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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程序相关问题思考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04 11:15:40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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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2012 年 3 月 14 日《 刑事诉讼法 》修正时增设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将刑事强制医疗的 决定纳入刑事诉讼程序,开创了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司法审查和裁判的先例,强制医疗程序施行近 10 年来,运行过程中出现了部分障碍及问题,需要重视并尽快解决。本文从实践中遇到的相关问 题进行思考并提出相关解决建议,以期能从实践中减少相关障碍及问题,从而使各方合法权益得 到保护, 以利于立法目的更好地实现。

  2012 年 3 月 14 日《刑事诉讼法 》修正时增设 了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将刑事强制医疗的决定纳 入刑事诉讼程序,将原由公安机关提起、决定并 实施的强制医疗行为变成了由检察机关作为提起 人、由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决定的特别程序。开创了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司法审查和裁判的先例,标志 着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由原来行政化的决定模式改 为诉讼化的审理模式。这种转变对刑事强制医疗 程序的法律定位有决定性影响,且对程序的具体 设置有统领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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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医疗程序施行近 10 年来,运行过程中出 现了部分障碍及问题,需要重视并尽快解决。本文 从实践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思考并提出相关解 决建议,以期能从实践中减少相关障碍及问题,从 而使各方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以利于立法目的的 实现。

  一、全国及 S 省的强制医疗、解除强制医疗案 件数量分析

  ( 一 ) 强制医疗程序实施后全国的强制医疗、 解除强制医疗案件数量

  1.全国的强制医疗案件数量

  通过 alpha 案例系统查询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文书全文中包含“强制医疗 ” 关键字的刑事案件,全国共有 13778 件强制医疗案 件。其中 2015 年以前的强制医疗案件为 1060 件, 2019 年强制医疗案件最多为 2567 件。强制医疗案 件分布省份最高的为 H 省,有 1392 件,其次是 A 省 1221 件和 G 省 1163 件。涉及的案由分布由多至 少分别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占总数 的 42.62%), 侵犯财产罪 ( 占总数的 31.8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类 ( 占总数的 14.63%), 危 害公共安全罪类 ( 占总数的 10.38%), 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占总数的 0.42%), 其他案 由 ( 占总数的 0.11%)。

  2.全国的解除强制医疗案件数量

  通过 alpha 案例系统查询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文书全文中包含“解除强制 医疗 ”关键字的刑事案件,全国共有 1904 件强制 医疗案件。其中 2019 年解除强制医疗案件最多 为 383 件。解除强制医疗案件分布省份最高的为 J 省,有 165 件,其次是 Z 省 162 件和 H 省 145 件。 涉及的案由分布由多至少分别是侵犯公民人身权 利、民主权利罪 ( 占总数的 69.7%), 妨害社会管 理秩序罪类 ( 占总数的 12.07%), 危害公共安全 罪类 ( 占总数的 11.58%), 侵犯财产罪 ( 占总数 的 6.4%),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占总 数的 0.25%), 没有其他案由案件。

  ( 二 ) 强制医疗程序实施后 S 省的强制医疗、 解除强制医疗案件数量

  1 .S 省的强制医疗案件数量

  通过 alpha 案例系统查询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文书全文中包含“强制医疗”、 地域范围为“S 省 ”的刑事案件,共检出 536 件强 制医疗案件。其中 2015 年以前的强制医疗案件为 31 件,2019 年强制医疗案件最多为 104 件。强制 医疗案件分布地市最高的为 Q 市,有 111 件,其次 是 L 市 55 件和 Y 市 42 件。涉及的案由分布由多至 少分别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占总数 的 61.04%), 侵犯财产罪 ( 占总数的 16.2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类 ( 占总数的 12.99%), 危害公共安全罪类 ( 占总数的 9.74%), 没有其他案 由案件。

  2 .S 省的解除强制医疗案件数量

  通过 alpha 案例系统查询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文书全文中包含“解除强制 医疗 ”、地域范围为“S 省 ”的刑事案件,共检出 101 件解除强制医疗案件。其中 2021 年解除强制 医疗案件最多,为 21 件。强制医疗案件分布地市 最多的为 Y 市、H 市,均有 18 件,第三是 Z 市 9 件。涉及的案由分布由多至少分别是侵犯公民人 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占总数的 61.04%), 侵犯 财产罪 ( 占总数的 16.23%),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罪类 ( 占总数的 12.99%), 危害公共安全罪类 ( 占 总数的 9.74%), 没有其他案由案件。

