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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猖狂,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秩序,引发了区域性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问题。本文阐述了非法集资的定义、形式特点及应对措施,有利于准确识别非法集资及有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同时提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一些建议,仅供参考。
关键词: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网格化防控体系;企业推送机制;线索举报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猖狂,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秩序,引发了区域性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问题。2021年2月10日,国务院发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同年5月1日起施行。该行政法规对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面临的机遇
《条例》的施行,为防范和处置日趋严重的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填补了非法集资行政处置的法律空白,解决了行政处置缺少法律依据和手段的问题,改变了以往对非法集资以“刑事”打击为主的局面,形成了行政当“前锋”,刑事做“后卫”的齐抓共管模式。《条例》明确指出国家对非法集资的原则是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内容包括建立健全组织机制、防范监测措施、行政处置手段、法律责任等,体现了预防为主、齐抓共管、联防联控、维护社会稳定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理念。一是明确定义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即非法性、利诱性、社会性,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调查认定提供了判断依据[1]。二是突出了防范为主的打击原则。《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监测预警、商事登记、互联网信息管理、广告信息管理、可疑资金监测、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等方面的防范措施,主要是针对非法集资处置难、追损难、涉众广、金额大,关口前移,重在事前防范,防患于未然。三是赋予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调查权与处置权。包括调查认定、调查措施、处置措施、移送等各个阶段,使执法部门在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法可依。
二、非法集资形式特点
(一)以合法公司的形式聚集在繁华地带
非法集资主要集中活跃在城市的中心城区,一类是以投资理财类公司的形式集中分布在市中心高端商务楼宇。这类公司大多有工商注册的合法身份且门面豪华,公司内均悬挂多种民间组织颁发的荣誉证书、牌匾或者利用名人效应,用以骗取群众对其背景实力的信任。实际上此类公司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没有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资格、虚假宣传、违法违规经营理财产品等情况,存在很大的非法集资风险。另一类以保健品店和社区超市的形式,主要分布在比较富裕的村改居社区。此类门店以低价吸引消费者入店消费,并以高额返利为由鼓励消费者拉人头办卡消费,办卡金额从几百到几千元不等。这类门店一般存续时间短,大多半年左右就关门,且前期许诺返利较大,没有真正的赢利点,纯粹靠发展新客户办卡来盈利,是一种典型的“庞氏骗局”。
(二)集资手段花样百出
一是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假债券投资、股权投资、购买上市公司股权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2]。二是以“养老”的旗号诱骗老年群体投资。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的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体投资[3]。三是假借私募基金名义非法集资。通过网络媒体、销售网点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挂羊头卖狗肉”。四是假借入股的名义非法集资。通过引诱老年人一次性高价购买保健品而成为该公司股东,并承诺定期高额返利。同时,诱导受骗人不断发展股东获取利益,将非法集资和“庞氏骗局”变成合法化。
(三)受害群体主要是老年人
非法集资案件的受害群体主要为老年人,究其原因是老年人普遍“有钱、有闲”。非法集资者抓住老年人时间充裕和容易被忽悠的特点,以及老年人子女不在身边,精神生活空虚的弱点。通过在车站、社区、小公园等人流密集地方向老年人赠送鸡蛋、脸盆等礼品的方式,让老年人留下联系方式。不定期组织老年人免费旅游、外地参观、采摘等,打着“养老”的旗号引诱老年人参加养老产业投资介绍会、保健品推销会等,对老年人进行轮番的密集授课洗脑,让老年人丧失判断能力、放松警惕,逐步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三、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主要对策
(一)健全组织机制
县级以上政府普遍成立了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为牵头部门,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等部门为成员的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金融风险化解预案和工作方案,建立“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快速反应”的长效管控机制。成员单位立足部门职责,遵循“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兵把口,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风险防控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辖领域内非法集资活动的排查和预警预测,切实做好前期的监测、预测和分析工作,对涉及本系统本行业的非法集资活动进行初步认定与查处,一旦出现风险,要积极做好信息上报并协助查处等相关处置工作,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建立网格化防控体系
建立“镇街为一级网格,居委会为二级网格,社区内部组织为三级网格”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充分发挥网格化和基层群众的作用[4],对存量投资理财类企业采用网格员监管的模式,属地责任明确,排查精准到位。通过网格管理体系收到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工商、公安等部门对涉及投资理财类问题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能清退集资款的及时清退,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及时管控非法集资行为,遏制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高发势头。
(三)建立企业推送机制
建立企业信息日推送机制,对本行政区内新注册企业进行全程跟踪管控。每天由行政审批局将新注册登记的企业信息推送至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该局再将信息及时推送至属地镇街,由他们发送到居委会和社区内部组织;由网格员密切关注,加强巡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工商、公安等部门进行现场检查[1],确保不新增加一家涉嫌非法集资企业,将各类金融风险消灭在萌芽期。
(四)加强企业监管工作
