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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个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

发布时间:2023-11-17 16:22:00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SCI论文(www.lunwensci.com):
 
       摘要:在网络时代的背景下,各行各业对网络技术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强,这就使我国人民群众 的隐私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冲击。在网络时代加强对于个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既可以充分保 护我国人民群众的隐私信息,又可以推动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本文将依据相关工作经验以及研 究成果,从多个角度分别探讨网络时代下隐私权的主要侵权方式、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以及具 体的民法保护措施。最终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与探讨,可使更多法律行业的从业人员有所启发, 使其在网络时代能够更为得心应手地使用民法条例保护隐私权。

       关键词:网络时代; 隐私权; 民法保护

       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大量的人民群众开始 接触互联网,并在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获取更为 丰富的信息。尽管网络时代产生了海量的信息, 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以及物质生活,但也 使人民群众的隐私被暴露在外界。近年来,我国 的法律法规不断得到完善,然而,其在隐私权保 护方面依然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基于此,我国法律从业人员需要对网络时代和隐私权之间的关系形成正确认知,做到在细化民法保护内容的同 时加强对隐私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从而加强网络 时代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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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网络时代下隐私权的主要侵权方式

      (一)网络监控视频

       网络时代的到来使网络监控技术得到更为广 泛的运用,旨在为政府、公安机关以及个人的工 作生活提供某一时间段内的特定环境录像,使这 部分部门和群体能够更好地开展后续的工作和生 活。以公安机关的网络监控视频使用为例,公安 机关通常会使用网络监控来搜寻犯罪人员,这一 技术也为公安机关的安保工作提供了更为强有力 的支持。再以个人使用为例,人民群众往往会通 过在家中设置网络监控来查看父母或是孩子的生 活状况,也会将其用于保障家庭安全。但是,网络 监控视频也有极为严重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公 开了被监控人的隐私。不法分子会利用网络监控视频所使用的 IP 来入侵连接网络的摄像头,直接 公开受害人的隐私信息,严重干扰到了受害人的 日常生活 ,直接构成隐私侵权行为[1]。

      (二)二次开发个人信息

       网络时代下的隐私权侵害也涉及对个人信息 的开发使用,导致人民群众不得不蒙受更多的损 失。网络时代使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平台出现在人 民群众的视野里,人民群众就会利用一系列互联 网平台完成购物、旅游、信息交流等生活活动。 由于该类互联网平台在一定程度上缺乏严格的信 息保护措施,极易致使不法分子利用该类互联网 平台大范围搜索并收集人民群众的个人信息,并 对所收集到的信息进行二次开发。例如,某购物 APP 曾出现用户信息泄露的现象,使大量不法分 子获得了在该 APP 注册的用户的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用户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收货 地址等。完成信息收集后,不法分子会在第一时 间将收集到的个人信息进行售卖,或是直接进行 敲诈勒索 ,最终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 )网络暴力

       近年来,关于网络暴力所引起的隐私权泄露 事件的数量逐步上升,这一侵权方式对受害者的 身心健康带来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在网络时代, 每一个人都可以发表自身对某一件事情的看法, 这也能够帮助更多的不明事件内情的人了解其中的消息以及大致的舆论氛围。但是,部分网络 用户在对事件或是个人发表看法时存在过分偏激 的行为。当发现不喜欢的言论时,这部分网络用 户会选择以网络技术盗取他人信息并任意发散。 同时,该类网络用户还会在报复心理的驱使下对 受害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事实歪曲层面上的加工, 进而引发更多不明晰事件状况的网络用户加入网 络暴力行为当中。不但侵犯了受害者的隐私权, 还会使受害者产生不必要的困扰,严重情况下还 有可能损害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极为恶劣的 影响。

