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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论分析刑事执法司法领域主要矛盾关系变化论文

发布时间:2023-08-16 15:47:35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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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长期以来刑事执法司法领域反复治理的罪责刑不相适应、冤错案件、司法腐败问题仍然 存在,仅靠单一的司法组织、单一的规范调节机制,无法从根源上解决此类系统性问题。系统性 问题是系统内部各部分相互作用时产生的无法被各部分吸收处理的冲突,要从系统整体出发,分 层次调整控制系统内部各部分的功能,确保系统内部结构稳定有序,才能分解消化系统性冲突。 观察刑事执法司法系统运转中的主要冲突问题及产生原因,寻找激活系统整合功能的关键控制路 径, 有助于法治系统实现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提升人民安全感的目标。

  关键词:系统论,刑事执法司法,矛盾关系,二阶观察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高度重视,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来推进,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在此过程中,习近平法治思想应运而生。这一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深深植根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科学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全面依法治国系统有多个功能分化子系统,其中刑事执法司法系统本应赋予法治活的灵魂,发挥整合法 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系统的功能,但社会转型时期不断产生的刑事执法司法差异引发内部系统冲突,人民群众关心的部分系统性问题始终未彻底解决,刑事执法司法系统整合其他法治子系统功能发挥不明显。本文从社会系统论的二阶观察方法入手,聚焦一阶观察难以发现的盲点,寻找系统化解刑事执法司法矛盾的思路。

  一 、系统理论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系统观念

  系统科学为人们认识组织性、复杂性、非线性问题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系统思想的本质是哲学思想,其起源可追溯于中华传统哲学思想和 西方古希腊哲学思想。中华传统系统思想最早见于《周易》。《 周易》认为世界是一个由基本矛盾关系所构成的多层次系统整体、动态循环演化系统。西方传统系统思想最早见于古希腊研究宇宙体系论的哲学思想中,宇宙体系论哲学思想认为世界是在不断运动和循环变化的过程系统。[1] 近现代,马克思运用系统思想对社会系统科学解剖,把社会系统作为一个不断发展进化的有机体对象进行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系统观念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全面协同发展。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利用法律系统整合社会系统的功能,通过制定“ 长臂管辖 ”法律实现经济制裁,进而实现维持全球霸权的政治野 心,相比法律维持社会稳定的基础功能,更注重利用法律在国家政治权力扩张过程中的控制作用。[2] 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不同,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法治奉行良法善治,旨在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 法治化、合理化。习近平法治思想顺应时代要求 应运而生,根本立足点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为人民服务,保障党为人民谋福祉的各项主张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系统能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等重要系统实现有机耦合,确保全面依法治国系统内部的子系统能发挥高效协同效应,顺利实现系统均衡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美好法治图景。观察总结刑事执法司法系统演变的规律,以合理控制全面依法治国系统沿着预期轨道运行,全面依法治国系统恢复到稳定、有序的状态,同时更好地契合经济建设、政治 建设等其他系统的发展优化,发挥出更强劲的社会系统整合作用,推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整体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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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刑事执法司法实践中主要矛盾产生的原因分析

  刑事司法实践主要矛盾体现在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与不充分考虑人民立场的执法司法 理念方式之间的矛盾。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可归 结于以下三方面。

  ( 一 ) 没有准确把握人民群众推动司法进步的客观规律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之一是确保了人民群众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以人民为 中心,人民自觉尊重服从法律,法治才能发挥维 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作用,人民无视反对法律,则会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乱象。公众基于道德观念对案件司法结果进行评判,是行使人民群众作为国家治理主体的权利。法律有专业性,但终极合法性来源于民众认可,不能脱离生活常识常理常情。如果司法过程不考虑人民群众对案件公正与否的评价,不坚定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刑 事司法系统则会面临陷入无序混乱状态的风险。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主体, 通过实践活动创造历史,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大国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尊重人民群众推动法治进步的客观规律,恩格斯在论 证“ 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 ”观点时,在肯定了 “ 非常杰出人物 ”历史作用的基础上,指出历史变 迁的最终动力归结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愿望 和利益诉求。杰出的法律专家固然对推动法治进步有一定作用,但最终法治进步的动力还要归结 于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诉求,因此如果不 尊重人民群众创造大国法治文明的主体地位,刑事司法矛盾将会面临被激化的风险。

