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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立法完善的路径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17 12:02:45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SCI论文(www.lunwensci.com)
 

  摘要:在当前时期的经济发展背景下,我国各个区域的经济日益趋向于一体化的发展特征。 区域经济如果要得到稳定健康的发展,关键性的前提保障因素应落实于现行经济法的法规制度完 善。经济法旨在通过展开宏观调控的干预措施手段来保障区域经济的平稳运行,进而对于市场本 身的潜在失灵风险给予合理的弥补。因此,本文探讨经济法在区域经济发展宏观背景下的重要转 型意义, 结合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需求来探求立法完善的路径。

  经济法的基本实践功能就是针对市场经济给 予宏观性的调控管理,对于市场自发的控制调节 缺陷进行必要的弥补。目前,由于受到区域经济的 多元化发展以及融合发展趋势影响,那么客观上 决定经济法应充分发挥出全面支持区域经济发展 的价值功能,构建各个区域的市场经济协调发展 保障体系。经济法在支撑区域经济健康发展的各 个环节阶段都要表现出不可忽视的影响,经济法 的现有立法规范亟待获得必要的完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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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济法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分析

  经济法的关键作用功能就是运用宏观性的控 制调整手段来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进而表现出稳 市场经济以及促进经济发展质量提升的重要意义。 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调控法律规范来讲,经济法 更加侧重于人为干预各个时期阶段的市场经济运 行,客观上实现防控市场失灵的法律监管目标 [1] 。 法律调整手段应能够贯穿于城乡区域的市场经济 发展,综合运用行政执法的专业技术手段来维护 市场经营的参与主体合法权益,合理平衡市场经 济各个参与方的利益。宏观与微观层面的经济发 展都应建立在经济法的协调与保护模式下,确保 将宏观以及微观层面的经济市场发展纳入法治化 的轨道。

  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着经济调节的失灵风险, 因此在促进城乡区域的经济发展实践视角下,如 果仅凭市场本身的控制调整作用,那么将会比较 容易形成市场自我调节中的误区与漏洞 [2] 。在情 况严重时,存在失灵风险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还会对于经营参与主体带来不可忽视的经济利润损 失,威胁到整体的社会秩序平稳健康运行。通过实 施以上的综合判断分析,能够得知经济法目前必 须要全面融入贯穿于区域经济的调控实施过程, 确保依靠于法律规范的措施手段来取代单纯的 行政干预经济调整方式。

  二 、区域经济一体化概述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本质就是各个城乡区域纳 入到同个市场发展的运行环境中,确保各个区域 的市场经济参与主体能够做到全面共享现有的 市场经济资源,互通实时性的经济发展数据与信 息。在当前时期的信息化技术发展支撑作用下,区 域经济正在日益表现为一体化的发展规律特征。 由此可见,一体化的区域经济发展重点体现在共 享市场资源、互通市场经济的信息数据、构建紧密 的区域经济共同体联系等。城乡各个区域的市场 经济发展应被视为整体,从而实现优化配置区域 经济资源以及共享区域经济发展成果。

  我国目前针对城乡区域经济如果要尽快促进 达到一体化的良好发展成效目标,那么最关键的 保障支撑因素就要落实于健全经济法规。经济法 的立法架构能够完整包含区域经济的各项发展影 响要素,通过整合现有的区域经济以及市场资源 来推动区域经济实现共同的平稳发展目标 [3] 。建 立在一体化资源共享平台下的区域经济发展应避 免存在割裂各个区域发展的思维倾向,运用规范 化与法治化的总体实施思路来达到支撑区域经济 稳健发展的效果,合理节约一体化模式下的区域经济发展实践成本。

  三 、区域经济背景下经济法的运用

  一体化的区域经济发展必须要体现在共享现 有的市场经济资源,建立在理念共识前提下的城 乡区域经济创新发展模式目前已经得到了广泛的 普及。但是从总体角度来讲,经济法在支撑区域经 济达到稳定发展以及推动实现区域经济市场资源 的共享过程中仍然存在较多的亟待完善要点,各 个区域的市场经济缺少法律架构下的协调运行保 障手段支撑。因此在全面完善整改经济法的立法 规范实践过程中,应体现在如下的经济法运用路 径对策:

