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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对于学生的培养主要在理论方面,对于学生的法律实践培养相 对欠缺,以至于学生经过本科毕业以后难以达到法律职业所需要的专业应用能力。本文从应用型 人才培养出发, 探讨对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应用型人才转化。
关键词: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教学模式
2018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 重要讲话为高校人才培养指明了方向,他明确指 出要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提升教育服务社会的能 力,着重培养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为 适应国家发展规划需要,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体系,高校应着力推进法学人才培养模式转 变,培养国家社会所需、法治建设所要的应用型 法学人才。
一、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必要性
有调查数据显示截至 2013 年,中国普通本科 高等学校毕业生中,有高达 60% 的毕业学生在学 校所接受的本科教育为学术型人才教育,而仅有 40% 的毕业生被培养成为一般的应用型人才。因 此在 2014 年 6 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 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该决定指出要引导一批普通 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转型。目 前,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已经是高校法学教育改 革的必然选择,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的关键在于 转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为有效培养社会所需要 的高素质应用型法学人才提供保障。
二、我国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现状
我国法学教育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 了一套具有我国特色又兼采西方法学人才培养机 制的独特人才培养模式,但是由于传统教育思维 的限制、法学教育层次参差不齐、创新人才培养 模式不足等问题,致使我国现行的法学人才培养 模式已经不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基本矛盾。目前 我国普通高校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主要有高校法 学教育与社会需要不匹配、高质量应用型人才缺 口大、应用型人才培养力度不够等问题。
( 一 ) 高校法学教育与社会需要不匹配
我国的法学教育延续了传统教育模式的经 典课堂式教学模式,以老师讲授为主,学生“被 动 ”接受教育。在课堂式教学过程中,老师们以 课本的学理知识为基础,强调对于理论知识的学 习,并且人才考核机制也局限于期末考试的一纸试 卷,无论是人才培养机制还是人才评价机制,都 难以让学生进行应用型实践练习。并且在本科教 学阶段学生往往会接触不同种类的冲突学说,以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为例,课堂上老师主要讲授传 统的“ 四要件犯罪构成 ”说,而在国家统一法律 职业资格考试 ( 以下简称“法考 ”) 中又采取“阶 层论 ”,但是在实务中又还是以“ 四要件 ”为主, 学生在理论学习中难以得到一个统一标准,而且 法考的观点却不是实务中能用的。我国法学教育 与司法实践长期脱节的问题,严重阻碍了法学教 育发展。[1] 从另一方面来说,社会问题的复杂多 样也必然导致法律实务中的问题是纷繁不一的, 学生在学校只接受了理论学习,没有专业技能的 学习,也就难以胜任专业性要求高的法律实务 工作。
( 二 ) 高质量应用型人才缺口大
应用型人才有效供给不足。[2] 目前我国的法 学教育因办学层次高低不同,培养的法学应用型 人才质量也不同,普通本科高校毕业的学生在法 律实务中往往比不过重点法学院校的学生,并且 普通院校的毕业的学生更像是接受的法学普及教 育,只掌握了基本的法学知识,在某种意义上并 不能称为应用型人才,这也是为什么近年来法学 专业就业率持续走低的重要原因。但是,纵观市 场需求来说,对于一流院校特别是知名法学院校的法学硕士、法学博士,不少律师事务所、高校、 企业还是思贤如渴。归根结底,还是现阶段法学 教育培养的法律人才无法达到市场需求的标准, 处于“低端产能过剩,高端有效供给不足 ”的尴 尬局面。
复合型法学应用人才缺口更大。一方面,我 国改革开放已经经过四十余年,我国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也不断深入发展,经济社会比以往更加繁 荣;另一方面,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向纵深推进,法 律与经济、社会等领域的融合更加密切。为有效 解决跨专业领域的纠纷,复合型法律实务人才更 加为社会所需要。据有关数据显示,涉外领域、房 地产领域、金融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的复合型法 律人才需求缺口巨大。
( 三 ) 应用型人才培养力度不够
