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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网购的发展,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长期处于不平等地位,不少消费者都有过被欺骗的经历。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通过相关法律法规专门规定了消费者反悔权。而在现实中我国消费者反悔权制度还面临着一些困境,关于消费者反悔权的规定并不完善。因此,本文通过研究我国网购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分析了我国反悔权制度现状,例如消费者反悔权在实践中的应用困境、相关理论争议等问题。同时建议可以借鉴境外其他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网购经济迅速发展的实际情况,并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反悔权,退货程序
消费者在网购平台上购买服装类商品,收到商品后发现并不合适,可以选择通过平台“无理由退货”的方式进行调换。如果商家拒绝退货,或者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就退货、运费等问题未协商一致的,消费者可以在该平台对商家进行投诉,涉及金额较大或者纠纷比较复杂的还可以通过平台外的维权途径进行解决,这就是消费者所享有的反悔权的体现。而某些不能退货的商品种类是否明确告知消费者,是否会损害消费者反悔权、知情权的行使都是我们应该研究的问题。另外,某些消费者为了自身利益滥用反悔权的行为,在消费者反悔权的规定中也应当得到规制。
一、消费者反悔权理论分析
(一)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概念分析
消费者反悔权,又称为无理由退货权,是指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法定合理期限内,消费者可以无条件退回商品的一种权利。[1]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以指导性案例、相关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反悔权制度雏形。
(二)消费者反悔权性质分析
目前学界对于消费者反悔权的性质存在着较大争议。有些学者从合同的解除权角度进行分析,认为消费者一旦行使反悔权,就意味着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买卖合同也随着解除,消费者反悔权本质上就是一种合同解除权。[2]有些学者从合同撤销权角度分析认为消费者行使反悔权就意味着消费者具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还有部分学者从经济法角度分析认为消费者反悔权的设立是基于网络购物的发展,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而设立的一种新型权利。还有学者认为消费者反悔权是为消费者设立的购物冷静权,在冷静期内消费者都可行使冷静权。笔者认为,消费者的反悔权与合同撤销权、解除权和冷静权均存在差异,应将其视为一种新型消费者权利。[3]
首先,从解除权角度进行分析,解除权的行使必须履行通知义务,而且必须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才可以履行相应的解除权。而行使消费者反悔权,则不要求消费者提前履行告知义务,并且消费者可以无条件行使相关权利,但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必须在七天时间范围之内。[4]对于约定解除权,可以由当事人一方享有,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5]而消费者后悔权无须经营者与消费者单独约定而存在。[6]
其次,从撤销权的角度进行分析,我国撤销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中,行使撤销权需要向人民法院等机构申请,不能自行行使,且主张行使撤销权的一方需要自行承担举证责任。而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只要符合无理由退货的条件即可,相应的举证责任也比较简单。
(三)我国消费者反悔权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1.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不够明确
无理由退货权的规定,无疑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修订时增加的最重要的内容,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交易中消费者都能够顺利退货维权,许多经营者往往拒绝买家无理由退货的请求,这是目前的立法漏洞和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因此需要对无理由退货必须满足的条件予以明确。
(1)法律列明的四类商品。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得知法律规定的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有:鲜活易腐、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但在具体交易中,消费者还需要结合平台和经营者的具体规定来判断是否可以进行退换货。经营者为了自身的利益考虑,也必须明确按照法律规定告知消费者这四种商品不可以退货。
(2)商品价值易受的商品。有学者指出,奢侈品和高科技含量产品以及有些难以复原的商品都可以适用消费者反悔权退货的规定。但在日常实践中,这些商品却很难实现退货——假如名贵的首饰被掉了包,或者化妆品已经被使用的情况下,消费者是否能够退货存在争议。在现实中确实也已经出现了消费者滥用无理由退货权,购进新品、退回被调包的赝品从而牟取利益的情况。为了应对这样的情况,各大电商企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范围内,各自规定了自家电商平台中不适用无理由退换货的商品或服务清单以指导实践。曾引起商家困扰的珠宝首饰等贵重品、食品保健品、海外代购等商品,往往都在清单项目列表之内。但这种情况下,每个电商平台都有不同的规定,容易造成困惑,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商品进行分类,明确说明其是否可以退换货,以便消费者在日常交易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3)定制商品。近年来,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群众的消费需求和对品质的追求日益增长,经营者的创作输出也逐渐多样化和精细化,很多人偏好将购买的商品打上专属自己的标记或者直接定制独一无二的物件,此时商品就有了专属性和排他性,显然跳出了大类销售商品的范畴,不再适宜退回再销售,毫无疑问定制商品不能适用无理由退货。
2.无理由退货操作程序
经过几年的蓬勃发展,网络购物的规模越来越大,加上2020年以来受新冠疫情的影响,线上交易更是大量增加,在消费领域占有绝对的地位,因此消费者的退货程序应当跟随主流,往精细化的方向发展。相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描述,2017年实施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程序操作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以指引消费者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无理由退货的操作流程一般是:明确商品适用无理由退货—向商家发出无理由退后申请—达成退货合意—寄出商品—商家检查商品无误后返还货款。
