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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体育仲裁是一种有效解决体育纠纷的制度,但我国尚未确立体育仲裁制度,这导致我国目前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缺乏体育运动协会外部的独立体育仲裁机构,体育 运动协会内部解决纠纷缺乏中立性,体育纠纷诉讼解决专业性不足,司法介入困难,对体育仲裁 进行司法审查的界限不清楚。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应当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设立独立的仲裁 机构,体育运动协会要为体育仲裁制度建立做好内部完善,建立适当的体育仲裁司法审查程序, 从体育仲裁推行优先调解原则和合理借鉴 CAS 体育仲裁制度等角度出发,以推进我国体育仲裁制 度的建立。
关键词:体育纠纷,体育法,体育仲裁
体育仲裁是解决体育纠纷的重要途径。2021 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修订草案)》 将体育仲 裁设为独立章节,这是我国体育法规改革迈出的 重要一步。本文通过对中国目前体育仲裁机制和 国外发达国家体育仲裁制度的发展进行研究,突 出我国体育仲裁机制存在的问题,并对未来中国 体育仲裁制度的发展提出若干建议。
一、我国体育仲裁现状
在我国现行《体育法 》中,没有具体体育仲 裁制度的规定,《体育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竞 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 解、仲裁。但目前外部独立体育仲裁机构尚未建 立,大多体育仲裁机构是存在于体育行业协会内 部的仲裁机构,因此体育仲裁在我国立法中仍处 于缺位状态。
在实践中,中国只有少数体育项目,如足球和 篮球有一个基本的仲裁制度。两个体育协会都成 立了一个专门的体育争端解决机构,称为“仲裁 委员会 ”。两个行业协会在规范文件和协会章程中 都有着不同角度和不同程度的关于体育纠纷解决 方面的内容。另外,我国目前有 34 个全国单项体 育运动协会,其中大部分运动协会没有建立体育 纠纷解决制度。只有个别协会在其他规范文件中 有关于竞赛管理、违纪处罚申诉、运动员、教练员 和裁判员管理方面、会员管理和注册、转会方面的规定,但基础薄弱、内容空洞、规则不详细,间接 导致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也使得 运动员间接淡化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障。
二、我国体育仲裁存在的问题
2021 年 10 月 23 日起,我国正式公布《 中华 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修订草案)》, 该草案将体育 仲裁增设为独立章节,明确了体育仲裁的受案范 围、仲裁员的任职条件以及仲裁程序,但在细则规 定上仍不全面。因此国内解决体育纠纷的手段主 要是调解和行业协会内部解决,这样的解纷方式 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定问题。
( 一 ) 没有建立统一的体育仲裁制度
目前我国体育纠纷主要通过行业协会内部解 决和调解的方式,在此过程中,各运动协会会依据 其自身的协会章程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加以 处理,各个协会采用各自的程序,解决体育纠纷过 程中的法律依据也各不相同,从而造成协会内部 体育纠纷解决机制混乱的现象,缺乏统一规范,导 致各运动协会解决体育纠纷的模式几乎没有相互 借鉴的意义,还可能会造成体育运动协会垄断专 制现象。在这样的恶性循环下,我国的各体育运动 协会逐步分散发展,更加难以建立统一的体育仲 裁制度。
( 二 ) 缺乏协会外部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
首先,我国目前仍然没有建立外部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由于缺乏外部独立的仲裁机构,所以 我国体育纠纷解决的途径主要是诉讼和体育行业 协会内部解决,在诉讼中,法院以民事诉讼和行政 诉讼的途径参与解决纠纷,但在此过程中,法院极 容易忽视体育领域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例如运动 员通常被界定为特殊劳动者 [1] ,围绕这类特殊群 体,设立了特殊劳动规则,但运动员身份特殊,只 有部分体育纠纷适用劳动仲裁。
其次,运动员维权成本较高,时间消耗长,因 为劳动仲裁不像体育仲裁适用一裁终局原则,劳 动仲裁不服判决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劳 动仲裁不具强制力,如果裁决没有得到履行,当事 人同样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又在无形 中增加了维权成本。因此目前国内法院在受理体 育纠纷案件时,多数都对此类案件持谨慎态度。
( 三 ) 体育行业协会内部解决纠纷缺乏中立性
