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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保护的客体边界—— 以地名小吃为样本论文

发布时间:2023-08-03 10:34:44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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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以近期发生的“T 肉夹馍 ”事件所代表的地方小吃地理标志为样本,以《 商标法 》 的视角探究地理标志保护的客体边界。地缘性不强的农产品深加工地名小吃在进行地理标志保护 时,应该尤其注意通用化名称的排除,并且保护时应以“ 防止对消费者的欺诈 ”为目标,该类地 理标志的注册人应站在集体权的角度强化地名小吃的地域特色, 以防止地名小吃名称的通用化。

  关键词: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正当使用,小吃,关联性要素

  一 、问题的产生:“T 肉夹馍 ”事件概述

  ( 一 ) 事件原委及实证数据

  2021 年底 ,T 肉夹馍协会以“ 商标侵权 ”为 由将全国数百家小吃店诉上法庭 ,在抖音 、微博 等媒体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引起公众不满 ,多方 口诛笔伐 。T 肉夹馍协会作为“T 肉夹馍 ”集体 商标的注册人,对使用了“T 品牌 ”名称的小吃经 营者主张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或是缴纳会费加 入会员 。T 肉夹馍协会突击式 、大规模的商标维 权行动使得各小吃店苦不堪言,其可能因某一个 普通消费者的购买就被公证 ,接着收到律师函 , 诉讼中产生的费用从 5000 元到 50000 元不等,若 办理加入 T 肉夹馍协会则要缴纳 2400 元 / 年的会 费,地区外生产者继续售卖“T 肉夹馍 ”需要加盟 会长控制的 W 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加盟费 30000 到 100000 元不等。直至被官媒点名 ,T 肉夹馍协 会发表道歉信 ,事件才得以平息 。国家知识产权 局、商标局 ,以及最高法民三庭负责人都指出,“T 肉夹馍 ”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其注册人无权向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并收取加盟费 ,也无权 禁止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地名。[1]

  ( 二 ) 对“T 肉夹馍 ”商标维权事件的分析

  1.“T 肉夹馍 ”判决结果分析

  由于“T 肉夹馍 ”事件来去匆匆,笔者在“ 知 产宝 (iphouse)” 数据库中按照上述条件检索,发 现大部分案件 (122 件 ) 没有进入法院的实质审查, 以“撤诉裁定”的结果收尾 ,产生的 12 份判决书也 仅由 4 家法院作出 ,因此对于“T 肉夹馍”商标权的 法院评析材料并不充分。[2]

  2.判决思路分析

  对此 12 份判决书进行分析,发现其中 3 份认定侵权的判决书,均是仅仅考虑了商标性使用方 式和混淆可能性,直接得出侵权的结论。而其中 9 份认定未侵权的判决书均由同一家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裁判理由一致,其思路是先对被告是否为 商标性使用作出认定 ,根据使用方式将招牌 、宣 传牌、外包装上的“T 肉夹馍 ”字样认定为商标性 使用;进而进行“ 双相似 ”比较,虽然标志不完全 一样,但都含有“T 品牌 ”的地名作为主要呼叫部 分 、显著性识别部分,也大都认定为构成商标近 似,且产品近似;值得肯定的是,该法院并没有直 接得出侵权的结论,而是进一步进行了“T 品牌 ” 的使用是否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判断,认为原告方 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T 肉夹馍 ”产品本身的制作 工艺知名度较高,但并不能证明原告对自己商标 的使用 、宣传等努力使得商标上积累了较高的声 誉,也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对“T 肉夹馍 ”产品和 原告之间已建立稳定的联系,结合被告方的善意 (被告方未完整使用标识,也无误导性字样 ), 得 出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因而未侵权的结论。[3]

