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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视角下的公司治理分析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15 09:14:47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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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国家社会经济水平高速提升的当下,受到良好经济环境的影响,各类创业公司不断涌 现,且公司规模越来越大。结合当代公司发展情况,国家对《 公司法 》进行了调整,重点改革公司 的资本制度。该项改革工作的有效落实使得创建公司的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有效刺激国家公司 的发展。但是通过对当下国家公司实际发展情况进行了解可以发现,部分公司在治理过程中依旧 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因此下文将结合《 公司法 》改革相关内容,探究该项法律在公司治理 工作当中到底发挥着怎样的作用, 并提出可以有效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的治理措施。

  关键词 :《 公司法 》,公司治理,重要意义,深度分析,有效对策

  2021 年 12 月 4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修 订草案 )》 进行了审议,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该草案共 15 章 260 条,在现行《公司法 》的基础 之上增加了 70 余条内容。根据对修订草案的了解 可以明确针对新制度确定或者新增条文类的“大 修订 ”一共存在四处,相关制度包括三点内容,具 体为一人股份公司、授权资本制以及无面额股制 度。非原则性修订内容类的“ 中修订 ”包括 20 项 内容,而文字或法条调整类的“小修订 ”类的内 容共有 69 处。由此可见,该次修订草案的出台会 对公司治理工作的开展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因 此下文将就《公司法 》对公司治理工作的作用进 行深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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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于《公司法 》开展公司治理工作的重要 意义

  一家上市公司能否实现高效可持续发展主要 取决于该公司能否严格遵循《公司法 》相关法案 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实现对上市公司 的有效治理。基于《公司法》,公司工作管理层可 以在监事会、理事会以及经理层之间建立合理的 制衡机制,确保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可以有效发挥 制约作用,转变过去的集权型管理方式,实现合理 分权。并且该种方式可以防止公司内部执行部门 与监督部门职能重合、执行部门与决策部门权力 混淆。在公司日常运营的过程中,公司董事会承担 着制定各项决策的职责,指明公司的发展方向, 帮助公司有效规避发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为了确保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职责可以得到充分发挥,其往往会采用集体决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合理性。在该种管理模式的作用下,上市企业才有 可能达成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在《公司法 》的加 持下,公司内部各个部门的职能都将得到有效发 挥,全面提升公司的运营活力,并且该种方式一定 程度上可以解决传统公司运营过程中存在的监督 水平较低的问题。

  二 、当前国家公司治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 问题

  ( 一 ) 上市公司内部管理结构科学性不足

  《 公司法 》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内部应当设 有监事会以及董事会,有效落实双层董事模式。董 事会与监事会之间不存在任免权以及控制权,并 且监事会所具备的监督权有一定限度,在实际开 展监督工作的过程中监事会的实际职能无法得到 充分发挥,从而导致董事会根本无法得到有效约 束,公司的决策权、管理权依旧由董事会独揽。当 下绝大多数公司在运营的过程中依旧使用的是单 层董事模式,由股东组成的董事会直接制定经营 决策,但是《公司法 》当中并没有明确指出上市 公司采用单层董事模式。由此可见,当下部分上市 公司的内部管理结构非常不科学,并且没有严格 遵循《公司法 》开展公司治理工作,该种情况导 致工作内部缺少合理的制衡关系,无法对公司的 运营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从而导致公司所制定决 策的科学性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

  ( 二 ) 管理机制相对落后无法满足当下公司治 理需求

  当下上市公司治理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常用的管理制度包括约束制以及激励制。激励制的有 效应用可以帮助公司在运营过程中获得长期利益 并进一步促进公司的发展。而约束制的主要作用 则是对公司管理层进行有效约束,防止相关人员 做出越界行为。但是在人才激励制度以及约束制 度共同使用的过程中可以发现,两项制度的落实 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弱化。尤其是在企业积极改 革的当下,由于人才激励制度以及相关约束制度 并没有发生明显改变,依旧采用激励与约束并存 的管理模式。该种管理模式的实际管理效力相对 较低,导致上市公司高级经理人有了为了个人私 利损害集体利益的机会 [1] 。在该种环境下,高级 经理人可以通过相应的公司行政控制权将经营风 险转移,并推卸经营责任,严重损害上市公司的根 本利益。

