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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完善法律援助体系,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确保其认罪认罚是出 于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我国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规定了值班律师制度,这是我国司法体制改 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对于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此外,随着国家经 济的繁荣以及人民利用法律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在显现优势的同时也逐渐暴 露出不足之处,这些问题的出现极大地阻碍了值班律师制度的真正落实。本文首先从值班律师制 度的渊源及其发展历程着手,对相关概况予以阐明;进而论述其自身具有的价值及发展必要性;在 此基础上指出本制度在实践过程中暴露的问题;最后,为值班律师制度的构建提出具体可行的建 议, 以此期望促进本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值班律师制度,问题,建议
一、值班律师制度概述
( 一 ) 值班律师制度的概念
值班律师制度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这样 的司法机关安排专门的值班律师,为既没有委托 辩护人又没有法律援助律师的被追诉人提供法律 咨询、程序指导等服务的制度。[1] 在此制度下,由 司法机关提供专门的场所供值班律师日常办公, 通过即时分析这一工作形式,利用制度本身具有 的无偿性、广泛性等特点,切实为犯罪嫌疑人或者 被告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从而达到全面保障 人权的目的。与此同时,这一制度能够对司法机关 起到监督作用,确保公权力运行的廉洁性,具有保 障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综合优势。
( 二 ) 值班律师制度的特征
1.提供服务的无偿性。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 区的值班律师制度与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都有一 个共同点,即,值班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不 收取任何费用。在我国,作为法律援助制度补充形 式的值班律师制度,亦具有无偿性质,不需要当事 人承担任何的费用。[2] 在实践中,因支付不起昂 贵律师费用而无法得到及时救济的当事人不在少 数,这显然有悖于平等诉讼的原则,值班律师制度 的确立便很好地解决了这一棘手问题。当然不收 费并不意味着值班律师的正当权益将受到侵害, 他们的工作内容和人才选拔均是由政府统一协调 以及管理,因此,其相关的活动经费也由政府财政支出。
2.工作范围的广泛性。法律并未给申请人设置 门槛,只要具备相关方面的法律需求这一要件, 就可以申请专业的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制度未将 任何人拒之门外,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无任何实 质性的限制,所以,无论申请人是何种身份均可以 向值班律师寻求法律援助。除此之外,关于申请援 助的案件类型,法律也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也就 是说不管是诉讼案件还是一般的民事纠纷,不管 是刑事案件,还是隶属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法律问 题,公民一律可以申请值班律师介入。这样的规定 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平等诉讼权,同时利于加快实 现辩护律师全覆盖的目标。
3 .职责的有限性。[3] 当前,我国的值班律师 只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等 服务,且仅具有一定限度内的申诉、控告权,无阅 卷权,无出庭辩护权,这极大地阻碍了值班律师对 当事人的有效救济。
4 .即时性。值班律师制度的程序简洁灵活, 只需要申请人到达相应的办公场所,甚至简单打 个电话就可以进行咨询,此种优势能够为申请人 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尤其适用于临时性、 紧迫性的案件,有利于提供即时有效的救济,保障 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5.前置性。值班律师与职业辩护律师虽然都 是法律服务者的身份,却也大不相同,究其本质是值班律师没有为当事人出庭辩护的权利,他们 的职责内容仅提供正式开庭前的基础法律咨询, 以弥补当事人在正式委托辩护人前的这一段空当 期,具有前置性措施的特点。
二、设立值班律师制度的必要性
( 一 ) 弥补法律援助制度的不足
法律援助制度设计之初是为了保护那些没有 能力支付高昂律师费的当事人,但在实践中,因其 严格限制申请人需达到经济困难标准,加上申报 和审核的步骤十分繁琐,导致将真正有需求的被 追诉人拒之门外。而值班律师制度对服务对象和 案件类型无任何限制,且具有即时性、灵活性等特 征,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对象和案件的适用范围,及 时有效地给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法律服务。[4]
( 二 ) 辅助相关制度的有效运行
法律明文规定,能够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 件需要满足的构成要件是案件事实轻微且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以及当事人认罪认罚。因此,通过设 置值班律师制度,切实将涉及本程序的规定和应 享受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并明确询问被告是否自 愿选择此审理方式,这种模式既保证了被诉人的 知情权,也为案件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必要条件,同 时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5]
( 三 ) 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
我国是一个疆土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人 多案多且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数量的缺失导致司法 实践中辩护率极低,所以急需值班律师制度来保 障被追诉人开庭程序前的辩护权,从而实现控辩 双方的平等对抗。具体来说:首先,值班律师可 以对司法工作人员在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超期 羁押、滥用强制性措施等违法行为进行程序性辩 护;其次,赋予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享有 申请与值班律师会见的权利;最后,值班律师拥有 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提意见权及应法院要求, 依法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义务。
