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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职务医助的法律责任界定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27 11:46:51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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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紧急救助对于被救助者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救助的失败可能给施救者带来法律风 险,医疗救助如此,非职务医助尤甚,可能带来民事法律风险,承担法律责任,打击救助的积极 性。按照责任豁免原则尚可宽慰施救者,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无疑给施救者以枷锁,违法阻却或责 任阻却则是开启它的“ 金钥匙 ”,以彰显非职务医助的正当性。

  关键词:急救; 非职务医助; 法律责任

  2016 年 6 月,C 医学院护理专业学生程某休 假期间,成功救治一车祸伤者而为媒体广为报道。 无独有偶,近年来,类似紧急救治案例常见诸媒体 报端,例如“最美女孩刘某跪地救人走红 ”等。诚 然,这些紧急救治的成功一时传为美谈,但是, 紧急救治失败的后果又怎样呢? 2020 年 8 月, C 中医药大学两名研究生在火车站内对一位突 发疾病倒地的中年男子进行心肺复苏抢救,遗憾 没能挽回患者的生命。该报道在网上引起广泛讨 论,在一片赞美声之外却有网民指出应当让其承 担责任。所以我们不得不深思紧急救助失败,特 别是出现人员死亡,对于救助者是否有法律责任 的后果。在突发急救事件现场,实施急救是确保 处于危急状态之中的人获得及时、有效救助的重 要手段 [1] 。然而在公共场所,因突发心搏骤停、 心源性猝死导致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面对此种 情形,公众在选择救与不救时,出现犹豫甚至漠 视,即使有着专业急救技能的人仍然有不同程度 的顾虑 [2] 。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不外乎怕因此 “ 惹火烧身”, 给自身带来麻烦,甚至官司缠身。 能救不救,以及救而祸身,既不符合我国的传统伦 理道德,更不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 此破解明哲保身的现实主义尚需从制度的层面入 手,特别是在法律制度的层面对此提供引导和保 障。基于此,本文在界定非职务医助的基础上,讨 论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归责诸论,进而讨 论其违法阻却与责任阻却,试图厘清非职务医助 的法律责任,以期对非职务医助有所裨益。

  一 、非职务医助的界定

  ( 一 ) 非职务医助的定义

  什么是非职务医助?到目前为止,学界的相关探讨甚少,因此在对本文问题展开讨论之前, 有对非职务医助进行界定的必要。非职务医助, 就是指基于非职务的要求,施救者运用自己的相 关急救技能为受助人提供紧急救助。

  非职务医助中的“ 医助 ”指的是人们采用治 病救人的手段帮助需要帮助的人。医,上古时期或 本源于巫,故古作“ 毉 ”,古语云“ 巫医同源”, 远古时代巫就是医。周朝以后,人们渐渐摒弃巫 医,以至于后来保留了更多从“ 酉 ”的“ 医 ”, 在《说文解字 》中称作“ 醫 ”,其解释为“ 治病工 也。殹,惡姿也;醫之性然。得酒而使,从酉。王 育說。一曰殹,病聲。酒所以治病也。《周禮 》有 醫酒。古者巫彭初作醫。於其切 ”。简而言之,医 即治病的人、技能、手段等。助,即帮助。故“ 医 助 ”主要是指采用治病救人的手段实施帮助。

  职务的本意是指组织内一系列职位的集合或 统称 [3] ,它也指职位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在这 里其与职责同义。本文中采取后者的解释,将职 务理解为职责,故非职务医助中的“ 职务 ”主要 是指具有约定或法定的义务实施某一行为。

  综上所述,非职务医助的定义是在意外或疾 病发生时,由现场目击者 (并且该行为人并不具 有约定或法定的义务在现场采取治病救人的技能 ) 对病人实施紧急、便捷的救治。

  ( 二 ) 非职务医助的特点

  非职务医助具有诸多特点,其中最主要的特 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非职务性。非职务性,即行为人所实施 的行为不在其职务范围内,即行为人不具有约定 或法定的义务在突发急救事件现场对处于危急状 态下的人实施紧急救助。

  第二,情景特定性。由于非职务医助是采用治 病救人的手段进行帮助,所以非职务医助必然发 生在需要采用治病救人的手段进行帮助的场所, 所以非职务医助这一行为只能发生在突发急救事 件现场,故其具有情景的特定性。

