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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基于当前互联网社交平台下的用户交流互动间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首 先通过引入一例网络暴力案件进行简单分析,然后对当前互联网各社交平台用户交互现状进行阐 述。接着引入可能涉及的法律条文,界定用户交互触及的法律问题。最后根据分析的法律问题提 出对应的建议和措施, 希望能够为网络用户交互环境带来改变。
关键词:用户交互消极行为,互联网社交平台,网络暴力
一、前言
( 一 ) 研究背景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让社交平台的网络用户规 模越来越大,社会各方面的信息都能在社交平台 中传播,且广泛的信息传播也带来各种问题。网络 暴力、网络诈骗、造谣、诽谤等负面行为也都在一 些社交平台中频繁出现,而用户在互联网的交互 中的行为也涉及一些法律问题,在网络上,不少行 为已经触及法律红线,本文基于互联网大背景分 析社交平台下的用户交互涉及的法律问题。
( 二 ) 研究意义
本文通过分析社交平台下用户间的交流互动 问题来识别用户可能会触及的法律问题,为各方 提出相关完善建议,旨在推动绿色健康的用户交 互环境,让用户自身能够减少消极的交互行为,呼 吁企业、政府和整个社会能够共同建立良好的网 络交互机制。
二、社交平台下用户交流现状
( 一 ) 案例引入与分析
2018 年 8 月 20 日,四川德阳的一名女医生安 女士遭网络暴力卷入舆论漩涡后自杀。2021 年 8 月 6 日,3 名被告以侮辱罪被判刑。
8 月 20 日晚,在四川德阳某酒店的游泳池, 安女士被一名 13 岁男孩摸到臀部,男孩还朝安女 士做鬼脸、吐口水,安女士的丈夫乔先生愤怒之 下将男孩按到水里打了一巴掌,并予以训斥,但 男孩的家属认为是安女士和乔先生小题大做,于 是双方在泳池旁发生争执,后男孩家属常某一查 看监控视频后又在女更衣室与安女士发生肢体冲突,公安民警接警后调解未果。8 月 21 日,常某一 等人分别前往了安女士与乔先生所在工作单位要 求对其进行处理,安女士与乔先生所在单位均表 示待公安机关调查后再行处理。于是,常某一等人 前往安女士所在单位寻找安女士未果,便针对安 女士进行辱骂,引发群众围观。8 月 21 至 23 日, 常某一、常某二 (常某一堂妹)、 孙某某 (常某一 表妹 ) 将在乔先生单位公示栏拍摄的乔先生的姓 名、免冠照片、单位职务等内容,及安女士所在医 院微信公众号获取的安女士的姓名、免冠照片、 单位职务等,将游泳池视频联系起来,配注带有明 显贬义与侮辱色彩的文字,联合媒体记者通过微 博、微信等方式推送给他人进行曝光和评论,引导 网民对安女士与乔先生进行诋毁、谩骂。事件经发 酵后影响恶劣,安女士、乔先生经他人与常某一联 系协商未果。8 月 25 日,安女士吞服近 500 片安眠 药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次事件中,常某一、常某二、孙某某三人系 直接故意,具有贬损他人人格、摧毁他人名誉的主 观目的,并且在网络上发布游泳池冲突情况,引导 网民对安女士与乔先生进行指责、诋毁、谩骂、 “人肉 ”等,影响了安女士与乔先生的社会评价, 导致安女士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侵害了安女士 与乔先生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属于贬损他人人 格、摧毁他人名誉的侮辱行为。
但是安女士自杀后,常某一等人的信息又被 网友人肉,开启了新一轮的网络暴力。此外,常 某一等人联系的非正规性质的网络自媒体“L 视 频 ”,凭常某一等人的片面之词就不经核实地发布了标题为“疑因妻子游泳时被撞到,男子竟在游 泳池中按着小孩打 ”的新闻信息,而后,一些正规 媒体也对这没有任何正规新闻资质的自媒体消息 进行转发,同时引发更多其他正规媒体不加分辨 的直接采用和发布。
( 二 ) 用户线上交互的问题识别
在当前互联网的大环境下,网络用户间的交 流互动产生了与现实生活中交互不一样的问题。 在微信、QQ 等侧重社交的平台上用户交流互动的 问题主要体现在“诈骗 ”“辱骂 ”两个方面,而 “ 网络暴力 ”“人肉搜索 ”“诽谤 ”问题主要出现 在侧重媒体信息的社交平台,例如微博、Facebook 等平台。
对这两类侧重不同的社交平台进行讨论可以 发现,大型网络暴力以至影响到现实生活的行为 大多出现在侧重媒体信息类型的社交平台下,在 该类平台下信息传播限制更小,传播更为自由,私 信和评论几乎没有人群要求,这也使得网络暴力 行为更容易产生。在侧重媒体信息类型的社交平 台下大型网络施暴行为不容易产生,且更多存在 的交互问题可能是“诈骗 ”和言语“侮辱 ”,也是 基于该类平台的社交性更强,用户大部分在该类 平台上进行一对一或者群体网络交流,这些交流 不予公开,所以有更强的隐私性 [1];反之,也容易 造成一些判断力较低的用户受到欺骗,进而对个 人财产和精神带来伤害。
