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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查找不到的法定继承途径论文

发布时间:2023-10-25 14:21:04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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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民法典 》规定,父母、配偶、子女为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而现实中又存在父 母查找不到的情况,部分继承人的缺失可能对于需要办理手续的法定继承带来麻烦。父母查找不 到不等于父母失踪或死亡, 目前法律也没有继承人查找不到可以公示催告的规定。为维护其他遗 产利益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遗产的效用,继承办理时可以采取合理推定的方式将查找不到的 父母排除在继承人范围之外,或者类推适用法律关于被宣告失踪人和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处理规 定来确定遗产的归属。

  一、父母查找不到的法定继承困境

  之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已废止 ) 和现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以下简 称《 民法典 》), 都将父母与配偶、子女一起列为 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一制度充分体现 了现代民法的人文关怀精神 ,有利于弥补社会养 老制度的不足。[1] 法定继承中 ,被继承人的父母 无论是生存还是失踪 、死亡 ,都应当成为查明的 对象 。然而 ,现实生活中父母查找不到的情况又 确实存在 ,有些人从小就不知道父母情况 ,也没 有被收养 ,虽被称为孤儿 ,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 “孤儿 ”。① 父母查找不到的“孤儿 ”死亡后 ,如 生前无遗嘱亦无遗赠扶养协议,其遗产应由其继 承人按照法律的规定继承 ,由于父母不明 ,继承 可能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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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 查找不到的父母是否可以排除在继承人 之外

  父母作为法定继承人不继承遗产 ,除非有这 么几种情况:第一,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是指 继承权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前,享有作出 放弃自己的继承地位和应继份额的意思表示的权 利。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 理前 ,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 ,视为接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继承编的解释 ( 一 )》 第三十三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父母查找 不到,父母不可能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已知继承人 表示放弃继承,所以放弃继承权不成立。第二 , 丧失继承权。狭义的继承权丧失是指依照法律规 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继承人被依法剥夺继承资 格 ,丧失继承人地位的制度。继承权丧失属于民 事制裁 ,而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不得随意 剥夺。父母查找不到,说明父母与子女同处时间 很短,根本没有办法证明父母的存在是导致继承 权丧失的五项行为。② 第三,先于子女死亡。继承 权附属于权利主体 ,父母先于子女死亡,作为权 利主体的人不存在,其所享有的继承权也随之消 灭。父母查找不到并不等于父母死亡,更不等于 先于子女死亡,父母的继承权是否灭失无法确定。

  ( 二 ) 查找不到的父母是否可以不分得遗产

  我国民法规定有养老育幼 、权利义务一致的 原则 ,并要求民事主体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根据 《 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 抚养 、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第四款:“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 , 不尽扶养义务的 ,分配遗产时 ,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查找不到的父母可能没有尽到抚养子女的义 务 ,但责任不一定归于父母 ,就证据而言 ,无法 证实父母有能力和条件而不愿意抚养。最高人民 法院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 编理解与适用 》一书中明确:“ 如果父母确因经 济能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 (例如因犯罪被监禁 ) 未能履行抚养义务 ,子女成年后主张免除赡养义 务的,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如非主观因素 未尽抚养义务 ,父母仍享有对子女遗产的继承权 并分得遗产。

  ( 三 ) 查找不到父母的是否可以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 , 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 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 ,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 , 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法律制 度。根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 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归国家所有 ,用于公益 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 ,归所 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司法实践中,无人继承 的遗产,一般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 以下简称《 民事诉讼法 》)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的特别程序来处理。父母查找不到所继承的遗产 为有人继承的遗产 ,只是部分继承人缺失 ,目前 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没有部分继承人缺失可以公示 催告的规定 ,所以 ,对查找不到的父母进行公示 催告缺乏法律依据。

  ( 四 ) 查找不到的父母是否可以被申请宣告失 踪或死亡

  自然人因失踪或死亡而查找不到 ,利益相关 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判决生 效后失踪人的应继份由财产代管人代管 ,被宣告 死亡的人的应继份转由其继承人继承。根据《 民 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 ,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或 死亡,需要有失踪或死亡的事实和公安机关或者 其他有关机关的书面证明。没有基本身份信息 , 没有失踪或死亡的事实 ,申请宣告查找不到的父 母失踪或死亡成为不可能。

