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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26 15:39:16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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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制定法系国家,司法裁判一贯遵循法条至上主义的原则。但是,立法者在制定法条的时候,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法官在裁判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例如规则制定不清 楚、法条之间存在冲突抑或是适用该规则会明显违背法律价值目标、法律制度体系等等情形。如 果法官一味遵从法条至上主义原则进行裁判,显然会导致司法不公,甚至是司法瘫痪。因此,原则 裁判作为一种替补性裁判,更确切地说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契合法治社会的要求而变得 更为重要,而法律原则在原则裁判中又占重要的地位。本文就以法律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为 主题, 对司法方法中的原则裁判方法进行分析, 希望可以完善法律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

  关键词:司法方法,法律原则,法官裁判,司法实践

  一 、法律原则的一般理论

  要使法律更好地运行,不仅需要一套完备的 规则体系,还需要一套完整的关于法律原则的体 系。法律规则为法律体系的完备提供了必要的 “ 硬度”, 同时,法律原则为法律体系提供了一定 的灵活度,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不仅提供了 法的价值保障,促进正义的实现,同时也体现出 了法律体系具有广阔的包容性。在司法裁判的过 程中,法律原则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法律原则要 成为个案的裁判,与法律规则相比,需要哪些条 件,[1] 需要法官在面对法律原则时有一个严谨的 态度。

  ( 一 ) 法律原则的存在形态

  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中有不同的法律原则,我 们从法条之中很容易就会发现,各个法条总则部分 首先会说立法目的,然后就是各种原则的规定。我 们还可以从不同学者的观点来发现法律原则的存 在形态。例如作为法律基础的法律原则,这类法 律原则虽然在法律明文中没有表现,但是通过法 律条文可以推导出来。学者舒国滢认为法律原则 的形态只有两种,一种是实定的法律原则,另外 一种即非实定的法律原则。还有学者认为法律原 则其实存在四类形态,如分别存在于判例中、制 定法中、法的价值中以及宪法法律的基础或推论 中等等。法律原则存在形态的多样以及多变性, 直接关系到法官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如何使案件 更清晰、公正地体现在世人面前,所以对法律原 则存在形态的研究也是极为重要的一项任务。

  ( 二 ) 法律原则的适用时机

  由于法律规则具有其自身的缺陷,在有些案件中适用规则远远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此时就需 要考虑法律原则的适用时机。首先,法律规则模 糊。当依据某一规则来处理某一案件时,如果该 规则能够使人产生不同的理解,或者是根据这样 的规则可能会产生多种判决结果,这个时候,为 了保证案件结果的公正性,法官就需要根据法律 原则来处理具体的案件。当然,案件的裁判不可 能只涉及到一种法律规则,当法律规则发生冲突 的时候,法官需要对法律原则进行权衡选择,从 而保障案件结果最大可能地实现公平正义。

  ( 三 )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通常一个案件只要有相对应的法律规则,就 不会再适用法律原则来裁判该案件,只有在没有 适当的法律规则时才会作为法官裁判案件时的依 据。因为法律规则不能适应和覆盖司法所面临的 社会事实。[2] 简而言之,法律原则是为了避免法 律规则的僵硬所带来的不公正现象而产生。为了 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法律原则若想优先于法律 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法官就必须给出更具有说 服力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是适用法律原则还 是适用法律规则,主要取决于法律原则是否满足 上述更具有说服力的理由,若否,则不可以适用 法律原则,正如杜宴林所说,法学研究需要接受 理性或道德理由或理想的检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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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法律原则在司法裁判中存在的问题

  法官在通常情况下并没有关于适用法律原则 的深厚理论,法官在适用法律原则时存在任意司 法的危险。适用法律原则一定程度上是为了限制 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如果使用不当,很 有可能会导致相反的结果。

  ( 一 ) 法律原则适用的随意性

  法律原则适用的随意性,是指法官在司法裁 判时,哪怕是争议不大,有明确的法律规则时,仍 然优先适用法律原则并作为裁判依据。实践中, 法律原则的适用具有盲目或肆意的倾向。[4] 此种行 为,不仅是对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效力的混同, 也是权力的滥用,只会降低公民心中对司法权的 敬畏,降低司法的权威性。这一现象的出现不仅 反映出了在实践中,法官对什么时候适用法律原 则,是否需要适用法律原则的时机把握不准,还 说明了法律原则适用的不受制约性。对于应不应 该适用法律原则,法官很少进行深思熟虑,规则 的缺陷性即静态性、社会压力性 [5] 也使得法律原 则适用的随意性,让法律原则丧失了其本身存在 的意义。

