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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涉案财物先行没收程序是先行处置程序的一种类型,指的是在法庭判决生效前,将 违禁品提前予以没收的先行处置程序。先行没收程序的对象是违禁品,这是它区别于其他先行处 置程序的主要特征。目前,先行没收程序立法不够完善,实践适用出现多种问题。应从明确程序性 质和细化适用措施等方面完善先行没收程序。
关键词:刑事诉讼,违禁品,先行没收, 正当程序
一 、问题的提出
先行没收程序指的是在法庭判决生效前,将 违禁品提前予以没收的先行处置程序。所谓违禁 品,一般指“ 国家规定限制生产、购买、运输和 持有的枪支弹药、刀具、爆炸物品、淫秽物品、假币、毒品等 ”[1] 。从种类来看,刑事案件中的违禁 品既可能是犯罪所生之物 (如非法制造的毒品、 枪支等 ), 可能是犯罪所得之物 (如非法获取的文 物、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 ), 可能是犯罪人本人 使用而非法所有的违禁品 (如管制刀具、爆炸物 等 ), 也可能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偶然发 现的违禁品 (如现场勘查中发现的与本案无关的 违禁品 )。 违禁品的本质特征在于法律禁止或者限 制其流通。正因为如此,但凡属于禁止或限制流通 的物品,任何人未经法律允许而持有,随即丧失对 该财物的占有。公安司法机关一般通过查封、扣押 等措施对违禁品予以保全。
我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大致明确 了司法机关没收违禁品的法律依据。我国《刑事 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勾勒出没收违 禁品的诉讼阶段 —— 只有在法院判决之后,才允许 对违禁品进行没收。之所以如此规定,原因在于大 部分违禁品同时是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只有当违 禁品提交法庭质证,在法院判决之后才能进行处 理,符合审判权独立运行的基本原则。但是,不难 想象如果所有违禁品都必须待到审判裁判生效后再行处置,一方面必然会造成高额的保管成本, 因为多数情况下刑事诉讼周期会持续好几个月甚 至一年以上;另一方面如果保管不善或者难以保管 时强行予以保管违禁品,则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因 此,不等到法庭判决之后而是尽快处置这类违禁 品,乃是公安司法机关所乐意接受的。
以涉及珍贵动物活体的案件为例,这些案件 中,在对珍贵动物采取保全措施后,办案人员需要 对珍贵动物进行人工喂养。由于人工喂养需要专 业知识、专门技能、专门物资和专门场所等,一旦 喂养不当还易导致动物死亡。所以,在鉴定明确珍 贵动物种类和进行必要救护后,公安民警大多会 与检察官、法官商议,在审判判决执行前将珍贵动 物放归自然,从而规避人工喂养野生动物可能带 来的不良后果。在将野生动物放归自然时,办案民 警会通过制作《放归自然笔录》、拍照或者录像等 方式固定记录放归过程,形成的材料会放入刑事 卷宗提交法庭,法院也会在审判中默认公安机关 的这一做法。
目前,实务中先行没收程序适用随机性较大, 是否提前没收违禁品、如何提前没收违禁品、相关 注意事项是什么,大多取决于办案机关特别是公安 机关的意志,由此可能导致司法腐败发生,进而对 当事人权益造成影响。只有澄清相关理论的误区 , 完整详细地规定程序运行的要求,才能保障先行没 收程序的合理运行。
二、刑事涉案财物先行没收程序适用的理论分 析与实务考察
为了更深层次地了解该程序适用当中存在的 问题,找准问题的症结并对应给出解决对策,应当 从理论和实务两个层面对先行没收程序进行考察。
( 一 ) 理论分析
有一种观点认为,先行没收程序体现的乃是 公安行政权的运作过程。相关的表述为“对于违 禁品或者危险物品的没收,实际上是办案机关依 照行政法规所作的行政处置,是对物品使用或流 通秩序的政府管控 ”。[2] 从这一观点看来,违禁品 是未经特许法律禁止持有的物品,及时没收违禁 品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违禁品的没收不以原持 有人涉嫌违法犯罪为先决条件,可以看作是公安 机关行政权的运用。由于行政权在运用过程中对 效率和便宜的追求是首要目标,有关没收违禁品 的行政程序,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开展 的:一是当场没收;二是公安派出所没收。上述两 种程序设置,无论是哪种办案单位和个人都可以 在封闭的程序中以命令的方式决定违禁品是否没 收。