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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入刑”后医患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思考与完善

发布时间:2023-06-28 10:04:20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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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当今我国医疗水平得到长足发展,但医患之间的矛盾并未得到根本解决,且有日趋严 重的态势。为解决医患矛盾,打击违法医闹行为,2015 年我国《 刑法 》正式将“ 医闹 ”行为“ 入 刑 ”。然而“ 医闹入刑 ”后,并未达到立法之初预期的效果,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细化与完善仍是 当前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本文从“ 医闹入刑 ”的背景与“ 医闹入刑 ”后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现 状入手,讨论了医患纠纷中的医闹行为界定与危害,并对当前医患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一点完善路 径, 旨在促进我国医疗与健康卫生事业进一步发展。

  从 2002 年轰动全国的 5.11 衡阳医闹案到 2020 年北京朝阳医院医闹案,医患矛盾已成为当前社 会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在“暴力伤医 ”等医闹恶 性案件中,无论是受到伤害的医护人员,还是实 施医闹行为的患者及其他参与医闹的人,都不是 赢家,均会因医闹事件付出沉痛的代价。2015 年施 行的《刑法修正案 (九)》 将医闹行为正式“入 刑 ”,旗帜鲜明地表明了我国整治医闹问题的态 度与决心。“ 医闹入刑 ”虽然对解决医患矛盾产生 了一定积极的影响,但远未实现立法之初预期目 的与作用,完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任重而道远, “入刑 ”并非医患矛盾的最终解决方法,还需要 其他配套措施的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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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医闹入刑 ”的背景与“ 医闹入刑 ”后的 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

  ( 一 )“ 医闹入刑 ”的背景

  在“医闹入刑 ”前,我国在行政领域已出台了 一些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2012 年 5 月,卫生 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 的通告》,在通告的第七点中,规定了医闹行为的 客观表现形式,并规定了当医闹者的行为违反治 安管理规定时,进行行政处罚,当医闹行为构成 犯罪时,需追究刑事责任。2013 年年底,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卫健委、中宣部等十一家 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 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在构建安全稳定的医疗 环境与创建平安医院的思想指导下,开展了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活动,提出了要严厉打击职业医闹。2014 年 4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公安部、司法部及国家卫健委五个部门联合印 发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 秩序的意见》,对涉医犯法犯罪的罪名确定等问题 进行了规定。[1]

  ( 二 )“ 医闹入刑 ”后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 现状

  《 刑法修正案 (九 )》 对《 刑法 》第二百九十 条进行了修改,将情节严重的致使医疗活动无法 进行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纳入了《刑法 》规 范的范围,试图通过《刑法 》对医患关系进行调 整。无疑,“医闹入刑 ”对完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 产生了不可忽视的积极效果,一方面填补了《刑 法 》专门针对医疗秩序进行调整的法律空白,丰富 了医患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 医闹行为起到了打击与惩治的作用。另一方面,也 对职业医闹等企图通过医闹行为牟取不法利益的 潜在犯罪人产生了威慑的作用,降低了医闹行为 发生的发现。但相较于《 刑法修正案 (九 )》 实施 前人们对“医闹入刑 ”效果寄予的期望,“ 医闹入 刑 ”产生的实际效果不尽如人意。在实践中通过 刑法途径对医患纠纷进行调整的案件数量较少, “医闹入刑 ”并未产生足够的司法威慑力。[2]

  为了进一步解决医患矛盾问题,2018 年 6 月 20 日国务院第 13 次常务会议通过了《 医疗纠纷预 防和处理条例》,并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规定了医疗纠纷的预防、处理及法律责任。该条例 的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医闹行为产生损害后果、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构成犯罪的,分别需要承担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2020 年 6 月 1 日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施行,标志着我 国拥有了第一部卫生健康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在 该法中,对医患关系的处理与医疗卫生人员的保 护,也同《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一样做出 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的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了医闹 行为需承担的行政责任,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医 闹行为需承担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具体责任 认定标准与责任承担方式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 虽然《基本医疗卫生法与健康促进法 》为下一步 在民事、行政与刑事领域进行医患纠纷相关问题 的立法与制度细化奠定了基础,促进了医患纠纷 解决机制的体系化,但由于其并未对相关问题进 行细化规范,导致了其取得的理论价值要大于实 践价值。

