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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通过对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流动中个人、政府和企业之间利益平衡问题进行剖 析,提出相对均衡的利益平衡保护原则,有助于促进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良性发展,加快推进产 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 加快推进数字中国和智慧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利益均衡,三权合理分隔且一体保护,权利(权力 )边界
与个人信息有关的利益主体主要有三类,第 一类是公民个人,第二类是政府,第三类是相关企 业,那么在数据化时代如何兼顾三方利益 ,既保 证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私权利保护 ,又兼顾政府基 于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目的对个人信息的使 用 ,以及企业基于自身利益的目的对个人信息的 使用 ,如何平衡个人 、政府和企业在个人信息流 动中的利益平衡关系 ,此问题的解决将会促进 个人信息有效流通和利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 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把握 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和规律 ,推动我国数字经济 健康发展 ① ,此问题的解决也将会促进我国数字 经济的健康良性发展 ,加快推进产业数字化和 数字产业化 ,加快推进数字中国和智慧社会的 建设。
一、构建“三权合理分隔且一体保护 ”的制度
我国应实行个人信息高效保护与合理利用并 重的价值选择 ,实现个人信息流动中个人信息权 利 、企业数据权利与政府数据权利“三权合理分 隔且一体保护 ”的制度模式,并提出利益相对均 衡保护的基本原则。
法律制定目的之一 ,就是解决利益冲突问题 ,在这里也就是指个人信息主体 —— 自然人和 信息处理者 —— 政府和企业之间在个人信息流动中的利益冲突问题 。我国近年来制定或者修改 的《 民法典 》《个人信息保护法 》《数据安全法 》 《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等相关法律 法规 ,不仅明确规定了自然人和信息处理者 (政 府和企业 ) 之间在个人信息流动过程中的权利义 务关系 ,而且《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还特 别规定了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不承担民 事责任的情形 ,平衡了个人信息权利保护和公共 利益、社会利益 、商业利益之间的利益关系 ,另外 《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八条和第九百九十九条亦有 类似规定。[1]
二、建立个人信息分类分级保护制度
根据 2021 年 6 月通过的《数据安全法 》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 ,我们可以按照数据在国家经济 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不同,并结合如果其遭受到篡 改 、破坏 、泄露或者非法获取 、非法利用 ,对国 家安全 、公共利益或者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造成 的危害程度不同,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② 另 外《 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采取数据分类、 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③ ; 2021 年 8 月2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通过的《个 人信息保护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要求个人信息 处理者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和采取相应的加密 、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 ①;再结合 2020 版 《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 民法典 》, 我们可以根据个人信息可识别度不同将个人信息 分为四类:第一种为不需要借助其他信息即可单 独识别自然人的信息,例如身份证号码、姓名、车 牌号码、社会保险号码等等;第二种为需要借助其 他信息而不能单独识别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例如 政治面貌、籍贯、工作地址 、家庭地址、性别、婚 姻状况、受教育程度、宗教信仰等等;第三种为个 人敏感信息,根据 2020 版《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 息安全规范 》,个人敏感信息是指,一旦泄露、非 法提供或滥用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极易导 致个人名誉 、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或歧视性待遇等 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件号码 、个人生物识别 信息、银行账户、通信记录和内容、财产信息、征 信信息、行踪轨迹、住宿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 易信息 、14 岁以下 (含) 儿童的个人信息等等;② 第四种为通用个人信息,例如民族 、国籍、证件类 型等等。[2]
结合 2020 版《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 范 》《 民法典 》《个人信息保护法 》,我们可以根 据个人信息敏感程度不同将个人信息分为五级:主 要包括极敏感个人信息 (例如诊疗信息 、银行账 户等,一旦泄露将会给信息主体身心健康、财产带 来重大损失 )、 敏感个人信息、较敏感个人信息 、 低敏感个人信息、非敏感个人信息。
综上所述 ,我们可以将个人信息分为四类五级,对于不同类别不同级别的个人信息采取不同 级别的保护措施 ,例如对于不需要借助其他信息 即可单独识别自然人的极敏感个人信息 ,采取最 高级别的保护措施 ,而对于无敏感性的个人通用 信息则采取最低级别的保护措施。
三、合理界定个人信息流动中的个人、政府和 企业之间的权利 (权力) 边界
( 一 ) 明确个人信息权利的内容
1 .明确界定个人信息的概念
我国 2021 年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 四条 ,明确对个人信息进行了概念界定 ,根据该法条,所谓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 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 息 ,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③ 2020 版《信 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也有类似的概念 界定。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可见,个人信息具有三个 特征:第一 ,个人信息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第 二,个人信息必须以一定方式记录在一定的载体 上,包括电子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三,个人信息 具有可识别性。另外,个人信息如果经过脱敏处理 或者匿名化处理后,则基本丧失可识别性,无法识 别特定自然人,那么这样的个人信息则不属于法 律规定的个人信息。
