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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政策与刑法理论之间有着较强的关联性,不仅不同国家有着自己的刑事政策立 场,而且对刑事政策也有着独特的见解,这种国家层面的立场以及个人层面上的见解会在很大程 度上影响刑法理论。本文结合不同的刑事政策解读,分析了刑事政策与刑法理论之间的关系,并 就刑事政策对刑法理论产生的影响进行探究。
刑事政策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 所制定,根据国情以及犯罪情况,针对犯罪人的 相关刑事政策。预防、预控犯罪、关注被害人以及 如何对待犯罪人是刑事政策的主要内容。但是受 国情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使得不同国家均具有自 己的刑事政策立场,进而针对刑事政策也会出现 多种解读。而不同的立场必然会对刑法理论产生 不同的影响,通过对这种影响的研究,可以进一 步完善刑法理论,同时也有助于完善刑事政策, 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针对刑事政策的解读
刑事政策最早出现在 18 世纪的德国,现代社 会背景下刑事政策的定义与最初已经发生了巨大 的转变。大陆法系刑事法学目前针对刑事政策的 定义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但是整体来讲,可以 将各种解读与定义划分为“ 二定义说 ”以及“ 三 定义说 ”两部分。相较于大陆法系刑事法学,美 英法系刑事法学中并未对刑事政策给出相应的定 义,这也是在美英法律词典中无法找到“ 刑事政 策 ”这一词条的原因。在美英法系刑事法学中, 涉及的刑事政策方面的内容主要以“penal policy ”或者“crime policy ”等词汇来表达,但是这些词汇 通常是指犯罪学意义上的对策,如针对罪犯而出 台的具体的矫正政策等。因此这种表达并不能充 分彰显刑事政策的内涵,只能根据单词结构将其 简单地看作是“ 惩罚 ”与“ 政策 ”结合,并在此 基础上将刑法政策纳入其中,进而构建了刑事政 策体系。在英美法系形式法学中,将刑事政策解 读为与一些危害公民的不公正行为斗争过程中所采取的全部措施的总和,再加上对被害人问题的 关注。简单来讲可以将刑事政策解读成为预防犯 罪而采取的全部手段与措施,其最终目的在于降 低犯罪概率。由此可见,在英美刑事法学中对刑 事政策的解读与大陆法系刑事法学中广义刑事政 策的概念基本相同。例如,大陆法系刑事法学会 将刑事政策解读为国家和社会与犯罪作斗争的原 则的总和。由此可见,不同的解读更多地体现在 表述方式上的不同,而对形势政策的本质和内涵 方面的解读则基本相同 [1] 。
我国对刑事政策存在多种解读,如有的将刑 事政策解读为为了防治和控制犯罪所采取的手段 和措施的总和;有的将刑事政策解读为为了维护国 家稳定发展以及人民利益,而制定的具体方针策 略的总和;还有的会将刑事政策直接解读为犯罪政 策。虽然国内对刑事政策的解读具有多样性的特 点,但是并未脱离“ 二定义说 ”以及“ 三定义说 ” 范畴,二者的区别仅体现在表述方式上的差异, 其本质基本相同。针对刑事政策定义的探讨,应 结合不同的框架体系采取不同的定义方式,例如, 将刑事政策纳入到刑事法制框架范围之中,应选 择狭义的刑事政策定义。之所以这样讲,原因在 于广义刑事政策涉及的范围更加广泛,包含着与 犯罪预防和犯罪控制相关的全部公共政策,这会 使研究范围增大,同时研究难度也会随之提升, 而能够承担这一研究任务的则相对甚少,进而会 给相关研究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除此之外,如果 学理上选择广义的刑事政策,还容易出现其他社 会公共政策与刑事政策相互混淆的问题,导致刑事政策学科独立性降低。最狭义的刑事政策则不 同,最狭义的刑事政策的调整对象更加明确,即 存在先犯罪者以及犯罪者,不包含潜在犯罪人,这 会导致调整对象缺乏全面性,与刑事政策内涵不 符。因此结合我国的国情,应将刑事政策定位为立 法机关等部门结合国情与犯罪状况制定和应用的 刑事对策,目的在于防范与惩治犯罪,并对犯罪 人进行矫正。这样的定义属于狭义刑事政策定义 范畴,并且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本文结合刑事 政策的这一定义展开刑事政策对刑法理论的影响 方面的探究。
