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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倍赔偿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07 11:13:55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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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十倍赔偿制度作为惩罚性赔偿的主要表现形式,在预防食品安全问题工作中发挥着重 要的作用。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部分法官在面对十倍赔偿的适用条件、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是 否以遭受实际损失为前提、实际损失和十倍赔偿能否并用等问题上存在偏差,出现了同案不同判 现象,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基于解释学原理,本文认为,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不以遭受实际损失为 前提、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的同时可一并主张实际损失。

  一、概述

  自古以来“ 民以食为天 ”,随着“地沟油 ”事 件、“ 毒馒头 ”等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食品安全问题备受各界关注。为解决食品安全问 题,保障舌尖上的安全,2009 年 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以下简称《食 品安全法》), 并于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后 通过 2018 年、2021 年的两次修正对相关条款进行 了修改完善。其中,2021 年修正时新增的十倍赔 偿制度是《食品安全法 》最大的亮点。

  随着《食品安全法 》的不断完善,十倍赔偿 制度在预防食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 是也出现了部分法官对十倍赔偿的立法精神、成 立条件等问题理解上存在偏差,出现了同案不同 判现象,未能发挥十倍赔偿的功能,损害了司法公 信力,基于上述原因,本文就十倍赔偿制度的法律 适用问题展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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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十倍赔偿的成立条件

  十倍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适用十倍赔偿有着严格的条件,主要体现在以 下方面:

  ( 一 ) 主体要件

  十倍赔偿的索赔主体必须是消费者。消费者 是对生产、经营者而言的,属于一个相对概念, 只要其购买商品不是为了进行二次生产或者销售 的,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因此,“ 知假买假 ”者 在通常情况下也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如果对消费 者的概念做缩小解释,则会不当地缩小了《 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 》和《食品安全法 》的适用范围, 不利于实现立法目的。

  ( 二 ) 对象要件

  适用对象仅限于食品,不得将十倍赔偿的适 用范围不当扩大到其他商品中。尽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规定 》( 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纠纷法律适用 的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因化妆品、保健 品与生产、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参照适用十倍赔 偿制度。但是,本文认为该规定明显违反上位法。 立法者在《食品安全法 》中构建十倍赔偿制度是 考虑到食品安全关乎社会公共安全,事关消费者 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才将十倍赔偿制度引 入到《食品安全法 》中。上述规定将十倍赔偿制 度扩大到化妆品与保健品之中,既没有上位法依 据,也不当加重了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 三 ) 责任要件

  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的前提是所购买的食品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分为实 质安全标准和形式安全标准。实质安全标准是指 食品符合“食品本身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 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 慢性危害 ”的要求;形式安全标准是指,食品的标 签、说明书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标签、说明书 的强制性规定。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实质安全标 准食品的,有权主张十倍赔偿;消费者购买到不符 合形式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则上有权主张十倍赔 偿,若因标签或者说明书违反《食品安全法 》的 强制性规定 (例如标签、说明书未记载生产执行 标准 ) 导致其不符合形式安全标准,但是不会影 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消费者 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 四 ) 主观要件

  《 食品安全法 》规定,经营者承担十倍赔偿的 主观心态应为“ 明知 ”, 即经营者明知其销售的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进行销售。关于“ 明 知 ”的认定,司法解释采取“肯定式列举和兜底 式列举 ”立法模式,即在列举六种常见形式的基 础上,又进行了兜底性规定。需要指出的是,由于 生产者是食品的生产、加工者,因此立法推定生产 者对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是明知的,故 《 食品安全法》并未特别规定生产者的主观心态。

  三 、十倍赔偿法律适用的难点问题

  ( 一 ) 食品安全与食品安全标准的关系

  食品安全不同于食品安全标准。二者是两个 相互独立的概念。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 将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标准的概念混为一谈。甘 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2021) 甘民申 1871 号民事 裁定书本院认为一节中指出:“ 食品安全是指,食 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 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再审申请人仅以案涉食品系‘三无 ’产品为由主 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是本 身存在有毒有害、会对人体造成危害的事实予以 证明,因此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① ”。

  在探讨二者关系之前,本文首先就食品安全 和食品安全标准的概念进行界定。何谓食品安 全?食品安全的含义包括以下三个因素:第一, 食品本身无毒、无害;第二,食品具有相应的营养 价值;第三,消费者食用后不会对身体产生任何危 害。②那么,什么是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法 》 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指国家制定的 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既包括标签、说明书在 内的形式安全标准;也包括实质安全标准即食品应 当具有的安全价值和营养价值。

  根据法学基本原理,可以将法律条文分为规 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前者主要包括法律规 则和法律原则;后者主要包括法律概念、制定机关 和生效日期等。非规范性条文不能脱离规范性条 文而独立存在。《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五十条第 二款关于食品安全概念的规定系非规范性条文。 食品安全的概念本身没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只能 依附于食品安全标准才具有存在的价值。如前所 述,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形式安全标准和实质安全 标准,食品安全的概念可以作为判断食品实质安 全标准的依据,但不能把食品安全的概念等同于 食品安全标准。

  ( 二 ) 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是否以遭受实际损 失为前提

  关于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是否以消费者遭 受损失为前提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 解。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不以遭受 实际损失为前提,理由是消费者是否受到实际损 害并非支持十倍赔偿的前提条件;另一种观点认 为,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应以消费者遭受实际损 失为前提,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0) 陕 01 民终 14823 号民事判决就持此观点。

  本文认为,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不以遭受实 际损失为前提。理由如下:

  第一,立法者在《食品安全法 》中构建十倍 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加大生产、经营者的违 法成本,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而非填平消费者 的损失。只有坚持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不以遭受 实际损失为前提的观点,才会增加生产、经营者 的违法成本,提高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十倍赔 偿制度的立法目的才能得以实现;若消费者主张 十倍赔偿以遭受实际损失为前提,势必会让违法 生产、经营者抱有侥幸心理即只要消费者未遭受 实际损失,则不用承担十倍赔偿,这会刺激部分 生产、经营者铤而走险。这与《食品安全法 》第 三条确立的“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 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 督管理制度 ”的立法目的相悖。

  第二,如前所述,食品安全标准可分为形式安 全标准和实质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 》第 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但是,食品的标 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 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按照反对解释方法,上 述条款但书规定是指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形式安 全标准的食品,原则上就有权主张十倍赔偿。但 是因说明书、标签瑕疵导致食品不符合形式安全 标准,该瑕疵不会影响食品安全并且不会对消费 者储存、食用食品造成误导的除外。在食品不符 合形式安全标准的情形下,消费者通常不会遭受 实际损失,为避免法律条文间的冲突,根据体系 解释方法应当对上述条款作出体系解释,即因为 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形式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必 然会遭受实际损失。所以,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不 以遭受实际损失为前提。

  ( 三 ) 实际损失和十倍赔偿能否并用的问题 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遭受实际损失,消费者在主张十倍赔偿的同时能否一并 主张实际损失。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争议。一种观 点认为,消费者在主张十倍赔偿的同时,可以一 并主张实际损失。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 皖 16 民终 3479 号民事判决就持此该观点;另一种观 点认为,十倍赔偿已经涵盖消费者的实际损失。 因此,对于十倍赔偿和实际损失,消费者只能择一 主张。

  本文认为,消费者在主张十倍赔偿的同时可 一并主张实际损失。第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 十九条规定,赔偿损失与惩罚性赔偿均作为民事责 任的承担方式,法律并未禁止二者同时适用。一方 面,无论消费者以违约作为请求权基础,还是以侵 权作为请求权基础,消费者均可行使赔偿损失请求 权;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消费者购 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主张十倍赔偿; 第二,从十倍赔偿的立法目的来看,允许消费者一 并主张赔偿损失和十倍赔偿,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发 挥十倍赔偿的立法目的即加大生产、经营者的违法 成本,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 四 ) 知假买假获赔权与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 适用问题

  消费者知假买假,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其十倍 赔偿的诉讼请求,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一种 观点认为,即使消费者系知假买假,人民法院仍应 支持其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 院作出的 (2021) 鲁 02 民终 6025 号民事判决就持 此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知假买假违反诚 实信用原则,其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西 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1) 陕 01 民终 4426 号民事判决持该种观点。

  本文认为消费者知假买假的获赔权不受诚实 信用原则的限制。理由如下:

  第一,诚实信用原则系法律原则。而《食品药 品纠纷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三条中规定的“消费 者知假买假的获赔权 ”系法律规则。在法律适用 过程中,既有法律原则又有法律规则的,应当优先 适用法律规则。因此,即使消费者系知假买假,其 获赔权仍不受影响。

  第二,根据《立法法 》规定:针对同一事项, 两部以上法律均作出规定,且规定不一致的,应当 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系《 民法 典 》的一般规定,属于一般法;《食品药品纠纷法律适用的规定 》中规定的知假买假获赔权系特别 规定,属于特别法。从《 民法典 》角度来看,消费 者知假买假确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理应受到法 律的否定性评价;但是从《食品安全法 》角度来 看,消费者知假买假并不影响其主张惩罚性赔偿 的权利;针对消费者知假买假能否获得赔偿的问 题,《 民法典 》与《食品药品纠纷法律适用的规定 》 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因此根据特别法优先原则,应 当优先适用《食品药品纠纷法律适用的规定 》的 规定,即消费者知假买假的,其获赔权不受影响。

  ( 五 ) 欺诈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请求权基 础竞合问题

  经营者在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实 施虚假宣传构成欺诈的,消费者能否在主张十倍 赔偿的同时,一并主张三倍赔偿 (实施欺诈的法 律后果 )。 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 消费者可在十倍赔偿和三倍赔偿之间择一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就持此观点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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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认为,对于消费者能否一并主张欺诈的 三倍赔偿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十倍赔偿问 题,不能一概而论。一方面,经营者销售不符合安 全标准的食品本身就属于欺诈行为,根据“一事 不再罚 ”原理,由于销售者只有一个行为,因此不 能承担两次民事责任。此时,消费者只能择一主 张,即以经营者实施欺诈为请求权基础,要求经营 者承担三倍赔偿责任或者以经营者销售不符合安 全标准的食品为请求权基础,要求经营者承担十 倍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若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实 施虚假宣传,消费者基于销售者的虚假宣传选择 购买,进而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此时, 由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独立于销售不符合安全标 准食品的行为,此时不再受“一事不再罚 ”原理 的限制,消费者既可基于经营者销售不符合安全 标准的食品主张十倍赔偿,也可基于经营者实施 欺诈行为主张欺诈的三倍赔偿。

  四 、结语

  针对十倍赔偿制度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难点 问题,本文在梳理十倍赔偿适用条件的基础上, 就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是否以遭受实际损失为 前提、实际损失和十倍赔偿能否并用的问题以及 知假买假获赔权与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适用问题 进行了分析研究,以期为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提供 一点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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