  ( 二 ) 没有准确把握应对社会环境变化的方式

       法治是推动中国彰显大国制度文明的内在要求,同时不是什么样的法治都能推动中国走向制 度文明大国,必须是良法善治。什么是良法善治, 这是一个动态的判断过程,在社会变迁时期,良 法善治应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系统活动的有效 性建立在对周边环境信息的及时获取与反馈,把刑事司法矛盾调处看作系统活动,公众对司法制 度的认知期待则是系统必须获取的周边环境信 息,调整刑事司法矛盾要适应公众对司法制度认 知期待的变化。矛盾的高发是社会变迁过程中明 显的表征,正如托克维尔对社会剧烈变迁的特征 概括,随着物质生活的繁荣发展,公众的精神却 显得更不稳定更惶惑不安,对国家制度文明程度 的不满在加剧,公众对司法制度认知期待的变化 是社会环境变化的重要映射。刑事司法是解决社 会冲突矛盾的一种重要“ 末端处理 ”方式,当刑 事司法处理矛盾的效果符合公众理性期待时,司 法文明程度就前进了一步,若未达到公众预期, 则会引起公众对国家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社会 变迁过程中,公众对刑事司法制度执行效果产生 了更高的理性期待,正视社会环境和公众认知变 化,确保涉法涉诉矛盾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实质性 解决,才能避免矛盾溢出司法系统,演化成不可 控的对抗冲突行为,避免严重情况下群体性事件 的高发频发。

  ( 三 ) 没有精准定位刑事执法司法改革目标

  习近平总书记在《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道路,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 》一文中提到,法治领域改革政治性、政策 性强,必须把握原则、坚守底线,决不能把改革变 成“ 对标 ”西方法治体系、“ 追捧 ”西方法治实 践。这一论断反映出系统观念的方法优势,系统 存续发展要依靠清晰的目标定位,找准目标才能 确保系统对资源要素进行科学规划,寻找实现目 标的最优路径。中国法治体系、刑事司法领域改 革必须扎根中国国情,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 国情、解决中国问题,不能照搬西方司法制度, 不能受西方错误思潮影响。近现代刑事制度文明 的一大体现在于注重保障人权,禁止严刑逼供酿 成冤错案件。人权思想最早被西方国家确立为制 度,但部分西方国家通过宣扬人权自由价值观 念,在全球政治秩序建构中占据主导话语权,压 制不同文明秩序国家的话语权,滥用刑事司法权 力谋取政治经济利益,利用“ 长臂管辖 ”侵犯其 他国家司法主权和第三国公民合法权益,隐藏道 德与正义缺失的陷阱。在刑事执法司法改革过程 中,需明确中国法治体系下的社会主义人权来源 于人民主权理论,重视保障人与人之间、民族之 间、文明之间的平等,明确刑事制度中的人权保 障内容更注重追求实质平等的效果,确保无罪的 人不受刑事追诉,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实现 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体现宽严 相济刑事处罚原则。

  三 、控制刑事执法司法系统主要矛盾变化的路径

  根据系统控制理论,通过控制引发系统突变参数的变化幅度,即可保证系统结构实现稳定的变化,消除系统突变过程伴随的不良影响。如果 把刑事执法司法领域主要矛盾的激化程度,看作引发全面依法治国系统发生突变的参数,在观察 总结矛盾变化规律之后,化解矛盾对立方面,调 动矛盾同一性,即可通过控制自变量参数的变化保证全面依法治国系统平稳运转。要控制刑事执 法司法系统主要矛盾这一参数变化,就要在各环 节运用二阶观察法这一系统论方法。

