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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改革中至关重要,该制度是对刑事诉讼的有益尝试 和探索。由于该制度在实务运作中对传统的刑事正当程序有所变动、调整,并且在运作中还存在 一些不足,所以很多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持担忧、怀疑的态度。实际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遵 守、深化、践行了刑事正当程序的内在精神,符合宽严相济的思想,没有违背刑事正当程序的基本 原则。在实践当中,为避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违背刑事正当程序,对司法公正造成威胁,有关部门 需要在司法实践方面采取有关措施,严格依法办案,加强监督,规范量刑协商,保证案件的处理质 量。文章从刑事正当程序出发,探索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正当程序的调整和改变,并分析 了该制度背后的本质, 提出了相关的规范措施。
近些年来 ,我国的刑事诉讼改革不断深化 , 在改革的过程中,刑事诉讼繁简分流、具体问题具 体分析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 相对于以往的不认罪案件而言的 ,能够进一步落 实繁简分流,与我国的司法实践相适应,可以让刑 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实现统一。从表面上来 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落实过程中与以往的刑 事正当程序有所差别 ,主要体现在被追诉人放弃 部分诉讼权利、协商取代国家机关单方定案、检察 机关主导案件的处理等方面,为此,很多人担心该 制度违背公平正义的刑事诉讼原则。实际上,认罪 认罚从宽制度没有违背刑事正当程序,该制度为 被诉讼人提供了协商的权利和机会 ,同时也维护 了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遵守了刑事正当程序的 大部分原则和制度,能够实现程序正义。
一、刑事正当程序的概念及基本内容
( 一 ) 概念
《 布莱克法律大词典 》中对正当法律程序进 行释义 ,提出正当法律程序是指“通过法庭审判 的正规执法过程 ”,其核心理念是公平、公正、法 治 、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确保裁判者独立且中 立,控辩平等。
( 二 ) 基本内容
刑事正当程序的基本内容主要包含了五个方 面:第一,程序法定原则。法律需要提前规定刑事 诉讼程序,并且所有的刑事诉讼活动必须要在法 律范畴内开展。第二,无罪推定原则。在没有经过审判定罪之前 ,被控告者无罪 [1] 。第三,“ 抑控 护辩 ”机制。该机制明确了法庭当中人人平等 , 确定了受刑事指控者享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 第四 ,审判程序标准 。在非特殊情况下 ,审判是 独立、公正、公开的,每个人的生命权都应受到法 律的保护。第五,权利救济机制。该机制能够纠正 违法和错误,维护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正当程序的改变 及其内在本质
“认罪认罚从宽 ”是指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自 愿 、如实地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并且对指 控犯罪事实无异议 ,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 签署具结书,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可以依法得到从宽处理。从宏观角度来说,此处的 “从宽 ”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实体上从 宽,另一方面是程序上从简。
( 一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变刑事正当程序的 表现
1.被追诉人放弃部分诉讼权利
在以往的刑事正当程序当中 ,被追诉人在庭 审之前能够获得较长的时间准备辩护 ,通过充实 的准备,被追诉人可以抓住案件当中的细节,在庭 审过程中询问证人,并进行辩论 ,以此来维护自身 的合法权益。在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当中,被追诉人 在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之后 ,必须要放弃庭审当中 的一些诉讼权利 。例如在速裁程序当中 ,法庭调 查和法庭辩论被取消 ,被追诉人准备的时间比较短,难以做到充分准备,不得不放弃法庭上的一些 权利,包括与证人对质、交叉询问等。
2.检察机关主导案件的处理
在刑事正当程序当中 ,有关部门在行使侦查 权时很容易对公民的权利造成非法侵害 ,为防止 侦查权越过法律边界 ,检察机关必须要承担起监 督的责任,将侦查权力的行使关进法治的“笼子 ” 里 ,对侦查程序进行监督 ,确保侦查的公平公正 性,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处于主 导地位 。在认罪认罚案件当中 ,法院需要采纳检 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在一些特别从宽处理的案件 中,检察机关具有核准权 。因此,检察机关在刑事 案件诉讼过程中不但具备程序权 ,同时还具备了 较高程度的实体权,成为整个刑事诉讼的主导。
3 .国家机关单方定案被取代
在刑事正当程序中 ,国家机关单方定案能够 确保公平公正 ,当案件事实已经查明,但被追诉人 拒不认罪时 ,公检法机关能够单方作出决定 ,这 是刑事正当程序中的重要内容。在认罪认罚案件 中,检察机关需要结合案件事实 ,听取犯罪嫌疑人 及辩护人的意见,与犯罪嫌疑人协商,直到犯罪嫌 疑人签署具结书 ,这是一种“协商议定型 ”的刑 事诉讼模式,是对以往刑事正当程序的调整。
( 二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本质
