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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以云计算、人工智能为代表的大数据时代全面到来,人们日常生活以及工作逐步 被数字化记录和传播,虽然极大提升了生活质量,推动了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但也使得公民信息 安全受到一定威胁。信息传播速度不断加快可能会导致公民隐私权受到侵犯,大量隐私信息在网 络中传播,为社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因此,从社会稳定以及立法角度分析,需要完善公民网络隐 私权民法保护方案,不断扩大保护范围以及深入程度。基于此,文章就以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为 立足点,针对大数据环境下网络隐私权特征以及相应民法保护进行分析与研究, 旨在为目前网络 隐私权保护作出一定贡献。
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不断加快, 数据量也呈现几何级增长,市场调查研究显示, 全球数据总量将会逐步从 2016 年的 16.1ZB 提升 到 2025 年 的 163ZB (约为 180 万亿 GB), 在 10 年内增长 10 倍,复合增长率保持在 26% ,大数据 被视为战略性资产,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庞 大助力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社会问题,主要表现 在公民网络隐私安全方面。大数据时代的到来, 使得公民隐私数据暴露风险提升,极易被不法分 子非法获取并进行传播,对人们网络隐私权产生 侵害,对个人正常生活产生较大的影响。为避免 此类现象出现,需要明确了解网络隐私权保护具 备的重要性,采取积极合理措施不断强化网络隐 私权保护力度,这也是保证互联网可以健康发展 的重要措施之一。
一 、网络隐私权概述
网络隐私权与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有着一定 区别,其并不是民法层面的固有权利,而是在社 会发展中,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以及普及,在 常规隐私权基础上衍生的一种权利。在居民日常 生活当中,会被海量、复杂的信息包围,这些信息 十分多元并且涉及一些敏感性较强数据,不仅包 含各种与居民个人身份相匹配的隐私数据信息, 还包括多变复杂的网络行为信息。因此,从这一 层面分析,网络隐私权就是一种将网络服务当作 重点,以网络技术为重要支撑,以信息数据的形式展现出的权利,包括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收益 权、访问权、赔偿请求权以及完全请求权等各种 不同权利 [1] 。
二、大数据环境下网络隐私权的特征
( 一 ) 网络侵权行为多样性
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以及信息技术的飞速 发展,网络隐私侵权行为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 特征,已经不再单纯局限于早期披露或者不当获取 他人信息,还涉及通过病毒非法入侵他人电子设 备、计算机,发送各种垃圾信息或者拨打电话,非 法监控其通信等。而互联网具备的匿名性以及虚 拟性特征为网络隐私权相关侵权行为提供了十分 优异的掩饰,也使得受害人在发生侵权行为之后 难以及时、精准锁定相关行为人 [2] 。出现此类现 象主要原因,一是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技术性、 专业性比较强的互联网当中,对于许多专业技术 欠缺的普通居民来说,可能会出现无法精准判断自身隐私权是否受到侵害,或者无法辨别相关侵 害行为;二是受害人在明确侵权行为之后,如何精 准确定具体侵权时间日期又是一个常见难题;三 是因为侵权证据的载体为互联网软件以及当中数 据,容易出现篡改或者销毁的情况,这也就造成 受害人证据收集存在复杂性特征。
( 二 ) 网络隐私权双重属性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全面到来,隐私权不再只 是具备人格意义上的属性,还可产生相应的经济收益,此类财产属性主要是在传统人格性质基础 上衍生出来的,也就是指,网络隐私权同时具备 人格属性以及财产属性,拥有双重属性,而两者 保护工作实施重点有一定区别,在网络隐私权受 到大众广泛关注的时代,必须要明确掌握网络隐 私权具备的双重性特征,以此来确保隐私权可以 多角度、全方位得到保护 [3] 。
( 三 ) 侵权动机复杂化
通常居民隐私权被侵犯的背后都会有强烈的 动机进行驱使,而在数据时代,受到网络隐私载 体多元化以及网络隐私权双重属性影响,此类动 机较为复杂,例如:部分侵权行为人仅仅是为获取 关注度,就非法入侵他人电脑或者空间获取私密 信息,或者是为将隐私数据整合成为全新数据, 为辅导机构、补习班提供信息等,甚至部分人单 纯为展现自身专业技术,这种复杂的侵权动机加 大了居民隐私权保护难度。
三 、大数据环境下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完 善建议
