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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责任险的相关概念与普及的优势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21 10:29:13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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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倾向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由此往往涉及财产保 全的问题。而申请保全又涉及担保,提供担保往往本身就给原告承担了较大的诉讼负担,诉讼保 全责任险应运而生。本论文主要通过对诉讼保全责任险的发展情况进行梳理,通过与传统担保方 式的比较中发现,其优势较之前效果明显。但其中还存在一些法律问题,例如诉讼保全责任险的 法律性质、保全错误的认定、如何规避道德风险等问题。本文针对上述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不 断完善诉讼保全责任险的有关法律问题, 有利于推动其不断发展壮大。

  近年来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在经济交 往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越来越倾向于通过诉讼程 序来解决 ,而通过诉讼程序又往往涉及财产保全 的问题。在可选择的担保方式中,传统的担保方式 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现实需求 ,日益凸显其局限 性 ,寻求新的担保方式以满足人们的需求势在必 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在这样一个特殊社会 环境中应运而生,其不同于以往的担保方式,而是 以一个全新的面貌出现,它的发展壮大,不仅有利 于满足大众的需求,而且也有利于推动司法、保险 等相关领域的改革 ,推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制度它不仅可以成为保险行业司法产品的标杆 , 也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创新助力,但同时也存在 诸多法律问题需要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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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诉讼保全责任险的发展现状

  根据我国保险协会的资料显示 ,自从诚泰保 险公司在云南首推诉讼保全责任险成效显著后 , 平安保险公司积极响应 ,加大力度在全国推广诉 讼保全责任险,此后更是如雨后春笋,各大保险公 司纷纷在全国多个省份承保该险种。[1] 有一千多 家人民法院接受此险种产生的保函 ,由此产生的 累计保全金额也已达数百亿元。诉讼保全责任保 险在推行的初期有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能否在全 国各级法院普遍适用,成为财产担保方式之一,仍 是诉讼保全责任险完善和推广需要思考的问题。

  二、诉讼保全责任险的研究动态及相关概念的 涵义

  很多学者对诉讼保全责任险的研究 ,主要集 中在其与传统担保方式的比较,从而显示其优势 和显著效果,进而阐述其发展状况和含义以及对 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本文对近几年诉讼保全 责任险的研究作了如下梳理和总结:

  ( 一 ) 诉讼保全责任险的研究动态

  在对北京市四中院一个案件 (2016 年) 追踪 发现,相比传统的担保方式,推出诉讼财产保全责 任险制度,对保险公司、法院 、当事人和律师无疑 是一个福祉。从司法实务工作的视角出发,引入责 任保险担保的发展路径及其带来的现实价值 ,在 审判中,在能采取有效的保全措施情况下,会推动 调解和执行工作的效率 ,也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也有学者就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如 何完善法院诉讼保全担保机制进行论述。综上所 述,诉讼保全责任险是一个全新的险种 ,尽管成 效显著 ,但由于实践经验较少 ,在实践中尚存在 很多的不足和分歧。例如诉讼保全保险是责任保 险还是保证保险,保险事故和保全错误的认定标 准 ,如何更合理制定费率标准 ,怎样规避道德风 险 ,保险公司如何做好风险评估等等问题 ,仍然 是当下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产品发展和完善需要思 考和解决的问题。

  ( 二 ) 诉讼保全责任险的涵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以下简称 《 民事诉讼法 》) 对当事人可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 及事由作出了明确规定,①保险公司认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 同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进行约定 ,由保险人对被 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 ,当被保险人发 生保全错误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 ,由保险人 根据合约的赔偿限额进行赔偿或先行垫付 [2] 。诉 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申请人认为可能出现保 全错误行为并且需要购买此保险时 ,由申请人提 出申请 ,保险公司审核后 ,依据一定的标准支付 保费 ,由保险公司出具该份保险的保函 ,当需要 承担责任时 ,由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的具体约定方 式及数额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 三 ) 保险事故的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以下简称《保险 法 》) 第十六条第五款对保险事故的概念做出了 规定 。在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中 ,应当如何认定保 险事故?在人身保险中,存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 保险条款。如何认定保全错误是一个重要问题 , 在我国《 民事诉讼法 》中也有关于保全错误的 规定 ,但保全错误的赔偿性质是什么 ,是否为侵 权,如何认定保全中的“错误 ”,是否需要保全申 请人的主观过错 ,过错程度等等 ,都值得探讨和 解决。