但是,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能否 运用行政权对违禁品进行没收呢?我们需要进一 步细致分析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问题一:公安机关能否通过行政权启动先行 没收程序。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应当 是侦查权而非行政权。尽管部分案件办理涉及行 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衔接转化,而一旦将事件立 为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所采取的措施都应在性质 上被认为是侦查措施,同时接受刑事诉讼法律法 规的规制。正因为如此,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 过程中的权力运用来源应当是《刑事诉讼法》。此 时,公安机关在行政案件中没收违禁品的权力应 当是无法运用的。
问题二:公安机关在刑案办理中发现的与案 件本身无关的违禁品,能否先行没收及其如何进 行先行没收。有关问题一的阐释虽然在理论上能 够自圆其说,然则从司法实务角度来讲,公安机关 在刑事案件办理中所发现的违禁品并非都与刑事 案件事实有关,即违禁品并非都具有证据属性。一 个常见的典型例证是,公安机关在勘验命案现场 时,发现与命案无直接关联且为被害人生前所持 有的违禁品。
问题三:是否所有的违禁品都应当在被保全 之后加以先行没收。法律设置先行没收程序的初 衷乃是有先行没收的必要性。这些情形包括难以保管、保管费用过高、为了最快恢复被害人的财产权、对动植物资源保护等。因此,先行没收程序的 适用,也应当以这些事由作为其启动的条件。换言 之,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违禁品,在大多数情况下, 都只需要在侦查阶段和公诉阶段对其进行保全, 等到审判裁决之后再行处置。
( 二 ) 实务考察
通过搜索裁判文书网的相关信息,笔者共检 出 22 个结果,排除 6 个无关涉案财物先行没收程 序的裁判文书,共有 16 个刑事案件在一审判决书 中写明,审判前对涉案财物进行了先行没收。这些 案件的案由包括污染环境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 口的货品物品罪、盗伐滥伐林木罪等,涉及财物包 括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贵林木及其制品、珍稀植 物及其制品、工业废渣、冻肉、武器弹药等。虽然 上述财物种类各异,但本质上都属于违禁品,即 国家规定的限制生产、购买、运输、存储和使用的 物品。
实际上,办案单位在判决生效前没收部分违 禁品几乎已成为实践中的通行做法。但是,由于法 律规定的缺失,各地公安司法机关适用先行没收 程序往往各行其是,因此出现过一些问题。由此可 见,先行没收程序适用并不能任性或随意,只有将 其约束在法治的轨道中,才能避免滥用程序所造 成的消极影响。
三、先行没收程序的完善
先行没收程序这一初始动机完全正当的程序, 因规则缺乏合理设计,在实务适用中存在一些问 题,未能充分发挥该程序的功能和价值。应从明 确程序性质和出台具体措施等方面完善先行没收 程序。
( 一 ) 建议将先行没收程序确定为诉讼程序
先行没收程序既涉及实体性问题,也涉及程 序性问题。从程序的角度来讲,其性质应当是诉讼 程序,而不能只将其作为一种行政程序。特别要强 调的是,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公安机关都不应该成 为先行没收程序适用的法律决定主体,因为基于 其性质、工作压力、使命责任等,公安机关往往倾 向于主动适用先行没收程序,并且可能造成不可 预知的后果。
因此,笔者建议,侦查阶段的先行没收裁定权 由检察机关行使,审查起诉阶段的先行没收裁定 权由检察机关行使,审判阶段的先行没收裁定权 由审判机关行使。
( 二 ) 先行没收程序适用的具体完善对策
先行没收程序是以违禁品为处置对象的先行 处置程序,侧重点在于避免违禁品保管付出过大 成本以及规避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从以下方面 对其进行完善:
1.程序启动条件
公安机关发现有先行没收必要的违禁品,应 当建议检察院、法院启动先行没收程序。检察院、 法院一旦发现有先行没收必要的违禁品,可以立 即启动先行没收程序。
2.裁定内容
先行没收程序一旦启动,应当裁定的内容至 少包括五项:
(1) 所涉物品是否属于违禁品,如果所涉物品 并不属于违禁品,则先行没收程序并没有启动的 前提和基础。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违禁品,主要论及 违禁品的外延,由于不同法律法规规制的重点不 同,违禁品种类散见于多种法律法规,因此,应当 建立违禁品目录以及相关判断依据的汇编文件, 方便办案人员及时作出判断。
