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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数字内容涉及图像、文字、影像以及语音等多种形式,依托于数字化高新技术手段与信 息技术。仰赖于形式的多样化,数字内容涵盖互联网服务、游戏、动画、影音以及数字出版等多个 领域。在 IT 革命的技术背景下,数字内容逐渐展现出其优越的发展前景。互联网文学出版等数字 内容产业更是已经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但在其蓬勃 发展之下,也隐藏着众多的发展问题。其中,侵权问题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最为严重。基于此,本文 研究了“ 众创 ”时代下数字内容的侵权问题。
数字内容的发行与传播都依托于互联网平 台。互联网平台的开放性与高传输速率使得数字 内容的侵权问题日益显现。同时,维权的高成本 也使得数字内容侵权问题的整治面临着较大的 难度。基于此,为有效整治数字内容层出不穷的 侵权问题,实现数字内容行业的良性发展,有必要 深入研究“ 众创 ”时代下数字内容的侵权问题, 给出恰当、有效的解决策略。
一、“ 众创 ”时代数字内容侵权问题特征
( 一)“ 众创 ”时代下数字内容侵权问题呈现 出扩散化特征
互联网平台的信息获取极为便捷,信息传播 也极为迅速。因此,“ 众创 ”时代下数字内容的 创作、传播与传统出版印刷时代存在着较大的差 异。第二代互联网环境下用户创作内容已经成为 了较为普遍的内容生产方式,VLOG、影视剧混剪 等创作形式也有了较大的发展空间[1]。利用已有 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已经成为较为常见的内容创作 方式。同时,将经典作品、畅销作品改编成电影、 电视剧,制作、出售周边产品也成为著作权内容 产业的主要商业模式。在此背景下,作品衍生授 权也成为著作权人较为主要的收益途径。综合以 上,整个数字内容产业的运营方式为衍生性二次 创作。
衍生创作、二次创作是对原有作品的改编或 借用。因此,衍生创作、二次创作相比于其他创作形式具有更高的侵权风险。但在进行衍生创 作、二次创作等数字内容创作时,创作者们往往 更容易获取创作素材,由此引发了衍生创作、二 次创作浪潮。衍生创作、二次创作广阔的发展空 间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数字内容的生产方式,实 现了数字内容的多元化发展;但在蓬勃发展的同 时,数字内容抄袭、剽窃的门槛也越来越低,“ 洗 稿 ”“融梗 ”“描图 ”等字眼出现在数字内容著 作权纠纷中的频率越来越高。数字内容的侵权判 定标准却存在着不一致问题,进而引发了“ 同案 不同判 ”等问题,使得数字内容的潜在侵权风险 扩散为了数字内容侵权纠纷的权益保障风险。
(二)“ 众创 ”时代下数字内容侵权问题呈现 出多样化特征
衍生创作、二次创作通常会用到已有作品的 创作要素,并在原有基础之上进行改变与转化。 有时衍生创作者也会向原有作品内增添新内容, 以完成衍生创作,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众创活动 中的“ 同人 ”创作。“ 同人 ”创作力求“ 拟真 ”, 即不超出原有创作范围。在此背景下,原有作品 中最具辨别性的创作要素,就成为了创作者的利 用对象,如原有作品中的角色设定、故事背景等。 这些关键创作要素的应用成为衍生创作与二次创 作的魅力来源。若“ 读者 ”不能准确识别出衍生 作品所对应的原有作品,那该衍生创作就是不成 功的。衍生创作、二次创作的相似性、拟真性使得衍生作品和原有作品之间常会出现著作权侵权等 质疑。综合以上,衍生创作、二次创作处于侵权 与不侵权之间的灰色地带,实际数字内容产品权 益的判定,完全依靠于个案裁判对事实的认定情 况。因此,衍生创作、二次创作在创作方式上的多 样化使得衍生作品与原有作品之间的侵权问题也 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
二、“众创 ”时代数字内容侵权问题的具体展现
( 一)盗版侵权问题日益突出
数字内容出版既是对传统出版的传承,也是 对传统出版的创新。数字内容出版在计算机技术 与信息技术的支撑下创新了传统出版的内容与传 播方式[2]。同时,在计算机技术与信息技术的支 撑下,网络出版物也逐渐呈现出了类型多样,更 新速度快的发展特征。但数字内容出版也在较大 程度上影响了著作权人对自身作品的控制,引发 了复制成本低、传播成本低、盗版侵权难度低等 一系列问题,互联网平台逐渐成为盗版侵权的高 发地带。其中,自媒体、短视频、网络原创文学等 数字内容的盗版侵权问题最为严重。侵权行为也 各有不同,例如,有一部分网站在未得到著作权 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著作权人的文学作品上 传至网络;有一部分网站在进行转载时未获得著 作权人授权或未标注来源;更有甚者在互联网平 台上大肆传播、走私盗版的音像制品。互联网盗 版侵权问题的层出不穷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著作 权人的创作积极性,进而制约了数字内容出版行 业的发展。可以说,盗版侵权问题是数字内容出 版行业所面临的重大挑战。
