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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7 年 9 月,最高法与司法部联合发布了《 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 》,在此 背景下律师逐渐开始扮演“ 调解员 ”角色,律师群体不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 代理人 ”,开始在 不同的社会角色中转换不同的身份。但在实践推广中却发现,真正参与调解的律师很少,或者仅仅 停留在边缘层面,律师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本文借着当前商会调解机制的热潮,深度融合律师的 职业优势和调解的制度优势, 积极探索律师在商会调解机制中发挥的功能以及服务创新方式。
商会依靠“ 共同信念 ”的维系和共享,紧密 构建了成员企业之间的平等关系,在中国长期的 熟人社会思想干预下,成员企业更倾向于寻求内 部救济来解决纠纷,且出于商人极大追求权益的 主观能动本性,在商会服务和行业知识成为一种 稀缺资源的情形下,将复杂的商事纠纷采用内部 调解的方式解决,最终实现了低成本高回报 [1] 。 现实中商会调解作为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把商会各种优势结合在一起,确 实起到了“ 行内人管行内事、商人纠纷商人解 ” 的独特效果 [2] 。
一 、商会调解在纠纷解决中日益受到青睐
( 一 ) 商会调解的司法背景
商会形式在近现代中国的出现,从其天然的 利益诉求共同体的特点来讲,其也天然具有调解 商事纠纷的职能。1904 年 1 月,《商会简明章程 》 由当时的晚清政府颁布并实施,商会机制立法正 式走上了中国的历史舞台,但是之后的中国历史 发展潮流中因缘际会,商会调解机制也处于无人 问津甚至低迷状态。直到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 出台了多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意见,为商会调 解提供了政策和法律的支撑,商会调解逐渐受到 重视 ,进入了发展的机遇期。
2011 年 5 月 12 日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加强行 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中明确 指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对于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 重要意义。2013 年,最高法与全国工商联共同部署 在全国 16 个省、21 家单位开展了商会调解试点。 其后,2018 年 3 月 27 日,全国工商联与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2019 年 1 月 14 日最高法、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了 《 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 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通过发挥商会调解优势 以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纠纷,为企业提供多元的纠 纷解决渠道。截至 2021 年 4 月,全国工商联有 31 家直属商会,所属商会组织近 5 万家,工商联系统 各类商会调解组织约 1600 家。
( 二 ) 商会调解的优势
在商事交往中,商人们更青睐商事调解,它具 有交易成本低、效率高且能维持交易方长期合作 关系等诸多优点,符合商人追逐利益最大化的自 觉主动性追求特点。商会及其成员企业构成了市 场经济社会中的一个“ 小型社会 ”,将大部分纠纷 在内部予以解决,成为非诉纠纷解决的一种良好 方式,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这种基于自 治权利与成员权利的共同推动作用,是商会组织 在成员之间开展调解备受成员信任的基础 [3] 。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 2014 年通过非诉讼纠纷解 决程序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 ADR) 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5600 余件,准予司法确认 920 件, 其中由商会等相关组织调解结案的案件达 1945 件。该法院也被最高法院确定为全国多元化纠纷解 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
经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授予中国社会组织评估 “AAAA”级的内蒙古信用商会,现拥有会员 1 万 余家,在全国率先成立了经济调解中心,常年聘 请十余名专业律师担任调解员,主要以调解的方 式解决会员企业的经济、合同等矛盾纠纷争议,自成立以来共受理各类纠纷 98540 起,涉及合同纠纷、民事侵权、土地权属、劳动争议等各个领 域的纠纷金额达 7.6 亿元。
