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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逐渐深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到了广泛适用,而由于该 制度的特殊性,为了保证被追诉人自愿性,值班律师制度应运而生。值班律师制度能有效保证案 件的公平性和可靠性,确保被追诉人的权利。但是根据研究发现, 目前我国值班律师制度仍处于 发展阶段,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如定位不清晰、适用率不高、值班律师缺乏相应权利等。因此相关 部门需要做好值班律师制度改革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与优势,明确其定位,进而保证各诉讼阶 段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让其程序能够更加公平、公正、公开,让该制度能得到稳定长远发展。基于 此, 本文就以值班律师为例, 对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进行深入分析。
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布并实施了《全国人大 常委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决定》,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诉讼体系相 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提升了司法效率,值 班律师作为该制度的实施者以及督导者,需要发 挥自身作用以及职能,根据实际司法案件保障被 追诉人权利,但是就目前而言,由于受到诸多因素 影响,值班律师都没有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导致被 追诉人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因此相关部门需要不 断完善工作,提高值班律师服务效能。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值班律师概述
( 一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如今我国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为了减轻 司法机关工作压力,提高案件裁决工作质量,合理 配置各项资源,根据社会现象制定了相应的法律 法规,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制度的核心内容是 为了让被追诉人能够自愿承认自身的犯罪行为并 接受法律制裁,严格遵守判决结果。该制度在试点 期间产生了较好的司法和社会效果,由此可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司法工作而言具有积极的 促进作用,因此在 2019 年 10 月 24 日“两高三部 ” 共同发布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 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本原则、当事人权 益保障等做出了具体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 有较强程序性,因此该制度定义较为广泛,但也 不能单纯地将其定义为实体性或者程序性,它具 有双重性质,既具有实体制度特性,也具有程序 性制度要点,工作人员需要做好统筹工作,才能充分发挥该制度的作用,让该制度更加规范化、 合理化。[1]
( 二 ) 值班律师
所谓值班律师主要是指被追诉人没有法律保障 时可以对其提供相应法律帮助的律师,是目前我 国新型的法律援助形式。值班律师具有特殊性,首 先值班律师制度是以《法律援助法 》为依据所建 立的新型制度,而所谓法律援助制度主要是指国 家为了保证群众基本利益,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可 靠性,为被追诉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因此值班 律师属于强制法律援助;其次,值班律师需要按照 及时性、阶段性为原则开展作业,在传统律师辩护 过程中不同阶段律师所收取诉讼费都具有一定差 异,但是大多数情况下一名律师会对特定被追诉 人提供连贯性援助,即从第一次接受询问到最终 结案时由一名律师贯穿审判全流程,进而避免参 与流程出现中断,这样能有效保证辩护律师充分 了解整个案件进程。而值班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援 助具有及时性和阶段性,虽然我国相关法律中并 没有明确规定值班律师所介入法律帮助具体时间 点,但是按照“两高三部 ”所颁布的《关于开展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可以明确看出值 班律师需要做好短期顾问工作,进而在不同阶段 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例如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 段、审判阶段等。
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工作现 状分析
我国大部分值班律师在该制度中都没有充分发挥自身作用,而导致这一现象出现的因素较多,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需要充分了解有关值班律师的 工作现状,根据该制度的特性制定相应的解决 措施。
( 一 ) 职能定位不全面
