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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互联网的发展为知识的传播和交流提供了便利, 同时也滋生了互联网更多的著作权侵 权问题。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认定难度大,不易直接辨别,司法实践中对事件行为可能具有多种解 释。关于著作权侵权案件权属的认定,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中均存在较多的争议。本文以具体的 著作权侵权案例作为分析对象,研究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实体问题,探讨司法实践中关于著作权侵 权案件在司法程序中的权属认定问题。旨在为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司法审判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关键词:著作权侵权,权属认定,实体问题
一、研究背景 、目的及意义
近些年来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种网络平台 信息量剧增,各平台之间的关联也为网络信息的 传播提供了便捷,使得网络信息传播范围不断扩 大化 、传播速度增快化 、传播方式日趋多样化 。 互联网信息传播的便捷性 ,降低了网民获取用户 作品信息的难度 ,降低了著作权侵权的成本。但 由于互联网信息的海量化发展 ,一部分情况是著 作权人在互联网背景下很难及时发现自己的作品 是否被他人占用或已经发生了著作权侵权问题 。 另一部分情况是由于信息传播快 、传播途径多 , 同类型或相似套路的作品在各大网络平台快速传 播 ,著作权人能够第一时间了解到自己的作品被 间接性侵权 。在这种背景下 ,各类著作权侵权案 件屡屡发生 ,表现为著作权侵权类型的多样化和 案件数量增多 ,以及著作权侵权案件是否被著作 权人及时发现 。由于互联网平台作品信息传播的 差异性 ,导致不同著作权人 、不同作品类型在互 联网上复制传播或变相传播的速度不同 ,给著作 权人造成的损失也不同。这种差异决定了著作权 侵权案件很难用一个既定的标准去衡量或认定 。 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关于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判 定出现了很多的实体问题。研究著作权侵权案件 及其权属认定其目的在于 ,通过现有的著作权侵 权案件实体问题探讨有效的解决路径 [1] 。研究该 课题对于探讨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及 使用的有效性,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著作权侵权案件分析
( 一 ) A 公司起诉 B 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2009 年 ,A 公司以 B 有限公司侵犯 A 公司著 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提出 B 有限公司仿冒 C 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鸢尾花系列 ”之一、“鸢尾 花系列 ”之二、“小红莓系列 ”、“金鱼茶具系列”、 “金鱼摆饰系列 ”、“蜂鸟茶具系列 ”等陶瓷产品 , 而这些产品的著作权在中国大陆的专有使用权由 C 公司授权给 A 公司使用 ,因此属于间接侵犯著作 权 。针对该著作权侵权案件 ,一审以两部作品的 道具、称谓的思想范畴作为考量,判决 B 公司“ 圣 诞果系列 ”抄袭 A 公司“ 小莓系列”。 二审以作 品的标点符号和文字内容是否相同作为考量 ,判 决追加 B 公司“ 鸢尾花系列 ”中的大盘 、杯盘组 构成侵权,“ 鸢尾花系列 ”茶壶 、奶罐糖罐和“ 金 鱼系列 ”陶瓷制品不构成侵权 。A 实业有限公司 不服原判 ,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最高 人民法院以该两部作品“ 实质 ”上的设计主体给 读者和观众在心理上造成的有相似 、相同的欣赏 体验 ,认为两部作品尚未达到实质上的相同或相 似 ,只是主体和设计思路具有相同或相似性 ,而 设计主体和设计思路侧重于思想范畴 ,不能仅代 表作品的表达 ,以超出了著作权保护范畴为由 , 驳回了 A 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著作权侵权保护请 求 [2] 。
( 二 ) 职业插画师小帅起诉 XX 卫视等著作权 权属案
2015 年 4 月 28 日,小帅发现自己早于 2014 年 在微博上发表的原创插画《大战小龙虾 》在未经 自己同意的情况下 ,出现在了 XX 卫视的某档节目中。小帅先是与 XX 卫视节目组主动寻求沟通 协商,协商失败后小帅将 XX 卫视及播放节目的 L 网络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告上法庭。一审法院 以原告无法提供自己就是涉案插画的著作权人的 证据和被告节目组使用的涉案背景为独立原创作 品为由判定原告败诉。小帅以举证责任分别向二 审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二审法院支持原告请求 , 否定了一审法院以涉案作品整体和部分区分著作 权属的判定,认为美术作品的创作具有特殊性 , 不可对著作权人的权属证明做出更高要求 ,改判 原告的插画应该受到著作权保护 ,且判定 XX 卫 视及播放节目的 L 网络公司侵犯原告小帅《大战 小龙虾 》的著作权。