  ( 三 ) 部分上市公司存在“ 一股独大 ”问题

  当下国家上市公司是由国企改制以及政府出 资创建而来,为了防止外来企业对国内市场产生 严重冲击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所以绝大多数公司 股权都由政府持有,并且国有净资产比例不低于 70%,该种情况明确暴露了当下部分上市企业的股 权过于集中,存在着非常严重的“一股独大 ”问 题。并且股权过于集中还导致了另一问题,就是公 司的中小股东并不具备公司运行的决策权,无法 实现对公司进行有效控制,但是相关中小股东却 需要与公司共同承担经营风险,使得公司的根本 利益无法得到充足保障。因此,为了进一步提升公 司的运营水平以及运营科学性,在开展公司治理 工作的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当依托《公司法 》建 立多元股权结构,从而确保每名股东都能在一定 程度上对公司行为进行约束,为公司的平稳发展 创造有利条件。

  ( 四 ) 上市公司相应部门管理职责重合

  当下部分上市公司内部存在着严重的执行层 与董事会高度重合问题,由于董事会受到股东控 制,导致内外董事比例严重失衡,相关董事在公司 运营的过程中无法充分履行自身职责,严重影响 上市公司的内部管理水平。导致该种情况的主要 原因有以下两点:第一,很大一部分上市公司的高 级经理人就是公司董事会成员;第二,绝大多数上 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都由内部人员担任,并且还 存在一部分上市公司没有设立独立董事,从而无 法与执行董事互相制约。《公司法 》修订之前曾明 确指出董事长为企业的法人,充分享有公司的经 营权、决策权,使得公司的权力基本都集中在董事 长一人身上,但是在《公司法 》修订之后,该条令已经得到修正,因此后续公司治理工作的开展应 当严格按照《公司法》,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内部 管理水平。

  三、应用《公司法 》完善公司治理工作的有效 对策

  ( 一 ) 基于《公司法 》明确上市公司治理目标

  为了确保公司治理水平可以得到全面提升, 明确治理目标是关键,依托于治理目标,相关工作 人员有了明确的工作方向,依次落实公司治理内 容,使得治理工作可以为公司实现高水平发展创 造有利条件。对于公司治理目的来说,《公司法 》 经过修订以后已经将治理目的重点突出,即保证 公司股东的根本利益以及内部各利益主体的根本 利益 [2] 。在《公司法 》相应条例的作用下,小股 东的权利得到了进一步保障,其已经具备召开股 东大会的权利。并且监事会、董事会成员选举也会 根据累积投票制开展;董事会制度得到有效规范, 有效防止内部管理交易。以上内容都体现了《公 司法 》对股东利益的维护。除此之外,《公司法 》 还规定建立公司员工董事以及员工监事制度,该 项条例体现了法律对基层员工利益的维护,在公 司中小股东以及基层员工根本利益都得到保障之 后,企业的内部凝聚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对于全 面提升上市公司发展水平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 因此,未来开展公司治理的过程中应当确保《公 司法 》可以得到有效应用。

  ( 二 ) 充分发挥《公司法 》的制约作用以及导 向作用

  《 公司法 》进行修订以后,有效明确了公司治 理工作所涉及的多元主体的规范行为,并且明确 提出了相应行为的约束形式,使得法律的严肃性 以及权威性得到了进一步凸显。将那些强有力的 条例作为公司治理工作开展的准则可以全面促进 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使得《公司法 》的制约作 用可以得到进一步发挥,并有效引导企业相关人 员做出正确的选择。在《公司法 》的作用下,公司 内部人员的任何不合理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有效 制约,并通过《公司法 》行为导向作用的有效发 挥使得公司可以朝正确的方向发展。

  ( 三 ) 基于《公司法 》完善上市公司监事会权 利内容

  在过去《公司法 》的作用下监事会所拥有的 权利相对较少,无法实现与董事会的相互制约。但 是在《公司法 》进行修订以后,监事会的职权将 得到进一步完善,当下监事会主要职权包括以下 内容:第一,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第二,罢免高级经理人以及董事;第三,如果监察过程中发现公 司状况存在异常,监事会有权要求相关机构协助 调查,并且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3] 。相关内容的 落实使得监事会权利范围进一步扩大,监事会职 能也将得到有效发挥。另外《公司法 》还明确规 定了监事会成员当中需要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基层 员工,使得监事会结构可以得到进一步完善。除此 之外,经过修订以后的《公司法 》还明确规定了 监事可以参与到董事会会议当中,针对各董事所 提出的内容给出建议。因此,尽管在监事会闭会期 间监事也可以有效履行其监督权,有效制约董事 会成员的不合理行为,可见在《公司法 》得到完 善之后监事会职能将得到更全面的发挥,对于实 现公司治理工作的合理化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