  分析产生这种判决差异的原因 ,笔者注意到 认定侵权的判决分别于 2021 年 7 月 、9 月 、11 月 作出 ,当时 T 肉夹馍的维权事件尚未发酵演变成 后来的规模化 ,随着媒体的炒作事件热度逐渐高 涨,才被法官注意到,开始更多在判决中考虑被告 正当使用“T 品牌 ”的利益。而 T 肉夹馍协会可能 也正是因为吃了“ 闭门羹 ”,及时“ 悬崖勒马”、 普遍撤诉。

  值得注意的是 ,T 肉夹馍协会在自身的维权 行动中为了“ 谋财 ”而不顾行为的矛盾性。其既 然许可地区外生产者通过加盟而使用“T 品牌 ”商 标 ,即表明其将“T 肉夹馍 ”视为一种制作方法,可以在保证产品质量的情况下跨地区传授,具有 烹饪方法的“ 通用名称 ”特点 ,开放给所有缴费 加盟了的地区内外会员使用;而又诉请诸多被告 对“T 肉夹馍 ”地理标志停止侵权、攀附,意在强 调外地生产者所制作的肉夹馍不正宗 ,有损地标 声誉 ,又要求地标权利的封闭。仔细观察即可发 现 ,T 肉夹馍协会的本意不是“ 地理标志”, 而是 “ 私家标志”, 其完全将该标志视为一种私权自由 处分。对于地区外生产者 ,获得了其加盟许可的 即为正宗 ,未获得其加盟许可的即为不正宗 ,成 为“ 地理标志 ”维权的典型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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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小吃 ”的概念以及作为地理标志的相关 属性探讨

  T 肉夹馍协会的维权遍布全国 18 个省市,其 所打击的正是“ 产地 ”不符合的提供者,但却引 发相关公众的诸多不满 。究其原因 ,是“ 小吃 ” 这一客体的特有属性所致。异地的“K 香梨 ”一定 不正宗,但“T 肉夹馍 ”正宗与否见仁见智。这就 对地理标志权利主体的“ 产地 ”符合要件提出了 新的挑战。具体地 ,这是否会影响“ 小吃 ”进行 地理标志保护的可行性?恐怕难以一言以蔽之。

  ( 一 )“ 小吃 ”的概念

  “ 小吃 ”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在尼斯分类表中 也难以准确定位,对其概念只能进行主观界定 。 这是由我国的小吃文化历史的包容性和复杂性所 决定的 。小吃 ,又称地方特色小吃 、传统小吃 、 风味小吃等 ,一般是指带有地方特色或民族特点 的 、传统的小吃。种类繁多,包括糕、饼 、汤 、米 粉等 ,有些还用作正餐主食或筵席菜肴;原料以 米 、面等粮食为主,搭配鱼肉、果蔬等;制作方法 多种多样,包括烧、煮、烩、蒸、烘、烤等。

  ( 二 ) 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及关联性要素

  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基础理论研究较少, 比较研究中所呈现出来的以法、意为代表和以美、 英为代表的两种保护模式的理论基础大相径庭 , 全然基于不同的制度建构 ,由此衍生的保护范围 问题也不尽相同 。而我国《商标法 》中对于地理 标志制度的构建又兼采两方特点,《商标法 》第 十六条之规定更是对各国际条约概念的糅合,其 保护范围可以说自成一派 、十分模糊。地理标志 的保护范围要从“ 地理 ”一词出发。不论各个国 家的保护模式之争,各个国家都强调了地理标志 客体与地理区域之间的关联性要素 ,只是理解不 同 ,因而本文也以此作为切入点。[4]

  《 商标法 》第十六条规定 ,地理标志所标示 的产品的质量 、信誉或其他特征需主要由该地区 的“ 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 ”所决定。与《里斯本协 定》中“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 ”和《TRIPS 协定 》中“地理原产地 ”的表述不同 ,后 两者都是将“人文因素 ”视作“ 自然因素 ”之上 的附加物 ,而不能单独由“人文因素 ”所决定。但 我国《 商标法 》第十六条显然可以将“ 人文因素 ” 视作独立要素 ,使得某些地理标志产品的决定因 素能够脱离土地随着人群的移动性而漂移 ,典型 的例子有“ 云锦 ”“壮锦 ”等手工艺品。