  ( 一 ) 构建区域经济法制协调机制

  区域经济发展如果缺少了协调机制作为必要 的支撑,那么通常就会阻断区域市场资源之间的互 通共享,并且还会明显降低经济发展的预期利润 效益 [4] 。在此前提下,我国针对现有的经济法各 项法规制度都要完整融入到各个区域的市场经济 运行协调过程,旨在全面消除各个区域的市场经 济资源共享障碍。区域经济在运行发展中不能缺 少法律法规提供的协调机制,经济法应运用统筹 协调的宏观思维方式来介入当前时期的经济发展 全过程,依靠经济法的法规调节控制作用来改变 不适宜的经济发展模式,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过 程资源得到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

  很长时期以来,区域经济法由于欠缺可操作性 的立法条款,会比较容易造成区域经济法在调整区 域市场资源配置,以及协调区域经济发展利益的 实践过程中表现为漏洞缺陷。从经济协调发展的 宏观角度来进行判断,能够得知存在较低实施效 率以及法律规范冲突的区域,经济法必须尽快得 到完善修正。经济法的各项法规条款不能够停滞 于浅层次的表面规范形式,而是必须在调整区域 经济发展的具体实践中发挥自身应有的价值 [5] 。 经济法应摒弃长期的形式化实施倾向,切实关 注于促进区域经济法本身的可操作性与执行力度 提升。

  地方保护的错误思维倾向目前必须要尽快消除,切实突破地方保护阻碍区域经济融合发展的 现存困境。作为经济法的重要市场运行监管立法 而言,经济法就是要全面展现出执法协调的有效 监管监督制约机制。经济法应结合宏观性的经济 调控立法规范手段,来督促建立覆盖范围更广的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充分运用信息化的网络技术 平台来支撑区域经济中的数据信息资源交流融 合。构建协同机制的法律监督保障举措目前必须 要得到长期性的推行实施,区域经济法因此就要 发挥出监控管理的基本法律职能。

  ( 二 ) 改进区域经济法律制度规定

  在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立法体系架构下,通常 应包含区域经济的调控法律制度。但是实际上,经 济法架构中涉及区域经济的调节控制立法规范亟 待得到必要的完善。因此在全面适用经济法的实 践工作中,关键就是要体现在优化整合现有的区 域发展资源,防止表现为市场经济资源的盲目浪 费缺陷。区域经济法律的现行制度规范应能够紧 密结合区域经济的融合发展目标需求,增强城乡 市场运行发展中的数据信息共享保障力度,运用 协同机制来提升区域经济的总体发展水准质量。城 乡各地的市场经济资源应得到更加协调的配置, 从而达到有效弥补区域经济资源短缺的目标,依 靠宏观性的市场资源配置调控方法来保障区域经 济资源能够得到最优化的运用。

  城乡区域经济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各个地区 经济普遍存在较为明显的地方色彩特征。地方经 济的发展实施规划一旦表现为彼此冲突的情形,那 么通常很难简单依靠于现有的经济立法规范来进 行化解。由此可见,具有分隔特征的城乡经济发展 运行模式将会造成各地的市场经济资源被割裂, 违背经济发展实践过程中的资源共享宗旨目标。 作为地方政府而言,地方产业监管部门亟待突破 滞后性的经济发展思路,突破区域经济融合发展 的各个层面阻碍因素。经济法应建立在更高层次 的融合发展立法视角,从而做到妥善调整与处理 不同区域之间的市场资源共享矛盾 [6] 。

  例如,政府针对遭到客观原因打击程度最为 明显的交通运输产业、餐饮娱乐产业以及旅游业 提供了侧重的优惠扶持,合理引导中小微的企业 市场主体实现自身的生存发展。供给侧的结构性 转型举措将会在根本上关系到国内产业发展,我 国虽然已经遭受到客观因素冲击,但是供给侧的 结构性转型改革却仍然在不断深入推进。市场产 品的供给因素与需求因素整体上表现为较好的平 衡发展状态,因此表明了供给侧的结构调整实践 工作具有显著的必要性。政府部门在妥善应对当 下的实践工作中侧重于内需扩大,运用灵活与科学的措施方法来激活市场消费的潜在需求。供给 侧的结构性改革能够达到平稳推进的基本要求, 有助于国内产业经济获得最大程度上的恢复。政 府针对不同领域的国内产业提供了差异化的扶持 引导策略,重点落实在激活服务行业领域的市场 消费需求。各个行业的产业发展状况将会直接关 系到民生需求,在客观因素的影响下,更加需要着 眼于助推产业实现平稳的转型增长。市场经济组 成结构中的各个行业都已恢复到了比较平稳的发 展状态,有力支撑国内市场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 三 ) 加强地方政府间的磋商合作