从本质上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应社会治 理的现实发展需求 ,是一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 刑事诉讼制度。伴随着城市化 、现代化进程的持 续推进,我国的社会矛盾也越来越复杂 。当下,我 国依旧处于犯罪高发期 ,司法资源比较紧张,认罪 认罚从宽制度可以缓和矛盾、节约司法资源,进一 步加强对社会的有效治理 ,真正实现刑事案件的 繁简分流 ,有利于构建层次化的刑事诉讼制度体 系,提高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性。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 ,控辩双方基本呈现 出一种合作的态度 ,在庭审之前就可以针对案件 的主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包括犯罪事实、量刑建 议、罪名等重要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以往的刑事正 当程序中是庭审的重点,从这个角度上来说,认罪 认罚从宽制度降低了庭审实质化的程度 ,转变了 庭审当中的侧重点。基于认罪认罚刑事案件,查清 犯罪案件的事实真相已经不是法庭的核心问题 , 冗长的审判程序可以得到简化 ,以适应案件审理 的真实需求,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 [2] 。
另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是有利于当事 人、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能够体现出尊重和保 障人权的基本思想,实现程序公正。在认罪认罚从 宽制度下 ,被告人拥有了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可以自愿放弃审判程序当中的一些权利,这不 但能够减轻讼累 ,还能够有效降低被告人被拘留 和逮捕的概率 ,使被告人增加选择权 ,获得权益 的补偿 。总而言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没有违 背刑事正当程序 ,被追诉人能够放弃部分权利 , 同时也会增加一些新的权利 ,扩大了协商和选择 的机会 ,可以减少被逮捕的风险 ,最大程度地获 得从宽处理。从被害人的角度来说 ,当事人的权 利可以得到更深层次的保障。第一 ,被害人能够 与被追诉人进行协商,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经济 补偿 ,并进行赔礼道歉 ,获得更多实实在在的好 处 ,同时还能受到精神上的抚慰;第二,被害人还 能够减少与被追诉方的对抗 ,用合作 、协调来代 替以往的对抗,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以往刑事 正当程序的动态调整 ,制度的本身并没有违背刑 事正当程序 ,也没有违背公平正义的核心精神 。 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身是合理、公平、公正 的,其重点在于如何落实。在实践当中,公检法部 门必须要全面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本质,严 格依照法律办案 ,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 宽制度的价值 ,对刑事正当程序进行丰富 ,推动 我国诉讼制度的改革。
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守刑事正当程序的 措施
( 一 ) 严格遵循法律要求办案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实践的公平公正性,认罪 认罚从宽制度需要在司法实践当中对刑事正当程 序进行坚守,在处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公检法机关 必须严格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 要求办案 ,防止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偏离法律框 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刑事诉讼依然需要查 明案件的真相 ,以法律为准绳 ,严格遵循罪刑法 定等原则 ,确保案件事实完全清晰 ,证据充分 、 真实。在刑事诉讼案件的侦查阶段,必须要严禁使 用欺骗引诱、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严禁强迫自证 其罪。
( 二 ) 确保律师提供有效辩护
在以往的刑事正当程序当中 ,律师为被追诉 人提供法律帮助是确保刑事诉讼公平公正的基础 。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获得了协商权利,需 要根据案件的处理情况与追诉方开展协商,从而影 响到整个案件的处理。在这个过程中,律师的有效 辩护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 ,在认罪认罚的刑事案 件当中,诉讼职能部门必须严格落实律师对认罪 认罚案件全覆盖,按照规定告知被追诉人聘请律 师 ,当被追诉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诉讼职能部门要联系法律援助机构 ,确保被追诉人能够获得 专业的法律援助。在实践当中,部分地区可能存在 律师资源短缺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需 要加强对律师资源的调配 ,通过多种方式确保被 追诉人获得法律援助。此外,相关部门需要确保律 师的权利,提高值班律师的报酬,协助值班律师了 解案件有关情况,为值班律师提供必要的便利,让 律师真正参与到控辩协商的过程当中 ,积极听取 律师在量刑建议方面的建议,对于律师提出的不 合理意见,有关部门需要予以解释说明,保证控辩 协商的公正性。
( 三 ) 检察机关公正履行义务