( 三 ) 用户线上交互问题的成因
1.平台交互机制缺陷
(1) 言论监督机制。除了微信、QQ 这一类侧 重社交的平台交流需要满足好友等条件以外,在 微博、抖音这类媒体性比较高的社交平台上,用 户要相互发表言论的限制十分低。此外,在如此 低门槛的言论发表条件下,用户的言论发表语句、 字词的限制性也很低 [2];这使得网络用户有了发 声的机会和平台,扩大更多人的知情权。反之,这 也让一些恶意言论发酵十分迅速,对一些无辜用 户带来巨大伤害。
(2) 防诈骗机制。在社交平台上的诈骗问题 目前依然存在,在添加陌生人和汇款时,平台会 有文字性防诈骗提示,但其预防效果依然比较微 小。当诈骗行为发生后,诈骗分子会迅速转移赃款以躲开系统监察,即便是公安机关对诈骗资金 也很难追回,这就造成用户财产的巨大损失。
(3) 隐私保护机制。在侧重媒体信息的社交平 台上,用户交流十分开放,陌生用户可查看所有 个人信息,对于一些熟悉网络技术的用户来说, 通过网络地址甚至可以查询到别人的现实生活的各类信息,例如地址、家庭情况等隐私信息。在这 方面,平台无法保障每位用户的隐私不受侵害, 在用户遭受人肉搜索时,社交平台系统没有相应 的应急机制来保护用户隐私。
2.社会认知
(1) 用户素质。当今社会,经济高度发达, 互联网比较普及,这使得人人都可以在互联网上 畅所欲言。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2020 年发 布的第 46 次《 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统 计,截至 2020 年 6 月,我国网民规模为 9.4 亿 [3] , 用户素质良莠不齐,且部分用户缺乏判断力与洞 察力,在监管较为缺失的情况下容易导致网络社 区内容质量下降。
(2) 媒体与社会性组织机构。当下多数媒体与 社会性组织机构为了利益,缺乏对用户的约束力 与引导力,缺乏自我判断力的用户被错误引导,不 加思考地输出错误的信息,从而引发更多旁观者 盲目从众。
(3) 政府与立法。当下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网络 言论的法律法规,特别是网络还没有实名制的时 期,在网络上输出信息几乎不需要任何成本,也不 用承担任何的风险,人肉搜索、网络暴力、恶意中 伤等零成本行为导致恶行的增加,而这样的行为 不会受到任何的惩罚。虽然在 2019 年,国家互联 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 定》,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 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 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 [4] 。但网络环境已然 形成,也少有类似因危害网络信息环境的案件进 入大众视野,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政府立法的不完 全匹配也是造成网络环境用户交互存在风险问题 的一大原因。
三、社交平台下用户交互涉及的法律问题
( 一 ) 人肉搜索中的人格权保护问题
用户在互联网平台相交互的过程中,许多行 为都会涉及侵犯平台内其他用户的肖像权、名誉 权、隐私权等人格相关权益。而目前的互联网用户 对于侵权问题并没有很好的意识,许多用户在自 己没有意识的情况下就侵犯了他人的人格相关权 益,尤其是在“人肉搜索 ”情况下,许多用户打着 “正义 ”的旗帜肆意对他人进行“人肉搜索”, 且 这样的情况现在依然很常见。
1 .肖像权
据《 民法典 》第四编第四章第一千零一十九 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 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 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①。基于 互联网社交平台下用户间的交互性,如未经肖像 权人的同意,私自对其肖像“不当使用”, 不论是 营利目的还是非营利目的都属于侵犯肖像权。同 时社交平台下用户所使用的表情包,如未经过肖 像权人的同意,擅用其肖像制作表情包并传至网 络传播,也属于侵犯其肖像权,被侵权人可要求制 作者停止侵权行为。
2.名誉权
据《 民法典 》第四编第五章第一千零二十四 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 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①。社交用户如在互联网平台 上,因私人情感,故意扭曲捏造影响其名誉的事 件,并带有侮辱性言辞等,属于侵权行为。同时在 平台上影射他人,造成人格贬低的效果也同属于 侵权行为。
