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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制公证处的公信力建设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08 10:11:14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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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公证事务的推进,公证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正发挥着越来 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作为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的一环,公证本身也面临着公信力缺失、错位和滥 用等种种问题。本文将深入探讨公证公信力缺失的主要原因,并分别返本溯源,找出问题的解决 办法,并从党建引领、制度建设、从业者提升、强化监管、办证模式等五方面重塑公证的公信力打 造, 进而推进我国公证事业的建设。

  关键词:公证程序,公证监督,公信力塑造,社会诚信,法治推进

  早在 1946 年,中共领导下的解放区就引入了 苏联的公证体系,建立了简朴的无产阶级工农公 证体系。随着新中国成立,由市和县级的人民法院 主负责,我国进一步以苏联的公证制度为基础, 建立和完善了中国公证制度的雏形。随着 1951 年 9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 》的 颁布,公证工作逐渐规范化。到了 2000 年 7 月, 为加快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尽快建立健全适应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证制度,国务院批准 司法部印发《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 之后到了 2005 年 8 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 法 》( 以下简称《公证法》), 系统性全面性地总 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公证改革发展的成效,并借 鉴了欧美法学系的公证事业理论成果,确定了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框架下的公证制度,明确了公证 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公证程序和法律责任。我国的 公证事业也因此迈入新的发展时期。[1]

  时至今日,我国的公证制度经历了近二十年 的社会性发展,在社会保障、民生和市场经济多方 领域密切参与,社会总体评价较正面,但是仍存在 一些不足,公信力建设便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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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证公信力的含义

  ( 一 ) 公证公信力的两种定义

  公证是一项国际通行的预防纠纷的法律制

  度,隶属于程序法,即对非争议、非诉讼等既存事 项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从而实现预防纠 纷、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为社会构建信用环 境。“ 公信力 ”之“公 ”,非国家公权力之“公 ”,而是社会公众之“公 ”, 按照日本学者鸠山博士 其论文《 论不动产物权得失变更的公信主义与公 示主义 》所定义的,公信力是指民法上的公平公 开诚信效力,既是公平正义之“公 ”、公共利益之 “公 ”,亦指“使社会公众信任的力量”。[2]

  而在我国,党的十八大之后进入社会主义法 治建设的新时代,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我国的法治 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作为法治建设底层 驱动的公证领域,公证公信力的建设,主要维系 在社会诚信与法治的联结作用。正如习近平总书 记多次强调的:“ 要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的亲和力 和公信力 ”。作为与底层人民群众日常法务建设 最为密切的公证事业,除了亲和以外,公信力的 建设对于缔造缔约精神,完善法治战略在底层的 落地,便显得尤为重要。

  ( 二 ) 公证公信力的社会化定义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环境中,公 证公信力的社会定义,主要体现在公证所面对的 两个对象层面上。公证的面向对象,例如社会公 民、企业组织、事业单位等,对于公证结果的认同 和接受,构成了公证公信力中的“诚信”。 通过这 些组织或个体对象的认同,公证在对于这些主体 的公信力构建过程中,同时也担负着社会诚信体 系搭建的社会责任,公证的公信力则代表着社会 管理职能。公证在办理的过程中,遵循的相关法律 和执法指导意见也逐步完善,例如 2021 年 1 月施 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以下简称《 民 法典》) 和 2021 年 7 月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联合 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公证部门实际上体现了上级司法机 构法治管理职能的民生领域延伸。公证前中后过 程中的相关法制标准、规范与文书记录,自下而 上地从公证对象通过公证处和公证办理人员传递 到司法机构。以此,通过双向的循环,完成了社会 法治化的环境生态闭环建设。