(二)数字著作版权保护法规制度不健全
数字内容侵权问题的出现与频繁发生说明我 国数字著作版权保护法规制度还存在着不完善 的地方。信息技术与互联网平台的飞速发展使得 “ 流量 ”在某种程度上等同于利润,进而催生了一 系列的侵权问题。一切数字内容的复制与传播, 只要未得到著作权人同意,且收获了一定的利润, 就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就目前而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制定、实施以及监 督还比较侧重于传统出版行业。因此,数字内容 出版尚未具备专门的法律法规,存在侵权行为监 管不到位的情况。数字著作版权保护法规制度的 不健全使得数字内容的侵权问题层出不穷,进而 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数字内容出版行业的发展前景与发展空间。
(三)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
电子书、视频以及音频等数字内容很容易进 行二次创作或是盗版侵权,但著作权人的维权却 极为困难。以电子书为例,一本热度较高的电子 书,只需购买一份就可将其制作成 TXT 模式,进 而进行广泛传播与营利。著作权人要想维权,就 要找到上传盗版电子书的服务器,但通常情况下 刚发现盗版网站,该电子书就已经下架了,追踪 极为困难。互联网平台具有开放性、传输速率快 以及传播范围广等特点,每个人登录互联网平台 都不需进行繁杂的身份验证程序,进而使得数字 内容侵权主体的确定极为困难,大幅增加了维权 难度。
同时,维权行为本身的耗时耗力也在一定程 度上阻碍了侵权问题的解决。司法资源有限,著 作权人要想借助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 益,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成本。但在耗费大 量时间成本的前提下,著作权人的维权结果通常 情况下也并不理想。数字内容侵权问题屡禁不止 的主要原因还在于“ 拿来观念 ”的根深蒂固。当 前情况下,民众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版权意识,明 白版权是著作权人的权益,但长久的用户习惯使 得民众对侵权问题本身并不敏感。如人们在选用 电脑壁纸时,通常会用搜索引擎搜索图片,并将 其应用在电脑壁纸上。但其实这些图片也是具有 版权的,若要使用应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除此 以外,视频、音乐、游戏等数字内容在刚兴起时是 可以免费获取的。长此以往,民众便普遍认为免 费才是“ 正确 ”的,很难接受数字内容付费。民 众对盗版数字内容的需求也在较大程度上催生了 数字内容侵权问题的产生。综合以上,数字内容 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是摆在数字内容创作者 与相关部门之间的重要问题。只有解决该问题, 数字内容的侵权问题才能得到有效解决。
三、“众创 ”时代数字内容侵权问题的解决策略
( 一)数字内容出版商要做好“ 守关者 ”
面对层出不穷的盗版侵权问题,数字内容出 版商要做好“ 守关者 ”,强化自身的版权意识与 社会责任意识[3]。数字内容出版商既要考虑自身 的商业利益,也要考虑自身的社会效益。也就是 说,数字内容出版商既要思考如何更好地满足大 众的内容需求,提升自身的流量与点击率,也要思考如何不侵害其他出版单位与著作权人的合法 权益;积极维护数字内容出版行业的良好竞争环 境,进而促进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创造出更多 的社会效益。同时,数字内容出版商应严格遵守 先授权后应用的版权保护原则。数字内容出版商 所出版的内容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保出版内 容的合理、合法。数字内容出版商还应强化自身 的诚信建设,完善自身的商业模式,充分尊重著 作权人的意愿,进而实现与著作权人在利益划分 中的共赢与互利。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做好市场监督
