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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于现有生效裁判文书的分析发现,涉不良 PUA 犯罪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定性 难、量刑难、不易规制。故从行为手段为切入点,重点解决涉 PUA 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为司法 实践中涉及不良 PUA 犯罪的定罪量刑提供理论基础,从而使得 PUA 的行为方式更趋向于规范化 与合理化, 进一步降低其社会危害性。
关键词:不良PUA,裁判标准,实证分析
PUA 原本是一种搭讪的技巧,但在不断变异 之后,逐渐演变成一种精神控制和情感操纵的手 段。其消极影响不断扩大并呈现出向恶发展的趋 势 ,涉及领域由男女之间的亲密关系逐渐扩展到 各个主要社会成员之间,甚至有向未成年领域扩 展的趋势 ,受侵害者由女性占多数逐渐转变为男 女数目相当 ,并且其传播速度不断加快 ,行为手 段更加系统化 、专业化 ,但在裁判实践中有关涉 PUA 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依然模糊。本文根据裁判 文书网中涉及不良 PUA 的犯罪实例进行实证分 析 ,以图为涉不良 PUA 犯罪的定罪量刑提出建议。
一、不良 PUA 实施方式
目前我们考虑不良 PUA 不应局限于两性的亲 密关系中,而应从多方人际关系考虑。
( 一 ) 在男女亲密关系中主要表现为侵犯公民 人身、财产权利
1.侮辱。不良 PUA 实施的第一步表现为侵害 人对被侵害人实施人格上的打压,使得受侵害人 的自尊心 、自信心受挫,从而方便进行下一步的情 感操纵。
2.施暴 。为了实现精神控制的目的,侵害人 不只要在精神上实行打压,往往配合着实际暴力 行为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 ,侵害人实施暴力行为 的目的是双重的 ,一方面便于更好地控制被侵害 者,起到威慑作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宣泄情感。
3.诈骗。需要注意的是 ,由于精神控制的存在,认定成立诈骗或胁迫的标准可能比一般情况下的要宽泛得多,甚至完全不符合一般理性人标 准 [1] 。
( 二 ) 在其他人际关系中的表现
除了在男女亲密关系中还体现在其他人际交 往方面。例如,在职场中上司对下属的打压,人民 网发布一篇题目为《人民来论:杜绝职场 PUA , 需要全社会的合力 》的文章,其中提到 63% 的受 访白领遭遇过职场 PUA;在家庭教育中和学校教 育中家长与老师也会对孩子与学生进行类似的打 击行为;随着社会技术水平和人们认知的提高,传 播的方式也在逐渐更新,利用 PUA 更便于控制高 素质人群。
二、涉不良 PUA 犯罪的定罪标准
( 一 ) 涉不良 PUA 犯罪的类型
我国现行《刑法 》以及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 涉不良 PUA 行为进行法律定性,无疑对惩治这一 犯罪行为产生了严重的阻碍。而现有涉不良 PUA 的犯罪的都是通过将其归入到不同的罪名中进行 惩治 ,通过对现有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总结在不 同罪名下涉不良 PUA 行为的特性,研究其定罪规 律 ,总结量刑标准。在较为典型的涉不良 PUA 案 件中,根据行为所侵犯客体不同进行如下划分:
1 .强奸罪:以葛某某强奸案① 与孟某某强奸 案② 为例,与普通强奸案相比两案皆违背了妇女意 志,所侵犯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不同之处则在于 两案皆对被害人采取心理控制与精神控制。葛某 某通过每天与受害人交流的方式,逐步与受害人建立密切联系 ,在获得被害人信任后又实施了强 奸行为,并对其进行精神强制和心理控制;孟某某 利用欺骗 、引诱、恐吓的办法达到了玩弄少女的目 的,并通过长期且较为稳定的有形暴力与无形暴 力方式并存行为在精神上达到控制被害人目的。
2.虐待罪:以包某案件 [2] 为例 ,因该案侵犯 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与人身权利故划为 此案范围内,与普通家庭成员间的虐待罪不同,在 这里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了扩大解释。被 告人牟某翰在与包某的长期恋爱期间多次使用大 量侮辱性言语,并以自杀为威胁,强制与包某维系 恋爱关系 ,采取有形暴力与无形暴力相结合的手 段对包某实施精神控制与心理控制。
3.组织 、领导传销活动罪:以高某组织领导 传销活动案① 与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② 为 例 ,高某案中被告人通过精心设计“授课 ”等方 式对被骗人实施精神控制,进行封闭式“洗脑 ”; 王某某也以相似方法采取逐步瓦解 ,专题沟通等 方式对被骗人实施心理控制,该两案中采取精神 控制的方法多以无形暴力形式为主并衍生出一套 相对完整的程序。