  第三,主体不确定性。非职务医助的主体指的 是非职务医助这一行为的实施者。突发急救事件 的发生具有偶然性,故其发生的地点也具有不特 定性,所以全人类均可能面对突发急救事件,故 其主体具有不确定性。

  第四,主体可分割性,由于非职务医助具有 “ 医 ”的要求,是对治病救人的手段的运用,故可 以将是否具备治病救人的手段,对实施非职务医 助的主体进行特殊主体和一般主体的区分。掌握 治病救人手段的人例如医生等作为特殊主体,而 不具备的则为一般主体。

  第五,提升效率性。院前急救对于提高急救成 功率具有重要的意义,非职务医助作为院前急救 中的一个部分,对于提高急救成功率也具有相当 重要的意义。行为人在突发急救事件现场基础生 命支持 (BCLS) 的能力是目前有可能提高患者生 存率的最有效措施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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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 与见义勇为的界分

  见义勇为的本意是指看到正义的事情,就勇敢 去做。简而言之,见义勇为就是为了正义勇敢地斗 争的行为。《论语 》中说,“见义不为,无勇也 ”, 意思是发现大义所在而理当有所作为的事,却无 所作为,叫作没有勇气。该句在《论语 》中编排 在《为政 》篇之末。可见孔子提倡“ 见义勇为”, 更多是对执政者个人政治素质提出的一种具体要 求,而非对民众提出的要求。虽然后世更多地将见 义勇为作为对民众的倡导,但仍然体现了国家对 民众见义勇为的态度。非职务医助与见义勇为有 着共同点:一是非职务医助和见义勇为都是一种 正向的行为,都是在特定情景下采取一定的手段 并产生相应后果的一个过程;二是行为人都不具 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三是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 他人而非自己;四是行为都是国家、社会所提倡和 鼓励的;五是行为的主观方面都是积极主动地实 施某种行为 [5] 。但是二者也有诸多不同:

  第一,保护的范围不同,非职务医助特指采取 治病救人的手段或技能对突发急救事件的人实施 救助,更倾向于医学意义上的急救,主要是保护他 人的人身安全,而见义勇为不仅保护他人的人身 安全,也保护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安全,故见 义勇为所保护的范围大于非职务医助。

  第二,形式不同,根据非职务医助的特征可知非职务医助的形式单一,仅仅是采用治病救人的 手段对突发急危重症的人实施帮助。而见义勇为 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所以就提供帮助的手段来 说见义勇为比非职务医助的更多,形式更为广泛。

  第三,场景不同,非职务医助特指在突发急救 事件现场,而见义勇为则不仅有可能是在突发急 救事件现场也有可能在抢劫现场、火灾现场等场 景内。

  总的来说,虽然见义勇为与非职务医助存在 相似之处,但是见义勇为在其保护的范围与形式 上都比非职务医助更加宽泛,同时,两者发生的 场景也不尽相同。

  二 、非职务医助的法律风险

  由于目前我国还未有专门的法律规范规定非 职务医助的法律责任,同时非职务医助涉及的法 律条款较多,所以行为人实施非职务医助具有相 当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民事法律风险。

  ( 一 ) 一般主体法律风险

  我国民法上有关非职务医助主要规定于《 民 法典 》第一百八十四条,该条款也被称为“ 好人 法 ”,表明国家对“ 好人 ”实行免责,但该条款在 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包括未能明确主体资格、 过错条件、适用情形、限度限定等,所以即便明确 了“ 好人免责”, 救助人仍然存在相应的风险。

  第一,主体资格不明,这就表明在非职务医助 中该条款适用于任何参与非职务医助的人。由于 非职务医助是在突发急救事件现场进行急救,而 现场救助条件简陋,急难救助缺乏必要的仪器和 人员支持,缺少帮助诊断的病史记录,即便是受 过专业训练的医生也很难采取恰当的措施实施急 救,更不必说不具备医学技能的人 [6] 。在这样的 情况下实施非职务医助的人就有可能对受助者造 成第二次损害。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受助者对救 助者进行追责。

  第二,过错条件不清,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 救助者与受助者的利益失衡、评判标准不一,导 致“ 同案不同判 ”司法现象以及滥用现象严重 [7] 。 同时,由于疾病有其自然进程、非职务医助发生的 场景具有特定性等原因,非职务医助并不都能取得 令人欣喜的结果。出现不利后果就必然需要讨论救 助者是否存在明显过错,其过错是否与不利结果有 因果关系等。对过错条件并未明确的“好人”条款就 难以适用不利后果出现的情景,这就使得救助者可 能对不利后果承担责任,面临民事赔偿的风险。

