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论文 - 至繁归于至简,Sci论文网。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论文 > 正文

网络化犯罪问题研究与对策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29 09:22:13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SCI论文(www.lunwensci.com)

  摘要:近年来,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在为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给了犯罪分子滥 用的技术风险。一些传统的犯罪活动,如诈骗、开设赌场、侵犯知识产权、洗钱等犯罪活动逐渐呈 现出网络化趋势,并且逐渐成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社会治理面临的最突出的问题。本文通过分 析网络犯罪的特征、主要表现形式、认定难点等问题,为加强犯罪活动网络化治理和完善相关法 律制度提供预防对策。

  关键词:传统犯罪,网络化,预防对策

  依照我国《刑法 》的规定,犯罪行为是指依 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 政、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公民的权利等行为。传 统的犯罪行为网络化问题主要反映在犯罪活动利 用网络为犯罪现场或者犯罪工具,在认定上不会 改变传统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在一定程度上 使传统犯罪的不法程度和不法属性有所改变,给 刑事归责带来了众多的挑战。

  一、传统犯罪网络化的特征

  ( 一 ) 信息发布的网络化

  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形成的虚拟空间,既消除 了国境、边境等限制,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的限 制,网络的发展为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的工具,为 信息载体的发布提供了快捷的便利条件,如通过 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快手等方式发布或传 播虚假信息,诱使受害人从事犯罪活动或向犯罪 分子提供相关信息,为犯罪分子提供交流和交易 渠道。通过网络发布的信息针对不特定的人群,具 有方便快捷、成本低、传播范围广等特点。

\
 

  ( 二 ) 犯罪活动具有复杂性

  网络化的犯罪活动具有复杂性的特点。主要 表现在:犯罪主体的人数及层级具有不确定性,可 能为一人或多人,也可能为有组织的犯罪集团。犯 罪分子作案的时间和地点没有限制,只要使用特 定的账号和密码,即可在任何地点任何联网的计 算机利用整个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犯罪活动和方 法呈现出线上、线下相互交织的特点,犯罪对象的 范围不断地扩大,如侵犯知识产权、电信诈骗、网 络色情、网络赌博等。

  ( 三 ) 犯罪方法和手段隐蔽性

  虚拟的网络具有开放性,这使得利用网络实 施的犯罪行为具有极高的隐蔽性,主要体现在: 犯罪分子通常使用暗网或者匿名、虚假信息登录 等手段使身份虚拟化、数字化,从而隐藏真实身份 与地址。网络犯罪分子不直接与被害人面对面接 触,犯罪分子往往是掌握多种计算机语言,熟悉各 种操作系统,并且洞悉网络的缺陷和漏洞,只需通 过输入计算机指令即可完成病毒植入、黑客入侵 等一系列的操作任务。

  ( 四 ) 犯罪活动呈现出组织化特征

  犯罪集团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并且逐渐呈现 出多行业支撑、产业化分布、集团化运作、精细化 分工、跨境式布局等跨国有组织犯罪特征。集团头目和骨干往往躲在境外,打着高薪招聘的幌子,诱 骗招募涉世未深的年轻人赴境外从事犯罪活动。 集团头目通过境外聊天软件,指挥境内人员从事 APP 制作开发、引流推广、买卖信息、转账洗钱等 各类违法犯罪,境内境外衔接紧密,跨国有组织犯 罪特征日趋明显。

  ( 五 ) 侦查取证困难

  犯罪分子为了逃避侦查,经常使用不同的标 语、密码、代码等进行沟通。此外,犯罪分子为 了避免被发现而匿名使用多个账户和许多在线平 台,或者交替使用多个不同运营商的通信卡号,在 被发现或者调查后通过从好友列表中删除别人的 账号,或者关闭或注销自己的账号等方式逃避侦 查。犯罪手段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犯罪分子身份和 行为的隐蔽性,给犯罪活动的调查取证带来了极 大的困难。

  ( 六 )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传统的犯罪活动受限于地域性,通常针对的 是特定的犯罪或者一定范围内不特定的多数人, 涉及范围有限,而网络化的犯罪行为在犯罪对 象、危害结果、涉及领域都具有广泛性。相关统计 数据表明,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活动,主要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获取财物,侵财型案件占了所有网 络犯罪的 75% 以上。尤其是在网络空间中实施的 涉及经济利益的犯罪行为,如集资诈骗、电信诈 骗、网络赌博、组织传销活动等也都是以敛财为目 的,与传统犯罪造成的损失相比,由于网络传播范 围广、传播速度快等特点,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 的损失通常较大。

  二、传统犯罪网络化的主要表现形式

  ( 一 ) 网络色情犯罪行为

  随着微信、微博、快手、抖音等社交软件的普及,社交网络成为淫秽物品和信息传播的重要工 具,网络色情传播也呈现出网络化、隐蔽化的新特 点、新趋向。通过互联网实施的网络色情犯罪行为 主要为淫秽物品的传播,即通过网站链接或者视 频播放器、手机 APP 等方式向网络用户发布淫秽 照片,或者在网络上贩卖淫秽视频、光盘,甚至在 论坛和聊天群等平台散布、提供各种淫秽信息,甚 至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