        二 、网络时代下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一)隐私信息的获取难度较低

       调查发现,在部分互联网平台当中,获取人民 群众的隐私信息并不是非常困难的。互联网平台 的管理者掌握了大量注册用户的信息数据,而注 册用户却无从得知自身的隐私信息得到了何种保 护,造成互联网平台管理方与用户方存在信息不 对等的现象。以网络购物为例,用户需要填写大 量的信息用于注册购物平台的账号,也需要将自 己的居住地址留存于购物平台当中。获得注册用 户的信息之后,购物平台的管理者就会要求内部 的技术人员对全体用户的个人信息以及购物内容 进行分析,再通过使用大数据技术或是人工智能 来分析不同用户的购物倾向,之后便开始为用户 推送大量的虚假信息,进而在交易过程中获得更 多的隐私信息。显然,这是不利于人民群众的个 人隐私信息保护的[2]。

      (二)监管主体较为分散

       通过分析各互联网平台的隐私问题并对监管主体进行深层次分析,可以发现专门用于维护隐私权的监管主体较为分散,这也会加大网络时代隐私权的维护难度。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是这部分监管主体虽然能够意识到保护人民群众隐私权的重要性,也有相应的权力用于开展人民群众隐 私权保护的监管工作,但是其不能将责任落实到更具体的监管主体,这就使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 机。同时,这部分不法分子自身也存在极大的侥 幸心理以及淡薄的法律意识,使其不断利用现有法律内还未规定的条款“ 钻漏洞 ”。 当人民群众发现自身的隐私信息遭到泄露时,其会向监管主体进行反馈。然而,由于监管主体较为分散,导致内部不能够将隐私信息的保护责任落到实处,反 而加大了网络时代隐私权保护工作的难度。

      (三 )维权成本过高

       从人民群众的角度出发,当需要进行隐私权 的维权工作时,多数人民群众必须要面对过高的 维权成本。这是因为在维权过程中,隐私信息与 个人信息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需要人民群众自 身应先做到准确识别个人信息中的隐私信息。但 是,部分人民群众在整合个人信息以及隐私信息 的过程中没有做好正确的规整,极易致使自身原 本的隐私信息遭到泄露。也有一部分人民群众不 清楚如何开展维权工作,更不用说是采取正确的 途径了。长此以往,这部分人民群众就会丧失维 权动力,最终不了了之。再从互联网平台的角度 出发,部分互联网平台内的不法分子会采用间接 收集信息的方式侵犯人民群众的隐私权,由此逃 避公安机关的追查工作,进一步增加了人民群众 的隐私权维护成本以及对应事件的取证难度。

      (四)侵权责任的主体不够明晰

       从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条款来看,网 络时代的侵权责任主体可以涉及网络服务的提供 者、网络内容的开发者以及相关中介业务的使用 者等。一系列条款虽然指明了网络时代隐私权侵 权的主要构成主体,但这也说明网络时代隐私权 侵权责任的主体不是唯一且固定的。同时,相关 法律条款也可以使被侵权的人民群众获得一定程 度上的保护,然而这也难以准确界定需要承担隐 私权侵犯的主体。一旦出现隐私权侵犯的现象, 涉及侵权责任的主体可能就会出现相互推卸责 任的现象。例如,在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易时 出现侵犯隐私权的事件后,相关人员无法快速确 定侵权责任的主体,使不法分子有了更多可乘之 机。不但增加了被侵权人群体的风险,还会使执 行庭面临更大的负担。

        三 、网络时代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相关的监管体系

       相关政府部门应进一步优化隐私权的民法保 护监管体系,使我国的人民群众能够切实保障自 身的隐私权。在优化监管体系的过程中,相关政 府部门可以从人民群众个人以及法律两个层面入 手,进而使全新的监管体系能够保持稳定运转。 在人民群众个人层面,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开展以 隐私权保护为主题的宣传教育工作,使更多的人 民群众能够树立正向的隐私保护意识,在日常的 生产生活中谨慎透露自身的信息,也有权拒绝部 分互联网平台提出的个人隐私信息需求;在法律层面,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创新审查机制,使互联 网内各个平台的管理者能够基于全新的审查机制 开展对应的经营活动。如有必要,相关政府部门 还可以调拨专门的资金用于加大隐私权保护的监 管力度,从根本上保护人民群众的隐私权[3]。