  第三,适用情形不定,“ 好人 ”条款只是粗略 地规定对在紧急状态下自愿实施救助的“ 好人 ” 免责,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紧急状态判断标准不一,这就使得法官在面对 紧急状态以及自愿救助等问题时存在过大的自由 裁量权。不同法官的不同判断标准则可能导致“ 同 案不同判 ”的现象,这就导致救助者可能在实施 非职务医助后还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 二 ) 特殊主体法律风险

  由于非职务医助是采取治病救人的手段对突 发急救事件现场的人实施救助,故掌握治病救人 手段的医生、护士、医学生以及通过一定考核具有 相应急救资质的人成为非职务医助的特殊主体。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法 》新增规定指出,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 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 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无疑是对医师这一特殊主体的保障。然而医学 生以及除医生外具有相应急救资质的特殊救助主 体仍然面临与一般救助者相同的承担民事法律责 任的风险。

  三 、非职务医助的归责诸论

  ( 一 ) 过错责任论

  关于非职务医助的法律责任我国也有诸多学 者将其进行过错划分,该观点是将救助者的过错 以轻微过失、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三种过错形式 对应不同的责任承担后果。其认为不能绝对豁免 不正当目的的法律责任,如果是故意、重大过失 等原因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者仍要承担相应的 责任 [8] 。同时,该观点也认为救助不当也应当承 担相应的责任。该观点对于保护受助者的利益具 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过错责任论者认为当被救助者病情危重时, 如果不懂医学抢救常识采取不当救助措施,就会 给受助者造成不必要的二次伤害或者更严重的后 果,这便是典型的“ 好心办坏事”, 所以排除救助 者的责任承担不妥 [7] 。当然,过错责任论者仍然 基于我国鼓励助人为乐的优良美德、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的倡导以及现场急救条件的苛刻等,对 于轻微过失以及一般过失仍然主张不应承担民事 法律责任。

  过错责任论者的观点对于保护受救助者的利 益具有积极意义。第一,过错责任论者认为救助 者的重大过失需要承担责任,这就能避免相当一 部分没有急救技能的人参与急救,这将对于保护 受助者的利益具有积极作用。第二,过错责任论者 对于轻微和一般过失主张免责。由于现场急救条 件苛刻,有着专业技能的人在面对如此苛刻的条 件时,也可能会出现判断、使用手段的不妥,这就可能存在一定的过失,而对于该过失的免责则有 利于具有一定技能的救助者消除后顾之忧、积极 参与急救,提高急救成功率。

  虽然过错责任论者提出重大过错需承担责任, 但是并未明确在非职务医助中何为轻微过失、何 为一般过失、何为重大过失,在实践中就可能会引 起救助者的困惑以及“同案不同判”现象的产生。

  ( 二 ) 责任豁免论

  责任豁免论即对于非职务医助的责任绝对性 豁免、全豁免。责任豁免论者认为无过错划分之 必要性,不分救助人的过错,绝对性免责 [7] 。但 是该豁免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 包括了救助者和受助者的利益的失衡、难以保护 受救者的利益以及难以有统一的评判标准等。

  全豁免原则导致救助者与受助者的利益失衡 的主要原因包括:在实践中,如果救助人借救助之 名对救助者行侵害之举,受助者受到不法侵害, 受助者对不法侵害的抗辩难以得到支持;全豁免原 则不同于过错责任原则不仅对于轻微过失和一般 过失实行免责,其对于重大过失仍然实行免责,救 助人在救助过程中因重大过失致使受助人遭受不 必要的二次伤害的,因救助人民事责任被免除,故 全部损害后果只能由受助者或其家属承受 [9] 。

  全豁免原则致使在实践中难以保护受救者的 利益,其不仅对于行为人即救助者的重大过失实 行免责,也对所有主体实行免责。这就导致一般 主体实施急救造成受助者的二次损害不区分过错 进行责任全豁免,这时受助者的利益就难以得到 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全豁免原则由于难以有统一 的评判标准,这就在事实上给予了法官过大的自 由裁量权,这也导致了“ 同案不同判 ”司法现象 严重,这就与民法中的平等原则相违背。