  ( 二 ) 网络诈骗犯罪行为

  尽管电信网络诈骗打击治理工作在不断深入, 但在新冠病毒感染全球流行的背景下,人们生产 生活更加离不开网络,这进一步加剧网络诈骗活 动的高发,网络诈骗犯罪已成为全球性的打击 治理难题。诈骗手法也在不断加速迭代变化,诈 骗集团紧跟社会热点,随时变化诈骗手法和“话 术 ”,迷惑性强。诈骗集团针对不同群体,根据非 法获取的精准个人信息,量身定制诈骗剧本实施 精准诈骗,其中虚假投资理财、虚假网络贷款、虚 假网络刷单返利、冒充客服、冒充公检法是主要 的诈骗类型。近年来,先通过刷单返利骗取群众 信任,后引流至虚假投资平台实施诈骗的案件高 发多发,被骗百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时有发生。

  ( 三 ) 网络赌博犯罪行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各种社交软件的普及,开设赌场、赌博等违法行为开始颠覆传统的 方式,利用网络平台以娱乐、游戏为外衣的新型 赌博方式大量涌现。常见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和 赌博违法行为包括利用手机 APP 或者视频网站直 播、体育竞技、带有红包或游戏功能的平台等方式 进行组织。主要方式为犯罪分子利用有组织的赌 博、广告、会员发展和资金流动环节形成的利益 链,通过网络将赌博方式、赔率和收款账户等涉赌 信息传播给不特定的人员,吸引参赌人员,参赌人员通过网络向指定的网络账户注入资金并实施赌 博行为、资金结算和兑付。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网络 赌博案件的情况看,很多赌博活动都受到国外非 法赌博集团的控制,组织体系和大部分赌博网站 服务器为逃避监管都设置在境外,赌博活动获取 的财物,除小部分由境内的犯罪分子获得外,大部 分赌资都通过地下钱庄等方式转移到境外,致使 被害人大量资金难以追回,也造成国内资金大量 流失。

  ( 四 ) 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互联网的发展丰富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网络数字化多媒体作品等新型作品越来越多,知 识产权的保护从印刷版权保护发展到网络版权时 代。因智能化电子产品的使用,作品的发布和复制 只需复制、粘贴、上传等步骤即可完成,网络著作 权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部分犯罪行为虽然不以 营利为目的,但行为后果由于网络的迅速传播,与 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后果同样严重。

  ( 五 ) 网络洗钱犯罪行为

  与传统洗钱行为相比,网络洗钱具有极高的 隐蔽性和快捷性,网络洗钱主要利用信息网络和 数据,通过线上线下相互配合的方式使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成为表面上来源合法的财物。通常情况 下,犯罪分子将获得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入通 过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匿名或者使用非法或非法 获取的他人身份信息开立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 将非法所得的资金及其收益用来购买游戏币、游 戏装备等虚拟财物,然后通过网络支付进行销赃 等。犯罪分子为模糊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 性质,利用互联网支付的快捷和无国界,将犯罪所 得及其收益在多个国家的不同账户之间多次混合 转移,然后通过购买股票、彩票、贵金属、房产等 价值变化大的方式,将犯罪所得转换成可以合法 使用的资产并予以变现,实现对犯罪所得及其收 益的彻底“洗白”。

  三 、网络犯罪认定存在的问题

  ( 一 ) 共同故意的认定困难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各个犯罪嫌疑人之间 以共同的犯罪故意形成意思联络,即必须存在 “共同的犯罪故意 ”[1] 。有组织的犯罪分子有一定 的反侦查能力,通常利用网络或者社交软件进行 交流,上线与下线之间可能为单线联系,或者在 进行网络信息注册时使用虚假的个人信息,或者 交替、匿名使用多个账户和在线平台,难以辨认 或查获并抓获犯罪嫌疑人。同时,在网络化的背 景下,各犯罪人可能互不相识或者各层级之间单 线联系。如在电信诈骗案件中,通常实施诈骗的 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进行联系,但收受资金、转移资金等行为则可能由其他人员或者账户进行操 作,犯罪分子通过使用各种隐语或者暗号进行交 流,被害人对此完全不知晓,就算被害人报案后 公安机关抓获了实施诈骗犯罪的人,而对于整个 诈骗链条上的其他人,则难以证明其存在共同故 意,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追诉增加难度。