( 三 ) 张三诉 XX 图书馆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2005 年 6 月 3 日 ,张三以 XX 图书馆在其电 子阅览室,将自己的某篇论文有偿向社会公开传 播,并提供打印服务为由,起诉 XX 图书馆侵犯了 原告获取论文报酬权和发行权,该地区法院判定 XX 图书馆销毁该地区法院判定 XX 图书馆销毁关 于原告该篇论文的复制品 ,停止复制和传播 ,并 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1003 元。审理过程中原告张 三将赔偿请求提高到 6123 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XX 图书馆辩称,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向公众提 供打印并传播有价值文献 ,属于图书馆的基本职 能,原告该篇论文于某学报 2001 年第 3 期发表并 收藏于 XX 图书馆 ,也是为了方便个人进行学习 和研究 ,图书馆只是收取打印成本 ,不包括利用 原告作品价值的成分 ,不构成《著作权法 》中的 营利目的。一审法院经过审查联合认定 XX 图书 馆侵犯原告作品发行权和获取报酬的主张不成立, XX 图书馆违反《著作权法 》的事实不成立,驳回 了张三的请求 [3] 。
三、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权属的认定
( 一 ) 著作权侵权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实 体问题
1.著作权人身份自证的问题
以小帅案为例 ,一审法院《大战小龙虾 》作 品中的图层元素包括背景塔、龙虾、动画人物等 , 各个元素所处的图层不同,而原告是以作品整体格 式 PSD 的图源文件进行署名的 ,而非对图源文件 下的各个分层逐一署名 ,被起诉的 XX 卫视的节 目背景是独立画面 ,画面背景元素来源于第三方网站 ,原告虽然对自己原创的插画享有著作权 , 也在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但原告如果不能证明 《 大战小龙虾 》的各图层的素材,也是由自己独立 创作的情况下 ,就不能证明对《 大战小龙虾 》享 有著作权 。这也就意味着相似的作品对于美术作 品创作者而言 ,如果不能证明各图层要素的独创 性,就无法享有著作权。
事实上,在美术作品创作中,元素的组合也属 于作品创新的一种手段 。司法实体中著作权人需 要证明各图层及要素为作品独自创作本身 ,这样 就违背了美术作品的创作原则。案件一审暴露出 该类案件在诉讼中 ,面临的著作权人如何自证身 份的问题 。司法解释为涉案作品本身不符合独创 性原则 ,因此不受著作权保护 ,原告也不应是涉 案作品的真正著作权人 [4] 。但从美术创作的角度 而言,《大战小龙虾 》完全符合美术作品独创性的 原则 ,理论上可推定为原告属于著作权人 。可见 一审判决在司法实践中 ,忽视了关于美术作品独 创性的深入探讨。
2.作品独创性界定问题
小帅案辩诉的关键在于,确定《大战小龙虾 》 是否符合美术作品独创性。关于此 ,司法实体中 出现了两种解释:(1) 一审中以作品整体和局部 之分进行解释,认为原告在无法证明作品中的部 分也属于原告独创的情况下 ,整体也不符合作品 独创性的要求 。以作品整体和部分作品辩词解释 时,美术作品的独创性中的“ 独 ”对于美术作品 这类文艺创作者而言太过严格 ,司法实践中如果 以此作为判定著作权案件中的权属问题,无疑会 打击创作者的积极性;(2) 二审中以美学视角中 关于独创性的解释为考量,进行著作权侵权案件 权属的判定问题,认为原告的作品《大战小龙虾 》 中层次结构、海浪花纹、花朵、枝桠等设计及颜色 的运用充分体现了原告对于艺术的理解和美术的 创造性,作品在自己的理解之上以具体画面的形 式呈现出了《大战小龙虾 》的画面 ,因此《大战 小龙虾 》本身符合独创性的要求 ,属于著作权的 保护范围。
通过司法实体中的两种解释可以看出 ,对于 美术 、文学等艺术性创造作品而言 ,独创性的解 释很难用一个特定的标准进行区分与衡量 ,也无 法用法律标准去界定 。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 , 尚未有关于艺术作品独创性权属认定的统一规定 和指导,对于作品独创性的界限与适用范围也未 做出明确的界定 ,就导致了司法程序中出现不同解释。这也是著作权侵权案件权属认定中所面 临的重大问题之一。该问题变相性地也出现在了 A 公司陶瓷案件中 。陶瓷作品从艺术创作视角而 言,可以与美术作品、文学作品、音乐作品、摄影 作品等同归为艺术作品 ,但从一般视角而言 ,又 可以将其归为日常生活用品解释。这就使得司法 实体中法官在判定该类案件著作权权属问题时 , 可能出现两种实质上的解释 ,即源于不同视角的 关于作品是否符合著作权保护范围的解释 [5] 。
3 .网络领域著作权侵权案件高发
