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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纠纷地域管辖之探析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15 14:52:38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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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施 工劳务合同纠纷可协议约定管辖。实践中,鉴于施工劳务合同纠纷发生的管辖争议比例较大,提 起诉讼的施工劳务合同一方为了有效避免管辖权异议,应如何正确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基层人民法院,各级法院对施工劳务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标准不统一,有的 法院认为在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有的法院认为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在施工劳务合同当事人 未协议约定管辖的情况下, 出现纠纷时,建议起诉一方首先选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切忌把合同履行地误认为工程项目所在地,而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否则,有可能 面临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或因被告一方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 导致案件被法院裁定移送管辖。

  《 民法典 》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发包人把工 程发包给承包人施工,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而订立 的合同,主要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 建筑法 》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方可以将所承包 的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符合一定资质要求 的分包单位施工;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 定》,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 包、施工劳务三个基本资质类型。基于上述法律 规定,在建设工程领域内就出现了五类比较常见 的合同: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施工总承 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施工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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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当事人发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如何 正确地选择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尤为重要,实务 中以施工劳务合同纠纷发生的管辖争议居多,在 不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为 解决纠纷而诉至法院时,该如何确定施工劳务合 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一 、法律规定

  ( 一 )《 民事诉讼法 》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 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 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 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 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 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的规定 ”。

  (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 以下简称《 民事诉 讼法解释》) 相关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 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 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 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 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有关地域管辖的分析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通常分为两种 类型:一类是施工合同纠纷,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 民法院专属管辖。另一类是除此之外,其他合同 纠纷适用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 辖的一般规定。[1]

  ( 一 ) 专属管辖

  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专 属管辖。根据《 民事诉讼法解释 》规定,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 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的履行地 基本在建筑物所在的辖区内,应按照不动产纠纷 确定管辖,即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对于专属管辖 的案件,当事人双方无权以协议的方式变更管辖 法院,否则无效;专属管辖属于法定管辖,不但排 除了协议管辖的适用,而且也排斥了境外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可能性。[2]

  ( 二 ) 协议管辖

  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施工劳务合同,这三类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管辖法 院。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 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施工劳务合同这三类 合同,因法律未特别规定适用专属管辖,该三类 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争议的解决,可协议约定管 辖,在未协商约定管辖的情况下,该三类合同纠 纷应遵循《 民事诉讼法 》关于合同纠纷由被告住 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的一般性规定。

  实践中,鉴于施工劳务合同纠纷发生的管辖 争议比例较大,本文以施工劳务合同为例,重点 剖析当施工劳务合同当事人在未协议约定管辖的 情况下,一旦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施工劳务合 同一方为了有效避免管辖权异议,应如何正确地 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 三 ) 施工劳务合同纠纷地域管辖之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 》规定,因合同纠纷起诉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个比较容易确 定,如果选择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 应该如何理解、确定施工劳务合同的履行地?施工 劳务合同项下的合同履行地是否为建设工程项目 所在地呢?实务中,案件当事人、法院之间对此 分歧较大。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 包管理办法 》规定,劳务作业分包的定义,是指 施工总承包方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 的劳务作业剥离出来,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独立 完成的劳务活动。

  根据《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虽 已失效但仍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以下简称原 《 劳务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规定,工程施工劳务 作业分包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油漆、 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 装、钣金、架线 13 类施工劳务作业分包;实践中, 这 13 类施工劳务作业都是在工程施工现场完成 的,即在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完成。因此,确定施 工劳务合同履行地为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更加符 合实际。

  综上,可以得出,在当事人未协议约定管辖 的情况下,施工劳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 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者任选其 一都符合《 民事诉讼法 》对管辖的要求,但实践 中,当事人、律师、法官对施工劳务合同的履行地 认识往往不一致,致使施工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 争议时有发生。特别强调,当原告一方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常常被法院 裁定不予受理,或引发被告一方提出管辖权异议。

  ( 四 ) 相关案例

  针对施工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若合同当事 人未在协议约定管辖的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合 同纠纷管辖的一般性规定来处理,那么,问题出 现了,到底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还是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或者 两处法院中的任意一法院都具有管辖职能,如果 这样,又该怎样正确地选择管辖法院呢?笔者在 此,举几个施工劳务合同纠纷管辖异议的案例予 以释明,具体观点展示如下:

  1.观点一: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由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 1 【(2021) 鄂 0116 民初 8802 号 】裁判 要旨:本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认 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 民 事诉讼法 》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既可 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归合同履 行地人民法院予以管辖。虽然案涉工程项目所在 地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由于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纠纷案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 合同履行地。鉴于原告已申请撤销对南京 ×× 集团有限公司、武汉 ×× 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 被告顾某某、杨某某现有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 某某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所在地辖区内 的江苏省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 管辖权。故被告顾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成立。