体育运动行业协会内部解决纠纷是各级体 育社团组织内部建立的纠纷解决机制。例如中国 篮协、中国足协等体育组织均设立了内部仲裁机 构,其解决措施包括内部调解、内部听证、内部仲 裁、内部裁决。这种解纷方式虽利于增强体育行 业的自治性,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内部解决,归根 结底是内部自己解决,所以在体育运动协会自己 也是纠纷当事人的情况下,这种归属于协会内部 的仲裁机构很难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仲裁庭往 往会选择维护协会自身的利益,不会将纠纷双方 放在同一水平线上,因此这种判决往往带有一定 的倾向性。而且内部解决机制的机构设置、人员安 排以及程序上,不能达到特别严谨的程度,毕竟涉 及体育行业协会的自身利益,所以没有中立的解 决人员,很难保证最终的结果是公平的。同时,行 业协会在解决纠纷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通常 是按照行业协会的内部章程进行裁决,但体育行 业协会的内部仲裁机构并不是实际意义上的体育 仲裁机构,并不具备外部体育仲裁机构的法律地 位,因此其仲裁裁决的效力和强制力自然不足 [2] 。
( 四 ) 体育纠纷诉讼解决专业性不足
诉讼是传统的纠纷解决办法,也是最具权威 的一种办法,但诉讼必将伴随着成本高、周期长、 程序繁琐的缺点。目前我国法院对民商类诉讼案 件行使管辖权,包括运动员和俱乐部因劳务关系 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一直以来,行业内部解决纠 纷属于行业的权力,那么法院在针对这种体育纠 纷时,能否申请介入也是一个问题。另外,司法机 关对体育行业专业知识掌握不足,没有足够的发 言权,对判决结果不一定能完全保证公平公正。 体育本身是一种跨国运动,其内部竞技规则也具 有全球性,例如国际篮联 FIBA 篮球规则,各国国 内的比赛不过是在国际规则的基础上进行一部分适合国内性的调整,但例如在篮球世界杯,裁判 员还是用 FIBA 规则进行执裁,这时出现的体育纠 纷,法院一定会依据本国法律进行审理,不仅影响 了规则国际性的统一,还不利于本国体育行业的 发展,同时诉讼周期时间长,不能满足体育纠纷对 解决时效的要求,这些都是导致我国司法部门对 体育纠纷类案件排斥的原因。基于诉讼保密性不 高,体育行业协会也不愿意司法介入,一旦因为某 种体育纠纷导致行业协会本体和运动员成了法庭 上的原告和被告,那么对社会舆论和行业协会来 说也具有严重的不利影响 [3] 。
三、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议
( 一 ) 设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
建立体育仲裁机构是体育仲裁制度运行的基 础。笔者认为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有三种途径: 1.借鉴 CAS 建立体育仲裁制度;2.模仿美国仲 裁协会建立体育仲裁制度;3.依照国内体育组织 建立体育仲裁机构。笔者认为:借鉴 CAS 建立我 国体育仲裁制度是最符合我国目前国情的办法, 可以直接解决我国缺乏独立体育仲裁机构的问 题,因为 CAS 的仲裁制度有更为成熟的制度体 系,且国际影响力最为广泛,我们可以结合我国的 现实情况,将其制度内容加以修改,总结出一套符 合我国司法实践的仲裁制度,进而建立体育仲裁 机构。而第二种和第三种办法均有弊端,如果模仿 美国仲裁协会,就是在专业的仲裁机构中加入体 育仲裁部门,但是这种方式无疑是给普通的商事 仲裁和劳动仲裁增加压力。第三种办法则无法保 证其中立性,因为这种措施还是“ 自己当官,自己 裁决 ”的方式,与内部解决纠纷措施相似 [4] 。
建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应赋予其民间性, 因为仲裁机构的这种性质是其独立性和公正性的 保证,是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制度基础。由于体育 纠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更需要独立于行政 机关,避免行政机关用平时处理案件时同样的眼 光和角度看待体育纠纷。同时,体育行业协会是独 立发展的,将体育纠纷纳入体育行业协会自行管 理,更能体现对体育行业的尊重。与此同时要赋予 体育仲裁机构自裁管辖权。仲裁庭的自裁管辖权 一方面保证仲裁庭处理管辖权问题的优先性,另 一方面,并不完全排斥司法管辖,法院仍可以通过 司法审查程序确保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 [5] 。
拥有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可以促进我国对体育 纠纷解决的效率,我国在政策方面应当予以适当 扶持,鼓励高校培养体育方面乃至体育仲裁方面 的人才,提高我国体育法领域人才的整体素质,提 高应对体育纠纷问题的能力。
( 二 ) 体育运动协会要为体育仲裁制度建立做 好内部完善
对相应体育项目的发展和活动的开展进行调 整和解决纠纷是体育运动协会的职责。体育运动 协会首先要有自己解决相关体育纠纷的能力,并 提供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在体育社会化过程中,体 育运动协会要承担对体育纠纷有效处理的职责, 因此各体育运动协会要建立自己的纠纷解决制 度。一方面,广泛建立纠纷解决机构,在协会内部 专门设立纠纷解决部门,聘请专家担任工作,在协 会中设立法务部门或分管部门负责该机构的建设 和运行;已经建立仲裁机构的就要强化其机构的 独立性,改变其又负责处罚又负责裁决的情况, 坚持按照不同职能机构分立原则。同时为了与外 部体育仲裁机构相区别,在名称上要避开“体育 仲裁 ”,例如可以命名为“仲裁委员会”。 另一方 面,加强体育运动协会内部规章建设。从修改协会 章程入手,管理部门应对本协会章程设置有关体 育纠纷解决内容,再到制定专项文件,进一步完善 纪律处罚和相关管理文件方面有关解决体育纠纷 的内容 [6] 。