4.诈骗罪:以韩某某诈骗案③ 为例,该案侵犯 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韩某某通过封建迷信的手 段长期且稳定地对被害人进行精神控制 ,最后致 使被害人精神压力过大而自杀身亡。
基于上述及其他多起案件以及相关已生效裁 判文书,我们总结出涉不良 PUA 犯罪的普遍构成 标准。
( 二 ) 涉不良 PUA 犯罪的犯罪构成
综合上述裁判实践发现,涉不良 PUA 犯罪的 构成要件如下:
1 .从主体来看 ,本类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 体,本罪的行为人相对于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 罪等应做扩张解释,女性也会成为一般行为人,在 本类犯罪中,不论男女性别的差异,其定罪量刑不 会存在差别。
2.从客体来看,本罪侵犯的大多数是他人的 身心健康权利,少数还会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不 良 PUA 以精神操控和心理控制的手段,对被害人 的思想和行为进行一定的控制 ,损害他人身心健 康,从而由此满足自身的一些不法目的。
3 .从主观方面来看 ,本罪的主观上出于故意 ,即具有利用 PUA 的技巧对别人进行精神和心 理操控的直接故意。本罪的行为人在动机上通常表现出以控制他人 、利用他人来达到自己的不法 目的的意思倾向。对于不良 PUA 犯罪是否包含奸 淫目的,我们目前暂时持保守态度,我们认为但凡行为人对他人实施了奸淫行为便应该以强奸罪或 者其他相关罪名对其定罪量刑。
4.从客观方面来看,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行为人实施了违背他人意志 ,以精神操控、心理控 制或者其他无形暴力的方式来对他人进行行为控 制以满足自身非法目的。且该行为具有长期性和 持续性。行为人利用精神操控、心理控制等方式来 非法控制他人行为满足自身目的是不良 PUA 犯罪 的本质特征。该方式是对他人自由的妨碍,是违背 社会主流价值的。我们应当注意,不管控制他人的 行为是无形暴力或有形暴力,都不应该被社会所 允许 ,特别是利用控制他人来实现自身非法目的 的行为。
( 三 ) 非罪问题中不良 PUA 举证难的问题
根据我们的研究发现涉不良 PUA 行为中只有 少部分行为满足入罪条件。就目前来看 ,以刑罚论 处的案件占已发生事件的少部分,大部分事件是在 道德上进行谴责 ,另一部分案件从其他法律领域 进行规制,如江苏网警发布的首例 PUA 事件,该 案件主要为搭建网站兜售非法 PUA 教程,最终以 行政法方法处罚;李某某与廖某某生命权身体权 健康权纠纷案中,廖某某通过精神施压逼迫李某 某流产 ,致其产生精神病态和抑郁症 ,该案从民 法角度入手重点围绕精神损害赔偿问题。通过部 分未入罪的案例来看,举证困难的原因如下:
首先,侵害者一方过错责任不明显。在传统的 思维中我们常会认为一个人的心理问题是由于其 无法调控好自己心态造成的,所以在考虑过错问 题时,会将这种过错进行分摊。对于侵害者的心态 我们无法用事实证据进行衡量,对于过错责任难 以准确判断。其次,违法行为造成实际损害轻微 , 多集中于精神损害方面,难以确定侵害行为与损 害程度之间的关系。不良 PUA 最终目标是击溃受 侵害者心理防线以达到控制和操纵其精神,所以 这类违法行为多以语言为主 ,难以收集 ,针对违 法行为的证据多为陈述等间接证据 ,在裁判时法 官无法直观判断该侵害行为的轻重,甚至无法判 断该行为是否真正实施。最后,精神控制与损害结 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无法证明是主要问题,证 据与事实联系是否密切是裁判案件的关键问题 。 大家一般会普遍认为 ,精神操控 、心理控制对于一个成年人来说与导致其自杀并不具有绝对因果 关系,但在不良 PUA 行为中,行为与结果的联系 可能是直接教唆、煽动,也有可能是间接贬低、打 击,这些需要利用大量证据的罗列、关联和推定。
三、涉不良 PUA 犯罪的量刑标准
涉不良 PUA 行为的犯罪在我国《刑法 》中并 未独立成罪 ,因此我们只能基于现有典型案例研 究有关 PUA 手段对量刑的影响。一个行为只有符 合基本犯的成立条件 ,才可能因为具备加重情节 进而成立对应的加重犯 ,即不良 PUA 行为是否可 作为加重情节的前提是该涉不良 PUA 犯罪需满足 我国现行《刑法 》的入罪条件。
我们以下列案件为例 ,根据具体量刑总结涉 PUA 犯罪量刑规律:葛某某强奸案:具体量刑为 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因累犯而从重 处罚;孟某某强奸案:具体量刑为有期徒刑六年 , 无从重情节;韩某某诈骗案:具体量刑为有期徒刑 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60 万元 ,因精神控制致 人自杀,造成严重后果而从重处罚;高某组织领导 传销活动案:具体量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 2000 元,无从重情节。