  综上所述,我国当前已初步构建起了医患纠 纷解决机制法律体系,但由于缺少细化的规制与 相关的制度配合,当前的医患矛盾仍是较为突出 的社会矛盾之一。

  二 、医患纠纷中的医闹行为界定与危害 ( 一 ) 医患纠纷中的医闹行为界定

  1.医闹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基于医患双方存在的矛盾与冲突的表现形式 不同,医患纠纷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其中医闹行 为是危害性较大、性质较为严重的一类。医闹行为 通常表现为患者本人及其亲友或“职业医闹 ”团 体聚集在一起进行的闹事行为,具有一定的暴力 性。根据医闹行为的暴力程度不同,医闹行为可以 进一步分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医闹行为与医闹 犯罪行为。医闹犯罪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医闹行为相较,社会危害性更大,造成的后果更为 严重,实施主体主观上也具有更多的可归责性。对 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医闹行为,通常通过《治 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对于医闹犯罪行为,则 需要通过《刑法》进行责任追究。

  2.医闹行为的特点

  一方面,医闹行为往往会侵犯多种法益,特别 是具有更加明显暴力性的医闹犯罪行为,不仅会 对医疗活动的秩序造成侵害,还可能会对医护人 员等的身体权利、医疗器械设施等的财产权利造 成侵害;另一方面,相较于故意伤害等单纯的暴力 行为,医闹行为产生的社会影响更大,可能会使原 本简单的纠纷矛盾进一步激化,升级成为社会性 问题,进而可能还会产生不理智的舆论氛围,对公正司法产生影响。

  ( 二 ) 医患纠纷中医闹行为产生的危害

  1.侵害了个体法益

  医闹行为会对医护人员、医疗机构、其他的患 者等的个体法益发生侵害,例如,医闹者对医护 人员实施暴力行为,会损害医护人员的生命权、 健康权;医闹者对医护人员实施的辱骂、诋毁等行 为,会损害医护人员的人格权;医闹者对医疗机构 的器械、设施进行打砸毁损,会损害医疗机构的 财产权;当医闹者的医闹行为对其他患者的正常 诊疗程序产生影响时,还可能会损害其他患者的 生命权与健康权。

  2.危害了公共秩序

  医闹行为除了会侵害个体法益外,还会对公共 秩序造成危害。首先,医闹行为会恶化医患关系, 激化医患矛盾,不利于医患纠纷通过正常的途径 予以解决;其次,医闹行为会扰乱公共管理秩序, 影响正常的医疗活动的进行。最后,医闹行为还可 能会对司法的权威性发起挑战。同时,医闹行为发 生后可能会出现不当舆论对司法实践产生影响, 院方有时为了降低影响会选择和医闹方进行“私 了 ”, 助长了医闹者漠视法律法规的嚣张气焰。

  三 、当前医患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不足

  ( 一 ) 医患纠纷解决刑事机制存在的不足

  1 .医闹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认定标准 不清

  《 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中规定“ 医闹入 刑 ”需要符合四个条件:首先,犯罪人需实施了聚 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医闹行为;其次,犯罪人的医闹 行为要具有情节严重情形;再次,犯罪人的医闹行 为要产生了致使医疗活动无法进行的结果;最后, 犯罪人的医闹行为要具有“造成严重损失 ”的结 果要件。对于“严重情形 ”与“造成严重损失 ” 两个规范性概念,《刑法 》中并未进行明确细化的 规定,什么情形符合“严重 ”标准的认定边界模 糊,导致了犯罪认定的标准不清,很大程度上依赖 于法院的自由裁量,容易出现司法不公平、不公正 情形的出现。[3]

  2.医闹行为在罪名认定上容易产生争议

  由于医闹行为往往还会触犯其他罪名法条, 导致了实践中存在着犯罪竞合问题与罪名认定易 产生争议问题。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医闹犯罪最 后是以寻衅滋事罪判定的,寻衅滋事罪与医闹类 聚众扰乱社会罪如何进行区分认定是司法实践中 的重要问题。此外,由于有些医闹行为往往还存在 着暴力性行为,对于存在故意伤害行为的医闹参 与者,是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还是按照数罪并罚处理,法律也无明文规定。[4]

  ( 二 ) 医患纠纷解决非刑事机制存在的不足

  1.医患纠纷解决沟通机制不完善

  在医患关系中,虽然医生处于提供服务的一方, 但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反而导致了接受服务的 患者在双方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患者与医护人 员间存在不可忽视的职业壁垒,医患纠纷的产生 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患者对医疗行为缺乏必要的了 解并且缺少沟通机制产生的。当前无论是纠纷发生 前,还是纠纷发生后,医患纠纷解决沟通机制都需 要进一步完善。