著名法学家霍姆斯 曾说“法律 的生命在于 经验 ”, 而经验更多是来源于实践。对于培养应 用型法学人才来说,必须强化对学生的法律实务 技能培养。但是,就我国目前的法学人才培养模 式来说,仍是以理论型人才培养为主,尚未完成 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转变。在高质量应用型人才培 养中,特别是法律硕士 (专业型硕士) 的培养, 与法学硕士 (学术型硕士) 培养并未有太大的区 别,虽然法律硕士是专业型硕士,但是在培养过 程中还是更重视理论的灌输学习,缺乏相应的法 律实务能力训练。
三、我国法学应用型人才不足的成因
( 一 ) 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缺陷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存在重视法学基础 理论教学,忽视法律实务应用实践训练的先天性 缺陷。因此高校在制定法学人才培养计划时并未 就实务课程、实践训练等纳入其中,或者并未起 到足够重视。所以这使得学生无论是在本科学习 阶段还是研究生学习阶段,都难以在学校教育过 程中获得系统的、有针对性的法律实务实践的机 会,很大一部分法学本科学生的第一次法律实务 训练往往就是在毕业时学校要求学生完成毕业实 习。但是毕业实习也存在很多问题:1.学生具有 畏难情绪。学生未经过先期训练,对基本的法律 实务不熟悉,初次接触社会专业工作,学生缺乏 足够信心,部分学生惧怕实习,所以通常不实习 或假实习;2.实习时间短。本科毕业生实习时间 要求通常在 3 个月至 6 个月,较短的实习时间学 生难以获得足够的实践经验。以民事诉讼程序为 例,在实务中一个案件从立案到一审判决通常也 需要 6 个月,因此实习时间少于 6 个月的学生连 普通案件审理流程都无法完全熟悉;3.学生自主 实习缺乏必要监管。学生自主实习通常由学生自 己或家里通过关系安排单位实习,这使得学生实 习脱离了学校的考核,学生实习中的实际情况难 以为学校所知悉,学校也难以进行监督,所以实践训练效果并不理想。
( 二 ) 人才培养定位不清晰
由于全国开设有法学专业的院校数量庞大, 但是大多数学校并没有清晰认识到自己要培养什 么样的学生。因此这也导致了在本科阶段学生泛 泛而学,虽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要求完成了系 列法学核心课程的学习,但是并未精细化对某一 具体方向深入学习,以至于最终培养出来的学生 也能力平平,难以成为社会所需要的高素质应用 型人才。
( 三 ) 应用型法学教育模式普及程度不够 1.传统模式的固化
虽然案例式教学、“ 法律诊所 ”等较为先进 的法学实务应用实践教学模式早已传入我国,但 是由于我国重理论、轻实践的传统模式固化,案 例式教学等在学习过程中多是“有形无神”, 虽然 老师在讲课的过程中会辅之以经典案例介绍,并 会有一定提问,但是由于学生是在“被动 ”迫使 自己回应,因其参与积极性不高,大多数时候老 师也只能自问自答,案例式教学也就难以发挥出 有效作用了。“ 法律诊所 ”模式在中国人民大学法 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一流法学专业院校已经是有所实施,但是更多的普通院校 并未采取此种模式 ,仍然采用传统教学方法。
2.应用型人才培养的专业教师不足
由于固守法学教育的传统模式,学校在办学 中也并未重视对学生的法律实务实践应用能力进 行培养,因此学校内的教师主要还是以“理论型 ” 教师为主导,“ 实务型 ”教师的数量特别有限,尤 其是在办学水平不高的学校,“ 理论型 ”教师师 资配比尚且不足,也就更难以聘请专业的“实务 型 ”教师了。
3.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构建不充分
对于应用型学生的培养,需要以法律实务训 练为基础。需要把一名学生培养成为合格的应用 型人才,势必会需要大量的法律实务联系,学生 个人能接触到的实践机会是有限的,但是学校可 以充分利用“校地合作 ”“校企合作 ”的模式, 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等签订联合培 养协议,建立校外实训基地,进行学生的联合培 养。显然在这一方面,学校并未构建起充分的应 用型人才培养模式,还停留在单一的学校独立培 养模式上。
4.新型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经费不足
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中,无论是聘请专业的 “实务型 ”教师,还是开设“法律诊所 ”进行实务 训练,都需要学校给予足够的重视和经费的支持。 但就目前的“法律诊所”教学经费情况来看,多 数学校仅仅认为这是一门普通课程,并未给予足够 的经费支持 [3] 。经费不足造成专业应用型教师聘 用不足,上课经费有限,学生进行实务实践训练所需经费也无法保证,这些让这类应用型人才培 养课程效果大打折扣。
四 、对我国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 建议
法学教育服务社会的最主要任务就是为社会 培养所需的合格的职业法律人才。目前我国经济 发展已由高速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社会所 需要的法学人才也转为了高质量应用型人才,为 培养出合格的高质量应用型人才,笔者吸收国内 外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优秀经验,提出如 下改革建议:
( 一 ) 突出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
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建设应用型本科已经是 高校发展转型的必然趋势,新时代的法学人才培 养必须顺应发展潮流,培养社会所需要的高质量 应用型人才。学校必须突出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 重视对应用型学科的转型和相关体制机制的构 建 ,以及保证应用型培养模式的经费充足。
( 二 ) 教学方式改革