      (二)创新举证责任机制

       相关政府部门也需要创新隐私权相关的举证 责任机制,使侵权责任能够落实到具体的主体。 第一,相关政府部门需要保障电子数据的准确性 以及安全性,可使用区块链技术来保证各类信息 数据的真实性,以此有效避免由于电子数据被不 法分子篡改而带来的负面影响。第二,相关政府 部门可以构建专门的互联网法院,使被侵权人可 以通过互联网法院开展线上的隐私权维护工作。 同时,互联网法院也可以允许相关政府部门的工 作人员在第一时间查看对应的证据,或是利用互 联网法院的特殊权限调取更具说服力的证据。第 三,相关政府部门还应优化举证责任的原则,可 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其进行简化,让被侵权人能够 在提供事实的状况下落实侵权责任的主体,进而 提升隐私权民法保护相关工作的效率。

      (三 )完善侵权救济的方式

       相关政府部门同样需要完善侵权救济的方 式,使被侵权人可以获得更为灵活且更具人性化 的侵权救济方案。对此,相关政府部门在开展隐 私权的民法保护工作中就需要依据法律条款认定 侵权责任主体涉及的侵权方式、侵权的类型以及 对应的标准,接着再决定具体的侵权救济内容。 对于被侵权人的维权工作,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引 导被侵权人从维权、起诉以及索赔三个方面出 发,使被侵权人能够快速完成一系列流程。在处 理结果方面,侵权责任主体必须做到停止对被侵 权人的一系列侵权方式、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 帮助被侵权人恢复日常生活以及个人名誉等。在 这一举措下,被侵权人就能够收到物质以及精神 两方面的补偿,也可以在之后的日常生活中及时 向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反馈,使自身的心理状态能 够及时恢复健康。

      (四)构建专门的网络监管人才队伍

       相关政府部门需要明确的是,网络时代隐私 权侵害事件的处理效率离不开高素质的网络监管 人才队伍。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就需要构建一支 专门的网络监管人才队伍,使全体网络监管人员 能够高效开展监督工作。一方面,负责网络监管部门的管理者可以以匿名问卷调查的形式对内部 的全体网络监管人员进行以专业素养为主题的摸 底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制定相应的继续教育培 训计划,使其能够熟练掌握法律知识以及隐私权 侵犯的类型;另一方面,管理者也应从外部引进一 批具备网络监管、隐私权保护意识、民法等专业 知识储备的复合型技术人才,以此进一步优化内 部的网络监管人才队伍。在这一举措下,全体监 管人员就能够接受到高针对性的培训,从而在提 升专业技术能力的同时丰富自身的知识储备[4]。

      (五)增加基于隐私权保护的条例

       相关政府部门还需要增加基于隐私权保护的 条例,使我国的法律体系能够更好地融入到网络 时代当中。进入网络时代后,人民群众的隐私信 息均会在一定程度上被他人所接触。相关政府部 门就需要从这一特点出发,以更加多元化且标准 化的隐私权保护条例来保障每一个人的权益。 对于互联网平台,相关政府部门应要求各互联网 平台只要在业务中涉及注册用户的隐私信息时, 就需要如实告知注册用户可能需要采集的隐私信 息,并向全体注册用户承诺不会将收集到的隐私 信息进行二次开发或是多次开发。同时,相关政 府部门也应适度拓宽人民群众隐私信息的保护范 围,让全体人民能够在网络时代接受来自法律层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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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在网络时代,个人以及政府部门均 需要为隐私权的保护贡献属于自己的一份力量。 基于网络时代加强对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既是党 和国家在新形势下提出的要求,又是法律行业发 展的需求。在这一过程中,每个人应树立正向的隐 私权意识,并能够在日常生活中自觉保护自身的 隐私信息,进而能够充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律行业的从业人员也需要不断提升自身 的专业素养,做到在平衡各项措施利弊的同时加 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确保我国的法律行业在新 的时代能够实现新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陈宇环.论网络时代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J].秦 智,2022(6):18-20 .
      [2]  李佳.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研究[D].大连:大连海 洋大学,2020 .
      [3]  隆翠琴.网络时代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J].对外经 贸,2022(1):89-92 .
      [4]  张蕾.互联网时代基于民法的隐私权保护研究 [J].法制博览,2021(10):85-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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