  ( 二 ) 网络平台的责任认定困难

  我国《刑法》[2] 虽然规定了网络平台管理者必 须履行相关义务,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 义务的要追究相关刑事犯罪责任,但是对于网络 平台管理者的行为,如不完全履行信息网络安全 管理义务、间接协助犯罪人在信息网络上进行活 动的犯罪,对网络平台系统监管等人员与特定犯 罪行为之间是否存在故意联系无法认定,再加上 网络信息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在网络平台是否存 在共同犯罪或者疏于管理的判断上也存在不少问 题,直接影响了对网络平台管理者的罪与非罪、此 罪与彼罪的刑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

  ( 三 ) 刑事追诉困难

  传统的犯罪会随着新兴事物的涌现而不断地 对犯罪方法和技术进行改进提升。但法律法规的 制定以及社会网络治理体系的滞后性,使得现有 的网络犯罪防控手段和技术跟不上互联网技术的 发展。部分犯罪行为的组织跨境、跨国,在国外的 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远程指挥国内犯罪分子实施 犯罪行为,而追诉在国外的犯罪分子在国际司法 合作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这使得藏匿在外国的 犯罪分子难以被及时抓获并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 四 ) 犯罪证据收集困难

  计算机、移动电话等存储的电子数据具有容 易进行数据删除的特点,极易因为人为或技术原 因造成电子数据被毁损、灭失。许多犯罪分子在 实施犯罪行为后为了逃避侦查,通过格式化、销 毁、丢弃等方式迅速将网络信息数据直接销毁。同 时,因电子数据具有容易隐藏和加密的特点,再加 上手机、电脑等物品属于私人物品不能随意进行 检查或者查扣,使相关的犯罪证据不易被司法机 关发现和固定。

  四 、网络犯罪的防治对策

  面对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传统犯罪 活动网络化的趋势,刑事犯罪的治理应必须以现 代化治理理念为指导和支撑,并朝着现代化的目 标方向努力和发展,不断适应互联网给犯罪行为 打击带来的新挑战和新要求。

  ( 一 ) 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并重

  社会总是处于不断变化和发展中,而法律的 制定和实施具有相对的滞后性。要有针对性地完 善相关的法律规定,使刑事立法要不断顺应科技的发展,为犯罪行为网络化的社会治理提供完善 的立法保障 [3] 。同时,在刑法规范没有规定或者 修改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对出现的新的 犯罪手段、新的犯罪对象等进行打击和规制,这 样既保证了刑法规范的适应性,又保证刑法规范 的稳定性,为刑法赋予源源不断的活力,使不变 的刑法规范适应传统犯罪网络化的发展态势。

  ( 二 ) 技术提升与法治保障相结合

  网络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是犯罪分子实施 违法犯罪行为的“隐形斗篷 ”,也是国家机关打击 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利刃”。 相关国家机关执 法人员要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提 高技术水平以应对犯罪活动的新变化,增强收集 和固定电子证据的意识和能力,重视和充分利用 科学技术依法、全面地收集和固定与案件相关的 电子证据,积极开展网络犯罪活动的事前预防、事 中发现和打击,切实提高网络治理的科技含量和 技术水平。

  ( 三 ) 加大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力度

  我国《网络安全法》及多部《刑法修正案》也 明确规定了网络平台管理者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具 有控制违法犯罪信息蔓延、发现和阻止网络违法 犯罪活动等方面的条件和技术,有关国家机关应当 加强对网络平台的日常巡查和执法,督促和引导网 络平台管理者积极履行网络平台监管义务。同时, 有关国家机关和部门也应加强对违法犯罪信息的 过滤和筛查,通过开发有关技术设备、软件等方 式,加强对网络违法犯罪信息的过滤和筛查 [4] , 以营造更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
 

  ( 四 ) 提升网络治理的宣传作用

  应充分利用网络在信息传播、宣传教育等方 面其他方式所不具有的便利性,加大对健康、文明 上网的宣传力度,发挥网络在法制宣传和社会治 理方面的积极效果。通过网络治理进社区、进学 校等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宣传教育, 营造自律、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社会氛围,助 力网络犯罪活动治理的有效开展。

  参考文献

  [1] 王霖.网络犯罪参与行为刑事责任模式的教义学塑造——共犯归责模式的回归[J].政治与法律,2016 (9):30-42.

  [2] 顾斌,马世强.网络犯罪一个世纪难题[J].科技潮, 1999(2):157-159.

  [3] 喻海松.网络犯罪的立法扩张与司法适用[J].法律适用,2016(9):2-10.

  [4] 于志刚.网络空间中犯罪帮助行为的制裁体系与完善思路[J].中国法学,2016(2):5-24.
 
 
关注SCI论文创作发表,寻求SCI论文修改润色、SCI论文代发表等服务支撑,请锁定SCI论文网!

文章出自SCI论文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lunwensci.com/falvlunwen/56840.html

发表评论

Sci论文网 - Sci论文发表 - Sci论文修改润色 - Sci论文期刊 - Sci论文代发
Copyright © Sci论文网 版权所有 | SCI论文网手机版 | 鄂ICP备2022005580号-2 | 网站地图xml | 百度地图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