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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视角下单位再犯问题法律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3-11-17 15:20:05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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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预防犯罪与再犯是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最重要的功能之一,也是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 的重要问题。与刑罚处罚不同,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具有事先性、内部性、激励性等特征,在预防单 位再犯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然而企业合规制度作为舶来品,要想更好地解决我国实践中的预防 再犯问题,还应进行本土化改造。并且在注重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完善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传统刑 事理论中单位再犯理论的完善。只有双管齐下, 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单位再犯的法律问题。

  企业合规制度起源于美国 20 世纪初的《全 国工业复兴法》, 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后,在 20 世纪末,合规制度首次同刑事立法联系在一起, 美国《组织量刑指南》的颁布标志着企业刑事合 规制度探索的开始,之后企业刑事合规理论与制 度的研究慢慢扩展到了其他国家与领域之中。虽 然我国的企业合规研究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发 展速度较快并取得了许多的成果,随着司法实践 领域的不断探索,我国已初步构建起自己的企业 刑事合规制度。当前,在国内外经济下行的压力 下,企业的发展形势更为严峻,为了促就业保民 生,减少查办企业案件对职工产生的影响,企业 刑事合规制度受到了更多的关注。预防涉案企业 的再犯是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下研究的重要问题之 一,本文通过对企业刑事合规视角下的单位再犯 问题进行研究 ,旨在完善我国的企业刑事合规 制度。

  一、企业刑事合规与单位再犯的概述

  ( 一)企业刑事合规的概述

  我国目前尚无法律对企业合规问题进行统一 的规范,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的规章及法律规范 性文件中。早期的企业合规研究主要集中在民事 领域与行政领域,后来在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引领 与指导下,企业合规研究拓展到了刑事领域。企 业刑事合规指的是企业的经营行为、管理行为及 企业员工的履职行为,符合国家刑事法律法规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实施具体 的措施,防范企业及企业员工违反刑事法律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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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单位再犯的概述

  自 1997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 称《刑法》)中明文规定了单位犯罪后,单位的再 次犯罪问题就一直是争议的焦点。对于单位是否 能够构成累犯,主要有三种观点,分别为“ 肯定 说 ”“否定说 ”与“ 折衷说 ”。持“ 肯定说 ”的学 者认为,根据刑法适用人人平等原则,《刑法》第 六十五条对一般累犯的规定应包含单位累犯;持 “ 否定说 ”的学者认为,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 规定,构成一般累犯需在前后两罪中均是被处以 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根据我国的刑事法律规 定单位不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因此也不存在构 成累犯的可能性;持“ 折衷说 ”的学者认为虽然 单位不能构成一般累犯,但可以构成特殊累犯, 因为特殊累犯并不以应当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为要件。[1]笔者支持“ 否定说 ”的学术观点,因为 一方面,由于单位只会被判处罚金刑,故其肯定 不能构成《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一般累犯。 另一方面,《刑法》第六十六条关于特殊累犯的 规定中运用了“ 犯罪分子 ”的表述,根据文义分 析,只有自然人可以被称作犯罪分子,单位不会 被称为犯罪分子。

  对司法实践进行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刑法 》 中不但没有建立单位累犯制度,而且也没有建立 单位累犯制度的必要。首先,在实践中如果出现 单位罚金难以执行未到位的情形时,无法计算累 犯时间;其次,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具有本质上 的不同,单位的反社会危险性不是由其自身决定 的,而是由其内部的责任人的反社会危险性决定 的。因此,自然人具有累犯制度不能推导出单位 就必然存在累犯制度;最后,除法国外,绝大部分国家均未构建单位累犯制度,丰富的境外经验表 明单位累犯制度并无构建的必要。

  由于我国当前并无单位累犯制度,且无构建 单位累犯制度的必要,而单位的再次犯罪问题的 存在也是不争的事实,故可以通过建立完善单位 再犯制度回应实践的问题。

  二、企业刑事合规视角下的单位再犯预防

  ( 一)企业刑事合规预防单位再犯的逻辑基础

  1.预防单位再犯是企业合规的重要内容

  企业犯罪大多是由于企业内部的制度存在漏 洞或企业管理松散造成的,企业刑事合规要求企业 制定合规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企业管理与整顿, 能够从企业的内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预 防问题积累、扩大、演变为犯罪行为,因此企业刑 事合规的首要功能便是降低企业犯罪与再犯风 险。[2] 2021 年 6 月,最高检、司法部、财政部等九 部委发布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 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 规定了涉案企业向第三方组织提交的合规计划, 要围绕着与其涉嫌犯罪有关的问题展开,要防止 涉案企业再犯相同或类似的犯罪。而如何能切实 做到预防再犯与合规计划的有效性密不可分,因 此上述指导意见的第十二条就规定了第三方组织 要对企业合规计划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如有需要 修改或完善的,第三方组织要提出意见与建议。 2021 年 12 月,司法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公 司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通知》里对公司 律师提出了要协助企业开展风险评估与加强预防 犯罪教育培训的要求。2022 年 4 月,全国工商联、 最高检、司法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的《涉案企业 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第五条再次 表明了能够有效预防企业再出现相同或类似的违 法犯罪行为,是涉案企业制定专项刑事合规计划 的基本要求。