  ( 三 ) 公证公信力的市场经济现状

  进入市场经济以来,公证服务的需求量与日 俱增,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公证公信力 的建设对于市场经济的建设,有着法治上的指导 意义。此外,公证业务的模式,本身也是市场经济 的一部分。在市场经济尚未受到全球化的影响之 前,公证业务多是政府法制部门引导下的职能行 为。而随着我国市场飞速发展,国家经济结构产生 重大变化,再加上全球化引入了西方欧美服务制 公证体,市场信用环境尚不足以支持新时代的市 场经济实际要求,于是公证转而从政府职能的性 质向市场服务的性质转变。但在转型改革的过程 中,公证本身出现了发展过快、扩张过猛、人员良 莠不齐、职业道德缺失等种种问题,进而导致公证 的公信力建设出现停滞乃至倒退的现象。为此,在 公证领域,亟需从法治和行业规章上的规范合法 化指导,重建并提升公证的公信力。

  随着《 民法典 》的施行,公证公信力建设要 求更是提到了前所未有的社会高度。公证的公信 力程度,决定着社会民生和公共管理事务的法治 规范和标准化推进。

  二、我国公证公信力缺失的原因

  正如上节所说,我国公证公信力缺失的宏观 原因,是公证面向市场的快速扩张与公证领域的 规范化标准化制度缺失。而更进一步地从我国的 公证制度发展史来看,公证办证数量和种类迅速 攀升,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不可 替代的职能作用,然而,由于市场经济的逐利惯 性,少数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在追逐经济效益的同 时忽视了公信力的建设,公证的公信力受到公众的 质疑与怀疑,负面报道频繁见诸媒体。笔者认为, 公证公信力缺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一 ) 制度方面的原因

  我国的公证制度尚未形成健全的体系和标准 化的流程。虽然有《公证法 》和《公证程序规则 》 对公证活动作出了概括性的规定,但对于具体到 详细的公证流程和法定公证事项,并没有全面系 统的准则要求。且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公证员自由 裁量权大,考虑到公证人员的工作饱和度,并没有详细的公证审核和后续改进机制。同时,公证机 构的自身定性不明确,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合作 制,各种身份兼有,合作制公证处的收益直接与办 证数量成正比,少数公证员在经济利益诱惑下抵 制不住,参与到与公证对象的公证欺骗中。此外, 随着公证市场化的快速扩张,公证机构与日俱增 且良莠不齐,极易形成恶性竞争,互相压价竞争、 降低标准、缩减公证流程等不规范不标准行为时 有发生,使得社会公众对公证的信赖度逐渐降低。

  ( 二 ) 公证人员配置及素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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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人员配置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公证业务 的需要。得益于法治社会全面深化改革,我国的公 证需求呈井喷式增长,传统民事、新型金融、保全 证据、涉外业务、远程视频等为公证机构增添了不 少业务量。然而,与之相应的公证人员的数量,增 长却是极为缓慢的,这导致大量公证员的日常工 作饱和度激增,公证业务的数量和强度超过个人 承受能力。大量增长的公证需求与捉襟见肘的公 证人员,势必会出现个别审查的疏漏,导致公证书 失实。另外,公证业务涉及社会各个领域,纵向上 涵盖政府事业、商业行为和民生民用,横向上囊括 工业、农业、服务业、民生等各个行业,这需要公 证员具备且精通各个领域的基本知识,而我国公 证员的准入年龄为 25 周岁,这一年龄相较于专业 性极强的公证法律职业年龄还稍显稚嫩,部分年 轻公证员缺乏社会阅历,盲目轻信,抓不住审查重 点,导致公证审核深度不够。

  ( 三 ) 社会诚信问题

  我国《 民法典 》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然而 对于失信和违规的惩罚机制不够健全,信用缺失 的行为也较为常见。公证实践中经常发现申请人 恶意伪造证据,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利用公证操作 其违法目的,恶意骗取公证书。面对这些情况,公 证机构在辨明真伪后,最大的处罚和惩戒措施往 往也只是拒绝办理。导致相关信用缺失人员可以 改头换面,更换其他的公证处进一步进行尝试。公 证领域缺乏有效的惩罚机制,更没有体系化的行 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公证的公信力便轻易地成为 了恶意申请人的利用目标。

