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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车库权属问题的相关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14 09:41:57 文章来源: 我要评论














SCI论文(www.lunwensci.com)

  摘要:在现阶段的民用住宅小区组成结构中,小区车位车库占有非常关键的地位。居民小区的车位车库构成了小区基础设施,车位车库的使用权利归属主体需要得到清晰合理的界定。我国目前的民事立法针对小区车位车库的法定权属仍然缺少准确的定位,进而容易导致小区车位与车库的使用过程存在混乱缺陷。本文探讨了民用住宅小区的车位车库法定权属问题,结合小区车位车库的基本使用功能来探求解决路径。

  关键词:小区车位车库,权属问题,解决路径

  城市居民小区的车位车库具有停放私家车辆的使用功能,小区居民通过缴纳车位车库的使用管理费用,应当能够在约定期限内占据并且使用小区的车位车库设施。近些年以来,城市住宅小区的车位车库建设规模正在不断趋向于扩大,小区车位车库的占有使用权限亟待得到清晰的划分。由此能够判断得出,妥善解决小区车位车库的法定权属问题有助于维持居民小区的和谐安全秩序,优化配置城市居民小区的住宅建设用地资源。

  一、对小区车位、车库的内涵与设置类型分析

  (一)内涵

  对于城市居民住宅小区而言,小区车位的基本含义在于专供住宅区居民停放私家车辆的小区用地空间,其中包含地面车位以及地下车位。住宅小区车位应当得到专门性的设计规划,严格保证居民住宅小区内的车位满足居民车辆安全停放的使用需求。小区车库属于封闭式的车辆停放保管场所,小区车库往往包含了较多车位,因此属于车位的组合表现形式[1]。

小区车位车库权属问题的相关研究论文

  由此可见,小区车位与小区车库的基本使用价值都应体现在提供小区业主专用的车辆停放空间区域,从而方便小区居民业主的日常使用。对于现代化的城市居民住宅小区来讲,车位车库都构成了必不可少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性的小区车位与车库基础设施应当得到准确的使用权利界定,进而在根本上有助于小区车辆的有序停放管理,提升居民住宅区的公共服务供给管理水平。

  (二)设置类型

  从现阶段的小区车位车库常见类型以及使用功能角度来讲,小区车位车库的典型设置类型应当包含楼层架空式的小区车位、地上划分的小区车位、地下空间的小区停车场。具体而言,小区地上车位构成了使用频率最高的车位设置类型,小区业主在停靠私家车辆时应当严格按照现有的车位界限划定标识予以实施。楼层形式的架空车位常见表现形式在于中空的车辆停放楼层,此种类型的小区车位应当属于专门设置的业主停车区域。此外,小区停车场普遍位于地下的建筑空间区域,小区停车场具有封闭式的建筑构造格局特征,业主可以将机动车停放在地下停车场。近些年,很多民用住宅小区已经陆续开发了楼顶平台式以及独立式的小区停车位,并且配置了民用住宅区的人防车位。

  按照我国现行的《民法典》相关条文规定,小区建筑业主作为使用小区车位与车库的民事主体而言,享有约定使用小区车库以及车辆停放区域的权利[2]。此外,民用住宅区的全体业主应当共同享有公共性的小区内部车辆通行道路,并且共同享有公共性的机动车停放空间区域。

  二、小区车位车库权属问题分析

  (一)未能实现有效的权利基础

  从现状的角度来讲,小区车位车库的使用权利归属未能得到清晰的立法界定,那么就会容易给小区建筑的业主使用车位过程带来障碍。小区车位以及车库都应当属于小区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小区车位车库的使用权利基础只有得到了完整的立法界定,才能保证住宅建筑物的居民业主有序使用小区的公共停车空间资源[3]。但是实际上,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以及使用权利归属并未得到严格的清晰划分界定,造成了很多住宅小区的建筑居民存在随意占据车位车库的情形,违背了住宅小区车库车位公共空间资源的基本使用原则。

  (二)法律法规缺乏实操性

  我国《民法典》针对民用建筑小区范围内的车位车库公共设施已经给出了相应的权属划分规定,但是总体上仍然欠缺具备实操性的法律法规作为必要支撑。现行民法对于民用住宅小区的车库与车位使用权限的规定较为含糊,因此在具体分配建筑小区的车位空间资源过程中就会容易引发民事纠纷。因此可见,欠缺实践操作性的现行立法规定将会不利于居民住宅区的公共空间资源获得最优化的科学合理配置,并且还会增加小区建筑业主在使用占有车位过程中产生摩擦纠纷的概率。