  2.企业合规是预防单位再犯的重要方式

  单位与自然人相比,拥有的社会影响力更大, 掌握的社会资源更为雄厚,其在实施犯罪后的一 定期限内再次实施相同或相似的犯罪,造成的社 会危害性会更大。在传统的刑法理念中,对单位 再犯预防的主要方式是,对单位再犯科以重罚, 通过刑罚的威慑力预防单位再犯。因此之前,在 对涉案企业进行处理时,往往会对企业正常生产 经营造成巨大的影响,甚至可能会导致企业倒闭 等情形的出现。诚然,对单位再犯施以重罚是遏 制单位再次犯罪的重要手段,也与《刑法》规定 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相符合。但是仅借助于重刑难 以从根本上解决单位再犯的问题。在“ 严管 ”的 同时,也不能忽视“ 厚爱 ”。企业刑事合规是借 助刑事法律法规的工具,促进涉案企业进行合规 管理的集监督、激励与强制为一体的一项机制。

  企业在进行刑事合规的整改过程中,通过完善制 度、强化管理,防范了违法犯罪与再次犯罪的风 险,避免了企业受到严重的刑事惩戒,降低了企 业正常运营受到的影响,有助于打造良好的法治 环境,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企业刑事合规视角下预防单位再犯的具 体路径

  1.通过激励措施为企业预防再犯提供了必要 动力

  虽然通过建立健全符合规范的管理制度预防 犯罪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但实践中,企业为了节 省成本等往往怠于履行该义务,缺乏制定并落实 合规计划的意愿。只有通过必要的激励措施,才 可以为企业预防再犯提供必要的动力。如果涉案 企业在合规考察期限之内,采取了必要措施,有 效落实了合规计划,并且在期限届满后,完成了 整改,构建起了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检察机关 可以以此为依据,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我国 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如果涉 案企业虽履行了合规的义务,但未完全达成计划 的目标,也应减轻对其的处罚。[3] 因此通过赋予 企业合规计划“ 出罪 ”或“ 从宽 ”的功能,可以 更有效预防企业再犯。

  2.有效的企业合规计划可以通过提升企业自 我管理预防再犯

  有效的企业合规计划可以对企业内部的运营 与管理机构进行规范与调整,通过企业自身机构 的完善,引导企业进行自我管理,预防再次犯罪, 而完善的有效性审查标准正是保证企业合规计划 有效性审查公平公正开展的前提条件。最高检编 发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参考文件 》中,对 六类犯罪合规计划制定了审查标准,在此基础之 上,多地检察院也纷纷结合实际,陆续出台了当 地的企业合规计划审查重点与标准。虽然目前的 刑事合规建设有效性标准已在不断探索中日趋完 善,但不可忽视的是,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妨 碍了预防单位再犯目标的实现。[4]

  (三)企业刑事合规计划对预防单位再犯产生 的影响

  1 .由事后规制向事前预防的转变

  刑罚通常是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施加惩戒, 从而预防再犯。刑罚的事后规制性,导致了其首 要功能在于惩罚,而非在于预防。刑事合规与之 不同,该项制度本身就属于预防性的规范,因此 具有更强的事前预防功能。在发现企业存在着违 法的风险与制度缺陷时,制订企业刑事合规计 划,将预防企业再犯问题的视角从事后拉向了事 前,通过企业内部控制优化的方式实现了事前企 业再犯的预防。

  2.从外部规制向内部管理的转变

  传统刑法的外部规制性,导致了其无法深入 到企业的内部管理之中,无法对企业的内部管理 产生足够的约束。然而,仅具有外部规制力的刑 罚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预防企业的再犯。 企业刑事合规,可以改善企业管理松懈的状况, 通过更合理的内部管理模式加强对企业及员工的 约束,从而突破外部规制的局限,从根本上实现 对于再犯的预防。

