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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纠纷中就医者请求权及请求权基础分析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29 14:03:15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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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为了更好地处理医疗美容投诉和纠纷,及时化解矛盾,本研究以解决医疗美容纠纷为导 向,依据民法思维体系,采用实例研究分析法,通过分析医疗美容纠纷具体案例探寻纠纷中就医 者的请求权及请求权基础,梳理了医疗美容纠纷中常见的请求权类型及对应的请求权基础。就医 者就此可以根据案例实际情况及所需请求,快速检索到请求权基础,从而找到较为合理的维权途 径, 减少维权过程中的弯路, 使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和公正的维护。

  近年,随着广大群众审美意识的觉醒以及医 疗美容市场的剧增,医疗美容纠纷事件也大幅增 加。但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完备性和滞后性,广大就 医者很难根据纠纷的内容和自己的诉求选择最合 理的解决途径和救济渠道。在绝大多数情况下, 广大就医者往往采取向卫生行政部门特别是卫生 监督机构进行投诉举报的措施,但是由于卫生监 督机构的职能设置和权限决定了本身并非解决医 疗美容纠纷事件,尤其是附带民事纠纷的医疗纠 纷的主管部门,从而导致了既给广大卫生行政执 法人员带来了巨大的工作压力,也不利于广大群 众合理解决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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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造成医疗美容纠纷事件的原因是多种 多样的。只有医疗美容机构存在违反卫生法律法 规的行为时,卫生监督机构才会介入进而给予相 关单位或医护人员行政处罚。广大就医者在与医 疗美容机构协商不通畅时,往往会选择通过举报 医疗美容机构存在违法行为来给医疗美容机构施 压,期望以此“ 迫使 ”医疗美容机构做出让步。 这就出现了“ 怪圈 ”:一方面是卫生监督机构对医 疗美容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与解决医 疗纠纷并非同一路径;另一方面举报人和医疗美 容机构达成了和解,举报人请求卫生监督机构撤 销案件,但行政处罚程序不会因为举报人的请求 而终止。但令人欣慰的是,目前医疗纠纷解决的救济途径还是较为齐备的。在面对医疗美容纠纷 时,广大就医者依然可以根据自己的诉求以及纠 纷的类型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在这种语境下, 厘清医疗美容纠纷中就医者请求权及请求权基础 之间的对应关系,快速检索到较为合理的维权途 径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了。

  一 、医疗美容与医疗美容损害

  医疗美容是以美容为目的,医疗为手段。就医 者为了达到美的效果,可以自由选择医疗项目、医 疗技术手段、医疗美容机构、医师等,在接受了服 务条款、价格等条件后即可享受到有偿消费服务, 这种医疗美容通常定义为非治疗性医学美容 [1] 。 非治疗性医学美容兼具生活美容、传统意义上的 诊疗行为的大部分属性,这就使之成了一种具有 消费属性的特殊诊疗行为。因此,在保护就医者 的合法权益时既要考虑诊疗属性,更要考虑消费 属性,有时还要考虑二者竞合问题。

  但是,医疗手段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无法使每 个就医者满意,这就会因医疗美容损害引起医疗 美容纠纷。医疗美容损害是指医疗美容实施过程 中、恢复期、违约、侵权等对就医者产生的损害。 医疗美容损害主要包括五种表现:实施医疗美容 过程中产生的损害、恢复期才显现出的损害、因 体貌损害导致的精神损害、对就医者合同利益的 损害、就医者肖像权等被侵权使用造成的损害。

  二 、医事法在处理医疗美容纠纷中的作用

  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一步规 范了各级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在对医疗行业和医疗 市场、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的行政监 管职能。该条例中关于医疗纠纷预防、医疗纠纷 民事处理、医疗纠纷民事赔偿标准等的内容与现 行法律法规中有关规定不一致。《 医疗纠纷预防和 处理条例 》进一步明确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 途径和程序,将医疗纠纷的预防提升到了更高的 层面,并且范围涵盖了所有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 议。这两部条例成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纠纷 调解、对医疗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分和 处罚的依据,但不能成为界定医疗事故侵权民事 责任承担的法律依据,故单纯的行政处罚并不能 真正缓解医患矛盾。