  将“ 人文因素 ”单独作为地理标志的关联性 要素就会产生一系列问题 ,因为该关联性要素可 以异地复制 ,面临“ 去地方化 ”的风险 。例如工 业品 、服务等产品正是因为地缘联系不强 ,在其 上进行地理标志保护非常不成熟 ,法国的原产地 名称制度中 ,如果产品的质量特色不再取决于自 然因素而全然取决于传统生产技艺 ,法院则不予 保护。

  但如果参照美 、德为代表的保护模式 ,产品自身特点的决定因素则并不重要。作为典型的采 取“ 主观关联性 ”地理标志制度国家 ,他们对产 品与产地的关联理解为消费者对产品与产地的联 系,存在于消费者的观念之中 ,是从消费者的外 部主观视角出发而非产品本身的客观视角出发 , 倾向于建立地理标志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标法 保护。此种模式下 ,地理标志的客体仅要求产品 具有与产地相关的声誉 ,而不论产品与产地的联 结点为自然或是人文 ,甚至是均不相关的“ 质量 中性 ”产品,都可以进行保护。

  我国《商标法 》第十六条划定的地理标志的 保护范围既具有客观关联性要素“ 自然因素与人 文因素 ”之特点 ,又具有主观关联性要素“ 人文 因素 ”“声誉 ”之特点 ,因而保护范围较广。

  ( 三 ) 地理标志保护与小吃

  1.“ 小吃 ”的类型

  小吃产品是一个大家庭 ,对农产品初加工与 深加工产品均可被纳入“ 小吃 ”的范畴 ,其上进 行的地理标志保护能够穷尽地理标志保护范围的 种种客体 ,还可以屡屡突破地理标志与“ 通用化 名称 ”的界限 ,因而是极为特殊的一类客体。

  农产品初加工小吃很多都已取得地理标志产 品保护 ,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公布的技术要求中明 确载明了此类客体的客观关联性 ,即自然与人文 因素 ,规定了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生产者可以向当 地质监局提出使用“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的 申请 (未申请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或与我国的地理 标志保护“ 双轨制 ”的重复与冲突有关 )。

  农产品深加工小吃的例子有“L 螺蛳粉 ”“T 肉夹馍 ”等,其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状态尚未实质 审查或处于异议中。此类产品就是小吃地理标志 纠纷的“ 重灾区”, 因为销售此类产品的商家所提供的很难说是“ 商品 ”还是“ 服务”, 产品特色又 主要取决于生产制作工艺的“ 人文因素”, 而非与 产地紧密相关的“ 自然因素 ”;而偏偏此类产品的 从业者众多,甚至有专门教授制作技能的学校 , 公众大都认可此类产品能够跨地区传播 、异地复 制,其从业者在拟定商标时或使用商标时与该类 地理标志的纠纷就自然产生了 ,近年来频发的“T 肉夹馍 ”“X 胡辣汤 ”地理标志维权事件就能够 说明这一问题。

  还有一类小吃 ,曾经具有鲜明的地域特点 , 但因为产品本身地缘性较差 ,又为广大受众所喜 爱 ,逐渐“ 去地方化”, 成为“ 某式 ”字样的通 用名称,正是法国的原产地标记和《里斯本协定 》 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所禁止的情形 ,而我国没有提 供如此高度的保护。

  综上 ,小吃产品与地理标志保护的客体存在 交集 ,而通用名称恰在地理标志客体的补集中 , 不能给予地理标志法保护;农产品初加工产品可 以位于小吃产品与地理标志客体的交集中,农产 品深加工产品是否能纳入地理标志保护的客体则 存疑。[5]