通过典型案例所示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 涉不良 PUA 行为的犯罪并没有将其作为一种加重 情节进行惩治,这也是我国未来针对涉不良 PUA 犯罪应当解决之重点。按照当前刑法学理论,刑法 的任务与目的可概括为保护法益,所以刑法所干 预的只是侵犯法益的行为 ,即具有社会危害性的 行为 。当我们结合不良 PUA 表现来看,不良 PUA 性质的行为造成的主要是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 , 也就是说不良 PUA 行为侵犯的是当前法律所保护 下的自然人精神健康和自由。长期以来,我们对人 身健康的关注点一直集中在了个人的身体机能的 健全,对精神世界健康缺乏了相应的关注。伴随着 经济的日益发展,很多犯罪形式随着社会的进步 而衍生出来 ,如今的精神权益也得到了越来越多 的人的关注和重视 。随着诸如包某案件的公之于 众,更让人看到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公民精神健 康权益的紧迫性。
随着当下人们精神健康问题日益突出及对于 精神权益保护日益重视 ,我们不断意识到无形暴 力与有形暴力具有等值性,甚至有时精神暴力带 来的伤害远大于有形暴力 ,精神控制行为制造了 不被允许的风险。如不法行为人利用持续性的精 神控制行为给受害人施加多种精神伤害 ,侵害行 为极其严重,相较于一般的人际关系,恋爱关系中 双方关系更具强制性 ,受害人在精神痛苦中进行 自杀的可能性更大 ,而且受害人因为精神控制的 缘故,其自杀行为被阻断的可能性也会小于一般 的自杀行为。所以,一个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不良 PUA 行为对法益的侵犯以及对法 益的威胁符合非难可能性。
尽管我们已经在理论上看到了不良 PUA 的非 难可能性 ,但我们在实际的生活案例中 ,也应明 确认识到不良 PUA 行为犯罪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 现实生活中 ,绝大部分涉及不良 PUA 行为的违法 犯罪是随着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 。在王某某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 ,其利用精神操控的方式 来控制其传销组织中的成员 ,已符合不良 PUA 行 为的构成要件该当性 ,但最终定罪量刑时 ,法院 并没有就这单一行为进行单独论证 ,认为王某某 组织领导以“连锁销售 ”经营活动为名 ,按一定 顺序组成层级 ,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 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 导传销活动罪 。本案中以心理操控为特征的不良 PUA 行为被归纳到我国《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引诱 、胁迫 ”这一构成要件之中。在目前视角来 看,两者间存在部分区别 ,因在很多情况中我们看 到 ,不良 PUA 行为由于对被害人进行精神操控和 心理控制会对被害人原有的精神世界造成严重冲 击 ,这种精神痛苦极易引起被害人精神性疾病 , 这样的精神损失是“引诱 、胁迫 ”手段难以企及 的 。如果仅仅依据案情中的行为表象而对行为所 造成的法益侵害进行论断是不符合法益保护要求 的 ,因此这也是我们认为不良 PUA 行为在犯罪中 应当作为加重情节考虑的主要现实依据。
四 、结语
应该承认 ,良性 PUA 为人际交往提供了便利 行为手段。但在涉 PUA 犯罪问题上 ,我国现行立 法并没有做明确的规定 ,因此需进一步结合现行 司法实践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 良性引导。新提请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修 订草案 )》 中提到禁止用迷信 、精神控制 (PUA) 等手段残害妇女 ,这项草案的修订无疑使预防与 规制 PUA 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司法实践中可 以采取“刑行兼理法 ”的具体规制模式 ,以处罚 网络发布 PUA 相关信息为规制切入点 ,以司法惩 治 PUA 具体行为为规制重点 ,同时结合社会预防 作为规制补充 。我们认为 ,因刑法本身的谦抑性 在 PUA 事件还未完全发酵之前应尽可能用刑法之 外其他法律来规制 ,防止其进一步扩大,而刑法应 当成为最后一道保护受侵害的合法利益的防线。
参考文献
[1] 郑淑珺.网络时代非法 PUA 行为的刑事定性[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33(5):76-80.
[2] 罗丹妮,陈怡帆.北大包丽案未当庭宣判,包丽母亲主张虐待罪与故意杀人罪[EB/OL].(2022-07-07) [2023- 12-20].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 forward_1890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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