( 三 ) 建立体育仲裁司法审查程序
本文上述境外国家对各类体育纠纷进行的体 育仲裁均有司法审查程序,司法审查是体育仲裁 的外部监督,其主要目的是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 题和程序进行审查,确保体育仲裁裁决的合法、合 理性。
首先,法院必须审查案件是否可以仲裁,如果 不属于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则要决定是否撤销 该判决。其次,法院需要对仲裁协议进行审查,需 要确定协议是否有效。再次,法院需要对仲裁程序 进行审查,这主要是为了审查仲裁委员会对仲裁 规则的适用是否合法,体育仲裁的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同时,如果法院对体育仲裁裁决做出了 撤销或是不予执行的裁定,体育纠纷当事人可以 选择重新协商达成协议,再次申请体育仲裁或直 接向法院申请诉讼。最后,在体育仲裁过程中,如 果出现体育纠纷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协议的、体 育争议不属于受案范围的、体育纠纷当事人隐瞒 重要证据的、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仲裁员 徇私舞弊等情况,法院可以依法对存在争议的仲 裁进行司法审查后及时做出撤销仲裁判决 [7] 。
在外部体育仲裁机构独立的情况下,其不受 行政机关干涉,那么必须对其予以适当监督,如果 不对其监督,则会产生权力滥用的情况,与保护当 事人合法权益和程序正当的初心相悖。因此建立 适当的体育仲裁司法审查程序利于保证体育仲裁 活动公正、合法,同时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 四 ) 对体育仲裁推行优先调解原则
我国体育仲裁机构应吸收民事仲裁的原则, 建立自愿原则,并确定仲裁裁决的效力优先规定。一般来说,大多数体育纠纷的当事人选择体育仲裁 来解决他们的纠纷,依靠的是其作为一种高效和 低成本的方法的优势,但同时也要注意仲裁和调 解之间的关系,因为两者都是解决纠纷的方法, 也被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 (ADR)。 体育纠纷 具有特殊性,因此这两种方式在纠纷解决过程中 很受欢迎,但二者是平等关系还是包含关系没有 规定。笔者设想,在未来条件下,调解一定是大部 分甚至所有体育仲裁案件的第一步,不论仲裁还 是诉讼,均可纳入调解环节,且要建立优先调解原 则,支持体育纠纷在初步阶段就让双方当事人在 第三方的帮助下进行沟通,提前解决体育纠纷,若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结果的,仍可以继续选择仲裁 或上诉,这样也会大大提高案件的办理效率。
四 、结语
体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最重要的组成 部分之一,而体育治理的现代化是社会主义现代 化的一个组成部分。要实现从体育大国到体育强 国的根本转变,依法治体是必不可少的保障。在 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和健康中 国战略的背景下,加强我国《体育法 》的修改工 作,是一次极其有利的机会。体育仲裁作为解决体 育纠纷的最方便、快捷、经济和灵活的方式,在世 界各地被广泛使用。体育纠纷的妥善解决,不仅有 利于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还会产生巨大的经济 效益,推动我国整体体育产业的发展。在中国目前 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我们需 要以积极的姿态去适应和融入国际发展,顺应体 育仲裁的国际趋势,这不仅是为了体育的社会化 和法治化,也是因为我们需要向国际标准靠拢,适 应国际体育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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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笑世,韩向飞,陈华栋.以问题为导向的修改与完善——试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改[J].体育 科学,2021.41(10):17-25.32.
[3] 郭树理.多元的体育纠纷及其救济机制的多元化[J].浙江体育科学,2005.27(2):1-7.
[4] 马宏俊.试论我国体育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改为视角[J].体育科 学,2021.41(1):7-20.
[5] 李智,刘永平.我国《体育法》修订进程中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与完善[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21.44 (11):29-37.
[6] 于善旭.建立我国体育仲裁背景下完善体育行业协会内部解纷制度的探讨[J].体育学刊,2022.29(2): 1-10.
[7] 徐士韦.体育纠纷及其法律解决机制研究[D].上海;上海体育学院,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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