由于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大部分值班律师在 实际工作时都没有充分使用自身的权利,导致其 权利与辩护人没有直接关系,值班律师的权利履 行并不到位。例如,值班律师能否在侦查阶段提供 法律帮助不明确、值班律师是否拥有阅卷权亦不 明确等,[2] 而正是因为缺乏这些权利值班律师在 实际工作时无法了解案件的前因后果,对各项证 据收集并不全面,无法提供准确咨询意见,缺乏实 质性意见,这样会导致值班律师定位发生偏差,参 与力度不足,无法体现自身的作用与优势,会导致 案件过于繁琐,无法精准性处罚,影响案件的公平 性和公正性。
( 二 ) 缺乏监管体系
由于相关部门制定相应工作意见时,没有明 确提出值班律师的服务要求,仅仅是从原则上入 手,规定法律援助机构需要做好值班律师指导与 培训工作,而司法行政机关需要做好日常调研工 作,提高值班律师服务职能,并没有从细节入手, 使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在开展监管过程中存在较 大的随意性,无法根据相应规章制度开展监管工 作,导致值班律师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司法行政机 关也只能从侧面入手判断值班律师是否违反职业 道德,是否遵守职业纪律,没有从服务角度入手考 验值班律师综合水平,因此目前我国各地法律援 助所安排值班律师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即使是同 一家机构所安排的不同律师,其服务效能也千差 万别。
( 三 ) 值班律师参与度不足
值班律师在开展法律援助时需要充分了解案 件具体情况,收集各类数据,根据实际证据开展援 助工作,为被追诉人提供实质性意见,进而保证其 量刑以及裁决程序科学性和合理性,但是由于受 到诸多因素影响,值班律师缺乏相应权利,无法了 解案件具体经过,只能通过部分文书了解案件,如 起诉意见书、量刑建议,而这样就会导致信息过于 局限,无法提出针对性意见,使其功效无法全面发 挥。如果值班律师没有做好调研工作不仅会导致 值班律师无法了解案件的前因后果,还可能会导 致被追诉人权益受到侵犯,影响裁决程序的公正 性和可靠性,出现不合理裁决情况,因此相关部门 需要提高其参与度,让其能拥有相应权利,全面了 解案件前因后果,做好证据核实工作。[3]
( 四 ) 缺乏保障经费
值班律师作为法律援助主要人员,其工作质量 将会直接决定值班律师服务水平,如工作态度、责 任心,而大部分值班律师都属于自由职业人员, 并没有财政工资,因此相关政府会给予相应的补 贴,而其目的是提高值班律师服务质量水平,虽 然就目前而言,我国不少机构所拥有的律师数量 较多,但是由于其所承担日常工作较多,如法律 咨询、受理、指派、监管等,因此值班律师人数较 少,加上各地给值班律师补助都较少,而这样就会 导致部分资深律师不愿意加入值班律师队伍,使 值班律师团队综合素质下降,大部分值班律师都 是年轻的律师,而年轻律师由于缺乏诉讼经验,实 践能力较弱,这样就会严重影响到值班律师服务 质量水平,无法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与优势。
三、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制度的 有效措施
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具有积极的 影响作用,因此值班律师需要深度参与到案件之 中,但是由于值班律师的特殊性,在实际参与过程 中常常无法发挥自身作用,所以需要不断完善、提 高值班律师制度整体效能,进而保证值班律师充 分发挥自身作用。
( 一 ) 建立并完善相应制度
值班律师制度所涉及的内容较多,如人员选 拔、培训、考核、经费保障等,各环节都是环环相 扣,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其作用无法 全面发挥,不仅会影响到办案机关裁决程序,还 会影响被追诉人权利。因此相关机构需要做好值 班律师人员选择,尽量选择综合能力比较强的律 师来承担值班律师的工作。同时,还需要做好调 研,了解值班律师工作性质,掌握工作时应注意事 项,做好专项培训,保证值班律师综合素质符合认 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值班律师团队整体素质。法 律援助机构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考核 标准,进而保证其内容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让其标 准能更加明朗,进而让值班律师了解到考核的具 体内容,并以此为基础约束自身行为,提高自身综 合素质,充分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与优势。[4] 法律 援助机构可以通过各类方式进行考核评价,如实 施抽查、阶段性考核,进而保证值班律师综合素质 能长期处于较为稳定的状态,提高其服务水平。还 需要建立经费支撑制度,将值班律师经费补贴与 财政预算相结合,保证经费的合理应用,让其体制 能长效运行,进而避免因经费保障问题导致值班 律师出现较大流动性,提高值班律师团队的稳定 性。机构可以与党委政府相联系,争取获得政府支持,进而提高经费保障制度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目标。
( 二 ) 明确值班律师定位
虽然认罪认罚案件与其他案件相比其案情较 为简单,事实较为清楚,但是由于受到诸多因素影 响,个别案件情况也较为复杂,因此值班律师在开 展这类案件诉讼时需要做好证据收集,全面了解 案件前因后果,做好权衡工作,判断犯罪嫌疑人和 被告人状态,合理选择裁决程序,进而提出更具有 针对性和建设性的法律意见。值班律师需要合理 利用自身权利,充分了解案情具体情况,进而保 证能够有效参与到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实质性 法律意见,转变传统值班律师只充当见证人的形 象。相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应意见,赋予值班律师 更多权利,进而让值班律师在解决案情较为复杂 的案件时能充分收集各类数据,提高值班律师权 利以及义务,同时法援机构还需要将值班律师与 法律援助辩护人工作相衔接,例如较为复杂的案 件,机构可以让其直接担任辩护人,进而保证值班 律师能充分了解具体情况,掌握较为详细的证据 材料,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