1.应用型课程体系设置
一方面学校可以引入完整的“案例式教学”“法 律诊所”等西式应用型人才培养课程,增设律师实 务、审判实务、商事实务等实务实训课程,构建分 模块 (主要是指民事实务、商事实务、刑事实务、 劳动实务等 ) 的专业方向实务精细化应用型课程 体系构建。
另一方面学校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时候可 以让不同的法律实务主体参与联合制定。[4] 以学 校的理论教学为基础,吸收不同主体间普遍需要 的实践练习方案,或者分不同的职业倾向训练, 让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或职业规划选择某一 方面进行针对性实务培训,变更单一的理论教学 模式为“ 理论 + 实务 ”的应用型教学模式。
2.建立校企合作联合培养模式
学校可以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 业等建立人才联合培养关系,为学生搭建实务训 练平台。根据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联合具体的 法律实务主体对学生进行实务训练。不同的法律 实务主体知道自己需要什么样的应用型人才,在 学生实训锻炼中就会有针对性地进行培养,学生 也能因此接受到专业的、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实 务培养,从而达到培养合格应用型人才的要求。
( 三 )“ 实务型 ”师资建设
法学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虽然学 生通过理论学习可以掌握一定解决问题的能力, 但是理论与实践的差距仅靠学生自己的练习是完 全不够的。为了培养合格的法学应用型人才,在 实践训练过程中,应当有专业的“实务型 ”老师 进行指导。“ 实务型 ”教师应当来自不同的法律专 业职业,同时需具备丰富的职业实务经验,如专 职律师、法官、检察官、企业法务等。
( 四 ) 筹措资金,保证培养效果
为保证应用型培养模式能有效开展,应当多 渠道筹措资金,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一是建立 校企联合培养模式,依托企业所具有的天然实务 实训资源,缓解学校自身培养资金不足;二是申 请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支持,对于转型应用型本 科建设,国家已经出台相关鼓励性政策和优惠条 件;三是采取市场化融资办法,建立生产化实训 基地。
( 五 ) 延长实训时间,达到实训目的
针对目前存在的学生仅在毕业时完成 3 至 6 个 月的毕业实习的单一实训问题,学校可以从两个不 同的途径进行改革:一是压缩理论学习时间,增加 实习时间占比,形成“3 年理论教学 + 1 年实习 ” 的模式。学校可以从精简课程设置、优化学期间 教学安排等方面着手;二是将实务训练贯穿教学 全过程。学校可以通过合理增设实训课程、安排 假期专业见习等多方面、成体系布置实训计划, 使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辅相成、互为表里,让 学生在理论中学习知识 ,在实践中掌握知识。
( 六 ) 构建合理的应用型人才评价机制
传统的试卷化评价机制已经难以适应法学应用 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对于应用型人才培养来说, 应该区别于传统评价机制注重学生获取知识的数 量,更加注重学生获取知识的质量,突出对学生的 过程性考核,除了传统的知识量还应包括学生的 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和其他综合能力等 [5] ,变单 一的结果评价机制为多元的培养全过程评价机制。
五 、结语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 建设高水平应用型大学是适应我国经济进入高质 量发展阶段的客观要求。因此,我国高校的法学 教育应进行转型升级,以完成建设高水平应用型 大学和培养高素质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的任务。 在系统推动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过程中,要注意 发展的质量和内涵,力争将学生培养为满足社会 不同层次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参考文献
[1] 廖旺荣.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J].教育与职业,2013(23):111-112.
[2] 唐全民.供给侧改革视角下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探索—— 以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为例[J].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21.38(3):124-128.
[3] 王莉.法律诊所与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J].丝路视野,2020(9):68-69.
[4] 夏金莱.多元协同培养:高校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初探[J].法治社会,2017(3):65-73.
[5] 季连帅.新时代特色应用型本科高校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实践与研究[J].哈尔滨学院学报,2020.41 (4):11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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