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论文 - 至繁归于至简,Sci论文网。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论文 > 正文

侦查活动中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困境与出路论文

发布时间:2023-08-09 13:50:43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SCI论文(www.lunwensci.com)

  摘要:在侦查阶段中,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和相应诉讼权利一直是我们法治改革 关注的重点问题,其中笔者认为最核心的一点就是确保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辩护权,以此可 以确保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得到最大化的保护。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则是律师辩 护权中一项最基础的权利,是保证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重要一环。所以,想要全面保护在侦查 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就不得不探讨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鉴于此,深入地分析研究在刑事诉讼中 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相关内容、提高律师调查取证权在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是我们不可回避的 问题。只有当律师的相关权利得到完善后, 才能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

  一、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概念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有两种类 型:第一类是以国家机关为主体的调查取证权;第 二类是以律师为主体的调查取证权。前者是国家 公权力的组成部分,而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我国 法律赋予律师辩护权中的一项准备性权利。接下 来就只着重分析和阐述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一 ) 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含义与性质

  律师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核实案件的真实 内容,并调查、收集与本案相关的证据,以便为其 提供强有力的辩护,而律师的这种调查、收集证 据的权利就叫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1] 调查取证 权能够让辩护律师第一时间获取、收集到有利于 被告人的证据,从而确保被告人的正当合法的权 益。辩护律师开庭前防御准备活动之一就是调查 取证,这是辩护律师享有的必要权利,也是律师 顺利执业的基础。

  当辩护律师受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委托 时,辩护律师才可以使用调查取证权,用于调查、 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且受到相关法律条文的 约束。因此,可以看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一项源 于被告人的主体身份而存在的职务性权利。而公 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权则是一项公权 力,是国家机关为了查获犯罪分子而依法进行相 关措施的权利。通过对比,可以看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和国家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在性质上有明显的 差别,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是为了增加胜诉的可 能性,可以说是一种举证责任,并且这种举证责 任往往不具有强制性。

  ( 二 ) 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特点

  通过查看相关法律条文,可以分析出辩护律 师的调查取证权有如下特点:1.辩护律师的调查 取证权的实施并没有法律强制性;2.辩护律师在 收集证据时,往往是收集有利于委托人的证据, 具有片面性;3.辩护律师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 想要作为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法庭的调查审核, 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2]

  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在实施过程中的困境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 》已经明确赋予了辩 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但由于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 明确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调查取证权、相关 法律条文的内容也存在矛盾、了解相关刑事案件 的单位或个人配合取证的概率低、辩护律师在调 查取证时存在巨大的风险,导致辩护律师调查取 证的效率大打折扣。

  ( 一 ) 法律并未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有调 查取证权

  侦查机关最初为了查明真相而对案件进行收 集、整理证据材料的阶段叫侦查阶段。在这个阶 段,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合法权益可能不经意地就受到了侵犯,这恰恰是最需要辩护律师帮 助的时候。所以,要想真正实现控辩平衡,保障犯 罪嫌疑人的相关权利,就必须在这个阶段就赋予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侦查阶段的侦查机关与辩 护律师同时收集证据,才更能保障证据的全面性 和真实性。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 》已经明确了侦查 阶段律师具有辩护人的身份,在侦查阶段具有一 定限制的调查取证权,但从法条上看并不明晰, 甚至有点矛盾。现行《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二条 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 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 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从第四十二条我们可以推理出律师 在侦查阶段是具有调查取证权的。但《刑事诉讼 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同时也规定,辩护律师经 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 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 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这说明律师在侦查阶 段是没有权利向被害人等进行调查取证的,如果 要向被害人等调查取证必须经过检察院和法院的 许可,而检察院许可属于审查起诉阶段,法院许 可属于审判阶段。由此可以推出律师在侦查阶段 对被害人等是不具有调查取证权的。这些论断只 是根据法条内部逻辑所推理出来的,现行《刑事 诉讼法 》法条中并没有规定侦查阶段的律师具有 调查取证权。不仅如此,《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 条“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权利 ”中对辩护律师在 侦查阶段诉讼权利的列举项里是没有规定侦查阶 段辩护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的。