  二、父母查找不到对法定继承的影响

  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父母查找不到 ,影响 的不仅是民事主体的财产权益 ,而且还包括遗产 的物之效用及财产的处分。

  ( 一 ) 已知继承人的继承权可能无法实现

  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的 权利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继承权 。自然 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为其遗产 ,得由其继承 人依法继承 ,继承权为绝对权 ,不得非法剥夺或 限制 ,任何人不得侵犯。被继承人的父母查找不 到,继承人范围无法确定,继承可能无法完成 ,已知继承人可能无法顺利取得其应得的遗产。

  ( 二 ) 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益可能受 到损害

  债权人的给付请求需要相对人的给付行为才 能实现 ,利害关系人的遗产利益需在遗产分配时 得以主张。被继承人的父母查找不到 ,部分继承 人处于未知状态,其继承遗产的权利又不能随意 排除 ,那么遗产权利人可能就无法确定 ,遗产也 可能无法分割 ,债权人不知道向谁主张债权 ,利 害关系人也不清楚如何才能分得遗产。

  ( 三 ) 遗产的价值可能无法体现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 包括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和财产权利。遗产具有 价值属性 ,可以通过交换来体现。被继承人的父 母查找不到 ,继承手续可能无法进行下去 ,遗产 不转变为继承人的财产 ,就无法进入市场进行交 换 ,不通过市场交换 ,遗产的价值就无法得到体 现,而且 ,随着时间的推移,遗产有减值甚至灭失 的可能。

  ( 四 ) 共有人的财产处分权可能受到限制

  遗产在 共有财产 之中的 ,按照遗 产认定原则 ,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共有人 从共有财产中分出自己的财产后 ,不一定就可以 处分该财产 ,有些财产需要共同处分才行。被继 承人的父母查找不到 ,遗产的归属一时难以确 定 ,共有人也就不知道和谁来共同处分财产。

  三、父母查找不到的法定继承途径

  父母查找不到虽然给遗产法定继承的办理造 成了一定的困难,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并非没 有解决的方法 ,笔者认为 ,至少可以从以下两方 面来处理:

  ( 一 ) 合理推定查找不到的父母先于被继承人 死亡

  所谓合理推定 ,是指按照事物的一般规律 , 从已知的某一事实推断未知的另一事实存在。合 理推定运用在父母查找不到的法定继承中 ,就是 根据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年龄来推断其父母是否先 于其死亡,从而排除其父母所享有的继承权。死 亡是每个人的必然归宿 ,死亡因人而异 ,有的死 于年轻,有的死于年老。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人均 寿命 ,1949 年不足 35 岁 ,1957 年 57 岁 ,1981 年 68 岁 ,2018 年 77 岁 ,2019 年 77.3 岁 。据报道,目前,我国人均预期寿命提高到 77.93 岁,主要健 康指标居于中高收入国家前列。如果一个人死于 一定的高龄,从常理来说 ,其父母大概率先于其 死亡。参考我国目前人均预期寿命 ,推定父母先 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年龄可以设定为 70 周岁,理由 是:第一,在我国两代人的年龄差是在 25 ~ 30 年之间,被继承人死亡时满 70 周岁,推算其父母的 年龄在 95 岁至 100 岁之上,远超 1949 年以来我国 人均预期寿命,推定符合生命规律;第二,被继承 人死亡时满 70 周岁,其父母仍然查找不到,说明 与父 、母家族的联系已经彻底断绝 ,父母找到的 概率可以确定为零;第三 ,即使推断与事实发生偏 差,被继承人死亡时满 70 周岁,其父母已没有查 找的必要 ,站在法律价值角度上看 ,客观真实只 是一种愿望 ,法律真实才具有现实意义。

  ( 二 ) 类推适用法律关于被宣告失踪人和被宣 告死亡人的财产处理规定

  类推适用又叫类比推理 ,是指在法律没有明 确的文字规定的情况下 ,比照相应的法律规定进 行处理的推理。[2] 民法的类推适用 ,是指个案没 有可直接作为依据的法律条文的时候,选择民法 的有关原则和最相近类似的规定,作出推理并予 以适用的工作 。民法类推适用存在的原因在于法 律的漏洞和不完善 。同时 ,社会生活的生动性和 变化性与制度法的相对稳定性之间的矛盾也是一 个原因。父母查找不到所继承的遗产不属于“无 人继承的遗产 ”,而现行的继承法律制度又没有 关于部分继承人缺失的适用规范 ,因此 ,在无法 合理推定的情况下 ,可以选择“最相近类似的规 定 ”来适用。