二、刑事政策对刑法理论的影响
( 一 ) 刑事政策思想决定刑法理论走向
刑事政策与刑法理论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明确二者的关系是研究刑事政策对刑法理论影响 的前提。政策的提出往往都是为了实现某些特定 的目标,解决特定的问题,而刑法的公布则是刑 事政策解决这些特定问题的主要方式 [2] 。与此 同时,刑法理论中涉及的很多问题也与刑事政策 密切相关,如刑罚论相关问题等。由此可见二者 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确定刑法的边界是刑 事政策的核心要素之一,因此刑事政策会对刑法 理论的走向起到决定性作用。自古以来,针对刑 事责任根据与刑罚目的的争论便不曾中断,对于 前者的解读主要包括道义责任论以及道义自由论 两种形式。道义自由论主张强调人在道德选择过 程中的独立性,保证人能够自由进行道德选择, 因此也可以将自由看作是道德选择的前提,即由自己选择去行善还是去犯罪。而意思自由论同样 注重人的道德意志的独立性,其内涵可以理解为 人可以根据自身的认知水平而采取相应的行动, 即人的行善或者犯罪均由意识来支配,强调意识 的自由,人均可以自由选择采取哪种行为。在这 样的理论下,可以将犯罪解释成为受个人意识影 响而选择的危害社会公平或者侵害他人利益的行 为,而刑法则是判定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应承担 的刑事责任的依据。
意思自由论虽然影响广泛,但是依然存在反 对意思自由论的声音,如有的认为个人存在危险 性格是导致其出现犯罪行为的主要因素。在这种 理论下,刑罚则不应一味关注犯罪人的意思自 由,而应将关注的重点转移到犯罪人的危险性格 方面,应从矫正犯罪人或者潜在犯罪人的性格方 面入手来减少犯罪的发生。同时,这种理论认为刑法与道德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借助刑罚的方 式也不可能对犯罪人的道德意识产生影响,而犯 罪人在道德水平不变的情况下,犯罪人的犯罪行 为依然会发生。而要想转变这种情况,则需要将 犯罪人的性格作为刑罚的主要方向,通过刑罚的 方式对犯罪人的性格做出干预,以此来规避犯罪 人可能出现的犯罪行为。判断犯罪人是否还会出 现犯罪行为,应从犯罪人的性格入手,如果判定 犯罪人未来出现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大,则应适当 加重刑罚,如果判定犯罪人未来出现犯罪行为的 可能性小,则应适当减轻刑罚,即将犯罪人再次 发生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作为刑罚的依据,借助刑 罚来抑制犯罪人发生犯罪行为的概率,甚至可以 通过刑罚直接消灭犯罪人,将犯罪人发生犯罪行 为的概率降为零。这种方式能够起到有效的威慑 作用,可以促使犯罪人回归社会,并且避免犯罪 人再次实施犯罪行为。
还有的观点虽然不支持意思自由论,但是也 不支持危险性格导致犯罪行为的理论,而是提出 了一般预防论。一般预防论认为不应将人的危险 性格作为处罚的依据,而是应将具体的违法行为 作为处罚的依据。在一般预防理论下,站在国家 层面可以将刑罚看作是通过威慑作用来防止国 家以及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站在犯罪人的层面 可以将刑罚看作是借助威慑作用促使犯罪人自愿 服从。一般预防论认为国家承担着防止犯罪的责 任,但是国家在防止犯罪过程中单纯依靠物理强 制的方式难以达到理想效果,因此需要在应用物 理强制手段的同时通过威慑作用进行心理强制。 值得注意的是,要确保威慑的充分有力,这是达 到心理强制目的的基础和前提,同时也是国家发 挥防止犯罪功能的保障。具体而言,需要国家制 定并颁布具体的刑罚法规,并公之于众,让公民 明确何为犯罪以及犯罪的代价,进而起到心理强 制的作用。一般预防论对立法有着较高的要求, 不仅要保证刑罚法规的完备,还要运用清楚明确 的语言,这样才能使民众加深理解,起到心理强 制的作用 [3] 。
1813 年起草的《 巴伐利亚刑法典 》可以看作 是各种刑事政策思想的集大成者,上文中提到的刑 事政策思想在该法典中均有所体现。除此之外 , 该法典的价值和意义还体现在废除了类推定罪,并 对法官的裁量权进行了限制,同时对调整处罚标准 的法律原则做出了明确的说明等。这些研究都为现代罪刑法定等核心刑法理论的走向产生了重要的 影响。