  针对上述法律不明确或可能产生矛盾的点,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 解释 》也并未作出任何解释,导致辩护律师在侦 查阶段去调查取证遇到了极大的阻碍。甚至可以 说,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调查取证权的最根 本障碍,就是立法未明确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享 有调查取证权。

  ( 二 ) 相关单位或个人配合取证率低

  总的来说,造成刑事案件相关单位或个人不 愿配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原因有三:

  1 .由于《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和《刑事诉讼 法 》第四十三条在“ 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活动时需 不需要得到被调查人的同意 ”出现了矛盾。正是 因为这些法律条文相互矛盾,使得辩护律师在调 查取证时,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 法 》的条文拒绝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进而使了解相关刑事案件的单位或个人配合取证的概率低。

  2.鉴于当前我国社会中,普通老百姓对刑事 辩护律师的认可度并不高。许多人对坐在被告席 上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厌恶至极,觉得被告 人或犯罪嫌疑人一定就是罪有应得,应当加重处 罚。不仅如此,当前我国社会的大多数老百姓的 法律意识淡薄,害怕作证后会被报复。鉴于此,大 多数老百姓对于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并不配合。

  3.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制度的不全面 也让了解相关刑事案件的单位或个人不愿意配合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具体如下:(1) 我国《刑事诉 讼法 》中证人保护制度的相关条文中并没有规定 具体可实施性的措施,就会产生许多困扰,阻碍 证人保护制度的具体实施;(2) 我国现在并没有 专门保护证人的法律,也没有具体的计划和实施 经费;(3) 目前,我国对证人和其近亲属的保护仅 仅是针对事后的惩罚,并没有防备性的保护;(4) 保密措施不完善,有可能会泄露证人的姓名、身 份等隐私,因而让证人受到打击。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加强相关法律条文的统 一;提高并维护辩护律师在当前社会中的认可度; 完善证人保护制度,从而促进辩护律师调查取证 权的实施。

  ( 三 ) 律师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存在潜在风险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在受到被告人或犯 罪嫌疑人的委托授权后,为了有效为其作无罪或 罪轻等趋轻辩护,往往会向了解该刑事案件的单 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取证。然而,这种维护被告人 或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调查取证活动,稍有不 慎,便会给辩护律师自身带来潜在的、巨大的风 险,这种风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有可能会 遭到某些人的威胁和报复,因为辩护律师在向被 害人一方调查取证的过程中,由于被害人一方与 案件自身利益相关且辩护律师此时是他们的对立 面,所以,在实践中经常会有辩护律师受到被害人 一方的威胁和围殴。还有一些法律知识淡薄的群 众,出于对案件的愤怒或涉及自身利益,于是迁 怒于辩护律师,对辩护律师进行非法打击报复。 二是因为我国的办案机关一直都采用“ 有罪推 定 ”,但是辩护律师却是采用“ 无罪推定”。 所以 当辩护律师提交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同意见 的证据时,很有可能会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认为 是在给罪犯翻案,是在故意与他们“ 作对”。 当辩 护律师与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 利益 ”发生摩 擦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 合理怀疑”, 就有 可能会让辩护律师接受审查,接着辩护律师就有 可能会因为触犯《刑法 》第三百零六条而受到牢狱之灾。因为该条中的“ 威胁 ”“引诱 ”等词语很 难明确其界定标准,所以《刑法 》第三百零六条 也是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活动中最顾忌的条款。综 上所述,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活动对辩护律师的 人身安全产生了极大的风险。

  三、完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科学策略

  我国律师调查取证权正面临着难以实施的困境,从宏观角度上看,不利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发 展;从微观角度上看,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 利。那么,对于如何提高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 实质化,仍然需要结合国内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 和域外多国的成功经验进行进一步的思考与探索。

