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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少捕慎诉慎押 ”是以人为本的国家治理理念和秩序、公正、效益刑事诉讼的价值功能 的体现。当前,在我国的检察实践中,实行“ 少捕慎诉慎押 ”的刑事司法体系中,存在着许多问 题,应从适用认罪认罚实质化、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实效化审查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入手,使“ 少 捕慎诉慎押 ”的刑事司法方针成为一种有效的指导检察工作的方法,因此,要提高检察机关的办 案质量, 加强对诉源的治理, 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关键词:少捕慎诉慎押,社会危险性,审前羁押率
“ 少捕慎诉慎押 ”的刑事司法方针,是对长期过度依赖羁押制度的一种适时的矫正,这是法律 与社会发展的要求。尽管在主观上,通过严格控 制逮捕和强制审查拘留是对长期过分依赖羁押措 施的及时纠正,但在客观上减少了审前羁押的比 重,逮捕率仍处于高水平,对不起诉条件的掌握 不到位的一些实际问题,旨在改变传统的“ 构罪 即捕 ”“有罪必诉 ”“一押到底 ”的刑事诉讼方 式,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保 护,“ 少捕慎诉慎押 ”适应人民对刑事审判现代化 的新期望。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要实现宽严相 济、以人为本的刑事政策,必须进一步加强我国 的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
一、“ 少捕慎诉慎押 ”刑事司法政策概述
( 一)提出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对法治也有了新要求, 与传统的刑法理念相比,过于重视刑罚的功能和 “ 重处罚而轻保护 ”的观念使人们对法律、社会和 个人利益并重的刑法价值观念广泛认可。基于此 背景下,我国对羁押强制措施的管制势必加强, 在司法实践中积极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 在此基础上引入了“ 少捕慎诉慎押 ”的刑事司法 政策。确立“ 少捕慎诉慎押 ”的刑事司法制度, 是对长期以来过度依靠羁押措施的一种适时矫 正,也是法律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对逮捕 的严格控制、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等方式,2000 年审前羁押率为 96.8% ,至 2020 年下降到 53% , 从客观上看,虽然审前羁押比例有所降低,但仍处 于高水平,实施“ 少捕慎诉慎押 ”的刑事司法政 策,从实务角度看,仍然存在诸多限制因素,仍有若干问题有待解决,为使我国在司法工作中更好 地贯彻落实“ 少捕慎诉慎押 ”的刑事司法方针, 分析当前面临的实际困难,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是十分必要的。[1]
近几年来,我国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对逮捕率 和诉前羁押率的重视,主要是因为过去 20 多年 来,我国的刑事案件类型、构成都有较大的变动, 抢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自然犯罪比例显著下 降。低危险性犯罪,例如酒后驾驶等新型犯罪形 式在增多,刑法体系的从轻化亟待与之匹配,以 优化刑罚资源配置,并在实质上落实宽严相济的 刑事政策。再者新刑法体系的建立与实施智慧检 察,能有效地推动“ 少捕慎诉慎押 ”的实施,例 如,普遍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广非羁押的 电子设备,使“ 少捕慎诉慎押 ”工作的推进速度 得到了显著提高。[2]
(二)主要内涵
“ 少捕慎诉慎押 ”是指在保证刑事诉讼程序 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实行“ 少捕慎诉慎押 ”的刑 事司法政策。尽可能地限制逮捕,谨慎地进行起 诉,谨慎执行拘留措施。“ 少捕 ”是指在刑事诉 讼中,对被追诉人采取的逮捕措施应尽可能地减 少,对逮捕措施严格限制的同时保证刑事程序的 平稳进行;“慎诉 ”是指检察机关严格掌握刑事 案件的实体和证据标准,认真行使公诉权利,充 分利用公诉的自由裁量,在综合情况下,认为不 起诉更合适的,可以采取不起诉的方式;“慎押 ” 是指以少捕为前提,对逮捕后的必要性进行审 查,及时变更、撤销不必要的羁押。“ 慎押 ”不 仅限于“ 审前羁押 ”, 而且还涉及审判阶段的羁押,对在审理阶段不能继续羁押的,要采取必要 的强制审查制度,适时地改变羁押措施。
二、“ 少捕慎诉慎押 ”刑事司法政策的适用 原则
( 一 )坚持保障人权的原则
2004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正 式将“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写入宪法,在法律 规定、司法制度和实际操作中,我们的人权保障 观念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刑事诉讼方面,在反 犯罪的基础上,更加重视保护被控方的人权,使 刑事诉讼的目标从“ 反犯罪 ”向“ 保护人权 ”的 二元目标观念转变。过度使用羁押措施会使被 追诉人在审判程序中丧失人身自由的权利,妨碍 人权保护,妨碍司法公正。因此,在实施“ 少捕慎 诉慎押 ”的刑事司法政策中,应当坚持保障人权 的基本原则,这是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尊重 和维护人权方面的最新积极响应。有学者认为, “ 实行‘ 少捕慎诉慎押 ’,是维护司法人权的必要 手段 ,也是必须采取的措施。”[3]
(二 )坚持假定无罪的原则