  具有原则化特征的现行民事立法规定并未重点针对车库以及车位的民事使用权利主体进行准确与详细的区分,导致了强制性的民法原则规范条款没有达到最佳的可操作性要求。具体针对现行《民法典》中的第二百七十六条而言,该条款仅限于运用宏观性的原则规定方式来限定业主的民事义务权利,规定小区现有的车库车位空间资源需要优先分配给小区内部业主。但是从根本上来讲,具有笼统性的原则法律条文规定无法在小区车位管理的实践工作中得到全方位的严格推行落实。现行民法规范针对业主应当享有的优先使用权利缺少准确清晰的规定,同时也忽视了对于民事权益遭到侵害的业主给予必要的民法救济。

  (三)小区车位、车库产权登记问题

  车库与车位的城市居民区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合法的民事权利主体享有,通过实施专门性的产权登记流程才能确定车位与车库的权限归属主体[4]。然而实际上,很多城市地区现行的车库与车位公共基础设施产权登记规定并未得到严格的履行落实,进而导致了住宅区的车位与车库存在随意被占据的情形。欠缺规范化的产权登记流程作为保障,将会导致小区业主的合法占有使用权利遭到侵犯,某些住宅区的居民业主可能就会利用车位产权登记的缺失漏洞,从而导致拖欠车库与车位使用管理费用的后果,增加了民用建筑小区的基础设施资源损失。

  小区车库的使用权划分如果要正确使用现行的立法基本条款规定,那么非常关键的前提保障举措就要落实建立更为完善的配套性法规制度。忽视构建体系化的配套保障法规制度就会削弱各个部门机构之间的协同力度,导致长效性的协作机制无法在各个相关部门之间得到完整的构建。配套性的小区车位使用权登记适用保障性制度构成了准确判定使用权主体责任的关键前提,但是我国现行的立法条款规定并未完整包含小区车位与车库使用权的法律规范制度,导致存在配套性的联动保障机制缺失的弊端。

  (四)缺失强制义务

  小区车库与车位的业主不仅享有停放私家车辆的民事权利,同时还必须履行约定的缴纳车位管理费用的义务。建筑小区的业主应当自觉爱惜小区车位以及小区车库设施,明确了解业主需要承担的使用义务及权利。作为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部门也要全面履行针对小区业主车辆的安全保管义务,防止居民小区的外来人员损坏以及盗窃业主车辆。但是截至目前,现行立法针对住宅小区空间范围内的车库,以及车位使用义务并没有形成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因此即便小区车辆发生了损坏或者灭失等严重后果,或者小区业主具有拖延缴纳车辆管理费用等行为,那么通常对于小区业主以及物业管理部门的上述行为也很难予以追究责任。

  除了以上的车位车库权属管理实践缺陷以外,目前针对居民住宅建筑小区空间内部的人防车位很难界定民事权利归属。存在使用权利主体复杂性的小区人防车位通常无法被分配至小区业主享有的情况,其中典型包含防空洞等公共空间以及配套设施资源[5]。因此,现阶段的很多城市小区业主都存在随意占据与使用人防车库空间资源的情形,按照现行的民事立法无法对其给予必要的规范处理。

  三、小区车位车库权属问题的改进对策

  (一)完善立法,实现有效管理

  在当前的环境背景下,针对居民建筑小区现有的车位车库产权归属纠纷如果要给予妥善解决,那么关键性的前提保障因素就是要合理完善现行立法。我国现行的《民法典》应当重点针对住宅区的车库车位权限归属进行全方位的严格限定,从而做到准确界定居民小区空间内部的车库以及车位公共资源占有使用主体。在小区车位以及小区车库在全面展开有效管理的基础上,切实维护建筑业主的合法使用权益。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机构部门必须要增强针对小区内部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力度,避免发生小区内部车辆的严重损坏以及财产丢失后果。

  具体在变更原有车位使用主体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意思自治的民法原则[6]。针对小区车位与车库的使用资源在变更权益主体时,关键着眼点仍然应当体现在自愿变更以及协商一致的基本立法宗旨上,确保对于民事主体的双方表意自由权利给予最大限度的维护尊重。即便是民事主体之间未能在短时间内再次达成一致性的意思表达,那么行政部门也不应直接介入到变更原有民事行为的过程,尤其是在涉及民事主体单方申请变更民事合同行为的过程中。民法应当将其视为具备完全表意能力以及行动能力的理性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既要维护并且尊重理性的民事主体决定,还必须要重点针对严重违背双方利益平衡原则的民事行为予以必要的纠正。小区车库与车位的使用权主体经常发生变更,那么在突显民事行为的表意自由原则过程中,应当严格秉持现行立法中的范围限度基本要求。因为从根本上来讲,民事行为只有在双方达成了共有意思表达的前提下才能具备行为变更的正当法律基础。民法在根本上应当着眼于意思自治的主体正当权益维护,运用业主意思变更途径来单方改变原有的民事行为必须要得到更加严格的规范。

