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论文 - 至繁归于至简,Sci论文网。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论文 > 正文

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无效抗辩的引入论文

发布时间:2023-10-09 16:24:38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SCI论文(www.lunwensci.com)

  摘要: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专利侵权诉讼的数量越来越多,而专利无效抗辩制度 是目前专利侵权诉讼中常用的控辩依据。当前,将专利无效抗辩引入到专利侵权诉讼中,虽然有 了大量的案例事实,但是在控辩过程中引入的时候还需要遵循一定的法理。本文首先论述了在专 利侵权诉讼中引入专利无效抗辩可能出现的法理困境,接着剖析了引入专利无效抗辩的合理性, 随后论述了引入专利无效抗辩制度需要审查的事项,最后详细论述了如何将专利无效抗辩制度引 入到专利侵权诉讼中。进而提出有效应用专利无效抗辩制度来维护专利权主体的合法权益,构建 一个健康的知识产权秩序, 为我国专利关系的稳定运转奠定基础。

  目前知识产权纠纷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专利, 也因此专利侵权在知识产权类案件中的比例最 高,专利简而言之就是人们的脑力劳动成果,这 种成果偏重于技术方面,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 安全保障有着独有的作用。当前随着互联网技术 的不断发展和电子商务平台的日益升级,现有规 定中专利的范围问题及保护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现 代的科技发展现实,也因此专利侵权类案件种类 繁多、数量激增。面对专利侵权纠纷,辩方最为常 用的理由是专利无效抗辩,希望通过这一法律制 度的运用,免除侵权嫌疑人的法律责任,所以,加 强对专利无效抗辩制度的研究既有必要性,也有 紧迫性。

  一 、专利无效抗辩制度的概述

  专利无效抗辩指的是专利侵权人在被起诉答 辩过程中,向法院提出专利所有权人所提出的诉 讼请求中涉及的专利已经无效,所以对自己侵权 行为的起诉请求不成立 [1] 。所以,专利无效抗辩 的核心是“无效”, 在专利无效的情况下,也就不 存在侵犯所有权人的专利权。根据我国现有的相 关制度,专利无效抗辩的无效不是法院通过判决 来明确的,而是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来宣告。所以 专利无效抗辩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运用需要更长 的周期,需要增加流程,这在目前的司法界饱受 诟病。将专利无效诉讼运用到专利侵权案件中需 要涉及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需要不同种类的部 门采取完全不一样的案件审理程序,一旦处理不 当,还会涉及行政诉讼,带来新的争议点,所以需要采取更具针对性的举措,在用好专利无效抗辩 制度的同时,也能保证专利侵权案件可以得到快 速、公正的解决。
\

  我国于 20 世纪 80 年代实施专利制度以来, 在专利权有效性认定方面遵循的是司法权与行政 权职能分立原则: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诉讼时,遵 循专利权有效性推定原则,然后在专利权被推定 有效的前提下,去审理侵权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 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侵权 人可以提出专利无效抗辩,但是这一抗辩事由并 不是向法院提出的,也不是由法院审理的,而是 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并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审 查的,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专利无效,那么 法院直接宣判诉讼请求不成立,如果专利复审委 员会认定专利有效,那么法院按照专利有效的前 提去审理案件 [2] 。当然如果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 员会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因为行政诉讼法院只能对行政行为进行合 法性审查,无权直接裁定专利是否有效,还需要 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在这种情况 下,控辩双方只能通过其他理由来答辩该案件。 所以,专利无效抗辩应用于专利侵权案件会存在 一定的困难,这也是目前司法界最需要抓紧解决 的问题。

  二 、引入专利无效抗辩的合理性

  ( 一 ) 符合法治社会建设要求

  目前在法学界,对专利无效抗辩是否能应用 到专利侵权案件中,呈现出两种不同的观点,赞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引入专利无效抗辩的学者, 均坚持沿用日本相对主义的模式。首先,沿用日 本相对主义的观点,能够避免与专利二元分立体 制之间产生的问题,也就是任何的抗辩都可以采 用相对主义,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不能从根本 上去否定这项专利权是否存在,更不能以司法审 判代替行政审查;其次,通过专利无效抗辩制度的 引用,可以提高法院在审理这一类案件时候的效 率,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时候,不需要中 止审理程序,也不需要等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 查结果,而是可以跳过这一要件继续审理,节约 了时间 [3];再次,专利无效抗辩的申请审查和专利 侵权案件的审理可以同时进行,并不是说只有专 利无效抗辩申请审查结束之后法院才开始进行专 利侵权案件的审理,这显然不符合逻辑规律,在 专利侵权案件中,需要法院完成的工作有很多。 依据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审查结果仅仅是其中 的一项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可以加快处理 其他相关事务,保证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判断 之后,可以立即完成相关的司法程序。而且通过 一次申请,既可以解决专利权人的专利是否还继 续有效,还可以解决此专利侵权案件,既节约了 成本,又节约了时间;最后,单纯利用专利无效抗 辩制度会存在一定的逻辑问题。如果当事人对专 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认定不服,只能向法院提请 行政诉讼,这样就会导致真正的冲突双方不能在 行政诉讼中进行辩论。