  三 、医疗美容纠纷请求权的类型及法律救济 途径

  请求权是权利和法律救济的纽带。就医者的 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据何种法律规范向对方当事 人主张何种权利成为化解医疗美容纠纷的核心, 这里的“ 法律规范 ”就是请求权基础。行使请求 权的一方并不必然获得期待的利益,权利人无法自主获得期待的利益,只能提出希望对方给予配 合 [2] 。“ 主张何种权利 ”是一个请求权基础检索 的过程。请求权基础的发现就是法律适用的具体 化的过程 [3] 。在检索某项特定请求权基础时,会 出现以另一个请求权作为前提或者基础的问题, 这种情况下,作为前提条件的请求权基础还需要 再检索一次。为了避免这种重复,王泽鉴将请求 权依其内容划分为六类并排序,推荐的检索顺序 为:契约上请求权、缔约过失等类似契约关系上请 求权、无因管理上请求权、物权关系上请求权、不 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他 请求权 [4] 。与医疗美容纠纷有密切关系的民事请 求权主要有契约上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他请求权等。

  ( 一 ) 契约上请求权

  案例一:衡阳 Y 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与李某 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北大法宝网索引号 CLI . C.64264586)。 在本案中李某某在衡阳 Y 医院预 交了进口膨体隆鼻等手术费后,在该医院接受了 鼻部整形手术。在手术过程中,医院未使用李某 某预订的进口膨体,而是对原告使用了上海某公 司生产的膨体。

  本案争议焦点:1.能否适用《 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 2 .衡阳 Y 医院是否构成欺诈。一审法 院认为本案适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且衡阳 Y 医院构成欺诈,根据原《 合同法》《 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 》等判决衡阳 Y 医院返还手术费用并给 予李某某手术费的三倍赔偿。二审法院维持一审 判决。

  医疗美容机构违反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利 益损害,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常见的违约 行为有:医疗美容资质问题、手术效果问题、收取 服务费后未提供服务、未经同意擅自更换低价产 品等行为。此时应该有条件地适用《 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虽然医疗美容运用的是医疗技术手段, 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但医疗美容本身具有 的消费性、消费者自主选择性,以及非以治疗疾 病为目的的行为已经使其与传统医疗行为相区分 了,医疗美容也涉及大量的产品、耗材,切不可武 断地排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规则 [2] 。

  李某某与衡阳 Y 医院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 关系,医院违反合同的约定与李某某的利益损害 存在因果关系。李某某的请求权主要是依据契约 请求退款和赔偿。支持此契约请求的请求权基础 主要有:《 民法典 》合同编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第五百七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李某某的请求权基础的结构如图 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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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案例二:吴某某与湖南 Y 医疗美容医院有限 公司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 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1) 湘 01 民终 8345 号)。 在本案中吴某某于2020 年 3 月 2 日在湖南 Y 医院接受了乳房整形手 术,并于 3 月 5 日出院。之后,吴某某因术后不适, 经 X 医院诊断为:1 .乳房整形术后感染;2 .乳 房部分坏死。司法鉴定结论为:湖南 Y 医院在为吴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吴某某双侧 乳房术后感染、皮肤坏死等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 系,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 主要原因。

  本案争议焦点:适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还是适用《 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法院认为患者 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 构接受医疗美容服务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 人员的过错,受到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 担侵权赔偿责任,故判决湖南 Y 医院返还吴某某 相应医疗费用及赔偿合理范围的损失。

  医疗美容损害主要是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 权等人格权受到侵害。非医疗美容损害主要是指 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等其他人格权受 到侵害。医疗损害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可以在《 民 法典 》侵权责任编中找到,该编中的相关法律规 定,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不同情形进行了不同规 定。实务中发生的各种医疗损害大都可以归到其 中,大部分的医疗损害情形都可以直接适用《 民 法典 》侵权责任编中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 》侵 权责任编中的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被视为是一 般医疗损害责任请求权基础,其对于司法实务中 的案件处理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2] 。《 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中的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作为辅 助规范列举了三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医疗损害情形即使没有在《 民 法典 》侵权责任编的具体条文中得到列举 (例如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除外的情形 ), 受害人都 可以在《 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一十八 条基础上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此时,受害人可 根据《 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主张的请求权有确认 请求、人格补偿请求、损害赔偿请求等。肖像权等 非医疗美容损害的请求权基础可以在《 民法典 》 人格权编中找到。