在互联网商业应用模式快速发展的时代,新 媒体发展达到了顶峰,新旧媒体的交融发展程度 越来越深 ,这就意味着艺术作品 、科学技术等创 作形式多样化 、创作主体多元化 、传播方式交叉 化 。在这种网络背景下 ,网络领域可能成为著作 权侵权行为发生的主要阵地。关于网络领域著作 权侵权权属问题,杭州互联网法院于 2019 年发布 的《 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报告 》的数据显示 ,仅 2019 年各大网络平台发生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比 例为 96.6% ,其中文字侵权占 55.7% ,摄影作品占 31.1%。从 2018 年 9 月至 2020 年 6 月,北京互 联网法院共受理著作权案件 49855 件 ,著作权案 件发生比例为 77%,其中图片类侵权案件超过了 40%。此外,移动端盗版文学、盗版图等事件频频 发生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高发。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审理中常出现的问题如 下:(1) 著作权人维权成本高或放弃维权的问题; (2) 网络作品权属身份不明问题;(3) 侵权人法律 意识淡薄问题;(4) 商业维权案件增长快。现阶段 , 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法律规则尚不完善 ,网络领 域著作权保护机制不完善和被告主体难以确定 , 也是司法实践中常常面临的问题。针对这类著作 权侵权案件 ,司法实体中一般由法院通过虚拟被 告来进行受理或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由 于网络领域的著作权侵权中还涉及不同网站的不 同经营模式 ,受理案件往往会涉及多个地域管辖 选择地 ,在受理阶段又面临着超越地域管辖范围 公证证据的情况 ,导致案件移送多个法院 ,造成 案件管辖上的混乱 [6] 。
( 二 ) 著作权侵权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属认 定考量
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权属认定 ,实质上属于知 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目前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 , 司法实践中从一般视角和特殊视角两方面进行解 释。基于这两种解释的目的在于鼓励创作者自主创作 ,保护创作者的知识产权 。根据对案例的分 析 ,本文认为著作权侵权案件中 ,权属的认定在 司法实践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1.著作 权人的存证与举证;2.故意侵权和非故意侵权的 区分;2.可信时间戳作为著作权侵权案的定案依 据 ;4.在公有领域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将重要价 值纳入到判定权属的重要依据中 [7] 。此外 ,还应 该考量现有法律体系中关于著作权标准的适用问 题。针对网络领域高发的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特殊 性 ,在使用一般性视角解释并进行案件判决时 , 应谨慎适用证明标准 ,而是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考 查使用标准在特殊性侵权案件中的认定差异 ,重 点考量判决依据是否体现对知识创造性成果的保 护,并进行联合调查,详细了解情况,再做出合理 的著作权权属认定。
四 、结语
本文通过对著作权侵权案件审理的分析,认 为著作权权属案件中权属的认定不可局限于固定 的证明标准,但也不能缺乏可适用的法律规范标 准 ,而是需要有一套裁量规范和一些非僵化的规 定 。在司法实践中 ,审判者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 空间 ,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已经发 生的较为复杂的著作权侵权权属认定的经验 ,经 过探讨各类不同案件的特殊性质 ,区别性地进行 著作权权属的认定。立法方面则要补充网络领域 著作权侵权权属认定的相关制度,灵活设置著作 权侵权证明标准及保护范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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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梁九业,麻锐.著作权法中公有领域司法适用的实证研究—— 以法院 1051 份民事裁判文书为分析样 本[J].社会科学战线,2021(7):198-209.
[4] 聂振华.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实证研究 [J].中国应用法学,2021(5):208-223.
[5] 张怀印,马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电子证据“可信时间戳”的合理运用[J].中国版权,2016(4):25-28.
[6] 黎翀,罗恬漩.著作权侵权诉讼之实体形成与证明研究[J].法治社会,2019(3):45-54.
[7] 王果,张立彬.面向发展的图书馆著作权侵权诉讼趋势及其风险规避策略研究[J].情报科学,2020. 38(3):8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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