  (二)约定规则加以细化,明确归属

  细化现有的车位与车库使用约定规则有助于详细界定民事主体的相关权利义务,有效降低了发生车位车库使用过程纠纷的潜在风险。因此,目前针对车库车位的合法占有使用权利应当着眼于全面细化约定规则,确保小区业主以及物业管理部门在签订车位车库的使用合同环节中,能够对于车库使用的权属规定给予详细的划分约定。通常情况下,民用住宅小区的车位车库占有权利应当分配给小区范围内的建筑居民业主,并且需要在车位车库的使用合同中包含使用期限、费用缴纳数目以及缴费方式、机动车辆的安全保管义务等条款。作为建筑小区的业主应当能够依法保障自身的合法民事权利,增强小区业主自身具备的履行民事义务以及依法行使权利的意识。

  (三)做好产权的登记工作

  产权登记管理构成了全面监管住宅区车位与车库使用流转过程的重要保障方式,决定了产权管理的机构部门人员务必做好严格的车位使用流转权益登记工作。产权管理部门在全面实施小区车位以及小区车库的使用权利主体登记、使用权利变更登记以及转移登记过程中,应当保证准确记录完整的车库与车位权属主体信息,避免发生车位与车库使用权属登记中的混乱实施缺陷。产权登记工作需要得到长期性的推广实施,切实增强针对居民小区业主的合法民事权益维护保障力度。相关管理部门更加有必要严格做好产权登记以及车位分配工作,避免随意侵占与使用小区车位空间。

  配套保障制度建立的侧重点应当体现在培养具备良好业务素养的小区业主,以及完善配套性的车库车位资源使用保障制度。作为专门性的物业管理机构部门应当切实完善现有的基础设施体系,重点应当针对小区现有的车库以及车位资源进行合理的科学分配供给。物业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领域的管理机构部门应当保持紧密的配合,通过建立全方位的联动机制来支撑车位使用权与登记过程的制度举措落实。目前应当全面引进信息化的智能技术手段,并应用于车位以及车库资源的分配使用登记过程中,确保物业管理部门人员能做到实时跟踪车位车库的登记产权主体流转变化动态。

  (四)政策鼓励多开发车位

  近些年以来,居民小区现有的业主车位使用需求正在快速增长,很多城市建筑小区现有的车位空间资源无法满足业主的车辆停放以及管理需求。因此,政府监管部门有必要通过施行鼓励性的政策手段来倡导开发车位空间资源,并且倡导小区业主对于现有的车位空间资源进行合理的优化使用。居民住宅区的公共建设用地空间资源需要得到科学的开发利用,防止表现为公共空间资源的盲目浪费倾向。政府管理部门目前需要结合优惠性的政策保障手段来鼓励开发更多的地下空间资源。

  四、结束语

  经过分析可见,小区车位车库的使用权属只有得到了准确的界定,才能显著促进城市住宅小区的建设用地资源得到高效的配置使用。在目前的情况下,小区车位车库的产权登记以及法定使用权的归属界定问题仍然亟待得到化解,现行法律法规缺少良好的实践操作性。为了促进居民小区的车位车库发挥最大化的使用效能价值,那么关键性的改进完善路径应当体现在做好小区车库车位的产权登记工作,以及运用详细明确的法律规范来限定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主体。政府部门有必要运用优惠性的政策扶持方法来鼓励开发更多的小区车位,切实解决城市居民使用小区车位车库的实践难题。

  参考文献

  [1]王子岳.小区车位车库权属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22(11):157-159.

  [2]薛正,王德洁,朱宽.住宅小区车库、车位权属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20(4):17-19.

  [3]丁燚荧.小区车位、车库权属及相关问题研究——基于《物权法》第七十四条之分析[J].法制博览,2019(12):102-103.

  [4]陆安琪.小区车位、车库权属问题研究——以法经济学和解释论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9(9):66-68.

  [5]甘建明.基于法律体制下论小区车位车库权属和相关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9(31):237-238.

  [6]韩秀贞.小区车位、车库权属问题探讨——从明晰权属、有效利用所有权出发[J].知识经济,2022(18):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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