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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合规不起诉的改革试点中,对于中小微企业中的轻微单位犯罪案件大都适用的 是“ 双不起诉 ”,即对涉案企业和企业中的个人均不起诉。但是对于大型企业的重大单位犯罪案 件来说,“ 双不起诉 ”的适用存在重大的争议。对此,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对于重大单位犯罪案件实 行了分案处理的机制。但是该机制的适用却面临着违背单位犯罪“ 双罚制 ”的基本原理、没有相 关实体法依据、放纵单位再次犯罪等质疑和挑战。因此,通过比较国外重罪案件在合规不起诉中 的适用情况,指出我国重大单位犯罪案件适用合规不起诉的必要性,并对我国重大单位犯罪实行 分案处理机制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撑依据和建议是十分必要的。分案处理机制作为我国改革试点中 的重大实践成果之一,不仅为检察机关在对重大单位犯罪案件进行合规整改的过程中提供了一种 新的处理方式, 而且为我国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构建和刑事立法的修改与完善提供了动力。
关键词:合规不起诉,重大单位犯罪,分案处理,单位责任
一 、问题的提出
2020 年 3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在上海、 江苏、广东等省市的 6 个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 规改革试点,2021 年 6 月 3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 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首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 型案例。[1]我国在改革试点中对于中小微企业中 的轻微单位犯罪案件大都适用的是“ 双不起诉 ”, 即对涉案企业和企业中的个人均不起诉。但是对 于大型企业的重大单位犯罪案件来说,“ 双不起 诉 ”存在重大的争议和挑战。在试点地区中,广 州市某国有企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给国家 造成了十亿以上的巨额税款损失。对于此类重大 单位犯罪案件,是无法同中小微企业中轻微犯罪 一样适用“ 双不起诉 ”制度的。对此,广州市人 民检察院提出了重大单位犯罪案件的分案处理机 制,对 6 个责任人单独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符合 合规整改条件的涉案企业,单独启动合规考察程 序,并对其设置了合理的考察期。一个单位犯罪 案件被分成两个案件进行分别处理,这就是本文 所讨论的“ 分案处理机制 ”。这一机制的提出与 适用引起了激烈的争议,一方面认为分案处理机 制违反了单位犯罪双罚制的基本原理且无实体法 的相关依据,另一方面,有观点指出该机制容易 导致企业犯罪的放纵后果。以上这些问题阻碍了 我国合规不起诉改革的探索之路,所以笔者针对 这些问题进行分析与探究,希望可以正确客观地对待重大单位犯罪中的分案处理,并为之提出相 应的理论依据和对策建议。
二、重大单位犯罪案件适用合规不起诉的原因
( 一 )国外重罪案件在合规不起诉中的适用
在国外的立法经验中,并没有规定合规不起 诉的适用对象是轻罪案件还是重罪案件,其司法 实践中对重罪案件适用合规不起诉这种做法也是 较为普遍的。例如,在美国,证券欺诈犯罪的法定 罪刑等级属于二级重罪;规定贿赂罪的法定罪刑 等级属于一级重罪。[2] 与此同时,在美国司法部 的欺诈部门发布的 2019 年度审查报告中,可以明 确看到在涉及证券欺诈、非法交易、贿赂等犯罪 中,有 8 家企业和司法部签订了暂缓起诉协议,7 家企业签订了不起诉协议;在其 2020 年度的审查 报告中,涉及海外贿赂、非法交易等犯罪行为的 暂缓起诉协议共有 9 份 ,不起诉协议有 1 份。[3]
(二)我国重大单位犯罪案件适用合规不起诉 的必要性
2020 年 3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 6 个基层院进 行改革试点时,绝大部分案例都是轻微单位犯罪 案件。所谓轻微单位犯罪,对其基本的界定是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单位犯罪案件。而对于大量的 大型企业中涉嫌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单位犯 罪案件,既无法成为合规整改的对象,也无法纳 入合规考察的程序。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 三个方面。首先,当前我国正处于合规不起诉改革试验的初期,检察机关在推进各项改革工作时 重点考虑的是“ 稳妥 ”二字。而对于轻微案件适 用合规考察的风险较小,不会成为改革的阻力。 其次,由于受到单位责任和关联人员责任一体化 理论的影响,检察机关不能在突破相对不起诉适 用范围的情况下,对重大单位犯罪案件适用合规 不起诉。最后,当前对于合规不起诉适用对象的 问题都是在探索阶段,还存在较多争议,且没有 充分的实践和明确规定,各地检察机关无法轻易 进行新的尝试。
