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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辅警制度的地方立法检视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07 09:12:44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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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辅警制度的立法规范经历了从地方试点先行,至中央指导立法,再至地方立法全面 铺开的演进路径。各地立法文件的出台对于组建地方辅警队伍、有效进行基层社会治理具有十分重 要的引领作用。地方立法实践表现出立法主体、立法形式、立法名称的差异性以及立法内容的统一 性与互异性等特点。经实践得出,在采用合理用工形式、完善社会保障、确定公平劳动报酬等方面 存在缺憾, 需要就相关法条进行细化考量, 以便更好地指导实践, 收获良好的法律与实践效果。

  关键词:辅警制度,地方立法,用工形式

  基层治理是我国国家治理的重要一环。改革 开放后我国经济急速运转,人口流动性极大增 强,货币快速流通,社会治安环境日益呈现复杂 多样的面貌,基层治理任务愈加繁重。针对上述 状况及我国基层警力不足的现实需求,公安机关 开始招录大量辅警人员。为避免再度出现辅警前 身 ——“治安联防队 ”, 因缺乏合理制度的规范 而导致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权利等系列问题,我 国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辅警制度立法工作,地方省 市也热烈响应国家号召开展了如火如荼的立法实 践。但是,在地方立法推进过程中出现了个别规定 和上位法冲突、辅警的用工形式及社会保障等问 题,需要进行立法后评估,并及时进行修正。

  一、辅警制度法规范的演进

  总体而言,我国辅警制度法规范经历了从地 方试点先行,至中央层面推动立法,再至地方全面 铺开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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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 地方立法试点工作

  在推进公安行政执法服务主体队伍标准化体 系建设工作的大背景下,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于 2012 年 5 月 2 日发布了《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 理办法》,该办法成为首个关于中国地方辅警制度 的立法,为今后中国地方辅警制度的相关管理法 律政策研究和相关立法的实施工作提供了模板。

  ( 二 ) 中央指导立法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确定了 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为我党治国理政工作的最基本方式,为以后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 供了途径,也为国家辅警制度立法工作的顺利开 展提供了体制保证。2015 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 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 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 见》,确定了深入改革的七项重要任务,当中包括 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 ”; 2016 年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 的意见》,首次系统提出了辅警管理规范要求,为 地方立法全面铺开提供了立法思路、明确了立法 任务。

  ( 三 ) 地方立法全面铺开

  广东省政府于 2016 年印发《广东省公安机关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2017 年,吉林省政府 颁布《吉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于 2017 年颁布《深圳经济特区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2019 年以后各地方立法 步入“快车道”, 天津市等 21 个省市相继出台了 管理条例或办法。

  二、我国地方立法实践特点

  ( 一 ) 立法主体、立法形式、立法名称的差异性

  目前,各地辅警制度立法实践中关于立法主 体、立法形式以及立法名称存在差异性。立法主体 和立法形式方面,既存在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地方行政法规,又存在地方政府颁布的地方政府 规章。全国现已制定的关于辅警制度的地方立法 文件中,广东省、吉林省、海南省、山东省、北京市、天津市均为省政府或者市政府出台,而剩余省 市等为人大常委会制定。相比较而言,更多的省份 采用了由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行立法 工作,说明以具有民主特点的地方立法机关承担 立法工作的模式得到广泛认可。立法方式上,我国 大多数省份使用“地域名称 + 公安警务辅助人员 办法 / 条例 / 规定 ”的格式,如《河北省公安机关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少数几个省市采用“地 域名称 + 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的格式,如《河南 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 人员条例》。说明“地域名称 +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 人员管理办法 / 条例 / 规定 ”的名称格式受到了大 部分省市的认可,具有较强统一性,是地方立法名 称的实践经验走向成熟的体现。