  通过对上述数据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强制 医疗程序实施以来,全国的解除强制医疗案件只 占全国强制医疗案件总数的 13.82% ,S 省的解除 强制医疗案件只占 S 省强制医疗案件总数的 18 . 84% ,也就是说大部分被强制医疗的人员现在尚 在强制医疗阶段,仍未解除强制医疗。而上述比 例中,并不是所有的解除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强 制医疗人员均同意解除强制医疗,如果进一步分 析可以发现实际被解除强制医疗的人员比例比上 述数据更低。下面以 S 省解除强制医疗案件进行 分析。

  二、对 S 省解除强制医疗案件的分析

  ( 一 ) 对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6 件解除强制医 疗案件进行分析

  S 省的 101 件解除强制医疗案件中,由中级人 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有 6 件,审理结果为驳回申请 解除强制医疗 3 件 (H 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郭某 某一人进行了三次驳回 )、 撤回申请强制医疗 1 件 (H 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郭某某 )、 驳回复议申 请 2 件 (L 市中级人民法院、D 市中级人民法院 )。 也就是说该 6 件案件,H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郭某某涉及的案件为 4 件,实际被强制医疗人员为 3 人,上述 6 件案件均驳回了解除强制医疗申请或 对强制医疗不服的复议申请。

  ( 二 ) 对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 95 件解除强制 医疗案件进行分析

  1 .同意解除强制医疗案件数量 49 件。经查阅 相关文书,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 95 件解除强制医 疗案件中,有 49 件同意解除强制医疗,占全部案 件的 51.58%。

  2.不同意解除强制医疗案件数量 38 件。经查 阅相关文书,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 95 件解除强制 医疗案件中,有 38 件不同意解除强制医疗,被申请人需要继续强制医疗,占全部案件的 40%。

  3.撤回解除强制医疗申请的案件数量 5 件。 经查阅相关文书,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 95 件解除 强制医疗案件中,有 5 件申请人撤回了解除强制医 疗的申请,占全部案件的 5.26%。

  4.其他类型。剩余 3 件案件中,有 1 件案件 是判决书主文中有“解除强制医疗 ”字样,不属 于强制医疗程序文书。有 1 件案件因涉及隐私无法 看到文书的内容,无法判断是否同意或不同意解 除强制医疗申请,另外 1 件为被强制医疗人员在强 制医疗过程中死亡,依法终结案件。

  通过上述数据分析可以看出,解除强制医疗 案件同意解除和不同意解除的比例约为 50%。假 设全国案件的通过率与 S 省基本一致,那么全国 近 10 年来,通过解除强制医疗的案件数量约为 952 件,也就是说在 13778 件强制医疗案件中能真 正解除强制医疗的案件只有 952 件,占全部案件 数的 6.9%。通过解除强制医疗决定的案件数量远 远低于全部强制医疗案件的数量。

  ( 三 ) 对律师参与代理的 S 省解除强制医疗案 件进行分析

  S 省的 101 件解除强制医疗案件中,申请人为 个人的有 78 件案件,其中申请人委托代理律师的 案件有 14 件,指派援助律师的案件有 7 件,占全 部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案件的 20.79%,上述案件中 同意解除强制医疗的案件有 9 件,不同意解除强 制医疗的案件有 12 件。申请人为单位的有 21 件, 均未委托律师代理。可以看出,解除强制医疗案 件律师代理率低,代理效果不明显。

  三、律师在代理强制医疗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及 思考

  ( 一 )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一般不通知辩护 律师

  《 刑事诉讼法 》第五章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 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该章的内容中涉 及公安机关的仅是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即公安 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 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 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 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 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零 四条规定了被申请人或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 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但未明确检察机关是否应当 在审查起诉阶段要求法律援助中心为被申请人提 供法律帮助。[1]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20年修正 )》 中的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作出撤 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 3 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 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 送机关。也就是说相关法律只是规定了公安机关 有通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 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的义务,并未规定通知 辩护律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一般不主动通知 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一般通过主动询问或从委托 人获得相关信息,建议在后续规定中明确决定撤 销案件的办案机关书面通知辩护律师的义务,以 此保障被强制医疗人员的合法权益以及被害人的 合法权益。