从调解中各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实际执行效 果来看,绝大多数的当事方都能够按照和解内容 主动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且无反悔、上诉等情 形出现,很好地达成了案结事了的效果 [4] 。
二、律师在商会调解中发挥的作用
( 一 ) 律师为商会调解提供法律支持
商会调解的领域和范围主要覆盖各类民商事 纠纷,从调解当事人主体来分,主要包括会员与 会员之间、会员企业内部、会员与生产经营关联 方之间、会员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纠纷。很 多纠纷涉及复杂的法学专业知识,需要精准的法 学功底判断守法和违法的边界,寻求法律方面的 立场和公允性。如果有律师参与调解工作,会更 注重双方各自诉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促使双方 当事人各自认识并理解己方立场在法律上是否有 依据,在法治的框架和轨道内释法说理讲情,最 后帮助双方形成合法有效、利益相互兼容的解决 方案。
( 二 ) 律师群体作为化解纠纷的主要力量来源
在纠纷的解决中,人们越来越信服法律依据 和司法力量,2018 年 3 月,司法部官方网站公布 了一组数据:截至 2017 年底,全国共有律师事务 所 2.8 万多家,共有执业律师 36.5 万多人,专职 律师 32.3 万多人,律师是国家法治体系中的一支 非常重要的纠纷解决力量,广大律师加入商会调 解员队伍,有助于纠纷的合理分流,缓解有限的 司法资源和诉讼案件持续增长之间的矛盾。从一 定意义上讲,律师引导着商会调解走向更符合调 解法治化这一现代调解的本质要求。
三、律师在商会调解中亟需创新
( 一 ) 律师思维观念的转变与重塑
由于受到传统职业习惯的影响,律师习惯站 在委托方的立场上与相对方进行“ 利益对抗”, 为委托人争取权益的最大化。与此大不相同的调 解则要求律师具备“ 利益趋同 ”的思维,在实践 中,调解员的终极目标并非仅仅是促成纠纷各方 达成调解协议,而在于促使纠纷各方从内心出发 认同相互间的共同利益,商业交易的本质旨在追 求效益最大化,商事纷争的解决,不应仅仅满足 于各方当事人当前利益的修复和当前矛盾的化 解,更要有长期共赢的胸怀和视野,将实现远期 利益的最大化作为终极目标,以此来寻求共同的 新的利益增长点,促成新的合作,使纠纷与损失 消弭于互利共赢的更大更长远的经济利益合作之中。这种“ 利益趋同 ”思维不但有利于化解当前 矛盾,还为未来继续合作打开了利益共赢的空间 大门。
另外,合格的调解员需要具备一种综合性的 思维模式,律师在调解过程中,不断提升调解思 维,积累与总结经验,将调解对象各方的法律关系 纳入综合思考范畴中来,灵活运用政治、经济、 法律、道德、心理、社会公序良俗、商业惯例等多 维视角去分析纷争的性质、起因、矛盾程度等因 素 ,做到真正高效、有效地解决纷争。
律师在商会调解中还应具备底线思维,避免 因调解而使纠纷扩大;具备思维的灵动性,及时捕 捉到对和解有价值的信息点,与调解方案有机结 合。加强对调解制度和先进经验的学习和研究; 加强与调解领域专家的对话沟通;积极参与相关 培训;通过多办案积极探索律师调解新思维。
( 二 ) 律师在促进商会建立自治自律机制方面 发挥新作用
在某种程度上,商会威信的建立主要集中在 两个方面:一个是建立商会组织自律规范 ( 以下 简称“ 规范 ”); 二是建立商会行业标准。
商会组织自律规范是商会会员们的自我承诺, 清楚明晰的惩戒规则是规范约束力的重要保障, 如果缺乏约束力或约束力很小,那么商会会员有 较强的动机不遵守规范而依然采取违规的经营行 为,商会调解协议也就不会得到执行。规范包含 商会章程和商会自律公约,前者是商会成立的基 础和商会自治的宪章,后者则是商会会员之间协 商一致关于规范行业内各种不正当、违规行为制 定的行为规则 ,属于职业道德准则范畴。
法律赋予商会调解充分独立的法律地位的同时,也迫切需要商会通过行之有效的自治、自律 机制来约束自身潜在的强制效力不足的弊端,这 也是商会调解的主要特点所在,如果完全通过外 在的强制力来规范行业竞争秩序,则不符合商会 建立的初衷。然而实务中规范的内容和表现形式 通常都杂乱无章,应尽快请专业人士 (律师) 对 其进行梳理和分类,制定符合我国市场经济规律 的商会章程和公约,对商会的组织系统、职能、运 作模式、惩戒规则等问题,包括惩戒的程序由于 公约没有涉及 ,都需要规范化和流程化。
另外关于商会行业标准的制定也有赖于律师 的督促和把关,作为一种标准类自律规范,是商 会会员共同协商同意的结果,作为企业产品质量或 服务水平认证的依据,不仅引领企业转型升级, 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同时由于标准的建立无形中也提高了商会本身的威信,有利于矛盾纠纷的 化解。
2014 年 6 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市场公平 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提出“ 鼓励 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 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 ”。2015 年 3 月 国务院又印发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提 出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与市场 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 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以上国务院颁布的规范性文件都为商会行业标准的制定提供了法律支持。 由商会制定的行业标准则属于上述团体标准, 介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与企业标准之间,具有公示 公信力,是一种纯粹以技术含量为指标的客观标 准,成为达标判断与等级划分的硬指标,督促企 业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并形成有序竞争的良性市 场秩序。