  2.“ 小吃 ”的关联性要素与政策取向

  法 、意等国家以地理标志产品的客观关联性 要素建立原产地名称制度,进行严格的专门法保 护 ,为原产地名称提供直接保护防范滥用行为 , 进而不给误导或欺诈留出空间;而美、德等国以地 理标志产品的主观关联性要素建立地理标志的反 不正当竞争法 、商标法制度 ,以防止对消费者对 地理标志传递信息的误认为制度目标 ,实质保护 的是地理标志产品的声誉 ,在这一点上与普通商 标存在同质性。而小吃产品 ,因为类型众多,横跨 了客观性要素与主观性要素的各种比例 ,可知不 同的产品自然因素与人文因素的占比不同。

  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下 ,虽然小吃文化包容性 极强 ,产生了各种各样的产品类型 ,但是我国的 商标法地理标志制度却博采众长 ,既保护客观关 联性要素,也保护主观关联性要素,体现在《商标 法》第十六条的表述“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 自 然因素或人文因素 ”中。所以在我国的《商标法》 体系下,用地理标志囊括我国的“小吃”产品是 存在可能性的 。只不过不可避免地要对小吃产品 根据此来进行分类,分别采取不同的政策取向。

  对农产品初加工小吃来说 ,采取与法意类似 的严格保护更能保证小吃产品的质量特点、品牌价 值,在《商标法 》第十六条中侧重于“质量 ”“ 自 然因素与人文因素 ”的把握 ,这有助于小吃作为 文化输出的载体 ,助力中国文化走出去;对于农产品深加工小吃来说 ,采取与美德类似的反欺诈 保护,在《商标法 》第十六条中侧重于对“ 声誉 ” 的把握 ,这能够保证消费者的利益和地理标志品 牌商承载的商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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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结束语

  具体到“T 肉夹馍 ”一类的小吃上 ,是否能 够获得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其权利在地理标志 普遍性的基础上 ,因为自身特殊性的存在 ,对于 侵权认定思路又有哪些突破?获得了“T 肉夹馍 ” 的地理标志权后 ,由于“T 肉夹馍 ”产品的关联性 要素主要为生产制作技艺 ,地缘性较差 ,或许可 以对误认标准中的“ 产地符合 ”要素作出突破 。 产地符合要素其实抽象来说就是“ 关联性要素 ” 的符合 ,在主观关联性要素中 ,关联性要素的实 质其实取决于消费者认知 。当消费者将其认知为 “ 烹饪技术 ”而不受其他任何因素的影响,完全能 够接受异地复制时 ,保护消费者不受欺诈的制度目标只要求我们对于“ 烹饪技术 ”不符合或质量 不符合的“T 肉夹馍 ”导致消费者误认的情况加 以打击。所以“T 肉夹馍 ”地理标志注册人或许对 于地区外生产者,符合生产流程生产出的质量符 合的“T 肉夹馍 ”的正当使用行为没有权力禁止 。 可以看到,作为地缘性较差的农产品深加工一类 小吃产品 ,只有在具备主观关联性要素的情况下 才能获得地理标志的保护,其保护也紧紧围绕主 观关联性要素进行 ,以主观关联性的存亡为适用 与否的标准 。因而此类产品上 ,地理标志注册人 的权利其实大大受限。恰如普通商标取得商业成 功后要作出努力 ,避免商标成为通用化名称 ,此 类地理标志注册人若想长期持有该地理标志,则 必须站在集体权而非私权的角度 ,努力宣传产品 上的地域特色 ,在消费者心中强化产品与地方的 关联。

  参考文献

  [1] 孙智.地理标志保护全球化的历史变迁及启示[J].国际经济法学刊,2021(4):58-74.

  [2] 郑颖捷.手工艺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地理联结点[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40 (6):74-80.

  [3] 王笑冰.关联性要素与地理标志法的构造[J].法学研究,2015.37(3):82-101.

  [4]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7 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

  [5] 王笑冰.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6] 董炳和.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制度研究——构建以利益分享为基础的权利体系[M].北京: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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