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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16 09:22:03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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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从我国公司目前的建设以及发展状况来看,公司内部的股东,尤其是一些占比较大的股 东,利用其在表决权上具备的优势,在关联性教育中操作以及损害其他小股东权益的行为严重侵 害到了其他股东的个人权益。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构建,虽然能够为抵制公司大股东滥用职权 的行为提供一定的规范性制度,但目前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在我国的构建体系并不健全和完善, 无论是在表决权排除制度的适用范围、法律责任的承担还是司法救济等方面的途径都存在较多的 不足之处。因此,进一步探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的股东表决权 排除制度,也成为保障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重要路径。本文主要分析了目前公司股东表决权排除 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就公司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构建策略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够为推动股 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构建的完善性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完善策略

  在公司法治下的表决权排除,又被叫做表决 权回避制度,这种回避制度主要是指,当公司的股 东与股东会议中的某项决议之间存在一些特殊的 利益关联性时,这一制度的存在,能够有效地防控 大股东滥用职权,侵害公司以及其他小股东权益 的行为,例如,大股东通过资本多数表决权在表决 工作中的优势展开关联性交易,使其他的股东和 关联利益的公司在资本利益的分配方面无法得到 平等的对待。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最早是在 19 世 纪中期的德国出现的,并且在德国的法典中,对股 东表决权的排除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当时 的排除制度主要是指股东与股东大会等某种事项 出现特殊的利害关系之后,这种关系会对公司的 权益平均分配带来不利的影响,就不允许该股东 行使其表决权,也不允许该股东代理其他股东进 行表决。该项制度在传入我国之后,从现有的法 律案例和条文上来看,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应用 的范围相对来说较为局限,股东表决权的排除制 度也没有构建较为完善和科学的规范性约束。因 此,进一步探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中存在的问 题以及完善的策略,对于确保公司权益的均匀分 配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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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公司法 》中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存 在的主要问题

  ( 一 ) 排除制度的适用范围局限性较大

  目前,在我国的《公司法》中只有第一百三十 六条和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中,涉及了股东表决权 排除制度的适用范围。这两条法律规范中明确规 定,在对内担保时,与决策事项有一定关联的股 东和受到这一决策事项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 东不能在会议中行使表决权利。此举虽然排除了 这部分股东在公司会议上的表决权,但并没有对 对内担保以及与对内担保相关的其他股东范围进 行详细的规范。除此之外,在与上市公司董事有 关联性的交易中,董事在会议中也不得行使表决 权,但是在关联性交易这部分的内容界定方面较 为模糊,法律条款中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说明。与此 同时,存在关联性交易的董事在会议中被排除之 后,其他股东也间接拥有了操控董事会进行决策 的可能性,因此,这项排除制度在实际应用过程中 依然存在表决权不公平的潜在威胁。

  ( 二 ) 表决权排除制度的应用对象概括不清晰

  《 公司法 》规定的表决权排除制度所适用的 主体,主要涵盖了上市公司的董事、对内担保有 关联性的股东以及对内担保关联性股东实际操控 的股东这三大类型。而上述法律条文中所规范的 这三种股东类型,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外部市场环 境下,并不能将与决议大会有关联性的股东利害关系完全划分清晰,对于划分的特性也没有明确 的法律条款进行规范。股东表决权所排除的主体 其实就是与股东表决事项存在利益关系的股东群 体,这种利益关系不仅仅包括与之直接相关联的 股东,还应当包括一些无记名的股东、有委托关系 的其他股东、受委托进行表决的股东等等。虽然目 前我国《公司法 》中涵盖的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主体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较强的代表性,但是在 表决大会开展过程中很难从根源上排除可能与股 东表决事项有利益关系的潜在主体人 [1] 。