然而,如果这项改革只针对轻微的单位犯罪 案件的话,那么就会导致改革的范围有限、经验 有限、效果有限。此外,对于那些重大单位犯罪 的企业来说,它们在管理上已经出现了明显的漏 洞,制度的隐患和治理结构的缺陷已经达到了足 以让它们再次发生犯罪的危险程度。对这些企业 及时进行合规整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预防犯 罪的积极作用。不仅如此,一些企业的经营管理 和商业模式本身就存在严重的问题,具有潜在的 犯罪风险。例如,某些企业任意倾倒废水、支付废 水处理单位较少的费用,纵容其随意倾倒废水, 从而造成重大污染事件。[4]如果我国合规不起诉 的改革只局限在轻微单位犯罪,而忽略了重大单 位犯罪案件,那么这项改革的意义就微乎其微, 而且这也将违背我国实行这项改革的初衷。因 此,对重大单位犯罪的企业进行合规整改是十分 有必要的。
三、重大单位犯罪分案处理机制所面临的挑战
( 一 )违反我国单位犯罪中“ 双罚制 ”的基本 原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 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5]对单位犯罪有“ 双罚制 ” 和“ 单罚制 ”两种追责方式,“ 双罚制 ”是既追究 单位的责任,既判处单位有罪并处以罚金刑,又 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这也是我国大 部分单位犯罪所适用的处罚原则。根据我国“ 双 罚制 ”的处罚原则,对单位责任人员的刑事追责 是以单位构成犯罪为基础的。然而,在重大单位 犯罪案件分案处理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对单位做 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对于单位的责任人员则是 进行了定罪判刑。简言之,单位无罪,责任人却要 如同自然人一样承担刑事责任,这种情况明显违 反了“ 双罚制 ”的基本原理。
(二)导致对重大单位犯罪的放纵后果
当前有观点指出,分案处理机制是对重大单位犯罪的放纵,损害了司法公正。在广州市人民 检察院对涉案企业进行分案处理机制的案件中, 对于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十个多亿这种如此严重 的社会危害后果,如果只是对该企业进行合规整 改,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话,此种行为则相当 于在放纵企业犯罪。甚至有人尖锐地指出,这种 做法违背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对该类严 重犯罪案件的企业都适用合规不起诉的话,那我 们国家的单位犯罪存在的必要性将会引起广泛争 议。当然,是否放纵企业犯罪的判断标准并不能 仅仅只包含“ 是否起诉 ”这一个方面。在对涉罪 企业进行调查整改过程中,企业若是想要通过合 规不起诉从而获得较轻的处罚,通常都是需要付 出巨大代价的。具体而言,企业将会缴纳巨额的 罚款、安排新的领导层、构建有效的合规体系、加 大对合规的投入力度等。例如,某门子公司因系 列贿赂事件受到刑事指控后,以巨大的代价换来 了公司的重生并塑造了合规经营的样板。[6]某丰 银行曾因洗钱案支付了 12.56 亿美元罚金并与美 国司法部签署为期 5 年的暂缓起诉协议,但是其 在合规整改措施上则花费了超过 2.9 亿美元等。[7] 从上述实践来看,大多是在企业付出了合规整改 的代价后,采用以不起诉的方式进行处理。然而 对于这些企业在合规中所付出的巨大代价,“ 放纵 犯罪 ”一词则显得不准确了。因此,在我国合规 不起诉改革的实践中,对于重大单位犯罪采用分 案处理机制时,更需要将重点落实到企业后续合 规整改的具体工作中,而不是仅仅关注到“ 不起 诉 ”这一方面。
四、重大单位犯罪分案处理机制的对策建议
( 一 )明确将单位责任和责任人员责任相分离
在当前的改革试点实践中,合规不起诉的适 用对象是一个重大的争论焦点。其中争议之一就 是轻微单位犯罪和重大单位犯罪的适用问题。如 果不将企业责任与直接责任人责任相分离,那么 合规不起诉就只能局限在轻微单位犯罪案件。对 于那些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检察机关不可能对责任人适用相对不起诉,也不 可能单独对进行合规整改的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 的决定。[8] 因此,对于重大单位犯罪案件,检察机 关就只能通过提起公诉,以及建议法院作出宽大 的刑事处罚的方式进行处理。这种做法对于涉案 企业的激励作用将是极为有限的。
目前我国法律已经确立了在单位犯罪案件中 单独追究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单罚制,这意味着 对于单位既不追究其责任也不对其定罪、进行刑 事处罚,而是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由此可见,责任人员和单位的责任并不是非要捆 绑在一起的,应该将单位责任和责任人员责任相 分离。《刑法》中的“ 单罚制 ”为单位责任和责任 人员责任的分离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此外, 根据最高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检察机关只起诉 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的,法院不得拒绝受理,要 依据单位犯罪对责任人员进行审理和裁判,不必 将单位再追加为被告。