为促进数字内容创作、出版行业的良性发展,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做好数字内容行 业的市场监督工作,进而切实维护好数字内容著 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健全的法律法规也使 得数字内容的著作权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有 法可依,进而为数字内容著作权人营造了良好的 创作环境,激发了数字内容著作权人的创作欲。 在出台相应法律法规的同时,也要增强各职能部 门的协调配合,严厉打击数字内容盗版侵权等 问题。相关单位要积极处理数字内容侵权盗版案 件,并对侵权者进行从严从重处理。针对那些多 次侵权的盗版网站要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针对 那些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单位或侵权主体,相关 单位要及时立案查处并严格处理。同时,针对那 些产生较大负面影响、传播范围较广的数字内容 侵权案件,相关部门要依法处罚,坚决遏制数字 内容侵权盗版等不良行为,营造公平健康的数字 内容创作环境与出版环境。除此以外,相关部门 还应对那些依法获取著作权人数字内容版权授权 的数字出版平台予以鼓励与支持,进而“ 处罚 + 鼓励 ”双管齐下,营造良性健康的数字内容创作 环境与出版环境。
(三 )实行著作权集体管理
信息技术与互联网平台的飞速发展使得创作 内容的表达方式与传播途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同 时也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提供了一定的发展空间[4]。 对此,为有效解决数字内容的侵权问题,可成立数 字内容版权集体管理机构,进而对数字内容进行 集中管理与集中经营。管理内容应涵盖数字内容 作品的许可使用、数字内容作品授权费用收取 、 数字内容作品授权费用转付以及数字内容作品相 关侵权案件的处理等。互联网平台与传播媒介的飞速发展打破了著作权人与出版商之间的著作权 平衡,著作权集体管理则可以起到一定的沟通作 用 ,维持著作权人与出版商之间的著作权平衡。
总而言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 功能:第一,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应依法设立,按 照著作权人的授权合同帮助著作权人进行数字内 容作品管理,并依据市场反馈及时调整数字内容 的管理策略,切实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第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依托于信息技术与互联 网平台,相比于传统出版单位具有较为明显的资 源优势。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可以为用户提供更 全面的数字内容著作权人信息以及数字内容相关 信息,以便于用户能够更快速、全面地获取相关 数字内容,实现数字内容著作权人与公众之间的 良好沟通。
除此以外,相关部门还应做好数字出版版权 的保护与宣传教育工作。相关部门要积极发挥自 身的引导作用,做好数字出版版权的宣传工作, 引导公众树立良好的版权意识,抵制侵权行为与 非法传播。同时,相关部门可开展普法活动,加强 公众对版权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并促使其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在处理侵权行为与侵权 网站时,还应适时公开相关信息,以充分发挥侵 权整治行为的示范作用与警示效果,杜绝不实谣 言 ,以免造成误解与恐慌。
综上所述,“ 众创 ”时代下数字内容行业面 临着较为严重的侵权问题,进而影响了其持续发 展,限制了其发展空间。基于此,本文从“ 众创 ” 时代数字内容侵权问题特征、“ 众创 ”时代数字内 容侵权问题的具体展现、“ 众创 ”时代数字内容侵 权问题的解决策略这三个角度出发,研究了“ 众 创 ”时代的数字内容侵权问题,以期促进数字内 容行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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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孜里米拉·艾尼瓦尔.聚焦“5G+ 智能”时代:数字 出版著作权法治理困境及应对[J].科技与法律(中 英文),2022(2):88-97 .
[4] 谭洋.在线内容分享服务提供商的一般过滤义 务——基于《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J]. 知识产权,2019(6):6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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