  ( 四 ) 应用《公司法》落实董事会股东相关职责

  在《公司法 》进行修订之后,相应条例虽然 有效保证了董事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但是其 所应当履行的责任也必须得到有效落实。例如,经 过修订的《公司法 》明确规定了在进行监事会成 员以及董事会成员选举时,在股东权利平等原则 的约束下,相应股东必须采用实名制累积投票制 来完成选举工作,可见股东必须有效履行自身所 具备的诚信义务以及管理职责。在选举过程中,受 到股东权利平等制度的约束,中小股东完全有权 利选择可以保证自身利益的监事会以及董事会成 员,不需要完全遵循大股东的建议。另外,《公司 法 》还明确指出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回避制度,相 关制度与股东承担的赔偿责任有着直接关系。基 于回避制度可以防止股东通过关系来损害公司的 实际利益,如果由于相关股东的影响导致公司利 益受到严重损害,相关股东必须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4] 。除此之外,《公司法 》当中还规定了与控股 股东有明确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具备监事会选举以 及董事会选举的表决权。

  ( 五 ) 依托《公司法 》对董事会运行机制进行 完善

  基于已经修订之后的《公司法》,董事会会议 制度得到了有效优化,当下董事会会议表决制度 实行一人一票制,该项制度的落实,进一步凸显了 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性,平均了各董事的职权, 并对董事会结构进行了细化、完善。相关法律条例 当中最具现实意义的就是董事长的权力被削弱, 该项举措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内部人员控制问题, 董事会的实际职能也将得到进一步发挥,对于实 现对公司的有效治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除此 之外,《公司法 》重新修订之后,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制度也得到了有效改进。因为董事会董事是公 司运营执行人,有着直接的公司治理义务,为了 全面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公司法 》于 2005 年对 董事勤勉义务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通过对 近 10 年公司治理工作进行了解与分析,可以发现 该制度的实际落实情况相对一般,没有取得良好 的执行效果,并且在落实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些不 容忽视的问题,如:第一,董事勤勉义务制度过于 简单,没有对相关义务内容进行司法解释,从而导 致义务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模糊性较强的问题;第 二,董事勤勉义务制度缺少实效追责,《公司法 》 第一百五十条明确规定在董事做出损害公司利益 行为时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但是该条例是董事违 反勤勉义务条例,已经造成经济损失之后的事后 追责,无法实现对公司利益损失的有效规避,所以 说该种追责方式的实效性相对较差 [5] 。在《公司 法 》进行修订之后,相关法律条例对董事勤勉义 务制度做出了新的要求:第一,明确了董事勤勉义 务制度的法律定义,并制定相关勤勉标准对公司 董事进行约束;第二,为了保证公司经济依旧可以 实现高质量发展,所以董事勤勉义务制度执行力 度不应过高,应当综合公司治理实际情况来对公 司董事进行约束,并由公司员工对董事责任落实 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第三,对于违反董事勤勉义务 制度的相关董事,尽管没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公 司也有权追责,具体追责手段包括停止侵害以及 消除影响等等。通过《公司法 》对该制度进行有 效规范,公司董事会将更有效地发挥自身榜样作 用,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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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在经过修订的《公司法 》的加持下,公司治理工作将得到进一步完善与优化,各项 制度将得到充分落实,公司股东、董事以及基层 员工的根本利益将会得到充分保障,相关责任义 务也必须得到全面落实,以有效解决公司内部矛 盾,提高公司发展水平。

  参考文献

  [1] 傅穹.公司利益理念下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本土治理与重构[J].学术论坛,2021.44(4):12-23.

  [2] 甘培忠,马丽艳.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在我国公司法中的重塑[J].财经法学,2021(5):92-107.

  [3] 郑丁灏.论公司债券治理的组织法构造—— 以《公司法》修订为进路[J].证券市场导报,2021(8):71-79.

  [4] 邓光娅,姜东林.《公司法》修订筹备背景下公司治理结构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22(3):128-130.

  [5] 刘俊海.论消费者友好型《公司法》的价值定位和制度设计[J].法律适用,2022(3):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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