3.隐私权
《 民法典 》第四编第六章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 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 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①。而近年来,“ 私 生饭 ”问题层出不穷,不少明星“爱豆 ”的私人 电话以及私人住宅等个人信息被泄露。而“私生 饭 ”通过偷拍、偷窥、跟踪等极端方式侵犯明星的 私生活及工作。这种无底线的追星方式不仅仅给 明星带来了困扰,还为那些依靠贩卖明星隐私的 违法营销号提供了可乘之机。
( 二 ) 网络暴力中的“ 两罪 ”问题
1.侮辱罪
根据《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涉嫌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 的,应予立案①。在互联网社交平台上的用户交互 中,一部分用户基于言论自由会在社交平台上随 意发表自己的言论,并且对自己的言论没有丝毫 的约束,进而开始对他人进行言论侮辱,其严重者 构成犯罪。
2.诽谤罪
根据《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行为 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① 。 在互联网社交平台上的用户交互中不缺乏青少年 主体,他们在社交平台交互过程中难免出现摩擦 并人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况。甚至一些微小 的“玩笑 ”行为也会触及诽谤的问题,例如转载 或自己撰写“未经证实 ”的娱乐圈明星负面话 题,若所述信息虚假且情节恶劣,则可能被判定为 诽谤罪。
四、互联网社交平台用户交互的优化建议
( 一 ) 建立互联网言论监督机制
由于平台侧重于用户的交流性,放低用户言 论发表门槛。导致许多不当言论出现,更严重者不 仅侵犯了其他用户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 还给用户带来心理创伤。建议通过官方建立互联 网言论监督机制,由官方进行监管,用户在发表言 论时如发现言论中带有攻击性质或是侮辱性质, 则不予发表。还可以通过用户间的举报形式,使用 户与用户相互监督,发现言论不当者进行举报,举 报者有相应奖励,被举报者如情况属实则有相应 惩罚。
( 二 ) 建立互联网防诈骗机制
当今社会运用互联网的机会很多,手机病毒 也会随之侵入,互联网平台可以增加风险提示,加 强与公安系统的关联,同时建立用户、公安、银行 三方监管平台。在给陌生人转账时或点击陌生人 的链接时,可以采用简短且醒目的警示来提示用 户即将面临的风险,如果用户在了解风险后仍继 续转账,则将这笔转账自动录入公安、银行监管系 统,如遇诈骗,可降低追回难度。
( 三 ) 政府建立健全网络暴力、诈骗失信失德 信息系统
建议将确认了的网络暴力发起者、极大推动 者纳入由政府相关部门建立的网络暴力、诈骗失 信失德信息体系;并对以上人群实施一系列惩罚 措施,例如不得参与各类评奖表彰活动,或采取将 其纳入国家征信系统黑名单等惩罚。[2]
( 四 ) 普及相关法律法规
建议由政府及其他社会机构定期进行网络安 全、网络环境、电信诈骗等相关问题的公益广告普 及,对群众进行普法工作,加强群众对互联网相 关的法律法规的理解,使网络环境法律法规深入 人心。
参考文献
[1] 丁安其.社交平台对言论规范的法律研究[D].上海:上海外国语大学,2021.
[2] 李之懿,朱华庆,周炜艺.自媒体时代下网络暴力的法律问题研究—— 以“新浪微博”平台为例[J].法制 与社会,2019(34):40-42.
[3]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 46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OL].(2020-09-29)[2022- 07 - 07].http://www.cac.gov.cn/ 2020 - 09/ 29/ c_1602939918747816.htm.
[4]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EB/OL].(2019- 12-20)[2022-07-07].http:// www.cac.gov.cn/2019-12/20/c_1578375159509309 . 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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