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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犯罪刑事法问题与完善策略论文

发布时间:2023-11-06 13:44:54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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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生态犯罪刑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希望能对构建我国生态犯罪刑 事法体系带来一定助益。文中提出的具体举措包括:树立新型刑事立法理念,确立生态犯罪独特地 位,统筹设立生态犯罪罪名,丰富生态犯罪形态,优化生态犯罪刑罚体系,与其他方式方法形成合 力, 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

  关键词:生态犯罪,刑法,问题,完善策略

  一、我国生态犯罪刑事法现状

  目前在我国,生态犯罪还未成为独立类罪, 涉及生态犯罪的行为只能在环境刑事法中找寻依 据。1979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以下简称 《 刑法》) 对环境犯罪稍有涉及,直接体现了对环 保的重视,但未直接提出生态保护方面内容。1997 年《刑法 》修订时专门设置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 罪,并设立了 14 个具体罪名,可见我国打击环境 犯罪力度加大。后续的刑法修正案里,扩大了环 境犯罪打击范围,弱化了危害结果,降低了入罪 门槛。此外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章节中也涉及 生态环境犯罪的职务犯罪等情形。在国际环境法 的若干章节中涉及跨国环境、资源犯罪。从现有 的刑事法规定来看,《刑法 》对环境犯罪规制比较 局限,比环境犯罪外延更广的生态犯罪刑事法则 更缺乏。这容易让犯罪者钻法律漏洞,司法裁判 时也难以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故生态犯罪刑 事研究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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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国生态犯罪刑事法存在问题

  ( 一 ) 生态安全法益独立性待认可

  生态安全法益能否成为刑法法益,能否成为 独立的法益,还是与其他法益共存等,值得探讨。 哪些法益才能受刑法的保护,各方观点不一。大多法益原理以传统人类中心价值观为基础,环保旨 在保护人类自身利益,若人类自身利益外的生态 要素受损,在传统法学原理中则难以单独保护。这 种思想在国内外传统刑法学原理中也根深蒂固。

  ( 二 ) 生态犯罪类罪待确立与细化

  第一,立法体例中的生态类犯罪需得以凸显。 由于生态犯罪与环境犯罪虽有关联,但仍有较大 区别,因此,现有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难以将 生态犯罪涵盖其中,将此类犯罪纳入传统的妨害 社会管理秩序罪中 ,不足以制裁此类犯罪行为。

  第二,罪名不全,犯罪构成不充分,犯罪形 态不丰裕。传统环境犯罪多以结果犯论处,而生 态犯罪构成中,结果不是唯一犯罪构成要件,传 统环境犯罪罪名也未能涵盖生态犯罪。在破坏自 然资源类罪中,也存在类似情形。很多生态犯罪 行为致整个生态环境处于危险状态之中,因此生 态犯罪还应成立危险犯,以更好预防与减少生态 犯罪。

  ( 三 ) 生态犯罪刑罚待完善

  第一,生态犯罪刑罚裁量操作性不足。生态犯 罪的危害后果常常是生态损害、生态要素功能减 损、生态结构失衡等,这些往往难以评估与具体 计算,有的也缺乏量刑的依据,量刑的标准也确定和统一,量刑幅度不好掌握,量刑轻重难以 拿捏。

  第二,刑罚体系和种类不够丰富。现有的破 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各罪中,一般采用短期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没收财产。后 果特别严重的,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在三年至十年 间,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涉 及直接责任人的按自然人犯罪处罚。其中,单位 实施犯罪行为仅有罚金刑则难以达到震慑作用, 罚金具体数额也缺乏统一标准。因此根据我国国 情完善生态犯罪刑罚体系和种类是非常必要的。

  ( 四 ) 生态犯罪的刑事、行政、民事等领域, 实体法与程序法待协调

  需做好司法机关、行政部门、机关等衔接、 协调,形成合力。生态环境职务犯罪主要涉及贪 污、行贿、受贿罪等,目前存在的问题有:思想认 识不足、监管体系不全、法治不够、惩防力度不 足、违法成本低、高额利益诱惑多、多头管理缺 乏作为、查处难等等,导致了犯罪,[1] 因此需加强 宣传教育、升级监管技术、提高监管体制效能、 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惩处力度。[2]