2 .明确个人信息的权利范围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四章专门规定了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其权利主要 包括:知情权 、决定权 、查阅权 、复制权 、更正 权、补充权、删除权、要求解释权等权利。
3.个人信息权利可以分为三种
第一种为私密信息 ,私密信息属于个人信息 和自然人隐私权相重合的部分,对于私密信息 , 按照我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的规定 , 适用于隐私权的相关规定。④ 根据我国《 民法典 》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对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中的 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采取刺探、侵 扰、泄露、公开等等方式。⑤
第二种为其他经过授权政府和企业可以使用 的个人信息 ,此部分的个人信息 ,经过自然人授 权 ,政府基于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利益的目的 (例 如人口普查、疫情防控、缉拿逃犯、公布失信人员 信息等等 )、 企业基于商业利益的目的可以采集 、 使用、流转、公开。[3]
第三种为无需经过授权政府或者企业即可使 用的个人信息,对于此种个人信息,信息主体的知 情权、决定权、查阅权和复制权将受到限制。⑥
( 二 ) 明确政府在个人信息流转中的权力清单 和职责
1 .明确政府在个人信息流转中的权力清单
根据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八条和第 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政府或者企业在处理个人 信息时,如果根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 保密或告知将会妨碍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或 在无需告知信息主体的情况下,那么以上几种情 况下使用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则既不需要征求自 然人的同意,也无需告知其使用情况。①
政府此种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形 ,其主要目的 是公共利益、社会利益或者社会秩序,例如为了调 查犯罪、为了国家安全而调取有关监控,为了疫情 防控而要求自然人在出入公共场所时出示健康码 和行程码 ,为了人口普查而收集的个人的出生信 息、家庭成员信息等信息。
2 .明确政府在个人信息流转中的职责
根据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五章的规定 , 政府在个人信息流转中的职责主要包括:第一 , 采取有效措施 ,例如加强个人信息使用的管理流 程 ,采取信息加密 、去标识化处理 、实行个人信 息的分级分类保护等措施确保个人信息使用的合 法合规,并防范未经授权的访问和个人信息的泄 露 、丢失、篡改;第二,专人专责,专门指定保护 个人信息的负责人;第三,政府应定期对其使用个 人信息的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第四,建立 事前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制度;第五,建立个人 信息遭受泄露、丢失、篡改的应急预案制度。②
( 三 ) 明确数据企业在个人信息流转中的权利 清单和义务
1.明确数据企业在个人信息流转中的权利清单
企业对个人信息的使用主要权利包括两种:第 一种是基于对大量个人信息的去标识化处理而产 生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财产权利。这是一种新 的数据权利 ,就像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权利 一样,企业对这种产生于个人信息但又做过去标 识化处理的数据 ,同样拥有数据权利;第二种是经 过自然人授权而对个人信息拥有的使用权。
2 .明确数据企业在个人信息流转中的义务
企业除履行如同上述政府在个人信息流转中 的职责外,对于类似 BAT 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 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企业还应当履 行下列义务:第一,成立第三方监管机构,负责对个人信息合法合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二 ,明 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 范和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第三,对平台内违法违 规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第四 , 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 ,接受社会 监督。③
四、设立专门监管机构,建立行政监管、行业 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相结合的一体化执法监管体制
( 一 ) 设立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来对个人信息的 使用进行监管
《 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 》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采取的是统一立法 ,并结合行业自律的模 式 [4] 。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 做法 ,专门成立一个独立的监管部门来对政府和 企业有关个人信息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我国刚 刚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就明确规定 ,由国 家网信部门承担相关个人信息使用情况的监管工 作,从而加大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
( 二 ) 加强行业自律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并加强 对各行业个人信息使用的外部监督。
五 、结语
数字化时代,合理平衡个人、政府和企业在个 人信息流动中的利益关系 ,构建“三权合理分隔 且一体保护 ”的制度 ,建立个人信息分类分级保 护制度,合理界定个人信息流动中的个人、政府和 企业之间的权利 (权力) 边界,设立专门监管机 构,建立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相结 合的一体化执法监管体制等等,将会促进个人信 息有效流通和利用,促进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良 性发展,加快推进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加快 推进数字中国和智慧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 郭旨龙.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利用的平衡路径[J].保密工作,2020(9):19-21.
[2] 何维群.基于分类分级的个人信息保护[J].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21(10):107-114.
[3] 程金华.利益平衡:“三位一体”的个人信息法律治理架构[J].探索与争鸣,2020(11):18-20.
[4] 雷紫雯.日本个人信息保护与合理使用探索及启示[J].青年记者,2021(13):9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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