  ( 二 ) 符合电子商务发展需求

  侵犯专利权案件绝大部分都与电子商务有关, 通过专利无效抗辩制度应用到电子商务领域 , 对于处理比较复杂的专利侵权案件非常重要。根据 《电子商务法》中的相关规定可知,对于第三方经营 者,也就是网络专利的提供者而言,如果其明知有 侵权行为正在发生,却没有进行阻止,就会承担 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及时对其进行阻止,但侵权 行为仍然发生,那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没有过 错,不需要承担责任。《电子商务法》在处理这一类 案件的时候,也积极应用专利无效抗辩制度,从实 际情况来看,一个电子商务平台上有着非常多的 网店,平台经营者对每个网店进行全面的管理是 不现实的,因此只能采取注册审核的方式,由客户 提供相关信息进行注册,平台经营者在审核过程中进行把控,对客户真实身份进行认证,只有通过了 注册审核的客户才可以经营网店。面对如此多的网 上商铺,会涉及非常多的专利权,在这种情况下 , 极容易发生专利权侵权案件,那么作为被告的电子 商务平台完全可以采用专利无效抗辩制度。主要原 因是电子商务平台涉及的专利权要么时间久远 , 要么涉案金额不大,或者是危害程度不高,在这种 情况下,电子商务平台用专利无效抗辩制度来答 辩,有利于快速处理这一类案件,维护电子商务市 场的稳定运行①。

  三 、专利无效抗辩的审查事由

  ( 一 ) 新颖性

  专利简而言之就是人们的脑力劳动成果,这 种成果偏重于技术方面,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 安全保障有着独有的作用。当前随着互联网技术 的不断发展和电子商务平台的日益升级,原先规 定的专利的范围问题及保护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现 代的科技发展现实,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4] 。例 如专利权保护的客体是否可以是软件,互联网的 开放性与专利的创新性之间是否存在着冲突,一 项网络技术成果如果符合专利的申请标准则可否 进行电子形式的申报。同时,互联网上侵犯专利 的案例非常多,很多互联网商家对于竞争对手的 专利商品进行简单的改装之后就开始销售的现象 频繁发生。

  ( 二 ) 创造性

  何谓创造性,主要指的是某一项技术同时符 合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这两个条件,也只有 某一项技术具有了创造性,才能具有保护的必要 和意义。我国也有专门的文件来规定创造性的标 准是什么,主要是通过三个步骤来明确技术的创 造性。第一步是梳理出最接近这一技术的现有技 术,第二步将梳理出的现有技术与这一技术进行 对比,比较其中相同点与不同点,第三步判断不同 点是不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是显而易见的,那就说 明了这一技术具有创造性。这一标准也是全世界 绝大部分国家决定某一项技术属于专利的具体判 断细则,但是我国在具体操作的时候,这一技术 不仅仅要具有显而易见的不同,同时还必须要有 正面的、积极的技术效果,也因此对技术的专利 性判断比较专业,法院难以直接审查出这一技术 具有创造性,也就无法准确判断专利是否有效 [5] 。

  ( 三 ) 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所谓说明书公开,主要指的是相关技术领域 的个体通过阅读说明书,不需要咨询和深入的思 考,就能对说明书中的技术标准有效理解。说明书 公开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尤其是要达到清楚、完 整地说明这一层级。如果说明书不能充分公开,那 么就会丧失新颖性这一要件。但是在理论学界, 还存在不同的观点,说明书公开标准应该要具有 合理的浮动,而不是“一刀切 ”,特别是要处理好 技术效果和撰写瑕疵之间的矛盾,也就是即使存 在撰写瑕疵,但是只要取得较好成效,都可以认 定为公开说明书。