  ( 五 ) 民族、地区、国际生态犯罪的刑事法需 加强

  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成果中,有小部分研究 涉及生态环境刑事纠纷,其一般散见于刑法与民 族习惯法的关系、少数民族犯罪、民族地区纠纷 解决机制、某一少数民族习惯法等研究中,缺乏 较系统的专项研究。有的研究以某地区生态环境 保护为切入点,分析国际法、地方相关行政立法 不足 ,提出对策,但涉及刑事法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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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我国生态犯罪刑事完善

  ( 一 ) 树立新型刑事立法理念

  应当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会议精神,树立保 护生态安全法益的基本理念,为生态犯罪刑事立 法奠定基础。[3] 生态系统中各成员、要素地位平 等,互相依存,保护人类合法权益同时也兼顾世代 生态利益,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与生态文明。[4] 同时,需要改变原有的唯人类为中心、先污染后治 理等理念,[5] 凸显生态安全法益地位,使之成为 生态犯罪定罪、量刑等重要依据,从而更好贯彻 可持续发展战略。[6]

  ( 二 ) 确立生态犯罪独特地位

  我国《刑法 》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行为单列出来,放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已是很大进 步。而生态犯罪侵犯生态安全法益,不仅仅侵犯了 包括保护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社会管理秩序, 还包括生态安全。而目前《刑法 》中规定的破坏 环境资源保护的行为未能包含完整的生态犯罪行 为,原有的环境资源犯罪分布零乱,难以肃清体 系。因此,学界主要提出了三种解决方案,一是通 过特别立法将生态犯罪各罪名罗列完整,形成科 学体系并规范相关刑事法;二是以俄罗斯相关法 为参照,在我国《刑法 》中增设危害生态安全罪 作为一章,突出对于危害生态安全行为的惩处;三 是以日本相关法为参照,制定生态刑事单行法。 这些方案各有特色、利弊。[7] 对于如何对生态犯 罪所包括的具体犯罪行为进行分类,分类原则、 依据、排序,生态犯罪与《刑法 》分则原有的环 境资源保护犯罪如何协调,外国有关模式是否能 适用于我国等一系列问题,还需进一步解决。在 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转基因生物体环 境释放、外来物种入侵、微生物环境安全等领域 中,对生态安全法益构成威胁或造成严重损害的 行为,都需进一步探讨其刑事规制。

  ( 三 ) 统筹设立生态犯罪罪名

  传统环境资源犯罪罪名未能涵盖完全生态犯 罪的罪名。因此,需与环境资源已有罪名做好统 筹协调,避免重复、交叉,同时根据我国国情的实 际需要新设生态犯罪罪名,以便为生态犯罪行为 人承担刑事责任奠定基础。在对生态犯罪罪名的 罪状进行描述时,也应避免采用空白罪状而导致 犯罪构成难以确定或司法难以适用的情形。[3] 新 设的罪名有:非法引入有害外来物种罪,破坏湿地 罪,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脆 弱区犯罪等。为了让各种罪名更有条理性,可借 鉴其他国家经验对生态犯罪进行大致分类,从入 罪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考察出发,立法上可以将个 别破坏生态的行为犯罪化。[8] 有的学者将现有的环 境犯罪进行了分类,其中包括危害生态平衡型环境 犯罪一类,归纳出了其概念、构成特征、种类, 主要包括破坏水产资源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及 其制品罪、破坏野生植物资源及其制品罪三类。[9]

  ( 四 ) 丰富生态犯罪形态

  为了更科学地进行刑罚裁量,避免某些传统 环境犯罪以结果犯论处等带来的弊端,同时结合 生态犯罪的特点、罪名、犯罪构成要件等,进一步丰富生态犯罪形态,形成严密刑事法网,以更好 定罪、量刑,以及震慑犯罪分子,减少生态犯罪发 生概率。因此需根据各种生态犯罪具体罪名斟酌 相应的犯罪形态,将情节、行为、危险犯、结果犯 等协调好。对于生态犯罪构建危险犯很有必要, 体现了事前预防的理念。

