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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国家社会经济水平高速提升的当下,受到良好经济环境的影响,各类创业公司不断涌 现,且公司规模越来越大。结合当代公司发展情况,国家对《 公司法 》进行了调整,重点改革公司 的资本制度。该项改革工作的有效落实使得创建公司的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有效刺激国家公司 的发展。但是通过对当下国家公司实际发展情况进行了解可以发现,部分公司在治理过程中依旧 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因此下文将结合《 公司法 》改革相关内容,探究该项法律在公司治理 工作当中到底发挥着怎样的作用, 并提出可以有效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的治理措施。
关键词 :《 公司法 》,公司治理,重要意义,深度分析,有效对策
2021 年 12 月 4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修 订草案 )》 进行了审议,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该草案共 15 章 260 条,在现行《公司法 》的基础 之上增加了 70 余条内容。根据对修订草案的了解 可以明确针对新制度确定或者新增条文类的“大 修订 ”一共存在四处,相关制度包括三点内容,具 体为一人股份公司、授权资本制以及无面额股制 度。非原则性修订内容类的“ 中修订 ”包括 20 项 内容,而文字或法条调整类的“小修订 ”类的内 容共有 69 处。由此可见,该次修订草案的出台会 对公司治理工作的开展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因 此下文将就《公司法 》对公司治理工作的作用进 行深度分析。
一、基于《公司法 》开展公司治理工作的重要 意义
一家上市公司能否实现高效可持续发展主要 取决于该公司能否严格遵循《公司法 》相关法案 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实现对上市公司 的有效治理。基于《公司法》,公司工作管理层可 以在监事会、理事会以及经理层之间建立合理的 制衡机制,确保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可以有效发挥 制约作用,转变过去的集权型管理方式,实现合理 分权。并且该种方式可以防止公司内部执行部门 与监督部门职能重合、执行部门与决策部门权力 混淆。在公司日常运营的过程中,公司董事会承担 着制定各项决策的职责,指明公司的发展方向, 帮助公司有效规避发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为了确保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职责可以得到充分发挥,其往往会采用集体决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合理性。在该种管理模式的作用下,上市企业才有 可能达成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在《公司法 》的加 持下,公司内部各个部门的职能都将得到有效发 挥,全面提升公司的运营活力,并且该种方式一定 程度上可以解决传统公司运营过程中存在的监督 水平较低的问题。
二 、当前国家公司治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 问题
( 一 ) 上市公司内部管理结构科学性不足
《 公司法 》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内部应当设 有监事会以及董事会,有效落实双层董事模式。董 事会与监事会之间不存在任免权以及控制权,并 且监事会所具备的监督权有一定限度,在实际开 展监督工作的过程中监事会的实际职能无法得到 充分发挥,从而导致董事会根本无法得到有效约 束,公司的决策权、管理权依旧由董事会独揽。当 下绝大多数公司在运营的过程中依旧使用的是单 层董事模式,由股东组成的董事会直接制定经营 决策,但是《公司法 》当中并没有明确指出上市 公司采用单层董事模式。由此可见,当下部分上市 公司的内部管理结构非常不科学,并且没有严格 遵循《公司法 》开展公司治理工作,该种情况导 致工作内部缺少合理的制衡关系,无法对公司的 运营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从而导致公司所制定决 策的科学性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
( 二 ) 管理机制相对落后无法满足当下公司治 理需求
当下上市公司治理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常用的管理制度包括约束制以及激励制。激励制的有 效应用可以帮助公司在运营过程中获得长期利益 并进一步促进公司的发展。而约束制的主要作用 则是对公司管理层进行有效约束,防止相关人员 做出越界行为。但是在人才激励制度以及约束制 度共同使用的过程中可以发现,两项制度的落实 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弱化。尤其是在企业积极改 革的当下,由于人才激励制度以及相关约束制度 并没有发生明显改变,依旧采用激励与约束并存 的管理模式。该种管理模式的实际管理效力相对 较低,导致上市公司高级经理人有了为了个人私 利损害集体利益的机会 [1] 。在该种环境下,高级 经理人可以通过相应的公司行政控制权将经营风 险转移,并推卸经营责任,严重损害上市公司的根 本利益。