  ( 一 ) 二阶观察法律论证

  罪责刑不相适应是运用正义评判标准评价执 法司法结果得出的结论,作出罪责刑不相适应 决策的执法司法主体,通常认为其自身进行的法 律论证活动是有具体法律条文依据,是符合论证 基础逻辑的因果循环。持批判观点的法律专家学 者及其他群体又从各自专业知识体系出发,通过 法律论证得出不同的结论。两种不同的结论孰对 孰错该如何判断,就需要一种新的视角进行观察 分析,这种新的视角即是中华民族在数千年中华 传统文化演变下形成的公平正义价值观。要预防 罪责刑不相适应结果的发生,就需要运用二阶观 察法进行法律论证,即不仅要运用法律规则解决 客观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受到刑事处罚,还要反 思法律论证活动是否考虑到了中国国情、地区文 化、司法为民政策等多种影响个案正义实现的因 素,通过跳出法律论证本身的局限性,置身于法 治系统乃至社会系统之中观察法律论证活动是否 符合公平正义价值判断,确保执法司法决策所传 递的公平正义价值观能引领社会文明演进,实现 以正义评判法律论证的良性循环。

  ( 二 ) 二阶观察证据标准

  防范冤假错案,除了从规范层面约束公权力 严刑逼供,更要注重消除执法司法从业人员因不 全面的社会经验导致的主观误判,冤假错案产生 的原因之一是执法司法人员对于证明有罪的内心 确信标准相对较低,在论证重大命案法律责任时 仍以言词证据标准为重心,陷入以主观证明主观 的片面论证陷阱里。二阶观察证据标准,不仅要 运用已有证据标准建构证据链条,还要反视建构 证据链条的全过程是否会出现个案差异引起证据 标准欠缺的情况。每一件生效的疑罪从无或终审 改判案件,均是证据标准系统内部调整的诱因, 证据标准系统内的决策司法机关及时关注诱因 并通过构建调整证据标准作出反馈,达到动态修补证据标准系统漏洞的目的,这个过程就是通过 控制证据标准的完善程度预防冤假错案的具体演绎。

  ( 三 ) 二阶观察司法权力制约程序

  刑事司法权力运行过程中,权力制约与权力 腐败是此消彼长关系,为治理权力腐败问题,社会 系统下的政治子系统与法律子系统相互耦合创制 了权力制约程序。权力制约程序规范从应然层面约束权力腐败的产生,各环节权力制约程序全面 协调高效运转从实然层面预防权力腐败产生。二 阶观察司法权力制约程序,不仅要求观察权力制 约程序规范设计是否做到闭环管理,还要观察权 力制约程序运转过程能否做到每一环节不空转, 切实发挥监督效应。要控制刑事司法腐败增量, 关键在控制权力制约程序从启动到结束全程良性 循环运转,首先要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申请启动程 序的权利,尊重人民群众在推动国家治理能力提 升、社会文明进步的主体地位,保障人民群众对 权力制约程序运转情况的知情权;其次,刑事司 法组织也要各司其职相互耦合,解构剖析过去发 生的司法腐败案件暴露出的监督短板,定期督查 权力制约运转系统薄弱环节的抗腐败风险能力, 抵御系统性腐败风险问题发生。法律系统通过净 化执法司法环境、提升法律权威成效,为政治系 统获取公众信任,政治系统以高压态势长期治理 腐败问题形成威慑效应,为法律系统司法权力制约程序高效运行提供环境条件,二者持续良性互动,发挥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有机系统效能,彻 底根除权力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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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结语

  社会转型时期,法律要引导公众对新事物树立正确观念,规范构建新领域行为秩序,必要时以刑事执法司法强制教育方式遏制无序混乱“ 法外 之地 ”的滋生,但执法司法过程不能脱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影响的社会文 化意识环境,要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在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和解决法律滞后、推动刑事 执法司法改革两方面作出符合实际的判断,正如 习近平总书记对于法治领域改革特点的总结,改革要于法有据,但也不能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就不敢越“ 雷池 ”一步,那是无法推进改革的,正所谓 “ 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

  参考文献

  [1] 魏宏森.系统科学方法论导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2] 强世功.帝国的司法长臂:美国经济霸权的法律支撑[J].文化纵横,2019(8):8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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