  吴某某与湖南 Y 医院存在医疗美容服务合同 关系,湖南 Y 医院在为吴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医 疗过错,该过错与吴某某双侧乳房术后感染等损 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吴某某主要是依据侵权行 为造成的损害请求损害赔偿。支持此侵权行为损 害赔偿请求的请求权基础为:《 民法典 》侵权责任 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等。《 民法典 》人格权编第 九百九十五条是人格补偿请求权基础。吴某某的 请求权基础的结构如图 2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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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 其他请求权基础

  案例三:胡某某与 J 医疗美容诊所医疗服务合 同纠纷案 (北大法宝网索引号 CLI.C.407784659)。 本案中胡某某与 J 医疗美容诊所约定“ 高泰克斯+ 综合隆鼻、小眼综合 (全麻 )” 等医疗美容项目并 缴纳了手术费 19000 元,胡某某在手术同意书等医 疗文书上签名,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真实、 合法、有效。快到双方约定手术时间时,胡某某擅 自毁约拒绝接受诊所为其进行手术,同时要求诊 所扣除相关检查费用后,将剩余款项退还。胡某 某退还全额余款的要求遭到诊所拒绝后,遂诉至 法院。

  双方医疗服务合同有效,均应严格遵守,但胡 某某擅自毁约拒绝接受诊所为其进行手术,并且, 未事先告知诊所,造成了诊所有一定的损失。一审 法院判决J 诊所酌情退还给胡某某手术费9500 元。二审对一审的判决予以确认。

  案例三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争议点在于医 疗服务合同解除后医方作为非违约方是否需要应 违约方的请求退还全部款项,换言之违约方是否 有权请求退还全部余款。《 民法典 》第七条规定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 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零九条规定“ 当事人 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而《 民法 典 》中的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 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 损失,包括合同履约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 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 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例中胡某某无 正当理由未在约定好的时间前往手术,违反诚实 信用原则,存在严重违约的事实,在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佳影医疗美容诊所在提供服务过程中 存在法定解除事由的情况下,其作为违约方并不 具有合同解除权。一审判决判定 J 诊所退还部分 费用的处理结果,既弥补守约方的部分损失,也 使违约方取回部分财产,是基于医疗美容整形手 术的特殊性,经过综合考量做出的酌情裁判。法 院对胡某某要求退还全部款项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三中双方医疗服务合同有效,胡某某擅自毁约,造成了 J 诊所一定的损失。胡某某的违约 与 J 诊所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胡某某对 J 诊所 的损失赔偿额应当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相当。 胡某某请求退还余款的请求权基础为:《 民法典 》 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 条。胡某某请求权的基础结构如图 3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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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 ) 请求权竞合

  由于医疗美容服务的特殊性,医疗美容损害 引起的法律纠纷常常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 竞合。有时违约或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也有可能 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时也造成就医者精 神上的损害。人格权受到医疗美容行为侵害时, 可以根据《 民法典 》人格权编第九百九十五条请 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礼道歉 等。此外第九百九十六条的出台,使人格权受到损 害时的受害人享有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为医疗美容受损害方提供了新的维权路径选择。当 就医者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请求权基础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我国采取的是限制选择模式来处理责任竞合,即 承认受害人的双重请求权,受害人可以择一进行 诉讼,其中任意一个诉讼请求被支持,另一个诉讼 请求归于消灭 [5] 。就医者应当依据不同的个案情 况以及不同的请求权和请求权基础寻找合适的维 权途径,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时,就医者 的请求权基础的结构如图 4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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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议

  为了维护医疗市场秩序有序发展,维护就医 者合法权益,建议推进医疗美容相关医事法律的 制定和完善,进一步明确医疗美容法律关系,尤其 是完善医疗美容损害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医疗美 容纠纷类型及救济途径。在没有出台针对医患关 系、解决医疗美容纠纷的专门法律法规的时候,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民法典 》等法律,作为维 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就医者的合法权益最主要的法 律武器,应当受到更多的重视。就医者应根据具 体案例情况检索符合构成要件的请求权基础,找 到理想的维权途径,减少维权过程中的弯路,使 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和公正 的维护。此外,医疗美容机构要切实遵守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义务。在此也期待着相关法律早日出 台,使日益增多的医疗美容纠纷得以解决,在就 医者与医疗美容机构之间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医患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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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 程本慈.非治疗性医学美容民事法律责任研究[D].昆明:云南大学,2016.
  [2] 彭梦源.医疗美容损害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D].昆明:云南财经大学,2021.
  [3] 王旭玲,王旭霞.医疗损害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分析 [J].甘肃理论学刊,2019(6):101-106.
  [4] 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65-68.
  [5] 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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