22)156 号最终 版指令 》为主将《2010 年 11 月 24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2010/75/EU 号指令 》 《2010 年欧盟工业排放(综合污染预防和控制)规 划》和《 欧洲理事会 1999 年 4 月 26 日第 1999/31/ EC 号 —— 关于填埋废弃物指令中有关对农业化肥 和农业科技产品废弃物处理和碳减排规划》等一 揽子规定进行全面整合,将主要支持对零污染转 型所需的工农业投资,预计到 2050 年实现碳中和 经济。欧盟认为通过立法强化过去相关指令,将有助于推动创新、奖励领头羊和支持相关产业, 并确保投资的长期确定性。2019 年 12 月,欧盟委 员会发布《 欧洲绿色协议》, 目的在于使包括农业 在内的可持续产品能够更加顺利进入欧盟市场, 使得以粮食、农业科技、种粮、农田资源等内容 建立其在欧洲的资源独立性。同时,将制订相关 可持续和具备可再生性产品的欧盟标准,促进循 环商业模式,并赋予法律上的相关权利。《2023— 2027 年共同农业政策 》中的“ 绿色农业科技 ”发 展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改革点,要求各会员国在绿 色科技发展上必须符合《 欧洲绿色协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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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绿色农业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间的关系

  目前,对于绿色技术的定义并没有得到统一, 从广义来说,绿色技术可以被定义在任何技术层 面,只要能够有效提升人类的经济生活水平,并 可量化地降低人类经济活动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 响,即符合广义的“ 绿色技术 ”,其范畴包括农工 业和服务业在内。因此,本文所要探讨的农业技 术政策也是绿色技术的一种。农业科技在分类上 属于“ 转换技术 ”, 目的在于减少人类活动对环境 的影响,如:传统的农业用水净化、生物肥料代替 化肥等技术[1],此外,还包括精准农业、现代化农 业数据技术,农业数据治理、粮食可持续发展,环保与食品安全技术、种业发展和运用量子计算机 技术提供农业专用气候预测信息等。欧盟试图解 决一个选择:农业科技作为一种创新产业,在创新 问题上,科技是根本性、决定性力量,现实层面对 于知识产权保障制度的依赖度更大。但是相对而 言,也使得绿色科技在发展上需要更高的经济成 本,包括最终产品在研发上的高成本,以及需要 利用专利作为对高研发成本技术这种无形资产的 保护。但事实上,相较其他传统科技行业来说,农 业科技商业成果的成功转化在市场上存在更大的 不确定性[2]。在农业科技中,发明专利被认为将 起到关键性作用,因为农业科技专利要求高水平 的技术创新和大规模科研投入。因此,如何鼓励 消费者和技术未普及的国家、地区达到绿色经济 规模的制度要求,也是知识产权法相关讨论的核 心[3]。

  从分析专利申请量角度来说,近年来与农业 科技有关的专利申请大幅增加,但农业科技创新 在降低人类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方面是否能够 有效量化,并同时满足农业经济发展与粮食安全 所需要的规模是引人怀疑的。欧洲绿色科技专利 的申请量年均大约占整体申请的 37%, 其中绿色 农业占多数。如果绿色技术是农业创新的重要组 成部分,那在经济市场中是谁带动了农业创新? 因为政府预算减少,加上经济衰退等因素,民营 企业被认为是除了政府相关公共政策研究部门以 外最大规模的参与者,大部分的农业科技创新是 在民营企业内部进行的。垄断并不是促进创新的 唯一途径,而可以通过企业社会责任和政府奖励 等来替换商业利益[4]。对企业来说,创新的最终 目的离不开商业获利,农业科技创新的投资回报 可以通过垄断、新技术降低制造生产成本以及通 过专利许可等方式获利。然而,农村振兴工作能 否落实,仍取决于如何维持政策可持续性强度、 如何以科技农业拉动城乡发展,以及如何解决现 代化农业科技与环境共生等问题。