( 三 ) 部分上市公司存在“ 一股独大 ”问题
当下国家上市公司是由国企改制以及政府出 资创建而来,为了防止外来企业对国内市场产生 严重冲击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所以绝大多数公司 股权都由政府持有,并且国有净资产比例不低于 70%,该种情况明确暴露了当下部分上市企业的股 权过于集中,存在着非常严重的“一股独大 ”问 题。并且股权过于集中还导致了另一问题,就是公 司的中小股东并不具备公司运行的决策权,无法 实现对公司进行有效控制,但是相关中小股东却 需要与公司共同承担经营风险,使得公司的根本 利益无法得到充足保障。因此,为了进一步提升公 司的运营水平以及运营科学性,在开展公司治理 工作的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当依托《公司法 》建 立多元股权结构,从而确保每名股东都能在一定 程度上对公司行为进行约束,为公司的平稳发展 创造有利条件。
( 四 ) 上市公司相应部门管理职责重合
当下部分上市公司内部存在着严重的执行层 与董事会高度重合问题,由于董事会受到股东控 制,导致内外董事比例严重失衡,相关董事在公司 运营的过程中无法充分履行自身职责,严重影响 上市公司的内部管理水平。导致该种情况的主要 原因有以下两点:第一,很大一部分上市公司的高 级经理人就是公司董事会成员;第二,绝大多数上 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都由内部人员担任,并且还 存在一部分上市公司没有设立独立董事,从而无 法与执行董事互相制约。《公司法 》修订之前曾明 确指出董事长为企业的法人,充分享有公司的经 营权、决策权,使得公司的权力基本都集中在董事 长一人身上,但是在《公司法 》修订之后,该条令已经得到修正,因此后续公司治理工作的开展应 当严格按照《公司法》,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内部 管理水平。
三、应用《公司法 》完善公司治理工作的有效 对策
( 一 ) 基于《公司法 》明确上市公司治理目标
为了确保公司治理水平可以得到全面提升, 明确治理目标是关键,依托于治理目标,相关工作 人员有了明确的工作方向,依次落实公司治理内 容,使得治理工作可以为公司实现高水平发展创 造有利条件。对于公司治理目的来说,《公司法 》 经过修订以后已经将治理目的重点突出,即保证 公司股东的根本利益以及内部各利益主体的根本 利益 [2] 。在《公司法 》相应条例的作用下,小股 东的权利得到了进一步保障,其已经具备召开股 东大会的权利。并且监事会、董事会成员选举也会 根据累积投票制开展;董事会制度得到有效规范, 有效防止内部管理交易。以上内容都体现了《公 司法 》对股东利益的维护。除此之外,《公司法 》 还规定建立公司员工董事以及员工监事制度,该 项条例体现了法律对基层员工利益的维护,在公 司中小股东以及基层员工根本利益都得到保障之 后,企业的内部凝聚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对于全 面提升上市公司发展水平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 因此,未来开展公司治理的过程中应当确保《公 司法 》可以得到有效应用。
( 二 ) 充分发挥《公司法 》的制约作用以及导 向作用
《 公司法 》进行修订以后,有效明确了公司治 理工作所涉及的多元主体的规范行为,并且明确 提出了相应行为的约束形式,使得法律的严肃性 以及权威性得到了进一步凸显。将那些强有力的 条例作为公司治理工作开展的准则可以全面促进 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使得《公司法 》的制约作 用可以得到进一步发挥,并有效引导企业相关人 员做出正确的选择。在《公司法 》的作用下,公司 内部人员的任何不合理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有效 制约,并通过《公司法 》行为导向作用的有效发 挥使得公司可以朝正确的方向发展。
( 三 ) 基于《公司法 》完善上市公司监事会权 利内容
在过去《公司法 》的作用下监事会所拥有的 权利相对较少,无法实现与董事会的相互制约。但 是在《公司法 》进行修订以后,监事会的职权将 得到进一步完善,当下监事会主要职权包括以下 内容:第一,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第二,罢免高级经理人以及董事;第三,如果监察过程中发现公 司状况存在异常,监事会有权要求相关机构协助 调查,并且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3] 。相关内容的 落实使得监事会权利范围进一步扩大,监事会职 能也将得到有效发挥。另外《公司法 》还明确规 定了监事会成员当中需要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基层 员工,使得监事会结构可以得到进一步完善。除此 之外,经过修订以后的《公司法 》还明确规定了 监事可以参与到董事会会议当中,针对各董事所 提出的内容给出建议。因此,尽管在监事会闭会期 间监事也可以有效履行其监督权,有效制约董事 会成员的不合理行为,可见在《公司法 》得到完 善之后监事会职能将得到更全面的发挥,对于实 现公司治理工作的合理化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
( 四 ) 应用《公司法》落实董事会股东相关职责