  2.观点二:由被告住所地或工程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1) 案例 2 【(2019) 最高法民辖 71 号】裁判 要旨:本院 (最高人民法院) 经审查认为,应根据 当事人所签合同名称、合同目的、合同内容等来 综合认定合同性质。本案中,伍某勇、伍某星与重 庆 G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签订的是《劳 务承包协议》,该《劳务承包协议 》约定工程名 称为思茅至澜沧高速公路,约定工程地点、范围 为云南省澜沧县糯轧渡镇,约定施工内容为梁场 建设、预制 T 梁模板的安拆、砼浇筑等,约定每立 方米砼的承包单价,工程主材由重庆 G 建筑劳务 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提供,伍某勇、伍某星提供 劳务;劳务费用按月支付,每月支付已完成工程量 的 85% 的工程款,全部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 2 个月内支付所有的工程款。因此,从双方所签合 同内容来看,案涉合同性质应为劳务合同而非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纠纷性质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 专属管辖。同时,原告已将 10 万元押金转入被告 重庆 G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银行账户, 劳务承包协议已经开始履行。根据《 民事诉讼法 》 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重庆市 渝北区是被告所在地的辖区,所以重庆市渝北区 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2) 案例 3 【(2022) 苏 0831 民初 1324 号】裁 判要旨:本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经审查认为,原 告殷某诉称的劳务合同履行地在江阴市,被告袁 某的户籍地在金湖县,江阴市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已立案受理原告殷某诉被告袁某劳务合 同纠纷一案,现该案仍在审理中。《 民事诉讼法 》 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都享有管辖权,原告 方可选择向任意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 两个以上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 立案的人民法院予以管辖。因合同履行地 (工程 项目所在地 ) 江阴市人民法院已先于本院立案受 理了该案,该案应当移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

  3.观点三:由被告住所地或接收货币一方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 4 【(2021) 皖 0603 民初 4317 号 】裁判 要旨:本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认 为,民事案由应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 质来确定。具体到本案,依据方某良的诉请和所 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因 Y 公司将承接浙江 一建在淮北市相山区某一、二期、淮北某广场的 工程中的劳务部分分包给方某良,由方某良带领 的班组具体施工,Y 公司与其雇用的方某良 (班 组 ) 之间系劳务法律关系,本案的案由系劳务合 同纠纷,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限。根据《 民事诉讼法解释 》 规定,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履行地点 不明确的,对于争议标的是给予货币的,接收货 币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方某良诉请 支付劳务合同款,属于给付金钱的内容,根据上 述规定,方某良住所地即浙江省兰溪市作为接收 货币的一方应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而本案两被 告的住所地均为浙江省杭州市,本院所属淮北市 相山区系工程项目所在地,既不是被告住所地, 也不是合同履行地,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对施工劳务合同履行地认定的建议

  从上文 4 个案例所呈现出的三种观点来看, 在当事人未协商约定管辖的情况下,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基层人民法院,各级法院对施工劳务 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标准不统一:第一种观点认为 劳务合同履行地必须清楚约定,否则不可以任意 推定;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 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履行地未明确约定或约定不 明的情形下,应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笔者认 为,对施工劳务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建议以工程 项目所在地为准较为客观合理些。具体理由如下:

  ( 一 ) 劳务作业履行地就是建设工程项目所 在地

  根据原《劳务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 施 工劳务合同的内容主要涉及木工、砌筑、抹灰、石 制、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 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 13 类施工劳务作业的分 包,该 13 类劳务作业的履行或实施,基本是在建 设工程项目所在辖区内的实际地点完成的。

  ( 二 ) 便于人民法院调查情况及收集证据

  施工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交由建设工程项 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行使,便于受诉人民法院勘验 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等。

  ( 三 ) 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施工劳务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当前形势下建设工程领域存在违法分包、层 层转包或挂靠资质的情况比较普遍,施工劳务合 同纠纷时常发生、屡禁不止,多数情况下是因建 设单位、施工单位、包工头等层层拖欠工程款,导 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所以施工劳务合同纠 纷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人民法院 及时查明案情,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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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述案例可知,目前各级法院对施工劳务 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未形成统一意见,但对施工劳 务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已 被各级人民法院普遍采纳或认可。因此,笔者在 此特别提醒,在施工劳务合同当事人未协议约定 管辖的情况下,出现纠纷时,建议起诉一方首先 选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切勿把工 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误认为合同履行地法院而 向其起诉,否则,很有可能面临被法院裁定不予 受理,或因被告一方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导致 案件被法院裁定移送管辖,由此给起诉一方带来 不必要的讼累。

  参考文献

  [1] 张广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实务与案例精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
  [2] 侯国跃,王斌.民事诉讼业务办理规范与技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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