( 三 ) 强化程序保障力度
建立程序性保障制度能有效提高工作效能, 充分发挥值班律师作用,进而实现法律援助高质 量目标。首先,相关机构需要做好法律援助告知工 作,并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告知被援助者服务时 间。可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合理制定值班律师介 入时间点,在审判阶段,法院也需要告知当事人其 享有的权利,使其了解可以通过值班律师维护自 身权益,进而避免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权利无法 得到保障,办案机关需要做好告知义务,提供相 应证据并做好谈话记录,将其制作成书面报告交 由相关机关进行备案;其次,相关部门还需要明确 机构未履行相应义务所带来的后果,被追诉人可 以以此理由进行上诉,进而保证被追诉人权利; 最后,相关部门还需要充分保证值班律师服务时 间,部分值班律师在开展法律援助时只会在开庭 当天与被告人进行沟通,虽然大部分法院都赋予 了值班律师相应权利,但是由于受到时间因素的 影响,大部分值班律师都没有行使自身阅卷权, 导致值班律师无法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对于被告 人而言无法提供实质性帮助,只能告知被告人相 应权利以及法律后果,无法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 与优势。因此办案机关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 定制度规定,让值班律师能与被告人进行准确沟 通,了解案情的具体经过,提供实质帮助,充分发 挥值班律师作用。
( 四 ) 提升值班律师参与度
律师参与力度质量将会直接决定认罪认罚程 序能否有效实施,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加大律师参与力度。首先,需要建立强制辩护制度,保障被 追诉人权利,提高司法的正义、公开,控制司法 成本。目前世界大部分国家都会设置强制辩护制 度,其目的是保证该制度的公平性和可靠性,让双 方能够保持较为均等的状态,在我国也有部分学 者认为被追诉人于追诉机关而言处于弱势地位, 建立强制辩护制度能保证双方的平等对抗,体现 诉讼精神。[5] 同时相关部门还需要参考其他国家 的经验,根据我国刑事司法基础,探索相应强制辩 护渠道,让辩护制度更符合时代发展的需求,维护 被追诉人利益。其次相关政府还需要强化值班律 师诉讼权利。值班律师在参加刑事诉讼过程中会 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职业风险较大,部分辩护律师 享有的权利难以实现,如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 证权,并且大部分律师在开展刑事辩护时风险都 较大。因此不少值班律师会对刑事案件产生抵触 心理,所以相关部门需要做好律师诉讼权利保障 工作,合理设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而提高值班 律师阅卷权,让律师能在认罪协商过程中调取较 为完善的资料,收集充足材料,准确查阅各类卷 宗,进而合理维护被追诉人权益,同时相关部门还 需要赋予值班律师取证自由权,保障值班律师能 向证人随时进行取证,进而提高值班律师综合水 平,化解值班律师职业风险,建立保障机制以及救 济机制,例如相关部门可以将检察机关的监督机 制引入其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引领作用,进而减 少律师执业风险。
总而言之,值班律师制度在认罪认罚从宽制 度中具有不可撼动的地位,能有效保证被追诉人 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该项制度正处于发展阶 段,因此相关部门人员需要做好数据调研工作,了 解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解 决措施,进而提高该制度的作用与优势,保障大众 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尹航,王金雨,陈禹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辨析[J].红河学院学报,2021(4): 128-131.
[2] 王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重点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82-84.
[3] 刘萌.论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N].河南法制报,2020-12-22(11).
[4] 张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 结合 260 份公开判决[J].山东大学法律评 论,2018(00):248-264.
[5] 陈禹衡,王素军.人权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 班律师作用的价值进路[J].江苏科技大学学 报(社会科学版),2020.20(1):8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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