在刑事正当程序中,裁判者中立是重要内容 。 针对认罪认罚刑事案件 ,检察机关需要代表国家 , 针对案件的处理问题与辩方进行协商 ,有权利加大 自由裁量的力度 ,对案件的主导作用有所提高 , 能够结合实际情况对案件作出不诉处理 ,也可以提 出量刑建议 ,对法院起到约束作用。为此 ,在认罪认 罚案件当中 ,检察机关保持中立至关重要。作为检察机关 ,必须要全面理解自身的角色 ,保持中立 , 公正地履行义务 ,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做到不偏不 倚 ,发挥自身的作用。在实践当中 ,检察机关一方面 要依法追诉犯罪 ,另一方面还要维护被追诉人的合 法权益 ,做到客观公正。
( 四 ) 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需要自愿认 罪认罚,具结书必须是真实、合法的,如果违反了 这一条原则,就有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正,甚至还有 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第一,公检法机关在案件办理 中,必须要严禁使用刑讯逼供、威胁等非法手段 。 第二,公检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告知被告人 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对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解 释和说明,确保其真正理解该制度的含义 ,同时明 确认罪认罚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第三,公检法机 关需要坚持平等协商的原则 ,理性地与犯罪嫌疑 人进行协商 ,避免出现居高临下 、恃强凌弱的问 题 。在协商的过程中 ,公检法机关需要听取犯罪 嫌疑人辩护律师的意见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思考 时间,严禁催促甚至逼迫犯罪嫌疑人签字 [3] 。第 四,在确保犯罪嫌疑人有法律帮助的前提下,公检 法机关需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使犯罪嫌疑人的 口供与相关证据一一对应,避免证据出现遗漏,确 保案件事实完全查明 ,这样才能保证认罪认罚从 宽制度在落实过程中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 五 ) 对量刑协商进行严格规范
在量刑协商方面,公检法机关必须要制定控 辩协商的程序规范 ,同时还要对控辩协商的整个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加强对协商程序合法性 的监督。另外,控辩协商的过程必须要有律师的参 与,“ 三方在场 ”是控辩协商的基础,这样才能确 保协商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除此之外 ,作为最高 司法机关,需要完善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规范 , 确定出不同诉讼阶段 、不同情况下的认罪认罚从 宽处理幅度 ,解决什么情况下从宽处理 、如何进 行从宽处理 、如何确保司法公平等问题 ,让量刑 建议更加精准 ,全面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应 用过程中的规范性。
( 六 ) 严格禁止司法腐败问题
在以往的刑事诉讼程序当中 ,司法腐败问题 长期存在,腐败如同一颗毒瘤,危害着司法公正 , 侵犯着公民的合法权益 。针对认罪认罚案件而 言,在整个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的主 导性更加明显 ,这会进一步增加检察机关内部贪 污腐败的风险。在以往的刑事正当程序下,检察机 关仅有程序权,但即便如此,检察人员依然是犯罪 分子腐蚀的对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会给检察机 关带来更加严重的腐败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加强 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和管理至关重要,作为法院 , 必须要对案件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严格把 关,对案件的事实、定性等负有最终的责任,一方 面要合理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另一方面还要 避免过度依赖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防止审判流于 形式 ,这样才能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提供 良好基础。
四 、结束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体现出我国宽严相济 的刑事政策 ,同时还能够节省司法资源 。当前,认 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多不足 , 该制度在某些方面改变了刑事正当程序 ,容易引 起社会大众的担忧 。为此 ,公检法机关必须确保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守刑事正当程序 ,严格依 照法律要求进行办案 ,确保律师为被追诉方提供 有效辩护 ,规范量刑协商 ,保证认罪认罚的自愿 性和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 、合法性 。在认罪认罚 案件中 ,检察机关必须要保持中立 ,做到客观公 正 ,法院必须要对案件质量进行把关 ,这样才能 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
参考文献
[1] 马卫军,彭雅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根基[J].宁夏社会科学,2022(3):90-97.
[2] 祁亚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辅助性与开拓性[J].法制与经济,2021(3):14-18.
[3] 祝苏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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