  ( 三 ) 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落实细则较为 模糊

  目前,我国《公司法 》中股东表决权排除制 度在落实的规则以及法律责任的规划方面存在较 为模糊的问题,已经成为了阻碍股东表决权排除 制度健全和完善的关键因素。而《公司法 》中只 有第一百三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这两条规定 内容中,具有明确的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相关 规定,但是在排除制度具体落实的过程中,却没 有较为清晰和细化的指导性条款,法律条文中只 是对某种利害情况下可以依法进行股东表决排除 以及排除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范。除此之外,股 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落实和监督也存在一定的漏 洞。例如,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在违反相关的《公 司法 》规定之后,对于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法 律责任并没有细致的规定。从当前我国《公司法 》 中与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相关联的条款表述中分 析,《公司法 》的第十二章中的法条并没有对相关 涉事股东在违反表决权排除制度后应当承担的责 任,以及具体受到的法律惩处条文进行规定,这种 较为模糊且不够完善的监督以及处分方式,也会 影响到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落实,导致这项制 度在落实的过程中缺乏法律条文的约束和依法治 理的依据,无法让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在表决会 议中保障表决结果的公平性 [2] 。

  ( 四 ) 司法救济的途径建设不够健全

  目前,我国《公司法 》中关于股东表决权排 除制度的相关规定设置不够明确和清晰,股东表 决权排除制度的整体落实机制也不够完善,在实 际落实的过程中尚缺乏司法救济的途径和制度。 具体而言,在股东表决权大会中股东表决权排除 制度落实问题或瑕疵已经侵害到公司相关权益的 情况下,只能引用《公司法 》中的第二十一条和 第二十二条规定,针对这种现象的撤销诉讼以及 无效确认诉讼具有一定的救济功能。但是,在《公司法 》中的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中,本 身对于满足司法救济的条件设计得较为模糊。在 具体的判决裁量方面,相对来说上下浮动的空间 较大。例如,我国法院按照《公司法 》中第二十二 条,裁判某公司的股东是否存在触犯股东表决权 排除制度的行为时,裁判的空间相对较大,这主 要是由于《公司法 》中并没有清晰地规定这类情 况也在《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司法救济条款的范 围之内 [3] 。由此可见,在裁量过程中对于股东会 议决议的结果并没有进行变更登记,在这种情况 下,事实上就已经侵害到了其他关联性利益股东 的权益,这时,第二十二条就难以适用于股东表决 权排除制度的司法救济途径。由此可见,当前我国 的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在司法救济途径方面建设 的并不完善 [4] 。

  二、完善公司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有效对策

  ( 一 ) 设置清晰明确的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应 用范围

  当前我国《公司法 》的规定显示,股东表决 权排除制度的应用范围仅存在于公司对内担保 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的关联性交易决策会议中,这 项制度的应用范围较为狭窄,一定程度上无法适 应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拓展以及公司规模发展的需 求 [5] 。一旦在实际的公司表决会议中,出现了公 司股东表决权授权或委托他人进行表决的现象, 也无法从根源上保障这项制度能够维护表决的公 平性。因此,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适用范围规 定方面,应该在参考目前《公司法 》规定适用条 件的基础之上,进一步细致地划分股东表决权排 除制度的适用范围,提升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 法律适用性。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表 决权的排除制度主要是希望能够展现出公司在生 产经营以及决策管理等方面的公平以及公正性, 尤其是在公司顶层决策的重要环节以及关键的转 型节点上,希望能够通过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进 一步维护一些中小股东的权益,防止公司中的大 股东利用表决会议侵害他人利益。而在《公司法 》 规定的公司重要事项中,不能单纯地将公司对内 担保会议作为排除制度的适用范围。在公司的章 程修订、注册资本变化、公司的合并转移及经营形 式的变更等多类会议中,都应该将股东表决权排 除制度应用在内 [6] 。

  ( 二 ) 明确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适用对象

  当前,根据我国《公司法 》的规定,股东表 决权排除制度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与公司股东决策会议中事项具有利害关联性的股东及其实际的 操控人、有利害关系表决权益的委托人和受委托 人、与公司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另有关联性的 其他股东等等。在上述这三类型排除制度的适用 对象之中,只有与股东表决权会议事项具有利害 关系的股东及其实际的操控人属于较为明确的排 除制度适用对象,而其他的适用对象,都是与第一 类股东存在隐性利害关系的主体 [7] 。而在当前的 《 公司法 》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能够阐述与第一 类股东具有潜在利害关系的股东范围。而目前, 从我国社会热点中的股东决策事件中不难看出, 绝大多数涉及公司利益的经济案件中涉及的关键 性人物多数是与第一类股东存在隐性关联的委托 人。因此,应当在现有的《公司法 》规定的表决权 排除制度的适用主体范围中,将与公司股东决策 事项有关联性的受委托人以及其他公司和董事这 几类主体的明确规范条例设置清晰 [8] 。