  三、新形势下公证公信力建设的出路

  公证的重要性已逐渐被社会所认同和重视, 公证在公共和个人权益的维护、公共秩序的保障 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不可被替代。但随着社会的 不断进步、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公证自身也要在 行业观念、制度等方面进行转型和深化,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要求。这个过程面临着不少困 难,对合作制公证处来说更是挑战重重,因此,我 们必须深刻反思,做好准备,才能在新形势下公证 公信力建设的道路上一路前行,让公证制度发挥 应有的制度优势。

  ( 一 ) 党建引领,不忘公证初心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指出: “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 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 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 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 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因此,合作制公证处的 公信力建设,重中之重,必须牢牢以党建引领, 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为指导,深刻学习法治内涵。公证人员要始终坚持 党对一切公证工作的领导,坚持实事求是、人民中 心、知行合一,不忘公证初心,牢记使命,不断创 新公证事务,做到公证取信于民,取信于社会,为 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提供公证保障。

  ( 二 ) 建立健全公证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公证工作所面临的困境,很大程度 归结于我国公证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公证活动需 要在健全、完善的法律体制下依法定的程序进 行、开展,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因此,我们 必须加快建立健全公证法律体系,制定相应的法 律、法规、规章、细则来配套《公证法》《公证程 序规则 》的实施,形成明确、统一的程序规则, 限制公证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而且必须将法定 公证事项明确纳入《公证法》, 完善公证工作的 预防、监督、问责、赔偿机制,同时,应当结合地 方自身的实际情况,重视地方公证的建章立制工 作,制定符合本地特色的规章制度,最大程度上赢 得公众对公证机构的信任。

  ( 三 ) 提高公证人员法律信仰和执业能力

  作为公证法律工作者必须信仰与敬畏法律, 引导其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树立法治观念, 加强其职业荣誉归属感。在更大格局的价值观引 导上,也要倡导全员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们忠贞不 渝的奋斗目标。作为公证员,必须具有扎实的专业 功底,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知识,对公证业务涉及 的领域要系统地掌握了解,不断学习新的法律法规,不断扩宽服务领域,推动公证事业的不断发 展。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客观中立,将公信 力作为自己的职业标杆,将公证审查制度贯穿于 公证受理、审核、出证、复查等各环节,尊重事实 和证据,做到依法执业、公正执业、诚信执业,确 保公证证明真实、合法、有效。

  ( 四 ) 强化公证监管力度

  公证的职能在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同时也 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 权益。只有社会公众切实体会到公证带来的正义 感,才能有效提升公证的公信力,这就需要外界 的监管保障。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司法行政机关 及公证协会共同进行监管,这种“两结合 ”的监 管方式,首先要明确各自监管的范围和职责,互 相配合,提高监管效率;其次监管部门要把加强公 证公信力建设作为公证监管工作的主题,充分发 挥规范、管理作用,制定和推进公证机构总体布 局规划和执业规范建设,规范收费标准和保险制 度,完善公证信息平台建设等,监管部门要定期 检查、抽查公证卷宗,审查公证活动的合法性,定 期开展公证队伍的培训学习、技能培训、学术交 流,提高公证人员执业能力和职业素质。

  ( 五 ) 改变传统“ 以证易证 ”办证模式

  公证机构的公信力是国家法律的权威和中立 的结合,在这一点上,公证相较于法院、律所更有 优势。在这种社会责任之下,公证机构应该努力打 破传统的“ 以证易证 ”办证模式,以人为本,淡化 商业色彩,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凭借公 证员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知识,为人民群众当事人 提供全面的咨询、建议,开拓公证办证的思路,加 强公证机构公益性服务的理念,让当事人了解公 证法律服务的真实、有效、权威、优质,真切体会 到公证服务的专业与价值。

  四 、结语

  公证公信力建设不是一个空洞的话题,也不 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全体公 证人员不断维护、循序渐进地积累。新形势下, 每一位公证从业人员必须深入践行为人民服务的 宗旨,不断提高公证制度在国家法律体系和社会 信用体系中的地位,用公证实现公正。

  参考文献

  [1] 蓝思航.中国公证的历史演进[J].科技视界,2014(29):327-328.

  [2] 孟凡婧.公证公信力的维护与公证审查[J].探索科学,2016(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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