  综上所述,我国学者关于非职务医助的法律 责任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即过错责任论与责任 豁免论,但无论责任豁免论还是过错责任论在司 法实践中都存在一定的问题,难以解决我国的非 职务医助的法律责任的问题。

  四 、非职务医助的违法责任阻却

  阻却违法与责任,非职务医助不构成违法或不 承担法律责任,从而使得非职务医助具有正当性, 进而解除非职务医助可能构成受到的法律风险。

  ( 一 ) 非职务医助的违法阻却

  阻却违法是属于法律激励的行为,例如,就构 成要件该当行为而言,是指这些导致刑法上的禁 止被解除、违法性丧失 (这称为违法性阻却) 的特别的理由、根据 [10] 。简而言之,阻却违法可以 理解为行为人做了被社会评价为正确的事情。所 以非职务医助的阻却违法主要是指行为人在非职 务医助的过程中做的事情是对的,是属于法律所 激励的,其看起来可能违法,但实质上并未违法。

  应当明确的是非职务医助是一种救助行为而 非伤害行为,但却有可能对受助者造成二次伤害。 为了确保救助者无后顾之忧、确保受助者免于二 次伤害,成立违法阻却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第一,区分参与非职务医助的主体,由特殊 主体进行急救,一般主体辅助,由于目前的国内 大多数院校的急诊医学教学模式中,都涵盖了医 学科学基础知识、临床技能的教授与知识的运用 练习 [11] ,所以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也都具有相应 的急救技能,对于保证急救成功率具有重要的意 义。我国已有诸多机构进行急救培训,对通过急 救培训、掌握急救知识的人颁发急救资格证,所 以具有急救资格证的人也能够在突发急救事件现 场做出相对正确的判断并采取一定的急救措施。 而不具有医学技能以及急救技能的人则相反,这 就有可能对受助者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所以非职 务医助阻却违法的首要前提就是救助人具有相应 的急救能力,具备相应的急救资质。

  第二,行为人需采取一定的措施:一是行为人 为善意救助者,即具有救助他人的善意;二是行为 人实施了救助行为,即行为人在突发急救事件现场 对处于危急状态下的人采取了紧急救助的措施 [12] 。

  第三,救助者不接受受助者任何形式的物质 答谢。非职务医助是善意的行为,物质的答谢则 模糊了善意的边界。

  ( 二 ) 非职务医助的责任阻却

  责任阻却事由属于法律宽恕的行为,是从刑 法之裁判规范角度进行的解释,允许存在超法规 的责任阻却事由,即这是一种违法但应受到法律宽 恕的行为,因为他做错了事,这种事情并不为法律 所激励,但基于“法律不强人所难 ”的法理,法律 对其行为予以宽恕,不追究其责任 [13] 。

  非职务医助的责任阻却的前提是救助者不成 立违法阻却,但是如前所述,非职务医助是我国 所鼓励的、是能够提高急救成功率的、是整个社会 所倡导的行为,也是有利于我国院前急救系统发展 的行为,所以这样的行为应当是法律所宽恕的行 为。但是为了平衡救助者与受助者的利益,非职务 医助成立责任阻却需满足以下条件:第一,不能成 立非职务医助的违法阻却;第二,满足非职务医助 阻却违法的主体条件,即救助人是具有相应资质的人;第三,行为人在实施急救的过程中存在过失, 但该过失为轻微过失或者一般过失。

  综上所述,无论从违法的阻却还是责任的阻却,都能有效地隔断非职务医助与违法行为的联 系,以及非职务医助者与法律责任的联系,消解 非职务医助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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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结语

  目前对于非职务医助的法律责任的确定存在 诸多问题,明确非职务医助的法律责任不仅有利 于消除救助人的顾虑,也有利于保证受助者的利 益。为了消除救助者的顾虑同时确保受助者利 益,应当排除不具有相应急救技能的人实施非职 务医助,鼓励具有急救资格证以及具有专业知识 的医生参与急救。明确过错责任论者所提倡的轻 微过错、一般过错、重大过错的具体标准,通过违 法阻却与责任阻却来消解实施非职务医助者的法 律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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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丁玥.《民法总则》善意救助条款对海难救助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影响[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7.

  [13] 姜涛.行为不法与责任阻却:“于欢案”的刑法教义学解答[J].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 37(1):9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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