无罪推定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适用的一种基 本人权准则,这也是联合国制定和执行刑事司法 的基本指导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虽未明文规定无罪推 定,但其中第十二条“ 不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不能对任何人定罪 ”,本质上是“ 中国表达 ”的 “ 无罪推定 ”,其核心在于无罪推定思想。由于犯 罪嫌疑人在法庭作出判决之前不能确定为罪犯, 所以从法律意义上,对于没有定罪的犯罪嫌疑人 和被告人没有逮捕和拘留的必要,所以 ,应该尽 可能地“ 少捕慎诉慎押 ”。
(三 )坚持比例原则
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在保证常规推进诉讼 程序的同时也要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得到 保障,因此,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必须尽量避免 对被追诉者的侵害,同时也要确保诉讼的顺利进 行。所以,实施“ 少捕慎诉慎押 ”的刑事司法政 策,应遵循比例原则。
(四)贯彻个别化原则
拘捕和待审拘留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年龄、性别等因素。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 妇女、老人等特殊人群,有必要进一步减少羁押 率。在未成年人、妇女、老人等群体中,其社会风 险和逃跑的概率普遍低于成年男性,因此在拘留 这些群体时应充分考虑到这一问题。
(五 )以公益为本的理念
检察机关是公众利益的代言人,而在刑事诉 讼中,要注意保护公众的利益。近几年,检察机关 特别重视保护民营经济,但鉴于企业家一旦被起 诉、被拘留,企业就有可能倒闭,实行“ 少捕慎诉慎押 ”刑事司法政策,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企业 的生存与发展。但在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犯 罪和谋杀罪中,通常不适用,这也体现了维护公 众利益的原则。[4]
三 、贯彻“ 少捕慎诉慎押 ”政策面临的观念 性难点
( 一)对羁押逮捕存在认识误区
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贯彻落实“ 少捕慎 诉慎押 ”的刑事司法方针,有着密切的关系,被 追诉人在认罪悔罪中所得到的宽大处理可分为两 大类:一是实质上从宽,即对被追诉人的减刑有 利;二是程序上的宽大,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等, 在审议被追诉人界定是否要对其进行程序上的从 宽时,其态度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
长期以来,思想惯性和法制观念的缺失,使 人们把逮捕和不逮捕视为犯罪的标志,把逮捕视 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判决 ”,把取保候 审理解为没有问题。许多民众认为,在法庭宣判 之前,改变羁押人员的强制措施或释放,就意味 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无罪释放,可以理解 为不追究责任,而且,由于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对 象,多以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为主,这就加深 了人们对“ 保释就没有问题 ”的错误认识。针对 一些可捕可不捕、可诉可不诉的案件,为了避免 社会风险和公信力的下降,检察机关在权衡利弊 后 ,可能会采取逮捕或起诉的措施。[5]
(二)“ 重打击轻保护 ”的传统观念尚未破除
近几年来,我国司法部门一直在推进“ 少捕 慎诉慎押 ”的工作,然而,许多司法机构依然未 被打破长期形成的“ 羁押式 ”办案方式,在传统 观念依然存在着“ 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 ” 的意识,许多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 时,更多地注重于有没有证据,是否构成犯罪是 对其进行衡量的关键因素,而没有重点注意其潜 在社会危害性的程度,认为逮捕后进行起诉、法院 进行判决后采取逮捕措施才是正确的司法流程。许多办案民警依然存在“ 构罪即逮捕 ”的思维模 式,每一个司法人员的思想和观念之中尚未真正 渗透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四 、贯彻落实“ 少捕慎诉慎押 ”刑事司法政 策的基本途径
( 一)对逮捕条件的把握和对羁押必要性进行 实质性审查
要掌握好逮捕的要件,使审查逮捕工作真正 实现以“ 危害社会 ”要件为中心,有效地减少逮 捕。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 进行审查时,往往采用“ 构罪即捕 ”“ 以捕代侦 ” 的方式进行审查,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其规定比较含糊,没有明确界定“ 社会危害 ” 的具体情况,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高逮捕率的情况。新《刑事诉讼法》在逮捕条件上作了重大调 整,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轻 重、服罪认罚的阶段、程度、忏悔表现等方面的规 定,纳入了对社会危害的认定。尽管以上的法律 条文比以前更加明确,但是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仍 然对社会危害性的把握存在些许不确定性。在审 查时尤其应做到下面几点:
一是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证明犯罪嫌疑人 具有社会危害性,加强对其的举证责任,才能促 使公安机关认真地履行这一工作,并据此做出是 否批捕的决定,是一种带有太多主观色彩的假定 或猜测。在司法实践中,因缺少客观标准,执法人 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判断力,在司法实践中也 存在着同罪不同罚的情况。在无明确的社会危害 判断标准的情况下,无逮捕的必要可以作为调整 逮捕率的“ 调节器 ”。[6]
二是要加强对逮捕决定的审查。逮捕必要性 审查是以逮捕决定中关于满足逮捕条件的理论依 据为前提的,而非随意复审。所以,只要经检察机 关核准、决定逮捕,应当将批准、决定逮捕的具体 原因尤其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逮捕的社会 危害因素,在逮捕决定书中作出类型化的说明, 使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真正成为围绕审查社会危 害的核心内容。
三是要通过公开审理,化解社会矛盾,让当事 人的要求得到公开的表达,使案件的处理结果都 能令双方当事人信服,从而减轻一些矛盾较为严 重的案件。同时,要坚持听证人的独立表达,听证 前不影射、听证时不干扰、听证后不隐蔽,做到公 正司法、规范司法。
四是完善逮捕措施评价机制,要完善逮捕措 施使用评估机制,将不捕、羁押必要性审查、羁 押后强制措施更改率等纳入检察工作考评范围, 对仅因认识上的原因而导致的“ 错捕 ”和“ 错不 捕 ”,不能追究公诉部门的个人责任,要构建“ 容 错 ”的机制,才能为基层民警切实贯彻“ 少捕慎 诉慎押 ”的刑事司法政策提供一个宽松的制度 环境。对于举报的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和证据 进行仔细核查,对于较难摆脱嫌疑性的,依法做 出有嫌疑的判决,从根本上改变“ 审案 ”的形式 主义倾向,真正实现“ 实务审查 ”,使“ 慎押 ”功 能得到最大限度发挥。[7]
(二)正确理解应用不起诉限制条件
要正确应用不起诉制度,使其在诉讼中的作用 得到最大限度发挥。从 2017 年开始,刑事诉讼中 相对不起诉的比例一直保持在 98% 左右。所以, 在贯彻执行“ 少捕慎诉慎押 ”政策的前提下,如 何正确处理“ 不起诉 ”的问题显得尤为紧迫。扩 大其适用范围,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 以在不起诉的前提下,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根据“ 少捕慎诉慎押 ”的政策要求,未来可以考虑 在特定情况下,适当放宽不起诉的条件。
(三)在刑事司法中实现“ 少捕慎诉慎押 ”与 “ 认罪认罚从宽 ”的合理衔接
在认罪悔罪中宽大处理被追诉者是其基本运 作方式,“少捕慎诉慎押 ”的刑事司法政策,与 “ 认罪认罚从宽 ”相结合,也具有优化司法资源的 作用。其中,自首是指被追诉者主观上对自己罪行 的一种外在表现,是对自己的忏悔和希望重返社会 的一种态度,并且经常伴随着通过刑事和解来恢 复社会联系的行为,如主动补偿受害者以得到理 解。对被控方是否应当实施逮捕的问题,主要取决 于对其所处的社会危害程度的评估,在没有客观 的评判标准的情况下,根据被害人是否认罪、刑 事和解、赔偿、及时退赃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这 一点是合理、可行的。[8]
(四)充分发挥辩护制度的重要作用
辩护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它的根本作用是通过诉讼程序来约束公共权力, 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 各方面,辩护人应积极提出“ 不逮捕、不起诉、变 更羁押措施 ”等辩护意见。此外,应当尊重辩护 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并注意辩护人关 于“ 少捕慎诉慎押 ”的辩护意见,以及对被告人 的逮捕、不起诉决定 ,立即变更逮捕措施。
(五)建立符合条件的公司不起诉制度
在对涉案公司实施“ 合规治理 ”的刑事司法 政策上,实行“ 少捕慎诉慎押 ”,具有一定的制度 优异性。检察机关在推动企业的经营合法性,加强 社会监督、自我审查、自我反省等方面,可对企业 的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防范,并通过制发检 察建议等手段,及时修补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潘金贵,唐昕驰.“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研 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2.24(1):3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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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金现.论“少捕慎诉慎押”检察思维方式的变革及 构建[J].警戒线,2021(23):17-20 .
[4] 庄永廉,孙长永,苗生明,等.“少捕慎诉慎押”刑事 司法政策的内涵功能及其落实[J].人民检察,2021 (15):37-44 .
[5] 王建明,朱虹润.“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实施难点及 其破解[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37 (3):18-23 .
[6] 贺恒扬.“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五大关系 论纲[J].人民检察,2022(3):1-8 .
[7] 黄利民.“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解把 握与保障措施建设[J].人民检察,2022(16):5-10 .
[8] 黄太云.刑事诉讼法修改释义[J].人民检察,2012 (8):1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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