  ( 五 ) 优化生态犯罪刑罚体系

  除遵循刑事法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循的原则 有:惩教相结合、标本兼治、现实与超前相统一、 多元处罚、区别对待、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环境 相协调,[10] 同时 ,也要做好刑罚协调配置。

  第一,提高罚金刑数额。由于生态犯罪的危害 性不仅局限于当下,更多体现在对未来生态系统的 破坏,因此,罚金刑数额还需根据长远的损失、 犯罪者可能获取的利益、主观状态等进行规范, 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维护司法公正,更有 力地制裁贪利型的生态犯罪。[5] 罚金刑可独立适 用,也可以附加主刑适用。目前很多国家将罚金 上升为主刑,对于我国而言,能否也进行效仿值 得继续探讨。[10] 同时,对于罚金应采取普通、比 例、无限额、 日额罚中哪种形式,也可进一步 研究。

  第二,丰富资格刑。针对生态犯罪中主体是单 位的情形,可借鉴国外生态犯罪规定,对单位适 用资格刑,以限制或禁止其从事特定职业活动、 相关业务 ,剥夺职业资格 ,解散法人等。

  第三,设置幅度相称的自由刑,形成管制、拘 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合理梯度。增设有期徒 刑,对于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可考虑综合适用自由刑与罚金刑,以起到刑罚震慑作用,同时也 能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第四,适当适用生命刑。虽然很多生态犯罪属 于贪利型犯罪,如适用生命刑则有失人道,但生 态犯罪非常严重地危害人的生命安全,甚至导致 整个生态系统遭受迫害,这时足以运用生命刑进 行规制,但应严格限制适用条件。

  第五,探索非刑罚措施。通过强制犯罪者实 施特定行为:如,让犯罪者对自身的生态犯罪导致 的未来恶果进行买单。对因滥伐树木导致生态安全 严重受破坏的犯罪分子,要求其补种有关数量树种 以恢复生态环境。[11] 非刑罚措施还包括:限制特 定行为,销毁、禁止使用危害生态环境的设备、设 施,公开忏悔,勒令解散组织等。

  ( 六 ) 与其他方式方法形成合力,加强国内外 交流合作

  做好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协调。[12] 处理好刑事法与诉讼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 民族习惯法、国际生态环境法、战争法的关系,做 好无缝对接,避免出现重复、冲突、空白。[13] 增强 国内外刑事司法合作,探讨生态犯罪国际刑事责 任的国内化方法,以应对跨国生态犯罪。建立并 完善一系列保护机制:生态安全报告和信息共享 制、跨界野生动物迁徙法律保护制、区域生态评 价制、森林保护预警制、跨界自然保护区域制、跨 界生物安全预防合作制等,为区域经济合作提供 可靠生态安全法律保障。[14]

  参考文献

  [1] 广东省危害生态环境职务犯罪实证研究课题组.广东省危害生态环境职务犯罪实证研究[J].中国检 察官,2017(15):49-52.

  [2] 马玲.广州市花都区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职务犯罪调查报告[J].法制与社会,2013(25):78.81.

  [3] 李文杰.以“生态法益”为中心的环境犯罪立法完善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5.

  [4] 李剑,蔺学文.危害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成因及惩防之策[J].人民检察,2013(10):31-34.

  [5] 李红伟.生态刑法刍议[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2014.

  [6] 张东利.生态刑法的价值理念研究[D].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2005.

  [7] 周婧.生态保护刑事法律制度的缺憾与改进[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07.

  [8] 郭理蓉.我国生态犯罪的刑事政策与刑法完善[J].刑法论丛,2016.45(1):28-58.

  [9] 李希慧,董文辉,李冠煜.环境犯罪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282-350.

  [10] 张波.生态犯罪的刑罚问题研究[D].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2005.

  [11] 曾罡吉.生态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研究[D].株洲:湖南工业大学,2017.

  [12] 马倍战.环境犯罪案件实务指南[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43-65.

  [13] 王树义.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法治——生态安全及其立法问题专题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7:186-188.

  [14] 邵艳艳.中俄环境刑事立法比较研究[D].乌鲁木齐:新疆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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