在整个制度的剖析中,我们所采用的都是“无理由退货”,而有过网购经历且尝试过退货的消费者通常会发现,在申请退货的时候可能仍然会发现跳出一个“请选择退货理由”这样一个必选窗口,要求消费者填写之后才能进行下一步,那这是否有悖于无理由退货制度呢?考虑到商家需要通过一种方式了解消费者退货原因是否与自家商品有关,在消费者申请时设置问题听起来还是比较合理的,然而不乏个别经营者钻制度的漏洞,设置消费者无法作答的选项影响无理由退货的进行,建议对设置的问题进行审查和统一,使其尽量必要而客观。[7]
3.运费承担问题
关于行使消费者反悔权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运费的争议问题,有些国家规定运费应当由消费者承担,而有些国家则规定运费应当由经营者承担。我国在《暂行办法》中第十八条[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都有相关规定。[9]但是关于运费承担的很多细节问题并未在相关条文中进行规定,由此可以看出这项立法的不完善之处。
4.无理由退货的滥用
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确立能够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但同时实践中也会出现很多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的现象。例如,一些消费者会为了拍照拍视频等用途,购买衣服鞋子试穿拍照后,再把衣服鞋子等退回,利用消费者反悔权进行一些会损害经营者利益的行为,因此产生双方争议纠纷。对此类行为,需要制定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和规制。
造成消费者反悔权滥用的原因在于:一是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虽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但内容并不具体详细,且在实践中,消费者进行退货多是依据不同电商平台的规定,很难实现跨平台的一致性,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二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仅规定了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而没有对消费者是否应当适用反悔权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消费者反悔权滥用的情况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规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消费者反悔权制度适用规则的完善
(一)建立经营者告知义务规则
在我国目前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规定中,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即经营者应当履行向消费者告知其享有反悔权的义务,因此在实践中,会出现部分消费者并不知道其享有反悔权或者不清楚反悔权具体内容的情况,由此产生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争议。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外国相关法规,来完善经营者的这一义务。还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进行规定,经营者应当在交易中明确以书面形式,告知消费者购买哪些商品可以适用无理由退货,以及消费者行使反悔权的有效期限等规定。
(二)明确消费者反悔权行使期限
在实践中,如果经营者故意延迟履行告知义务,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就可能会受到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将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同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期限结合起来,若经营者未履行告知义务,就可以延长消费者反悔权的起算点,自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并送达消费者之日起算;若经营者自始至终不曾履行告知义务,那么可以将消费者行使反悔权的期限延长至其收到商品后的15天或者1个月。[10]这样就可以更好地规范消费者反悔权滥用的问题。
(三)对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适用进行合理的限制与监管
综合上文可以看出,消费者行使反悔权时可能出现滥用的现象,经营者也可能钻法律的漏洞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因此笔者认为利用互联网平台的诚信评价体系,关联网购交易平台,使交易双方都可以查询对方的征信情况,再决定是否进行交易,以此来对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行为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四)消费者反悔权可以推广到实体交易中
目前我国消费者反悔权仅仅在网络远程交易中得到了实践,但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并不局限于网络交易中,在常见的上门推销、会议或者讲座推广售卖商品等交易方式中,同样存在着类似的情况,即消费者对商品缺乏事先了解和充分认识、消费者无法对所售卖的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进行比较、经营者或者推销员通过专业的话术和推销技巧导致消费者冲动消费、消费者售后容易出现难题等情形。因此,笔者认为在上门推销、会议推销这种类似的交易方式中,也应当适用消费者反悔权。
综合全文,我们可以看出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是在交易中,尤其是远程交易中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规定,可以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在交易中更多地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提供便利。而目前我国消费者反悔权已经在网络购物中得以广泛应用,但一些具体的规则制度并不健全,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未来可以在借鉴外国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消费者反悔权制度。[1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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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许思雨.我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22,43(7):51-52.
[6]吴林昊.重思消费者反悔权:权利基础与保护架构[J].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2(1):14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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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陈亚儒.浅析网购消费者的反悔权[J].河北企业,2017(5):163-164.
[10]赵晶,孙娇.论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7(8):90-92.
[11]史玉婷,郝丹丹.论消法中反悔权的不足与完善[J].法制博览,2017(6):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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