2021 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 释 》中也明文规定,在单位被注销、撤销的情况 下,即法律上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对单位犯罪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 审理。所以,我国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已经出现 了将单位责任和责任人员相分离的先例。总之, 笔者认为,分案处理作为一种程序上的机制,是 需要有实体法中的理论依据来支撑的,故应在实 体法中规定单位责任和责任人责任的相分离。
(二)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共利益的考量
对于经过合规考察且形成了相关合规管理体系 的企业给予出罪处理,可以更有利于加强检察机 关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因为在这种情 况下,涉罪企业避免了可能会直接宣告破产的结 果,也免受了因定罪而面临的被吊销营业执照、 被取消经营资格以及上市受限等处罚。此外,从 国家层面来看,这种做法还可以防止一些灾难性 后果的出现,例如,经济滑坡、税收流失以及新兴 产业遭受重大挫折从而无法兴起等。也就是说, 如果检察机关不经过对公共利益的考量,轻易就 对重大单位犯罪案件的企业提起公诉,从而定罪 判刑,那么其造成的后果就如上述所说那样, 即在企业面临破产和资格限制的同时,当地税收 也会受到一定的损失。因为企业的破产会导致大 量失业和下岗情况的出现,使得当地社会稳定受 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严重的甚至还会影响到当地 上市公司的数量、经济规模、GDP 等方面,这无 疑是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基于对公共利益的 考量,在合规不起诉的改革实践中,给予企业合 规整改机会的同时,也要加强检察机关的对公共 利益的考量。检察机关所扮演的角色不能仅仅是 机械办案的公诉者,更要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 护者。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在处理涉案企业的工作 中,重视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需要,主动将公共利 益的考量理念运用到审查全过程。
(三)企业积极采取全方位的法益修复措施
在对重大单位犯罪案件实行分案处理的过程 中,对企业的合规不起诉并不是在放纵犯罪的行 为。企业的合规整改本身就具有惩罚性,可以理解为对涉罪企业进行定罪判刑的另一种形式。 企业在合规整改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做到认罪认 罚,另一方面又要及时停止犯罪行为,积极配合 调查,并尽快采取相应的补救方法以及后续的完 善措施。具体而言,首先,企业应当主动采取一系 列的补救措施,如主动认罪,补缴税款、缴纳违法 所得,赔偿被害人损失等;其次,企业应当积极配 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执法活动,如开展合规的内部 调查,披露负有直接责任的关联人员,明确在合 规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等;最后,企业还应当针对 制度方面的隐患和经营管理中的缺陷采取相应的 整改和完善措施,如建立合理有效的合规管理体 系等。总之,企业要对犯罪所造成的法益损害进 行全方位的修复,将社会危害性降到最低。这不 仅是为了通过合规考察,同时更有利于企业未来 的健康发展与不断壮大。
五 、结语
随着合规不起诉改革的不断推进,对于重大 单位犯罪进行分案处理是不可避免的。本文通过 对合规不起诉的适用对象进行分析,指出了重大 单位犯罪案件适用合规不起诉的必要性,总结了 当前合规不起诉改革中对重大单位犯罪进行分案 处理所存在的争议和挑战,并针对重大单位犯罪 案件在实行分案处理机制的实践中所遇到的问 题提出了三点对策建议。总而言之,分案处理作 为一种程序上的内容,需要有实体法的依据、检 察机关的综合考量以及企业的积极合规整改。在 未来合规不起诉的改革探索中,应该正确对待重 大单位犯罪的分案处理机制,进一步对其合理之 处进行改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合规不起诉制 度,从而不断完善我国的企业合规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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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一带一路”和境外投资法 律合规手册:美国分册[M].北京:法律出版社 , 2017 .
[8] 陈瑞华.企业合规基本理论[M].3 版.北京:法律出 版社,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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