  3.从威慑规制向激励管理的转变

  刑法的预防罪犯功能的实现主要是借助于刑 罚的威慑力,并不能直接实现预防再犯的目的, 企业刑事合规则是通过激励的方式,直接引导企 业预防再犯,可以更直接并更有效实现预防再犯 的目的。预防企业再犯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市场的 正常秩序,而不是为了科以重罚,因此在企业刑 事合规可以实现预防的效果时,就无需通过施加 重罚予以管理,从而节约司法成本。[5]

  三 、企业刑事合规视角下的单位再犯预防本 土化构建

  企业刑事合规作为一项起源于境外的制度, 只有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本土化构建,才能更好地 实现预防单位再犯的目标。针对当前实践中出现 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如下几点进行构建与 完善:

  ( 一)制定规范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法律体系

  我国当前的刑事合规制度缺少统一的立法规 范,且与行政合规等外部相关制度缺少必要的联 系,因此应完成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体系化、规 范化构建。首先,可以要求企业董事、高管等企业 控制治理者负有制定、实施企业合规计划的义务。 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规定的董事、 高管承担的勤勉义务中并不含有制定、实施企业 合规计划的义务,然而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可以发 现企业董事、高管不同于企业的普通员工,是企业 进行自我管理的领导者与发起者,因此增加企业董 事、高管的法定义务,有助于其更积极地参与到企 业内部管理的构建与合规计划的实施当中去,从 而更好地实现对于单位再犯的预防;其次,应针 对不同行业结合具体情况分别制定具体的刑事合 规制度,细化具体的标准与流程;再次,应在行政 法等相关法律体系中引入、完善合规制度,构建 起以刑事法律为中心,辅以相关法律配合的企业 刑事合规制度法律体系,多管齐下,综合预防再 犯;最后,应完善刑事合规计划量刑激励机制。 根据制定刑事合规计划的时间、主观因素等的不 同,构建起梯度化的激励机制,提升企业的自我 管理的积极性,从而进一步优化预防再犯的效果。

  (二)在刑事合规视角下完善单位再犯理论构建

  由于我国当前尚未构建起完善的单位再犯制度,导致了单位再犯相同或类似的犯罪时,往 往仍按照初犯进行处罚,降低了单位再犯的犯罪 成本,不利于预防企业再犯,因此为了解决该问 题,还应该在刑事合规视角下对单位再犯理论进 行构建与完善。首先,应明确刑事合规视角下认 定再犯的条件。《刑法》中对自然人构成累犯的规 定显然不适合直接用于单位,应适当放宽标准, 对于通过刑事合规“ 出罪 ”的单位再次实施相同 或类似的犯罪,也应视作再犯,从而强化企业刑 事合规预防再犯的功能;其次,应明确刑事合规 视角下单位再犯后从重处罚的具体对象。由于单 位的主要责任人与直接责任人对刑事合规后的 单位再犯负有着极大责任,因此从重处罚的具体 对象应同时包括单位与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 人;最后,应明确刑事合规视角下单位再犯的从重 处罚规则。同自然人一样,单位再犯必然也应该 从重处罚,但具体如何进行从重处罚,需要有法 律进行明确界定。除了对企业加重罚金刑外,还 可以建立黑名单制度。例如,某行业的企业在刑 事合规之后,再次为相同或类似犯罪,则在一定 期限内,该企业不得再在该行业范围内从事经营 活动,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等,也不 得再从事该行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内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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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结语

  企业刑事合规视角下的单位再犯问题需要同 时结合刑事合规制度理论与单位再犯理论进行研 究。企业天然具有追逐利益的特点,因此应充分 利用刑事合规的激励特点与刑罚的惩戒特点,一 方面,从内部完善企业的管理机制,提升企业的 自主管理能力;另一方面,从外部加强规范机制, 打击单位再犯,宽严相济,双管齐下,从而最大程 度实现预防企业再犯的目标,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的健康平稳,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当前,与司法 实践相比,我国在立法层面对企业刑事合规视角 下的单位再犯问题缺少有力的回应,因此相关部 门应总结相关司法经验,尽快完善相应立法,进 一步促进企业刑事合规的预防再犯功能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何成兵.论单位重新犯罪的定性[J].政治与法律, 2009(8):107-115 .
  [2] 张阳.企业刑事合规本土探索的实践偏误与路径 回归[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1.23(6):27-40 .
  [3] 李翔.企业刑事合规的反思与合理路径的构建—— 基于我国单位犯罪原理的分析[J].犯罪研究,2021 (5):2-17 .
  [4] 陈卫东.从实体到程序:刑事合规与企业“非罪化” 治理[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2):114-126 .
  [5] 陶朗逍.民营企业刑事合规的解构与展望[J].浙江 工商大学学报,2021(1):72-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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