  三 、绿色农业科技创新和专利权间的法律经 济定性

  农业科学技术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和知识产权 间的紧密关联,其他的现行法律很难取代专利法 对创造性和新颖性的保护。为了刺激农业科技专 利成为绿色科技立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23— 2027 年共同农业政策》要求成员国的农业政策战略计划都需要达到《 欧洲绿色协议 》的要求。在 政策体系外部,农业科技则成为欧洲在碳中和、 循环经济以及确保粮食安全等问题中的重要一 环,《 欧洲人工智能战略》(2018 年)、《未来欧 盟十年数据战略指南方针》(2021 年 )和《 欧委 会未来粮食和农业报告书》(2017 年 )中,分别 提出“ 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利用,是欧盟未来在 农业科技上的一个关键应用领域 ”。欧委会“ 欧 洲地平线计划 ”结合“ 欧盟农业知识信息系统 (AKLS)”以达到促进精确农业和有机农业的创 新项目发展[5],认为绿色农业的高研发成本和高 社会责任负担,通过延长垄断时间和扩大专利保 护范围来强化其垄断性是有必要的。为了刺激农 业科技创新项目发展,是否需要对欧盟专利制度 进行调整?在这一问题上,虽然知识产权的完善 有助于科技的创新,但现实中却存在一定的局限 性,因为创新都是建立在现有的知识基础上,“ 过 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能导致创新成本低于仿冒成 本,对‘ 衍生性创新 ’(filiation innovation)可能 造成不良影响 ”。欧盟认为:专利制度的调整取决 于四个条件的完善:一是创新技术保护;二是专利 构成要件对创造性的法律定性是否改变;三是加 快专利审查程序;四是相关数据库对专利申请人 信息的完善。一旦因为农业科学技术的垄断性而 对创造性的法律定性要求降低,不可避免地会造 成专利申请和专利诉讼案件增加等非正常性市场 经济调节现象发生[6]。因此,在农业科技发展过 程中,多数西方国家都以加快农业科技专利审查 周期的方式,平衡专利法中的垄断性和创造性间 的定性问题。专利申请量大幅增加,将导致一般 专利申请人在公共领域技术的判断上更加困难, 专利数据库的完善就愈加重要,有助于在绿色科 技领域为发明人和共同利益人创造新的单边、多 边许可或合作。最后,由于农业科技创新在研发 上同时也必须依靠政府公共投资、公共研发部门 的技术转移和高校与研究中心的成果支撑等。当 前,欧盟在农业科技政策上主要还是将促进创新 领域的权重放在民营企业,认为如果对专利法中 专利创造性或新颖性通过修法进行调整,并无助 于创新的运用,反而容易对民营企业在相关技术 研发投入上造成困扰[7]。

  此外,农业创新科技同样也面临着申请专利 保护和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之间的选择。从现状来看,农业科技研发成本高、周期长,使得权 利人缺乏公益自愿推广的动力,在对部分关键核 心技术保护上更倾向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在 民营企业和政府公共机构合作当中也出现这种现 象,虽然在现实层面上,为了避免技术受到非许 可第三方侵害,必须公布专利许可,但事实上许 可内容往往是商业秘密,几乎没有任何的专利公 开文件和技术转移合同。因此,往往将如何提高 专利权人公开许可的自愿性作为整体绿色科技政 策实施上的核心工作之一。目前普遍认为:专利联 盟和专利池的组织是一个可行的方法。如果将独 专利权人的专利加入专利联盟或专利池中,一方 面因“ 专利钳制 ”影响变小,使得组合专利在保 护期间上得以延长。另一方面,专利权人加入专 利联盟或专利池的同时也意味着自愿放弃专利的 排他性[8]。与此同时,工业化程度越高的国家, 越普遍认为专利垄断是创新传播的主要障碍之一, 并在考虑鼓励农业科技专利权人自愿放弃所有权 的排他性。表面看来,专利期限的延长可以使专 利权人在更长的时间内收取更多的专利使用费, 但事实上这种激励模式并不会促进专利权人自愿 放弃专利排他性,因为多数的技术专利往往在还 没到期前就已经失去商业利益价值。因此,欧盟 绿色科技政策在处理这一问题上,更倾向采用对 使用绿色科技制造的绿色农产品给予关税减免和 激励欧洲农业科技企业向第三世界国家提供技术 优惠措施来处理。