因此作为具有特定人际关联性的共同体商会 内部,律师为商会制定好各个商民成员所认同适 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共同规范,以此为基础借 助权威人士的主持以及纠纷双方对其公正处断的 信赖之情 ,则可以实现纠纷的内化性自治调解。
( 三 ) 律师在商会调解协议的履行上更新服务 模式
商会调解案件依靠商会自身的威信以及企业 的诚信能够保证部分调解协议得到及时履行, 但是商会毕竟不具备司法强制执行力,经过商会 调解后的协议因未被司法确认仍然属于合同性质 有不被履行的风险。因此完善司法补充工作,借 助法院的救济机制与司法确认程序,可以为商会 调解提供效力保障。律师由于本身工作性质熟悉 司法流程,可以帮助申请人启动司法确认程序或 者另行依法开启诉讼程序,经过法院确认或裁决 后在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申请法院强制执 行,在执行的过程中商会依然可以参与其中继续 调解 ,律师则负责全部流程的引导和协助。
当前,我国保险行业、证券行业、建筑行业 也已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组织诉调对接试点,各 地法院日益重视诉调对接机制的建立。深圳市盐 田区法院针对物流运输纠纷频繁发生的特点,与 当地物流商会、市拖车协会探索创建了“ 协会调 解 + 司法确认 ”的物流运输纠纷解决模式,还规 定了联合调解等方式处理涉物流运输纠纷,商会 调解协议的履行在诉调对接机制的模式下更加 高效,但同时律师在商会调解与司法救济的衔接 中,其服务的内容和发挥的作用相较从前都将有所突破。
( 四 ) 律师在为商会调解服务时的其他创新
律师在商会调解中不仅要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像外科大夫那样通过手术去除病痛,还要帮助商 会企业做好预防工作避免矛盾产生,做到防患于 未然,像保健医生那样通过定期检查和及时督促 营养膳食,防止患病以保持身体康健。工作中,律 师还要定期向商会通报近期发生的纠纷类型和特 点、发展成因和趋势,以及之前和解协议的履行 情况等,并且对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 亟待改进之处进行梳理汇总,形成法律意见书, 有针对性地对合同、法律文件及其他事项涉及的 问题提供法律分析、修改意见、风险提示和解决 方案,也可以超越法律的视角在法律框架范围内 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效减少商会企业间的纷争, 同时也能够实现商会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另外随着时代的发展,互联网持续渗透,线上 线下融合和移动电商日益高速发展,有条件的地 区和当地商会也在积极探索在线商事调解平台, 实现线上申请、线上调解、线上最终确认。这一 动向也对律师及时掌握最新的科技手段和工具, 更新互联网思维,灵活运用新的方式方法提高工 作效率、建立完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规范和标 准 ,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 、结语
商会虽然吸纳了优秀企业家、商会人员、行业 专家、工会代表以及其他优秀社会人士担任调解 员,但是律师在商会调解中发挥的作用还是其他 行业人士难以替代的。受制于商会调解在现代多 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中目前正处于探索和发展期, 对于律师在其中的参与度和功能尚未有具体数据 和量化标准来展现,笔者只能基于律师当前服务 模式的状态提出一些改进意见,以期商会能够不 负众望,推动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 维权 ,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参考文献
[1] 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 张玮.流通市场分级与关系网络的构建——近代上海绸缎业商人行业组织研究,1900-1930[D].上 海:上海财经大学,2007.
[3] 夏旭丽,李华武.商会与法院联动调解商事纠纷考析—— 以广东为例[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7. 29(6):67-72.97.
[4] 谢经荣.商会调解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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