  父母查找不到,无外乎失踪或死亡两种情况, 虽然无法直接通过法律途径来宣告其失踪或死 亡 ,但遗产继承时可以类推适用法律关于被宣告 失踪人和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处理规定。根据《民 法典》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 、成年 子女 、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 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失踪人重新出现 ,有权 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 情况。”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 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 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 ,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父母查找不到的法定继承有以下几种可能 : 第一,失踪。父母查找不到,父母的其他近亲属同 样也查找不到 ,而父母与已知继承人在遗产继承 上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其应继承的份额只能由已 知继承人代管 ,待其出现时按照法律规定将代管 的遗产份额返还或补偿。第二 ,先于被继承人死 亡。遗产由被继承人的已知继承人继承。第三,后 于被继承人死亡且无转继承人 ,遗产由被继承人 的已知继承人继承。第四,后于被继承人死亡并有 转继承人。遗产由已知继承人和转继承人共同继 承 。由于转继承人也无法确定,其应继承的份额只 能由已知继承人代管,待其出现时由已知继承人 按照法律规定将代管的遗产份额返还或补偿。

  综上所述 ,查找不到的父母不管是失踪还是 死亡 ,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还是后于被继承人死 亡 ,被继承人的遗产只能由已知继承人来继承或 代管。实践中,可以在遗产实际继承人作出返还或 补偿承诺后,确定遗产归其所有 ,由其领取遗产 , 这样做有以下几方面的理由:第一,未知继承人不 能成为财产权利主体。遗产转化为财产,需要有权 利主体来承受。被继承人的父母查找不到 ,主体身 份不明确,其接受遗产的资格不确定 ,即便有转继 承人 ,转继承人无从知晓 ,同样没有办法接受遗 产。第二,保留了父母的遗产权益。确定遗产归实 际继承人所有 ,但实际继承人作出了返还或补偿 的承诺,父母的遗产权益仍存在。第三,父母的遗 产权益受损时可以得到救济 。人民法院在处理无 人继承的遗产时,并非一判而终,根据《 民事诉讼 法 》第二百条的规定 ,只要有继承人出现,在法律 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对遗产提出请求就可以重新 作出判决 ,哪怕是遗产已经被处分,继承人也有权 获得相应的补偿 ,同理,遗产归实际继承人所有 , 如果父母或其他未知继承人的遗产权益受损 ,其 出现后也可以依法得到救济 。第四 ,相关司法判 例支持代管遗产归代管人所有 。广东省广州市白 云区人民法院 (2013) 穗云法花民一初字第 460 号 《 民事判决书 》中认定:“ 原 、被告均确认曹某维 已经死亡 ,但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曹某维的法定 继承人身份情况 。曹某维应享有的遗产继承份额 由被告甄某代管 ,曹某维的法定继承人可在涉案 遗产分割后向被告甄某主张要求返还 。曹某维死 亡后 ,其遗产份额由甄某代管 ,即甄某享有遗产 份额的 10/ 162 (包括代管的遗产份额 9/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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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结束语

  父母查找不到的法定继承并非个案 ,以后或 许会出现更多 ,父母的情况不明以及法律规范的 不全面 ,给继承的办理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为保 障继承人和遗产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遗 产的有效利用,建议尽快完善部分继承人缺失的 制度设计 ,规范部分继承人缺失的继承程序。鉴 于目前父母查找不到的法定继承所出现的问题 , 有必要提醒当事人增强风险意识 ,利用现有法律 规则 ,对自己的合法财产尽早作出安排 ,消除将 来可能出现的继承隐患 ,毕竟明天和意外 ,不知 哪一个先来。

  参考文献

  [1] 罗云飞.父母法定继承顺序浅析[J].法制与社会 ,2017(16):262-264.
  [2] 李克林 ,张国林.略论民法的类推适用[EB/OL].(2003- 10- 16)[2022- 10-20].https://www.china court.org/article/detail/2003/ 10/id/863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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