1.严把企业准入。严格把控投资、理财、咨询和服务类公司的准入。项目招引方面,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洽谈、对接的项目要深入了解、严格把关,对易发生非法集资行为的各类项目谨慎引进。审批登记方面,行政审批局要把住工商登记的第一道防线,对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等敏感字眼的公司不予登记。
2.加强风险监控。密切关注网络借贷、投资理财公司、民办教育机构、保健品销售以及养老机构等风险点,加强风险监控。并对已开展业务的机构进行专项治理整顿,建立部门监管系统信息共享机制,安排专人对该类公司进行监管。
3.联合现场检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的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问询相关人员及查阅有关的资料、财务账户等,对检查情况分析研判,根据需要后期约谈主要负责人。建立企业档案,形成“一企一册”。
(五)依法处置非法集资案件
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要求其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对于需要清退投资款的投资公司,督促其制定整改清退方案,提交清退名单,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向投资者落实退款情况,确保清退工作落实到位。对非法集资人及协助人进行行政处罚,并将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六)切实筑牢宣传阵地
1.依托电视台、电台、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积极开展立体宣传,通过设立专题、开辟专栏、系列报道、专家座谈等多种形式,进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解读,提高广大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充分利用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等各类新媒体放大宣传效果。
2.结合大走访活动,将打击非法集资宣传资料发放至镇街每家每户,做到全区域覆盖。组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走进城乡给居民进行宣传讲解,告知群众参与非法集资带来的严重后果。
3.在投融资理财等公司门口设置打击非法集资的广告牌,组织银行及地方金融组织等利用电子显示屏、悬挂横幅及易拉宝等方式进行风险提示,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
4.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方案,组织各职能部门及镇、街利用一切资源进行非法案集资宣传活动。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领域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实现非法集资宣传进企业、进学校、进医院、进社区。
(七)畅通线索举报渠道
进一步拓宽线索收集渠道,提高线索发现能力。一是要求各镇街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商务楼宇大堂、居民楼道、村居宣传栏等地公开非法集资线索举报电话[5];二是推送微信非法集资举报小程序、12337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线索举报平台等,要求各镇街通过公众号、宣传栏等方式广泛发动辖区网格员、志愿者、群众等安装使用,如遇相关问题或发现相关线索,及时通过上述渠道反映;三是修订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适当降低举报奖励门槛,积极扩大受奖覆盖面,采取现金、实物、宣传品等多种奖励方式,提高广大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及时发现掌握涉嫌非法集资问题线索,切实做到“打早打小”。
四、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跨区域非法集资风险处置难
犯罪分子往往通过在异地大量设置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等方式实施犯罪,总公司和集资行为实施地分属多地,分支机构所在地成为此类公司的“吸血端”[6]。分支机构不设财务账目,非法集资款项当场汇入异地总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调查监管取证难度较大。总公司所在地往往因非法集资行为无法定性,导致分公司所在地无法采取司法手段。若要等总公司立案,往往需要等待较长时间。并且,此类案件涉及人员多、取证工作量大、办案周期长,追赃挽损情况不理想。
(二)处置不当容易引发社会矛盾[2]
根据《条例》规定,国家相关部门虽然暂缓了对投资理财类机构的审批,但是出现了大量“挂羊头卖狗肉”的问题企业。对这些新增的问题企业及存量的涉嫌非法集资企业在尚未崩盘的情况下,处置不当很容易造成利益受损群体将矛头指向政府部门。
五、下一步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对跨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若该公司总部所在地收到外地报送的非法集资线索,应当组织调查认定工作,不能因为该公司在登记地未实施非法集资行为而相互推诿。非法集资行为实施地、资金归集地及集资参与人所在地要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登记地、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集资资产所在地以及集资参与人所在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建立规范化的情况通报、个案协调、政策研讨等渠道,做到“打早打小”,及时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二)加强行政监管,把好准入关口
做好行政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是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类案件发生的第一道关口。树立“准入”和“监管”并重的理念,加大对该类行业的准入关,守好预防犯罪的重要关口。同时,通过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媒体披露等多种渠道搜集信息,严厉打击各类虚假广告、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增强风险意识
一方面,对各类媒体平台严把审核关,禁止为各类投资理财类公司进行非法集资进行广告宣传或者发布信息;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做好舆论引导工作。通过主流媒体揭露非法集资的各种表现形式及危害性,提高群众对于非法集资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宣传国家处置非法集资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集资参与人损失自担。科普理财常识,净化投资环境,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
参考文献
[1]杨晓璐,孙高林.论防控非法集资中的“地方金融监管+公安经侦部门”模式创新[J].特区经济,2022(1):80-83.
[2]马晓麒.互联网背景下非法集资的防范和处置难点研究[J].西部金融,2021(3):45-48.
[3]王昌浩,魏麒郦.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侦查与防范对策[J].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22,24(4):24-32.
[4]黄世钊.非法集资监测预警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N].广西法治日报,2022-02-08(B4).
[5]孙凤玲,吴海玲.筑牢安全屏障防范非法集资[N].襄阳日报,2021-06-19(2).
[6]张新荣.关于破解非法集资行政处置难点的思考[J].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20(6):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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