(2) 所涉物品如果属于违禁品,接下来就必须 判断是否有必要进行先行没收。如果没有进行先 行没收的必要,则应当等到法院裁决之后再一并 处理违禁品。换言之,在确认涉案财物属于违禁品 之后,先行没收违禁品程序适用还应当以必要性 为限制。并非所有的违禁品都可以先行没收,只 有面对保管成本过高、保管难以彻底避免危险出 现、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等的违禁品 时,才允许先行没收。如果违禁品将在后续诉讼中 作为关键证据使用,即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 证据,如涉假币、毒品犯罪案件中假币、毒品等, 应当严格限制先行没收程序的适用。
(3) 违禁品是否为他人合法所有。如果犯罪嫌 疑人所持的违禁品并无法律上的依据,则应予以 没收;如果违禁品为非法占有的能够为他人合法 持有的违禁品,则应当将违禁品返还原持有人。例 如,犯罪嫌疑人在医院盗取的管制药物,这些药物 对普通公民而言是违禁品,但医院是合法的持有 人,因此,司法机关不应没收管制药物,而应当将 其返还医院。
(4) 是否符合先行没收的时机。例如,在办理 野生动物案件中,其根本的目的就是让野生动物 资源获得充分有效的保护。这些案件在办案过程 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调查环节乃是确定野生动物 的种属,这需要通过鉴定来实现上述目的。但是, 实务中野生动物种属鉴定的周期通常比较长,这无形中带来了另外一个棘手问题,即何时将野生 动物先行放归自然。因为一旦将野生动物放归自 然,就意味着核心证据的湮灭。但如果不将野生动 物放归自然,其所需要的饲养技术、饲养成本等 有可能是办案单位无力承受的。对此,本文认为刑 事案件办理中,应当首先对野生动物进行鉴定,在 获得鉴定意见并通知相关人后,如果确实没有任 何异议和瑕疵,才允许将野生动物放归自然。
(5) 先行没收之后对违禁品的进一步处置。通 常情况下,在先行没收违禁品之后,为了节省保管 成本,应当及时将违禁品销毁、放归自然、返还原 单位、转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等。无论选择何种处 置方式,相关人员都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全程录 音录像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处置的全部过程 )。 在 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安排犯罪嫌疑人在处置 现场监督并制作笔录,同时由见证人对处置活动 予以见证。
3.有关证明对象和证明标准
可以通过现有的相关证据规定限制先行没收 程序随意适用。先行没收程序适用时,需要证明的 事项主要包括物品是否为违禁品、违禁品是否有 先行没收的必要性、违禁品进行先行没收是否时 机正当、违禁品的来源等事项。相关证明标准适用 “优势证据 ”标准即可。
4.救济途径
先行没收程序适用时主要的救济情形是,涉 案财物并非为违禁品而被当作违禁品进行先行没 收,如果给权利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允许 权利人申请国家赔偿。
四 、结语
保障先行没收程序适用实现最佳效果,需要 建立涉案财物保全合法性审查、刑事诉讼二元卷 宗、理顺先行处置流程等配套制度。特别要注意的 是,保障先行没收程序适用实现最佳效果,需要注 意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所能发挥的积极意义,其能 够“打破过去公安司法机关主导涉案财物处置过 程的封闭性,增加涉案财物事实处置的公正性和 可信性 ”[3] ,是先行没收等先行处置程序有效适 用的重要前提之一。
参考文献
[1] 孙国祥.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若干问题研究[J].人民检察,2015(9):12-19.
[2] 陈卫东.涉案财产处置程序的完善—— 以审前程序为视角的分析[J].法学杂志,2020.41(3):40-52.
[3] 高源.刑事涉案财物先行返还程序论析[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3(3):14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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