( 二 ) 刑事政策立场决定刑法理论选择
目的行为理论认为“ 不法 ”存在于目的性行 为的价值关系之中,站在这一角度分析,可知刑 法的价值评价对象应是人的有目的的行为,重点 关注人的目的性行为是否超出了刑法规定之外, 如果超出了刑法规定范畴,即采取了刑法中所禁 止的行为,则可以判定行为人出现了不法行为,即 犯罪 [4] 。反之,行为人是在刑法规定范畴之内采 取目的性行为,则可以判定为适法行为。不法行为 即犯罪,会对社会或者他人造成利益侵害,这种情 况也可以称之为“ 结果无价值 ”,而“ 结果无价值 论 ”则是指针对是否发生侵害结果的判断。由于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存在一定的差异, 因此根据不同的理论对违法犯罪的判断结论也不 相同。例如犯罪未遂,如果结合行为无价值论角 度考虑,则应将犯罪未遂看作是犯罪,但是在具体 的判决过程中可以对其进行免除刑事处罚。如果 从结果无价值论角度分析,则认为这种情况具有 可罚性,即应对这种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由此可 见,根据不同的理论所得出的结论也不相同,这 是因为不同的理论所站的立场不同。从形势政策 立场来看,无论是哪种理论,其作用都体现在界 定违法或者犯罪的处罚范围上,但是通常情况下 相较于结果无价值论,行为无价值论的处罚范围 更大。国家的形势政策立场主要体现在刑事司法 审判上,国家刑事司法判例的形势政策立场则会 对刑法理论的研究方向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在不 同的时期,由不同的理论占据着主导地位,而之 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根本原因在于形势政策立 场发生了转变 [5] 。
( 三 ) 刑事政策与刑法理论相互作用
刑事政策是法律评价的标准,同时也是对现 行法律进行解释的依据,因此刑法在制定以及解 释等环节中都会受到刑事政策的影响。与此同时, 刑法立法、刑法解释以及刑法适用等均隶属于刑 法研究范畴,因此刑事政策也必然会对刑法理论 产生重要影响,而这种影响也会促使刑法学不断 朝着刑事政策方向发展。在刑事政策影响刑法理 论的同时,刑法理论也会对刑事政策产生一定的 反制作用,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如刑法中涉及的 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同样也是刑事政策思想,不仅 会影响到刑事政策的制定,而且还会对刑事政策的推行产生深刻影响 [6] 。
在刑法学研究中,刑事政策对刑法的制定和 刑法的解释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刑法立法、 适用、刑法解释研究等都是刑法学的基本内容。所 以刑事政策对于刑法理论而言,其发挥着决定性 作用。当前,刑法学正在向刑事政策慢慢靠拢,在 此背景下,刑法学研究也要朝着这一方向发展。 与此同时,刑事理论同时也会对刑事政策起到反 制作用。因此二者之间的作用是相互的。刑事政 策思想的形成实际上是在刑法学说发展的过程中 萌生的。社会防卫理论、罪刑法定主义以及犯罪 构成要件理论等,虽然均属于刑法理论,但实际 上也属于刑事政策思想。因此,刑法、刑法理论都 是制约刑事政策的表现。两者之间存在的相互作 用的关系要求我们能够处理好刑事政策和刑法理 论,并构建科学合理的政策与刑法评价机制。但 要想在理论界构建起一个科学有效的刑事政策监 督机制就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与挖掘 [7] 。
三 、结束语
刑事政策与刑法理论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 联性,刑事政策会对刑法理论产生重要的影响, 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刑法理论的走向,甚至决定 了刑法理论的选择。与此同时,刑法理论也会对 刑事政策产生一定的反制作用,同样会对刑事政 策产生影响,并能够促进刑事政策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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