  ( 四 ) 保全错误致损的认定标准

  由于在诉讼保全责任险中,保险公司需要承 担的赔偿责任是具体的和确定的经济赔偿限额 。 保全错误导致损失的认定标准受多种因素 、多个 方面的影响。其中较为基本的标准都应符合以下 几点:

  1.保全措施与损失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2.损失同时具有规范意义。如果采取保全措 施的对象不能正常交易或使用,那么就不能认定 其具有使用收益的损失。例如正在建造的楼房或 未能投入使用的设备或不能销售的产品等就不能 计算其使用或销售所得的收益损失。

  3.损失赔偿应符合合理预见范围。认定赔偿 损失应将其放在当时的市场定价和通常考虑的交易 因素内 ,不能将不能预见的交易机会或收益计算 在损失赔偿范围内 。除了考虑以上核算标准外 , 由于保全对象可能多种多样,应考虑到适用不同 的保全计算方式 。因为在司法实践中 ,纷繁复杂 的保全对象增加了核算的难度和核算额度的不确 定性 。例如房产 、土地和车辆可根据同期市场变 化确定,但是如厂房设备,股票、知识产权以及生 鲜不易保存的货物等保全对象,其损失计算需考 虑多种因素,再者其核算标准与方式也需根据不 同具体情况合理规定。

  三、诉讼保全保险是责任保险还是保证保险?

  谈到诉讼保全保险制度 ,首先需要明确界定 的就是法律性质 。它是一种责任保险 ,还是一种 保证保险? [3] 第一,从该险种设置的初衷看,诉讼保全是在诉前必须提供担保或诉中法院要求提 供担保的情况下 ,降低当事人进行诉讼的门槛 , 设置该险种 ,其所要起到的作用就是担保的作 用 ,而非为保全申请人承担由于发生保全错误而 带来的赔偿责任;第二 ,从责任的最终承担角度 看 ,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存在道德风险行为时 ,出 现虚假诉讼或者恶意诉讼的情况下,保险人依据 保险合同向第三者赔偿后 ,是否享有向被保险人 追偿的权利。如果将其定性为责任保险而非保证 保险范畴 ,这就意味着一旦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 公司未享有追偿权,则保险公司即是责任的最终 承担者 ,这不仅加大保险公司承保该项险种所要 承担的风险 ,而且更容易出现恶意申请保全 、虚 假诉讼等现象 。而将其定性为保证保险 ,不仅明 确保全错误的最终承担者是被保险人 ,为保险人 向第三人赔偿后向被保险人追偿提供了权利基础 和可能 ,也保证了诉讼行为人和诉讼责任人的一 致性。还从制度上约束保全申请人审慎行事 ,避 免出现“道德风险”。

  四、诉讼保全责任险的优势及普及

  ( 一 ) 诉讼保全责任险的优势

  为解决传统担保方式的保险范围的局限性 , 而由保险公司推出的诉讼保全责任险 ,因其有雄 厚的资金作为后盾 ,理赔信誉较高和担保费用相 对较低等优势,一经推出就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 。 对于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保险公司都是多方共 赢的效果。对于人民法院来说,一方面,诉讼保全 责任险是由资金雄厚、赔付能力强的保险公司推 出的,担保可靠,可减少担保审查的风险,提高法 院工作效率也节省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可在一 定程度上缓解执行难问题 ,不仅加快法院审理诉 讼保全担保案件的工作效率 ,推动判决的有效执 行 ,而且有助于树立和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实 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4] 。

  就保全申请人来说,第一,维权门槛降低了 , 保全申请人无需提供担保 ,只需按照投保的费率 标准支付相应的保费 ,即可获得由保险公司出具 的保函 ,而费率也远远低于担保公司的收费标 准,且无需像担保公司要求提供反担保那样,若申 请人在诉讼中无需提供反担保,则很大程度上会 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第二 ,由于败诉或执行 过程中因保全错误而需要承担责任 ,这样也可以 减免需要承担的诉讼成本 ,这解决了保全申请人 的后顾之忧,使其能够大胆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 权;第三,此类险种办理程序相对简洁,购买更为 方便 ,出具保函也较为高效。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 ,一方面 ,随着经济的发展 ,我国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需求势必越来越 大 ,而其独特的优势将越来越吸引人们在选择担 保方式时,首先考虑该担保方式;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推出跨行业的新险种,实现了完善和优化保险 产品结构,增大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范围的目的,也 增强了保险企业自身的综合实力 ,提高了服务社 会的能力,市场潜力大,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 二 ) 如何提高诉讼保全责任险在全国的普 及率