  ( 二 ) 立法内容的统一性与互异性

  1.辅警的法律地位及种类明确

  现已发布的共计 20 余省份 [1] 的法规性文件均 对辅警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定位,已对辅警工作 人员的法定身份进行了明确定位,是指为普通公 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警务行为提出辅助和保障的非 民警身份工作人员,一般分为文职辅警工作人员 和特殊执勤辅警工作人员两种。这不仅是对 2016 年国务院《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 工作的意见 》的遵循,也是对之前学界人士关于 辅警法律地位探讨的回应。有的研究者指出,所谓 “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就是辅警人员不属国家工 作人员,但既然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所以辅警工作 人员对因承担国家行政任务而与第三人产生纠纷 时,司法民事责任的负担主要应该是个人才对。可 是国务院《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 工作的意见 》以及各省市的法规性文件都要求由 公安机构承担责任,所以如果是辅警人员有故意 和重大过失的,公安部门必须承担起全部民事责 任之后才能向相关辅警进行追责。这样看来,似乎 国家和地方又认同了辅警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因此,关于这些问题仍需要进一步探究。

  2.辅警执法权限互异性

  通过比较研读之前发布的全国二十多个城市 的法规性文件后得出:首先,在辅警工作人员是否 能够独立开展执法的问题上,依据《深圳经济特 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要求,辅警工作人员 能够同时“驾驭警察机动车 ”和“行使必需的限 制性警用武器 ”, 能够在“无民警陪同时两人之上 ”开展治安巡查、看守、群众集中的地点治安巡 逻和消防安全巡查等执勤行为;其他省市则明确表 态辅警“不得单独执法”, 勤务辅警履行各项职能 只能辅助民警。按照《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明文规定:“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个。”而深圳市的法律规范则明 显地与此矛盾。其次,在辅警工作人员是否能够使 用法律约束力警械的问题上,《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 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对辅警工作人员是否能 够使用法律约束力警械持回避态度,而其他省份 则认为“辅警在人民警察的指导和监督下能够配 合使用约束性警械 ”。

  3.辅警职业保障的大同小异

  关于辅警的薪酬标准、社会保险、社会保障、 休息休假权利、表彰奖励等方面的职业保障规定, 各省市的规定大体相同,但略有差异。以全国工 资水平为例,在部分省市 ( 山东、江西、内蒙古、 新疆、江苏、重庆、天津、宜昌、宁波市、汕头经 济特区 ) 实行“依据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 工资,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情况 自主核定,并形成调整激励机制 ”;海南省情况比 较特殊,规定了“按不低于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 月平均工资的 70% 合理确定辅警月工资总额,并 形成调整激励机制 ”;也存在有些省市 (河北、河 南、北京、武汉 ) 关于薪资更为灵活的规定“ 由市 公安会同财政部门、信息和社保委员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我市的经济社会建设形势、财政状况, 对警务支援人员职务的专业性、危险性、劳动强 度以及层级等因素合理确定其薪酬标准,并动态 调整 ”。这说明我国辅警制度薪酬标准的制定已 初具雏形,辅警基本工资待遇有法可依,但是各 省市均较少提出奖金激励制度。

  笔者认为,应当坚持采用按月给付工资的方式,同时推出奖金激励机制,让能者多劳、劳者多 得,既保障辅警人员工作效率,又能够提高其薪资 水平,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实现良性循环。

  三、地方立法实践的效果

  ( 一 ) 辅警用工形式的转变

  笔者考察出台地方辅警条例后的各省市招聘 信息,发现包括河北、江苏、山东、北京、重庆、 宜昌、武汉、汕头经济特区在内的 8 个省市依旧 采用“劳务派遣 ”的用工形式,剩余的省市基本 已经做出改革,大部分都是采用了取消“劳务派遣 ”模式、改为与公安机关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 方式。其中江苏省较为特别,采用了劳务派遣与劳 动合同共存的方式。