  四 、欧盟绿色农业科技政策的经济价值

  欧盟绿色科技政策认为:既然欧洲农业科技 市场主体是民营企业,农业科技创新的企业技术 就应该受到欧盟相关市场经济调控政策的充分保 护,并不需要改变现有欧盟专利法中对发明创造 性和新颖性的法律定性要求,在专利管理制度层 面也仅需要建立加速审查程序和费用减免机制。 然而,绿色科技的市场经济价值在于其公开使用 率,欧盟实际经验表明,绿色农业科技专利的公 开许可率越低,其技术研发周期和时长越容易和 其他关联专利间发生排他性冲突。为处理排他性 问题造成的市场竞争,采取强制许可的市场监管 手段,似乎成为欧盟在处理这一问题上的唯一方 式。在欧盟绿色农业科技政策的经济价值上产生 了三种模式:一是在绿色农业科技新兴市场中, 农科新创企业与传统农业企业联合生产农科产品时,能够更为充分互补运用知识产权资源;二是绿 色农科知识产权在公共体系中的运用程度,比传 统消费市场更广泛;三是在专利纠纷或侵权保护 中,偏重在专利运营、强制许可和知识产权许可 使用范围三方面。同时,为合理补偿相关民营企 业的经济利益,欧盟市场向外技术转让成为一种 补偿激励模式。如欧洲农业科技企业同意以低许 可费或无偿许可方式将其技术转让给在发展中国 家设立的第三方,欧盟可以延长在发达国家签发 的专利证书期限等,在欧洲市场上提供因公开许 可使用后在市场与经济利益间平衡的代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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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结语

  保障农业科技创新与欧盟粮食安全是欧盟绿 色科技政策的重要一环,为欧洲在粮食、农业科 技、种粮、农田等资源独立性外,通过相关欧盟 标准立法,促进农业市场商业循环和法律规范, 使农业科技创新逐渐成为解决地缘环境、气候变 迁、城乡差距、经济影响、粮食安全、运营环境和 产业发展问题的良药。农业绿色科技的发展,除了 知识产权保护外,还需要更进一步在市场资金、 专利技术移转、相关政府政策上有更贴近更有力 的支持,为加快发展壮大乡村产业,为全面推进 乡村振兴提供坚实支撑。本文借助欧盟经验,分 析欧盟农业发展的共同特征,在符合国情的前提 下,汲取欧盟农业技术发展经验,将有助于构建 中国的国内国际农业科技创新运用双循环,推进 发展中的“ 三农 ”政策,进一步接近“ 利用农业 科技完善城乡富裕 ”的战略目标。

  参考文献

  [1] 贺祚琛.智慧农业背景下农业 4.0 产业链模式及发 展对策[J].农业经济,2022(11):20-22 .
  [2] 张莉,李滋睿,张敬毅,等.欧盟农业研究与创新的 战略路径分析[J].世界农业,2019(2):4-8 .
  [3] 吴梦珍.民营企业股权集中与技术创新[J].商场现 代化,2020(12):79-81 .
  [4] 刘武兵.欧盟共同农业政策 2023—2027:改革与启 示[J].世界农业,2022(9):5-16 .
  [5] 张鹏,梅杰.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绿色生态转型、改 革趋向与发展启示[J].世界农业,2022(2):5-14 .
  [6] 王永春,曲春红.欧盟“地平线欧洲”农业创新计 划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农业展望,2022.18(7): 61-70 .
  [7] 张淑静,燕子笑.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演变与目标 研究[J].乡村论丛,2021(4):26-33 .
  [8] 刘鑫.专利权益分配的伦理正义论[J].知识产权, 2020(9):4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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