  第一,从制度层面予以肯定。随着诉讼保全责 任保险的发展,银保监会相继出台相关政策用于 规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开展。诉讼保全责任险 以更完善和成熟的姿态融入财产担保机制的大家 庭中。

  第二,加大宣传,提高认知度。保险公司积极 主动与法院 、律师事务所和保险行业协会沟通交 流,寻求合作 。因为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是一种专业 性较强的险种,它有比较固定的客户群体。保险公 司可通过以下途径加大宣传力度实现普及率。

  五、诉讼保全责任险的道德风险

  ( 一 ) 道德风险在诉责险中的表现

  道德风险作为保险中法定的拒赔事由 ,有诱 导投保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很大可能 ,因此需 要明确哪些属于道德风险。在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中,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道德风险主要体现在虚 假诉讼和恶意诉讼两种情况。虚假诉讼由于诉讼 双方当事人在整个诉讼程序中都会提供一定虚假 材料和做出一些非法行为,故易于通过证据予以 证明。这在某种程度上需要对保全申请人的主观 意识进行认定,但主观恶意存在于保全申请人的 主观意识中 ,往往很难证明 ,即使保全申请人的 主观恶意能够证明,但由于我国现行的《保险法 》 并没有将其作为保险人可以沿用的免责事由 ,而 且在推行此类险种的保险公司中,从这些保险公 司在用的诉讼保全责任险条款来看 ,为了扩大市 场,增加承保保费,也没有将其列为约定的免责事 由 ,由此可以看出,若出现保全申请人提起恶意诉 讼的情形,保险公司并无法律或条款依据拥有追 偿的权利。这就会导致一定程度上放任保全申请 人的非法行为,做出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行为,在追求法治的当今社会,这样的行为不应得 到鼓励或放任,而应给予否认和遏制。

  ( 二 ) 如何规避道德风险

  1.重新定义诉讼保全保险。将诉讼保全责任 险重新定义为保证保险 ,不仅能够实现该险种设 置的初衷,成为一种担保方式,而且这样也有利于 从制度上规范保全申请人的投保行为,使之不能 鲁莽行事或冲动投保,使其误认为投了保险就可 以分散风险而后改变行为,进而怠于防备风险,增 加风险出现的次数或提高了风险的险级,从而加 大了保险公司承受的风险。制度的设定应追求行 为和责任的统一性,将诉讼保全保险定义为保证保险,它只是一种担保方式,而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应是由做出行为的保全申请人来承担 ,这样就实 现了行为和责任的统一性 ,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 了保全申请人的道德风险。

  2.具体落实保险条款的设计。根据目前实践 中适用的诉讼保全保险条款来看,各大保险公司 几乎没有具体规定免责事由,究其原因,主要有以 下两个:其一,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是一个全新的险 种,各大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势必会降低对被 保险人的限制来吸引其投保,进而在承保中收取 一定的利润;其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满足 保险人出具的担保保函“不附加任何免责理由”、 并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两个条件 ,这就增加了保 险公司承保该险种需要承担的风险。[5] 。在往后的 条款设计中,各大保险公司应重视对免责事由的 设定 ,以防范保全申请人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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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聘请外部律师,做好风险评估。保险公司 可聘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 、并且风控能力强的律 师,与公司内部的法务人员、专业成员组成法务部 门 ,针对保全申请人在投保该险种时提供的文件 材料进行风险评估 ,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虚假诉 讼的发生 ,而且针对风险评估后风险级别较高的 案件 ,可在决定承保后制定出具体的风险控制方 案 ,以将风险控制在可操作的范围内。

  六 、结语

  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一种跨领域的全新险种,实践经验尚少,在实践推广中尚出现很多的问 题,仍处于不断完善和趋向成熟的阶段 。因为诉讼 保全责任保险与一般险种以及传统的担保方式有 所区别,这使得保险公司在推广、法院在接纳和司 法在改革中存在很多的分歧和疑惑,尽管未来发 展带有很多的不确定性和未知变数,但是一个应 时代需求而推出的全新事物总有蓬勃的生命力 , 这需要保险行业以及司法界以及立法界共同对面 临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寻找相应的完善对策 ,以促 进诉讼保全责任险得到蓬勃发展 ,不仅能够推动 保险和司法的改革 ,而且也有助于实现辅助社会 管理和服务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宫赫琳.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7.
  [2] 董红建.我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7.
  [3] 耿琳琳.诉讼财产保全保险研究[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19.
  [4] 操婉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法律问题研究[D].南京:东南大学,2019.
  [5] 冯悦,尹成远.我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问题与对策[J].消费导刊,2018(11):16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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