  ( 二 ) 强制医疗程序律师代理率低,代理效果 不明显

  根据《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法院审理强制 医疗程序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 定代理人到庭,但是由于强制医疗程序的被申请人 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他们不具备诉讼能力 [2] ,因 此被申请人到庭参加诉讼的非常少,很多诉讼权 利需要通过其法定代理人来行使。从现有案件的 出庭率及代理率来看,被申请人基本上不出庭, 其法定代理人也大部分不出庭,由其法定代理人 委托的律师参与强制医疗程序代理的案件也非常 少,代理效果也不明显,大部分案件法院都同意 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医疗。现行的《刑事诉讼法 》 第三百零四条规定了被申请人或被告人没有委托 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3] 。但是通过检索 可以发现,大部分案件并没有法律援助律师的参 加,部分案件虽然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被 申请人提供了法律帮助,但是相关法律援助律师 的法律援助流于形式,代理效果也不明显。

  ( 三 ) 强制医疗的启动、鉴定、审查、决定、 执行、解除、监督等方面缺乏可操作性文件指引

  现有立法层面强制医疗程序没有具有可操作 性的文件指引,强制医疗的制度规定缺乏操作细 则,强制医疗的启动、鉴定、审查、决定、执行、 解除、监督等方面各个部门的操作方式不统一。从 检索到的案例来看,强制医疗程序启动后,没有要 求被害人参与强制医疗的出庭审理,对于被害人 如何参与到强制医疗程序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对其知情权保护不足。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及 时告知被害人,并告知其开庭的时间、地点、合议 庭的组成人员等。如被害人未出庭,要及时将庭 审的结果、交付执行、变更执行、解除执行等情况 告知,以充分保障其知情权。[4]

  在强制医疗的执行环节,当前法律对执行场所、执行主体的职责、被强制医疗人员的基本权利 保障、强制医疗执行的经费保障、解除强制医疗的 标准及程序等诸多问题均无明确规定,严重影响 强制医疗程序的规范运行。[5] 这也导致律师在代 理强制医疗案件时无法可依,不利于被强制医疗 人员基本的权利保障。

  ( 四 ) 强制医疗解除后,精神病人的后续监护 问题没有明确的可操作性文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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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医疗解除的依据是强制医疗机构经过评 估认为涉案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险性消除,该危险 性消除并不代表其精神疾病治愈,精神病是一种 比较特殊的疾病,治疗持续时间长,恢复缓慢,难 以根治,具有反复性和难治愈性。[6] 因此,即使解 除了强制医疗,后续相关精神病人的康复以及治 疗问题仍需其近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履行相应的监 护职责。而现实生活中,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很大一 部分没有能力承担高额的后续治疗费用,部分被 强制医疗人已无承担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另有部 分被强制医疗人被其近亲属明确拒绝接纳,[7] 需 要依靠当地的社区、民政等部门来进行监护,因 此,强制医疗解除后精神病人的监护问题也是一 个不能忽视的问题,需要相关文件进行规范指引。

  综上所述,强制医疗程序施行近 10 年来,运 行过程中出现了部分障碍及问题,需要重视并尽 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对强制医疗程序的提起、审 理、评估、解除、后续监护等问题进行规定,由此 让强制医疗程序能够更加透明、更加规范,也使得 涉案精神病人能够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从而 更好地实现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目的。

  参考文献

  [1] 井翠翠,沈依一,杨璎.检察机关办理强制医疗申请案件中的问题与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9(33): 91-92.
  [2] 张凡.强制医疗程序的运行现状及制度完善[J].人民司法,2020(22):88-92.
  [3] 吕晓刚,杨彩虹.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完善实证研究[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0.35(6): 137-145.
  [4] 石魏.强制医疗程序庭审虚化之反思与破解—— 以北京市 2015 - 2019 年强制医疗案件为研究样本 [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9(6):6-12.
  [5] 吴大勇,杨涛.涉案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研究[J].中国检察官,2020(3):41-44.
  [6] 张晓凤.论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之衔接与完善—— 以被解除强制医疗人回归社会 为视角[J].南海法学,2019.3(5):108-116.
  [7] 章建军,忻佩燕,徐国平,等.现行强制医疗解除程序的缺陷及相关司法制度完善[J].中国司法,2021 (9):106-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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