  2.缺少专业的第三方调解机制

  对医闹者处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并不能 从根本上解决医患之间的矛盾,中立专业的第三 方调解机制,可以促进院方和患方的有效沟通,并 在此基础上达成双方均认同的调解协议。当前的 医患纠纷解决机制中,缺少中立的专业第三方调 解机制,从根源上化解医患双方的矛盾。[5]

  3.缺少医闹行为事前预警机制

  大部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医闹行为都不是突然出 现的,往往都是经过了漫长的冲突后才最终演化 成医闹行为。目前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缺少必要 的事前预警机制,对潜在的医闹风险没有可靠的 评估与警示系统,无法有效地在事前避免医闹行 为的产生,不利于将损害限定在最小范围之内。

  四 、当前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路径

  ( 一 ) 医患纠纷解决刑事机制的完善

  1 .细化医闹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相关 规定

  完善立法、细化规定是解决当前医闹类聚众 扰乱社会秩序罪相关问题的重要途径。一方面可 以通过立法的途径,设立专门的“ 医闹 ”罪名,并 且对该罪名的犯罪构成进行明确的规范;另一方面 也可以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等方式,明确 犯罪构成的具体标准与不同情形的罪名认定。从 而增加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为医患纠纷的实际 解决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保障相同的案件能够 得到相同的判决,增加法律的公信力。

  2.司法实践中保证严格依法定罪

  完善医患纠纷解决刑法机制的另一重要方面 是保证在司法实践中严格遵循依法定罪。首先, 司法机关在确定罪名时,要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进 行判定,厘清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同医闹类聚众扰 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与关系,避免罪名适用的混 乱;其次,司法机关在罪数确定时,也应对犯罪人 的每一个犯罪行为都进行充分的分析,避免遗漏 评价或重复评价。对于存在竞合关系的,应按照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不存在 竞合、吸收或牵连关系的,则应数罪并罚;最后, 在刑罚确定时,司法机关要统一考虑犯罪人的行 为与后果,尽量避免其他因素对犯罪人量刑结果 产生影响。

  ( 二 ) 医患纠纷解决非刑事机制的完善 1.完善医患纠纷解决沟通机制

  首先,应增加医护人员的沟通意识,有时候只 是在诊疗过程中增加一些必要的解释就可以将纠 纷遏制于萌芽之中;其次,医疗机构应搭建起专门 的沟通平台,保证患者有表达意思、询问信息、提 出质疑的权利,并应安排专门的岗位收集平台信 息,及时做出反馈;最后,医疗机构的主管行政部 门,还应对医疗机构的医患沟通平台制定相应的 规范,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或考核,保证沟通 平台发挥出最大的功效,避免平台流于形式,不能 发挥出应有的沟通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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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构建专业中立的第三方调解机制

  一方面,基于医患纠纷的特殊性,医患纠纷 第三方调解机构需要体现出较高的专业性,需要 同时具有必要的医学素养与法学素养,只有具备了 必需的专业素养才能保证制定的调解协议有理可 靠;另一方面,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还需要独 立于医疗机构与患者之外,保持中立性,避免调解 具有倾向性,不能保证公平公正。医患纠纷的第 三方调解机构应由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之外的部 门进行管理,避免在实际调解中受到较多的外部 压力。

  3.增加医闹行为事前预警机制

  医疗机构还应增加医闹行为事前预警机制, 根据机构的沟通平台与其他途径对患者潜在的医 闹风险进行评定,对于风险较高的当事人应积极 进行沟通,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制来解决双 方的纠纷,将医闹行为发生的风险降到最低,减少 医闹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促进医患关系健康化。

  参考文献

  [1] 王雯琪,李晓欧.刑法视角下的“医闹”行为[J].医学与法学,2022.14(3):82-88.
  [2] 郎健.“医闹”“医暴”治理策略的探索与应用[J].中国卫生法制,2021.29(4):133-138.
  [3] 陈冉,庄建利.“医闹”入刑的认定困境及现实对策[J].邢台学院学报,2020.35(3):133-139.
  [4] 孙凤荣.刑法治理医患纠纷的现状与完善建议[J].锦州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18 (4):16-20.
  [5] 徐明.反思与完善:医疗纠纷中的多元法律治理[J].政法论丛,2020(2):4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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