目前,我国已经逐步构建起完善的公民网络 隐私权民法保护体系,实施发布各种与隐私权相 关基本法与特别法,主要包括《 民法典 》等基本 法,以及《 网络安全法 》等特别法,虽然能极大 提升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质效以及合理性,但是 由于网络隐私权侵权内容较为狭窄、侵权主体确 定难度高,使得民法保护实施过程中极易遇到各 种困境,仍旧需要所有公民共同努力,对其进行 完善,以下就结合网络隐私权特征,从不同角度 提出几点不成熟的完善建议。
( 一 ) 结合网络隐私权特殊属性,清晰界定其 构成要件
虽然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有着极大区别, 但是在构成要件层面,其与传统隐私权同样需要拥 有完善的构成要件规定。在构成要件规定层面 , 要综合考量网络隐私权具备的双重属性以及特殊 性,在传统、常规隐私权构成要件基础上进行完 善以及改进[4]。一是需要有相应的侵权行为。在大 数据时代,网络隐私侵权行为多样性特征较为明 显,包括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等几种,其中积极行 为是指在并没有获取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 做出隐私泄露等行为,例如:前几年在网络当中影 响范围较大的“某照门”事件,是十分典型的积极行 为,侵权行为人在并没有取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 下,私自公布其电脑当中的隐私信息。消极行为则 是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在权利人要求停止的情况 下,行为人仍旧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并不采取任何措施手段来避免影响范围的进一步扩大。二是主观 层面存在一定过错,在大数据时代,网络数据信息 量较为庞大,网站服务场所提供的基础保护可能难 以应付大量数据信息,这要求网站完全落实信息安 全保障责任,有着一定难度。因此,可以选择一个 折中的方法,通过审查与分析网站信息安全保障 技术更新以及保障职责实施力度来界定过错,判 断其是否存在过失。三是需要有损坏事实。通常隐 私权侵权行为所带来的后果主要涉及精神损害 、 死亡、社会评价降低、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以及一定 程度财产损失等。而且因为网络隐私权具备双重 属性,不仅会带来财产损害,也会产生一定精神损 害,在网络信息快速传播的背景下,此类损害可能 会带来难以预估的后果,所以需要将精神与财产损 伤当作认定依据之一。四是因果联系,是指侵权损 害与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类因果关系目前并 未形成统一观点,大陆法系国家主张“原因说、条 件说”,而英美法系等国家则将其划分为陪审员或 者法官所认定的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对于此问题仍 旧需要在后续继续分析与探究[5]。
(二) 完善法律体系,拓展网络隐私权权利内容
现阶段,伴随着信息技术研究力度不断加大, 互联网经济发展速度以及更新进程越来越快,对于 法律先进性提出更高要求,需要打破传统隐私权民 法保护滞后性特征,结合互联网产业发展趋势完善 民事发展体系,维护公民网络隐私权利以及自由权 益。一是需要不断扩大公民隐私权利客体范围,不 仅需要涉及公民个人敏感信息资料、私人空间以及 网络行为,还需要结合移动网络特征以及发展趋势 进一步扩大,包括各种依据互联网技术的行为,如 网络购物、平台交流、网络游戏、自媒体视频浏览 发布等各种信息都可以逐步纳入到客体范围内,对 其进行保护管理。二是要逐步完善与拓展隐私权权 利内容,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明确网络隐私权理 念,积极接纳国外立法意见与经验,拓展公民隐私 权利内容,除去个人生活安宁权、收益权以及安全 保护权等各项权利之外,还需要适当改进“使用限 制权、修改权”等,其中使用限制权重点用于隐私 管理人员的约束管理,通俗来讲,就是限制网站相 关服务商权利,限制其随意更改信息或者信息具体 应用途径。修改权不仅包括公民修改不正确信息的 权利,还包含一些敏感信息的删除权利。
( 三 ) 基于立法优化网络隐私权监督管理体系
立法是治国的根本,通过立法可以明确指出 网络隐私权具备的法律地位,可以有效保护网络 隐私权,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法律本身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不可单纯依靠 立法来实现,需要在立法基础上强化对行业自律 的监督,提高管理力度,以此来逐步缓解现阶段 网络隐私权侵权问题,不仅可以助推互联网经济 健康发展,也可让侵权案件发生适当减少 [6] 。一 是需要构建完善行业保护组织,结合互联网发展 趋势,增加创设专业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益的行 业自律管理机构,由管理机构实时调查与分析公 民隐私数据特征,完善自律政策,实时监督管理 工作,确保政策符合隐私权保护需求,又与大数 据发展相符合。二是创设分级制网络隐私权保护 认证机制。