  ( 二 ) 法律原则适用中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石是由司法公信力以及政 府公信力一起组成的,如果一个社会没有了司法 公信力,那么整个社会信用也就不存在了。“ 公 民不能确信是不是会有一天他们的命运也建立在 某个判决上,他们肯定不会希望让这样重要的权 力落入不讲诚信、没有能力、品质低下的人的手 中。”所以说,在司法裁判中对法律原则的适用, 其中重要的就是要维护司法的公信力。

  ( 三 ) 法律原则适用中说理论证断裂

  平齐心,论法律之价值,[6] 对法的论证无论在 何时都显得格外重要。在裁判说理环节,法官对 法律原则的说理出现了两种情形,一种是法官会 说明其所适用的法律原则的内容,并结合案件事 实进行说理论证。一种是法官将二者进行混合论 证,对适用法律原则的情况不加解释。这种对法 律原则草率的援引,不仅裁判说服力不强,而且 也难以体现其公正性。这种断裂式的说理方式难 以向公民展示司法的文明和公正,同时还会导致 司法权威的淡化。唯有形式合理化的法律制度, 才能够提供合理化的确定性;而唯有合理化的确 定性才能够支撑起法治的大厦。[7] 实现形式合理 化就需要就法律进行严格的论证。法律的目的是 要起到制度性手段的作用,增进和谐与和平,[8] 而 法律原则适用中说理论证断裂则是对该目的的背 离,也是形式的非合理性表现。

  三 、法律原则在适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原因 分析

  法律体系并不是完美无缺的,面对社会中形形 色色的案件的发生,立法者不可能制定出合乎所有 的法律规则,因此,法官有时候也会扮演立法者的 角色,运用自由裁量权以创造新的法律规范。但 是这个角色并不是容易的,如果法官在这个角色中 做得不好,很容易使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直接导 致案件结果的不公正,甚至出现冤假错案。

  ( 一 ) 法律原则的抽象性

  法律原则具有不确定性和概括性,其外部特 征主要是内涵模糊、外延分散。法律原则只是对 不特定事实所做出的指引,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 不同,原则只是指示灯,而具体要如何做,还需要 规则的导向。如何正确去适用这些法律原则,其 内容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来具体化。

  正是因为法律原则特有的外部特征,使其在 适用法律原则时具有不明确性。因此,法律原则 所发挥的指引作用是有限的,法律原则“ 给予了 法官更多的选择余地,不同的法官对法律原则所 表达出来的概念、意义有不同的认知,从而也会 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同 ”。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法律原则的规定越来越 不确定,这本是为了使法官在面对疑难案件时有 足够的自由裁量权,使案件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 但是法律原则的抽象性又具有双面性,一方面它 可以使司法裁判更加公正,另一方面也可能成为 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钥匙,从而使司法公信力 降低,导致司法不公现象频发。

  ( 二 ) 法律原则的伦理性

  法律原则的伦理性主要是指法律原则与道德 之间的关系,法与道德的关系历来都是学者研究 的对象,很多学者都会以道德为切入点,对法律原 则进行定义。法官作为有思想的个体,在裁判案件 的过程中难免会掺杂道德因素,此时,道德就直接 影响了法官对法律原则的适用。因此,只有法官熟 练掌握法律原则背后的理论基础与价值选择,才 可以更好地实现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法律原则裁 判过程中,法官要尽量避免自身的主观臆断,在 处理复杂的案件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时,要尽可能 全面地对各种价值进行判断,最终合理选择。

  ( 三 ) 司法论证的缺失

  司法论证的有力性也是司法权威性的体现, 司法论证简单来说就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够 通过严格的说理为案件结果的公正性提供依据。 在我国司法裁判中法官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论证比 较薄弱,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司法的权威性 以及司法的公正性。被当事人接受,被社会赞同 的判决,必定是说理严密、证据充实的判决,是经 过是司法论证值得反复推敲的判决。

  司法论证绝不是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对法 律事实的一般性论证。如果有明确的法律规则没 有适用,相反适用了法律原则,此时,法官还应 对为何不适用法律规则进行司法论证,例如根据 案件实际情况,如果继续适用法律规则,将导致 案件结果的极度不公正,为实现个案正义,必须 要优先适用原则等。在适用法律原则时,法官需 要对各方利益进行全面的分析衡量,并作出合理 的司法论证,同时将该论证过程及论证结果一并放在裁判文书中,这不仅体现出法律的程序公正 性,也有利于加强法律的权威性。所以,在适用法 律原则时,法官应当进行合理的论证。