  ( 四 ) 时代性

  何谓时代性,主要指的是这一技术具有时代 意义,对于时代的发展与进步具有积极的意义, 而不是对“老掉牙 ”技术的包装或者加工。对于 时代性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技术 的内容,相对于本领域的相关技术而言,这一技 术是一种进步,尤其是一些关键环节,是相关技 术所不具有的,体现了进步与发展;二是技术的时 间,时代性的外在体现就是时间很“新”, 无论是 技术的研究,还是文献的发表,或者是技术的应 用,历史都不是很长。通过时代性的判断,可以基 本确定这一技术属于比较新的行列。时代性是法 院审理相关案件的内容,也是专利复审委员会需 要重点审查的对象。

  四 、专利无效抗辩证据的采用

  我国法律诉讼都是讲证据的,专利权侵权案 件也不例外。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需要充分的证 据来对诉讼双方责任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 犯了他人的专利权、侵权所造成的后果等来进行 分析。但当前证据固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全 配适于专利权领域,尤其是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的 专利权侵权案件、专利权纠纷案件的相关规定需 要进一步完善。我国一般民事诉讼规则就是谁主 张谁举证,被侵权人要想证明被告的行为存在侵 权,就必须要对其证据进行固定,这也是开展民事 诉讼的前提,对于涉及专利权纠纷的交易而言,证 据主要包括交易记录、图片信息等,在诉讼过程中 司法部门要对其进行审查。如果出现了前文提到 过的管辖权异议,这时就会导致证据审查变得非 常复杂,法院在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的时候,就 会出现是否要审查当事人证据的困惑,这也是目 前专利侵权案件比较常见的一个问题。尤其是对 于专利无效抗辩的申请,更需要专利复审委员会 能对专利有效性的证据进行深入把控,这将关系着最终的案件判决结果,对于证据的审查应该在 立案和审判的过程中进行,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 院,或者是专利复审委员会都需要加强对证据收 集和审查的重视,尤其是网络上的侵权案件,更要 及时收集和处理证据。具体为在立案过程中,案件 受理法院首先需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 由此来判断原告起诉的案件是否成立,对于因为 证据不足而不能立案的情形,要按照规定通知原 告,并要求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补足证据。 对于审判过程中的证据审查,笔者认为最为重要 的一点是如果因为某些特殊理由而需要终止或者 中止案件审理的,那么法官应该及时停止对案件 的审查,并且将相关证据进行封存,主要原因是 专利权纠纷涉及的证据都比较“脆弱”, 尤其是一 些电子证据,更容易灭失或者破坏,所以必须采 取有效措施来保护证据,以此来保证法院审理工 作能够高效进行,不会因为证据的高难度审查而 影响了案件审理进程。
\

  综上所述,专利是一个国家发展的源源不断的 动力,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比较重视专利的发明,希 望通过不断创新的专利能创造更多的财富,也因此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越来越多。具体到我国国内, 侵犯专利权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正是在这样的背 景下,我国引入了专利无效抗辩制度,一方面是 为侵权人的抗辩提供制度的支撑,另一方面也能 尽快释放专利红利。在利用专利无效抗辩制度的 时候,还需要对该制度进行科学的处理、合理的 运用,以保证发挥出该制度的优势。尤其是要处 理好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的关系,提高两者的流 转效率。另一方面还要加强对专利无效抗辩的审 查,包括新颖性、时代性、创造性。在具体的适用 过程中,还需要充分借鉴先进国家的先进经验, 以提高专利无效抗辩制度对处理专利侵权案件的 作用。

  参考文献

  [1] 管荣齐.法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制度要素[J].学术论坛,2022.45(2):28-41.
  [2] 钱海玲,张军强.论侵权诉讼中专利无效抗辩制度的引入[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20(4): 53-60.
  [3] 李晓鸣.我国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J].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39(1): 149-159.
  [4] 闫宇晨.论我国法院判定专利权效力的界限——专利无效判断方式的原则与例外[J].知识产权,2020 (1):51-58.
  [5] 代江龙.试论专利侵权诉讼中无效判定的引入[J].人民司法,2015(17):98-102.
 
关注SCI论文创作发表,寻求SCI论文修改润色、SCI论文代发表等服务支撑,请锁定SCI论文网!

文章出自SCI论文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lunwensci.com/falvlunwen/64382.html

相关内容

发表评论

Sci论文网 - Sci论文发表 - Sci论文修改润色 - Sci论文期刊 - Sci论文代发
Copyright © Sci论文网 版权所有 | SCI论文网手机版 | 鄂ICP备2022005580号-2 | 网站地图xml | 百度地图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