  地方政府对于重大性与关键性的经济发展事 项应能够展开深入的交流磋商,充分依赖地方政 府开展实施的磋商协作机制来助推区域经济实现 健康的转型。在此前提下,地方政府对于深入开展 磋商合作的各个层面保障机制都要不断促进实现 必要的优化调整,全面增进信息化的磋商合作力 度。产业结构的改变具有内在的规律性,政府通过 施行科学合理的宏观调控,应能够指引市场竞争 的参与企业主体达到成本降低以及经营效益提升 的目标。政府产业部门针对本区域的重点产业应 提供更多的财政资源扶持支撑,运用更大力度的 财政经费扶持手段来展现区域特色产业的发展优 势。地方政府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源应能够实 现更大范围的融合共享,经济法也要为地方政府 的产业管理部门提供产业融合发展必需的法律规 范保障。

  政府产业部门有必要全面施行重点支持以及 提前布局的措施,确保运用更为有效的方法手段来 扶持遭到客观因素影响程度最大的行业企业 [7] 。 政府部门针对基础性的国民经济保障型产业需要 给予侧重的支持,全面鼓励各个领域的企业实现 平稳健康地发展。分类施行精准化的产业引导扶 持政策就是要全面关注于产业重要程度,深入推 进当前时期的数字经济达到平稳发展目标。结构 转型升级的宗旨目标构成了当前环境下的长期改 革方向,我国针对供给侧的结构性调整各项实践 工作都要给予深入的推行。现阶段的全球产业由 于受到客观因素的猛烈冲击挑战,那么国际产业 的原有格局就会发生内在的演变。数字化生存的 状况将会在当前时期阶段得到巩固,我国也必须 要适应上述的演变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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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以外,经济法约束模式下的区域市场经济发展还必须要建立在监督监管机制的尽快完善前 提下 [8] 。截至目前,区域经济发展涉及到的现有 管理监督法规机制并没有达到最佳的完善程度, 并且长期存在滞后性的经济监管实践工作模式。 因此,助推区域经济的资源融合共享不能缺少现 阶段的经济立法监管体系完善,确保将市场经济 监管的法律实践手段贯穿于区域经济的各个发展 环节。供给侧的结构优化调整必须要建立在数字 化的思路指导基础上,尽快健全数字经济赖以发 展的法规制度保障体系。唯有如此,区域经济才能 全面纳入法律监管的规范视角下,防止表现出区 域经济发展中的随意盲目性。法治化的重要实施 举措必须尽快融入到市场经济发展,旨在构建有 序与协调的法治化区域经济协同运行模式。

  四 、结束语

  经过分析可见,区域经济在全面实现融合发 展的进程下,经济法应展现出支撑区域经济转型 以及调节经济发展过程的作用。区域经济的一体 化转型发展目标应得到完整的实现,关键性的保 障因素就是要促进现行立法规范的合理优化。在 运用与实施经济法的实践工作中,应着眼于改进 经济法现有的区域经济发展调控规定,构建全方 位的区域经济协调运行管理模式。地方政府应强 化相互之间的合作磋商,共享区域经济发展相关 的数据信息资源。

  参考文献

  [1] 王丽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经济法律制度研究——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保障研究》 [J].广东财经大学学报,2020.35(6):113-114.
  [2] 万瑞.论我国经济法视野下的区域经济立法[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2(6):16-19.
  [3] 陈婉玲.经济结构调整对传统法律主体理论的超越—— 以经济法区域经济调节为视角[J].法学, 2014(10):77-84.
  [4] 王萌.区域经济背景下的经济法思考探析[J].现代商业,2013(18):112-113.
  [5] 张林鸿,程英卫.经济法视野中的民族区域经济协调发展[J].贵州社会科学,2008(9):50-54.
  [6] 杨丽艳.区域经济一体化对于国际法的冲击和影响[J].武大国际法评论,2007.6(1):256-277.
  [7] 孙崇凯.经济法视域中的东西部区域经济协调与发展[J].青海师专学报(教育科学),2006(4): 108-110.
  [8] 李仁真,庞永三.区域经济一体化对 GATT/WTO 体制的冲击和影响[J].法学论坛,2026(2):13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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