  不可否认,招录辅警的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存 在一定合法性,可以缓解行政、事业机关的工作 人员队伍编制不够、人才培养缺乏的局面。在劳 务派遣的方式下,辅警员工与人力资源公司之间 是劳务关系,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之间则是工作 关系,共同构成了一个三方构造模式,其中产生的 权利义务关系、经济利益结构等都趋向于复杂,且 辅警人员工作会受到双重限制,职位稳定性也不 高,同时辅警人员与人力资源公司的劳务协议也 属于定期化签订,无法转为直接雇佣模式。辅警人 员还面临着人力资源公司、用工单位随意变更、解 除劳动合同的风险。因此,劳务派遣这一法律范畴 的实质是“使非正规的用工合法化,实际上允许 真正的用人单位凭此范畴来避免许多对劳动者应 负的法律责任 ”[2] 。作为一种非正规化的就业形 式,辅警招录采用该模式显然于辅警而言是弊大 于利的。值得庆幸的是,安徽、河南、天津等省市 已经看到了劳务派遣的弊端并且进行了改革,推 动本省市辅警规范化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为后 续层级套改、薪酬保障和保险抚恤各项措施落实 到位打下坚实基础,也为其他省市用工形式的改 革提供了经验,可谓意义重大。

  ( 二 ) 社会保障缩减

  劳务派遣方式下,为了降低成本,劳务派遣 机构通常采取拒绝缴费或部分承担社会保障责任 的方法,从而严重影响了外派劳工的社会保险权 益。这一点弊端在部分省市的辅警制度中可见一 斑。以河北为例,《河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 管理条例 》明文规定,要为辅警人员缴纳五险一 金 (基本养老、基础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基 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 ), 但是河北 省各市区在实际招录过程中并未完全落实上述政 策。在 Z 市于 2022 年 5 月的人才招录公示中,明 确地显示辅警人员薪资标准条件是缴纳基础养老 金、基础医疗保险、工伤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四 险,缺失了生育险,但是在所招录的 200 名额中是 含有女性岗位的,便无法保障女性辅警在生育期 间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且招录信息 也未显示提供住房公积金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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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 同工不同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 被 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 权利。”然而,现实中,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 动者的薪酬差距巨大。笔者对河北省 K 市某乡镇 派出所的一名在职辅警进行了电话访谈,情况如 下:首先,该派出所共有 13 位辅警 5 位民警,两 者数量比例接约于 2 :1;其次,民警平均每天上班 12 个小时,特殊情况随叫随到,辅警平均每天上 班 15 小时以上,一年只能回家几十天,剩余时间 全在上班;再次,民警辅警一起管辖着 11 个村委 会警务,每个村委会至少包含 4 个村子,共约 3 万 人分散在各个山沟中,这些民警、辅警以这么少的 人手管理该地区治安、消防、缉毒、交通等工作, 完全不区分文职辅警与勤务辅警的职能,以至于 每位辅警人员都做到了“文武双全 ”。虽然承担着 巨大的工作压力,但是辅警与民警的薪资水平存 在着不小差距。最后,通过访谈部分人员得知:民 警每月实际到手工资约 4000 元,辅警的实际到手 工资约为 2500 元,这样一对比,辅警工资是民警 工资的 62.5%。在实际工作强度基本相同,甚至辅 警工作量更大的情况下,薪酬比例不合理严重降 低了辅警的工作热情。

  四 、结语

  目前,我国辅警相关地方立法成果较为丰硕, 但不可避免的在规定内容设置合理性、可行性等方 面出现了需要修正的问题,实践效果也存在缺憾。 这既需要国家层面完善相关法律,为地方立法条文 提供上位法依据,也需要地方立法机关进行立法后 评估工作,就实操暴露的问题进行检视,关注辅警 的实际需求,践行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做好辅警 的社会保障工作,才能够有效调动辅警人员工作积 极性,提高辅警制度的有效性。当然,从追求法治理 想的角度出发,我们期待能够在积累足够多的立法 经验后制定一部国家层面的“辅警法”,推动我国法 治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全文[R/OL].(2022-05-02)[2022- 07- 14].http://www.doc88.com/p-27747070878195. html.

  [2] 黄宗智.中国的非正规经济再思考——一个来自社会经济史与法律史视角的导论[J].开放时代,2017 (2):153-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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