  ( 三 ) 严格地落实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虽然,在《公司法 》中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是需要明确规定并严格落实的,但是在实际的董 事会应用方面,却没有相对清晰的指导性条例说 明排除制度的应用方法以及监督依据。目前,我国 《 公司法 》中第十二章已经规定了多种关于违反 《 公司法 》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其中 并没有明确地指出在违反公司股东表决权排除制 度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处罚的规则。针对 这一问题,必须在《公司法 》中设置明确的责任 承担依据以及处罚方式 [9] 。从公司方面来说,如 果公司违反了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就必须要追 究公司本身存在的法律责任,并设置较为合理的 罚款金额。一旦出现了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并引 发关联性股东出现损失之后,还应当承担正常的 民事赔偿责任。我国的司法部门也应该与公司的 内部主管部门积极合作,由行业内部的主管部门 对公司存在的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违法行为进行 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等严厉的处罚。从股东方面 来说,如果部分股东为了谋求自身的经济利益违 反了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就应该对违反法律规 定的股东、公司的负责人以及相关的利益责任人 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并且还要对责任人的上级 监督单位进行警告处罚。而对于违反股东表决权 排除制度并已经构成严重犯罪行为的股东,应当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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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 ) 进一步完善司法救济的途径和机制

  我国《公司法 》中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如 果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表决的章程严重地违反了公司规定,这项会议可以撤销。但是,在违反 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司法救济具体方法上,并 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必须要进一步健全 和完善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司法救济渠道和途 径。针对请求撤销会议决议的主体范围,很多为了 谋求自身利益关系的大股东在表决会议中明显占 据着较强的优势,这种股东大会就会侵害到其他 中小股东的权益。如果股东大会已经违反了公司 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在司法途径中,应当以权益 受害者和其他的股东作为诉讼主体,以公司作为 被告。这主要是由于股东会表决权益的违法犯罪 行为事实上属于公司章程方面的犯罪违法行为, 并不是大股东自身的违法行为。对于已经撤销的 股东会议表决结果,还应该将原本的会议决议通 通废除,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下,排除与公 司决策会议利益相关的股东之后再次进行表决。

  综上所述,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国《 公 司法 》中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构建,必须要从 公司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的对 象、落实的监督机制和违法条款以及司法救济途 径这四个方面出发,解决公司股东表决权排除制 度存在的司法条款不清晰的问题。进一步发挥 《 公司法 》中的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在维护公司决 议公平性中的作用价值。

  参考文献

  [1] 孟钟剑,邹豪.完善我国差异化表决权政策研究—— 以麦格纳国际公司为例[J].会计之友,2022 (7):100-104.

  [2] 廖森林.权利分置下的上市公司表决权委托探析 [J].济宁学院学报,2021.42(4):65-73.

  [3] 安晋城.股东表决权排除的类推适用—— 兼评宋某祥诉万禹公司除名决议效力案[J].法学杂志, 2021.42(7):147-159.

  [4] 何林峰.新证券法时代上市公司表决权征集制度研究[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0 (3):33-39.

  [5] 方重.上市公司表决权委托的实证分析及监管思考 [J].清华金融评论,2021(6):75-81.

  [6] 伍坚,李晓露.上市公司协议转让控制权中表决权委托问题研究[J].经济与管理,2020.34(6):87-92.

  [7] 李燕.双层股权结构公司特别表决权滥用的司法认定[J].现代法学,2020.42(5):108-122.

  [8] 叶威.股东除名制度中的权利限制与保障—— 以表决权为切入视角[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2020.39(3):13-22.

  [9] 李燕,杨朝越.科创板双层股权结构公司特别表决权的行使限制研究[J].学海,2020(2):14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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