  ( 一 ) 明确赋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调查 取证权

  我国相关法律必须尽快地规定侦查阶段的辩 护律师也享有调查取证权,这不仅可以有效保障 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并维护法律的确定性,还可以 打消实务界对此问题的困惑和争议。具体可以进 行如下完善:建议在《刑事诉讼法 》中增加“ 律师 在侦查阶段也享有调查取证权 ”的规定。另外,还 需要在《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侦查期间辩 护律师的权利 ”中增加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享有调 查取证权。[3] 同时,《律师法 》作为保障律师依法 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一部专门法律,也应与 《 刑事诉讼法 》的内容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所以 还应当在《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中明确增加有关 “ 律师在侦查阶段也享有调查取证权 ”的规定, 《 律师法 》与《刑事诉讼法 》的内容相一致,能够 使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得到更好的贯彻和落实。

  ( 二 ) 统一完善相关立法,完善证人作证制度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三条,辩护 律师仍然需要得到被调查对象的同意才能进行调 查取证活动。换而言之,辩护律师在实践中若是 未得到被调查对象的同意或配合,就不可能得到 相关的证人证言、物证和书证。结合我国国情,现 在很多人依然对辩护律师抱有误解,加上大多数 老百姓担心“ 惹祸上身 ”的心理,所以在实践中 有很多证人都不愿作证,使得辩护律师的调查取 证权无法得到充分的实施。但结合现行《律师法 》 第三十五条“ 辩护律师只需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 师事务所证明,便可向被调查人行使调查取证活 动 ”,可以看出,我国立法者取消了一些限制性条 款,说明立法者是在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辩 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活动。

  所以,建议有关部门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 一条与《律师法》第三十五条中相互矛盾的内容进 行统一并完善,可以完善为“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只要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 , 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就应当予以配合”等 内容,这样既放宽了限制性条款,又增加了被调查 者的义务。同时,为了增加证人配合律师取证的积 极性,还应当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具体如下: 1.加强对证人隐私信息的保密措施;2.在证人保护 制度相关条文中制定可实施性的具体措施;3.制定 专门保护证人的法律,明确具体的计划和经费; 4.为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提供防御性措施;5.增 加有关单位或个人配合律师调查取证工作的鼓励 机制,或者增加对不配合律师调查取证工作的惩戒 措施,才能从根本上提高辩护律师向证人进行调查 取证时证人的配合度。

  ( 三 ) 增加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

  目前,我国仅仅只有《律师法》第三条、第三 十条、第三十二条对律师的人身权利做出了规范, 但规范的内容却又笼统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不仅 如此,《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来 看不够严谨、难以界定,所以侦查机关可以轻而易 举地利用《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将辩护律师的正常 辩护行为认定为犯罪。结合上文对辩护律师调查取 证风险的分析,不难看出,我国未赋予律师刑事辩 护豁免权给辩护律师带来了极大风险。

  实际上,《刑法 》第三百零六条在立法之初 就饱受争议,因为辩护律师如果存在伪造证据行 为,便可以依据《 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伪证罪进 行处理,不需要另外增加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规 定。因此要想真正地降低辩护律师执业过程中所 面临的风险,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落到实处, 应当增加并完善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4] 并且将 《 刑法 》第三百零六条中歧视性和模糊性的规定进 行修改或者完善。
\

  众所周知,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我国法 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它可以直接反映出我国法 治建设的能力与形象,也能确保犯罪嫌疑人的权 利不受到侵犯。所以,为了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我们需要不断推进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的改革。

       参考文献

  [1] 高泽成.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研究[J].吕梁学院学报,2019.9(5):58-63.
  [2] 王敏远.刑事证据法中的权利保护[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57.
  [3] 邓月媛.律师调查令制度的运行状况分析与完善建议[J].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16(1): 101-105.
  [4] 高飞.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实现困局与完善路径[J].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3 (2):50-58.

 
 
关注SCI论文创作发表,寻求SCI论文修改润色、SCI论文代发表等服务支撑,请锁定SCI论文网!

文章出自SCI论文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lunwensci.com/falvlunwen/61093.html
本文标签: 调查取证 ,困境 ,策略

发表评论

Sci论文网 - Sci论文发表 - Sci论文修改润色 - Sci论文期刊 - Sci论文代发
Copyright © Sci论文网 版权所有 | SCI论文网手机版 | 鄂ICP备2022005580号-2 | 网站地图xml | 百度地图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