在《公司法 》进行修订之后,相应条例虽然 有效保证了董事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但是其 所应当履行的责任也必须得到有效落实。例如,经 过修订的《公司法 》明确规定了在进行监事会成 员以及董事会成员选举时,在股东权利平等原则 的约束下,相应股东必须采用实名制累积投票制 来完成选举工作,可见股东必须有效履行自身所 具备的诚信义务以及管理职责。在选举过程中,受 到股东权利平等制度的约束,中小股东完全有权 利选择可以保证自身利益的监事会以及董事会成 员,不需要完全遵循大股东的建议。另外,《公司 法 》还明确指出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回避制度,相 关制度与股东承担的赔偿责任有着直接关系。基 于回避制度可以防止股东通过关系来损害公司的 实际利益,如果由于相关股东的影响导致公司利 益受到严重损害,相关股东必须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4] 。除此之外,《公司法 》当中还规定了与控股 股东有明确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具备监事会选举以 及董事会选举的表决权。
( 五 ) 依托《公司法 》对董事会运行机制进行 完善
基于已经修订之后的《公司法》,董事会会议 制度得到了有效优化,当下董事会会议表决制度 实行一人一票制,该项制度的落实,进一步凸显了 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性,平均了各董事的职权, 并对董事会结构进行了细化、完善。相关法律条例 当中最具现实意义的就是董事长的权力被削弱, 该项举措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内部人员控制问题, 董事会的实际职能也将得到进一步发挥,对于实 现对公司的有效治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除此 之外,《公司法 》重新修订之后,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制度也得到了有效改进。因为董事会董事是公 司运营执行人,有着直接的公司治理义务,为了 全面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公司法 》于 2005 年对 董事勤勉义务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通过对 近 10 年公司治理工作进行了解与分析,可以发现 该制度的实际落实情况相对一般,没有取得良好 的执行效果,并且在落实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些不 容忽视的问题,如:第一,董事勤勉义务制度过于 简单,没有对相关义务内容进行司法解释,从而导 致义务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模糊性较强的问题;第 二,董事勤勉义务制度缺少实效追责,《公司法 》 第一百五十条明确规定在董事做出损害公司利益 行为时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但是该条例是董事违 反勤勉义务条例,已经造成经济损失之后的事后 追责,无法实现对公司利益损失的有效规避,所以 说该种追责方式的实效性相对较差 [5] 。在《公司 法 》进行修订之后,相关法律条例对董事勤勉义 务制度做出了新的要求:第一,明确了董事勤勉义 务制度的法律定义,并制定相关勤勉标准对公司 董事进行约束;第二,为了保证公司经济依旧可以 实现高质量发展,所以董事勤勉义务制度执行力 度不应过高,应当综合公司治理实际情况来对公 司董事进行约束,并由公司员工对董事责任落实 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第三,对于违反董事勤勉义务 制度的相关董事,尽管没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公 司也有权追责,具体追责手段包括停止侵害以及 消除影响等等。通过《公司法 》对该制度进行有 效规范,公司董事会将更有效地发挥自身榜样作 用,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综上所述,在经过修订的《公司法 》的加持下,公司治理工作将得到进一步完善与优化,各项 制度将得到充分落实,公司股东、董事以及基层 员工的根本利益将会得到充分保障,相关责任义 务也必须得到全面落实,以有效解决公司内部矛 盾,提高公司发展水平。
参考文献
[1] 傅穹.公司利益理念下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本土治理与重构[J].学术论坛,2021.44(4):12-23.
[2] 甘培忠,马丽艳.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在我国公司法中的重塑[J].财经法学,2021(5):92-107.
[3] 郑丁灏.论公司债券治理的组织法构造—— 以《公司法》修订为进路[J].证券市场导报,2021(8):71-79.
[4] 邓光娅,姜东林.《公司法》修订筹备背景下公司治理结构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22(3):128-130.
[5] 刘俊海.论消费者友好型《公司法》的价值定位和制度设计[J].法律适用,2022(3):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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