  四 、法律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完善

  ( 一 ) 制定严格的司法适用程序

  法律原则作为一种柔性手段为这种价值冲突 提供了更好的解决方法。但是,我们还应看到其 不好的地方。法律原则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不 能明确指出人们的行为方式以及该行为会产生哪 种法律后果,相较于法律规则,其指示性较弱,法 官裁判案件时,很难直接对法律原则进行适用。 还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适用法律原则, 更好地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性。法律原则的裁判 功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应当在裁判场合等 方面做出限定。[9] 因此,要制定严格的司法适用 程序,明确法律原则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的适用条 件及适用程序,避免法官滥用法律原则。

  ( 二 ) 加强司法裁判的论证说理

  对于法官来说,法律知识本身就是一个自为 的目的,[10] 法官在适用法律原则进行裁判时,其 所作出的价值评判必须要经过充分的说理才可以 正当化。法官依照法律原则进行司法裁判,需进 行充分说理,并辅之以精细的论证。精细的论证 不仅要对裁判的理由进行详细阐述,还包括对法 律事实的论证,对质证过程中证据采信与否的论 证,对法律规则及法律原则适用条件的论证等, 唯有进行详细的论证方可增强裁判双方对案件结 果的信任,减少纠纷,促进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 权威。裁判文书中适用法律原则,法官需要承担 更多的论证义务,相较于法律规则的论证,法官 对法律原则的论证需要更多的理论依据。将法律 原则的具体适用的最终结果就是适用于个案,[11] 司法论证的过程就是将其适用于个案的过程,使 之保证法律原则裁判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 三 ) 提高司法适用的审判级别

  在我国,法官虽然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但是 司法机关有解释法律的权力,更确切地说法官解 释法律已经或多或少地实现了。在审判活动中经 常会出现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所没有接触到的 各种新的情况和问题,法官作为适用法律的重要 主体,也面临着不同的难题以及不断产生的新的 规范,如果没有完善的规范适用机制,将会大大 降低法官裁判案件的效率和公正性。我国的法院 体系分为四级,各级法院法官的素质不一,能力 有别,所以说,明确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或者为 法律原则的适用确立基本框架,使各级司法机关 在这样的框架范围内裁判案件,有助于发挥法律 原则适用的功能及作用。

  为防止法官滥用权力,将法律原则作为其以权谋私的工具,有必要建立一整套完备的法律原 则适用机制,将适用法律原则的主体集中到较高 的法院,可以减少裁判结果的这种不确定因素, 维护司法的权威。同时,也可以加强法律原则裁 判文书的论证说理,加强法律原则裁判的可接受 性。在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一般是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法律规则就可以解决,借助 法律原则审理的情况较少,而中高级法院审理的 案件相对复杂,适用法律原则的情况也较多,将 法律原则适用主体集中到中高级法院,也有利于 规范法律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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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结语

  法律原则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的运用实质上是 法律文化适用的问题,是文化观念和社会价值在 具体案件中的体现。同时,法律原则的适用也体 现了立法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是法官如何合理适 用法律原则的体现。司法的局限性也表明了需要 构建一套完善的机制以更好地适用法律原则,而 该机制的建立还需要依靠完备的法律以及权威的 司法。正确适用法律原则,不仅需要完善法律原 则的适用条件,还应当有相应的制度规范进行制 约和保障,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够灵活运用法 律原则,避免法律规则带来的僵硬性,实现司法 公正。

  参考文献

  [1] 李鑫.论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J].法律方法,2013. 13(1):123-130.

  [2] 顾培东.能动司法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0(4):5-26.

  [3] 杜宴林.论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认识—— 以关于法律信仰问题的争论为分析线索[J].法制与社会发 展,2011.17(5):152-160.

  [4] 林来梵,张卓明.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从规范性法学方法论角度的一个分析[J].中国法学,2006 (2):122-132.

  [5] 哈特.法律的概念[M].2 版.许家馨,李冠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6] 陈金钊,焦宝乾.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报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7] 郑成良.司法推理与法官思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8]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9] 秦策.法律原则裁判功能之限定[J].江海学刊,2011(6):152-158.

  [10] 王申.法官法律知识的本愿与确证—— 以法官的实践理性为视角[J].现代法学,2012(2):21-34.

  [11] 雷磊.法律原则如何适用 ?——《法律原则适用中的难题何在》的线索及其推展[J].法学方法论论 丛,2012.1(00):227-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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