主要就是结合网络服务商依据网络隐 私保护管理实施情况、隐私保密措施以及技术手 段利用情况、对隐私权益法律法规制定情况、网 络隐私权侵权案件发生严重程度和频率等创设一 个完善的认证标准,由权威认证机构实施审查和 评估,对积极主动申请认证的互联网企业,可在 认证通过之后,依据隐私权保护情况授予各种不 同的认证标志,此类标志由政府部门提供,具备 优异公信力,消费者对于获取认证标志,并且认 证标志等级较高的互联网企业也可充分信任 [7] 。 三是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由政府部门与行业自律 管理组织协调配合,政府部门可以为行业自律管 理协会适当授予一些权力,引导行业协会落实自 身管理义务,实施一些管理行为,发挥自身在网 络漏洞判断方面具备的专业性优势,针对互联网 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行业自律协会在针对 隐私侵权行为进行处理时期,若是遇到超出自身 管理权限或者范围的案件,则可及时向政府部门 报告,详细传达案件具体情况,再由有关部门组 织实施取证调查。由政府部门与行业自律管理组 织联合实施监督管理,能够适当拓展监督管理范 围以及提升管理及时性。
( 四 ) 细化权利救济方式
我国民法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主要借鉴安 全港模式,规定网络服务商在明确获取侵权人通 知之后,立即采取各种补救措施,如屏蔽、删除、 断开连接等,最大程度降低损害,避免隐私信息 进一步、持续泄露。否则网络服务商则有可能承 担相应的责任,总的来讲,网络侵权责任承担模 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停止侵害行为,在发 生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但是并未带来十分严重 后果,并且如果不采取相应措施,将会进一步扩 大损害后果的情况下,侵权行为人需要进行自力 救济,将侵权行为扼杀在初期阶段,例如:侵权行 为人在某音当中发布其他公民隐私信息,在某音浏览量并未达到相应程度时期,该信息的权利人 联系了平台管理者或者行为人,其迅速删除该视 频,通过各种积极合理手段避免进一步损害。二 是消除侵权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在侵权行为发 生后,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也是隐私权利人可以 选择的一种救济方式。三是经济损失赔偿,是常 见的一种侵权责任承担模式,也是民事案件当中 应用较多的一种救济形式,效果相对较好。但是 网络侵权较为特殊,其中,不仅有权利人因为网 络隐私侵权而带来的直接物质损失,如当事人误 工费、交通费、维权费,还有因隐私交易而带来的 间接性财产损害,需要在民事法律当中进一步细 化赔偿范围,明确赔偿标准,让经济赔偿操作性 以及可行性不断提升。四是赔礼道歉,在人格权 侵犯方面较为适用,如侵害权利人的姓名、隐私 以及肖像等,权利人可以要求行为人赔礼道歉, 恢复自身名誉。但是此类救济模式应用过程中需 要重点关注场合以及侵权严重程度,赔礼道歉一 般需要在正式或者公开场合内进行,并且若是侵 权行为较为严重,仍旧需要司法介入。
四 、结束语
在大数据时代,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越来越 呈现出复杂化和多元化的趋势,给互联网稳定发 展带来一定影响。需要加大对其关注程度。为更 好实现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要不断完善法 律体系,明确网络隐私权侵权构成要件,加大对 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力度,逐步解决网络隐私权 民法保护遇到的各种困境,这对于社会经济以及 互联网经济稳定、长远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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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郭秉贵.大数据时代信息自由利用与隐私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以“中国 Cookie 隐私第一案”为分 析对象[J].深圳社会科学,2021.4(4):110-119.
[4] 王鹏.国外和国际条约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及对我国启示[J].法制博览,2022(13):24-26.
[5] 毛俪蒙,陈思旭,张阚.儿童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及对策——基于 10 款手机 APP 隐私条款的研究 [J].视听界,2021(4):66-69.
[6] 罗琳.浅析网络隐私权在社交网络平台上的保护—— 以 Facebook 侵犯网络隐私权为例[J].科学 咨询 (科技 · 管理),2020(2):55-56.
[7] 陈剩勇,卢志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网络垄断与公民隐私权保护——兼论互联网时代公民隐私权的 新发展与维权困境[J].学术界,2018(7):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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