( 四 ) 保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值班律师提前介入到案件中,可以亲自见证 认罪认罚的全过程,对防止刑讯逼供以及预防冤 假错案的产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人民检察院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 》中明确规定了 被追诉人享有接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值 班律师的提前介入,有利于确保当事人对认罪认 罚程序的选择是在完全清楚相关规定的情形下作 出。[6] 同时法律明确规定,若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 司法人员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值班律 师有代理申诉和控告权,从这一层面讲,值班律师 的参与有利于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7]
三、值班律师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一 ) 值班律师适用率不高
首先,我国的《刑事诉讼法 》中规定,值班律 师享有提供法律咨询建议、告知被追诉人应采取 何种应对措施以及特殊情况下的申诉、控告权, 但却并未赋予作为了解案情重要途径的阅卷权、 调查权以及主动会见申请人的权利,导致值班律 师无法精准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亦无法充 分地履行职责;其次,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在 2018 年才正式以法典条文的形式确立下来,发展时间 不长且由于并未充分宣传,致使公众认知度不高。
( 二 ) 值班律师准入门槛低
值班律师只有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储备与法 律实务经验,才能在短期内最有效率地为申请人 答疑解惑,该即时性的特征以及“应急医生 ”的 角色才是符合本法律制度的设计初衷。但我国对 值班律师的选拔、管理与培训至今未形成一套严 密的体系,仅仅针对政策的要求进行了简单的培 训,并没有设置持续性的职业培训也没有较高的准 入门槛,这便直接影响了值班律师的服务质量, 导致值班律师队伍整体的职业素养良莠不齐。[8]
( 三 ) 值班律师收入低
在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的补贴较少,远不能 满足必要的工作支出,如《嘉兴市法律援助经费 使用管理办法 》之规定,值班律师提供诸如解答 咨询、接待来访群众等法律服务的,每天补贴 100 元;再如,杭州市余杭区补贴值班律师的标准是每 天 260 元。从数据不难得出,即便是在经济发达的 江浙地区,值班律师的补贴都明显偏低,甚至往 往出现倒贴成本履行职责的现象。如此低的经济 补贴将会大大降低值班律师工作的积极性,长远 来看,不利于吸引优秀的律师精英加入值班律师 的队伍中,阻碍了值班律师的发展。
四、完善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具体建议
( 一 ) 建立多元化的补贴方式
由于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采取的是德国式的 国家主导的模式,值班律师的活动支出由国家财 政单向补贴,因此导致值班律师收入低,政府除了 直接加大对值班律师的财政补贴之外,还可以借 鉴日本等国家的经验,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其中, 通过吸引个人资助募集社会捐赠资金或者建立专 项扶持资金的方式形成多元化经济补贴模式,从 而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弥补政府单向资助所带来 的弊端,实现值班律师薪酬的正向发展。具体的 补偿标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可参照 当地同类事业的薪资平均水平予以确定。
( 二 ) 建立值班律师激励机制
1.形成内在激励机制。即通过司法机关不定期举行值班律师工作的总结会议,加大对值班律 师的重视程度,形成完善的监督体制,让值班律 师形成职业认同感,以保障值班律师的服务质量 和值班律师制度的正常运行;与此同时,善于利 用互联网,投入更多的精力与时间宣传值班律师 制度的可取之处、惠民之处,加大该制度在人民 中间的普及程度,以此激发值班律师的责任感、 使命感。[9]
2.形成外在激励机制。我们可以借鉴英国和日本值班律师制度方面的经验,设立奖惩措施, 对于那些工作能力强且又兢兢业业、严于律己的 值班律师给予绩效薪酬,以在法治队伍间形成良 性竞争的积极氛围;与此相反的是,针对态度不端 正、工作纪律涣散、消极懈怠的值班律师应当制定 惩罚措施,具体可以采用公开通报批评 (根据怠 工的严重程度选择口头或书面的形式 ) 以及直接 罚款,这样双管齐下的方式加以惩戒;不仅如此, 对取得出色成绩的值班律师还可以借助荣誉鼓励 的方式进行公开表彰,具体措施如不定期开展考 核活动,评比出一定阶段内表现可圈可点的值班 律师并颁发荣誉奖章、给予专项奖金,以此建立激 励和约束机制。
进一步加强值班律师的待遇水平有利于最大 限度地激发工作热情,同时,完善考核制度亦充分 调动了这一群体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他们 更加恪尽职守,从而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促进整 个行业的良好发展,因此,创新一套激励机制是非 常必要的。
( 三 ) 提高值班律师准入门槛
需要明确的是,全方位提高值班律师行业的 从业标准和职业能力,是确保这一队伍能够提供 高水平法律服务的迫切需求和必要途径。因此,首 先应当以国家的政策为主要指导,在值班律师的 资质选拔上设置一定的考核标准,以此来保证通 过选拔考试的律师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较高的 职业道德素养,英国对值班律师同样设定了一定 的准入门槛,即必须通过专门的资格考试才能成 为值班律师。[10] 但是结合具体情况,我国的值 班律师制度相比较其他国家来说处于初步发展阶 段,本身就案多人少,律师资源稀缺,而且地区 经济发展不平衡致使各地律师资源分布不均,故 而,采用全国统一的选拔方案和培养制度并不是 明智的选择,根据地域不同选取实操性较强的处 理方案更具灵活性、合理性;其次,规定值班律师 在正式入职前应当进行专业的岗前培训,经考核 合格后进入试岗期即实习期,只有满足了法律对 知识素养和实践能力的双重要求后才具备上岗工 作的资格,且在工作期间仍然需要不断接受定期组织的有关专业技能以及理论层面的综合培训活 动。定期进行学习是执业的根本保证,但是考虑 到值班律师之间的日常安排存在个体差异,且工 作的流动性较强,统一时间进行培训,阻力大且 会收效甚微,因此可以采用灵活性较强的互联网 形式,参考校园网络授课机制,实行网络授课,同 时,为了有力确保线上培训的高质量、高效率,可 以在学习完成后,就课程的核心重点内容设置评 估测试,只有最终通过的人才能够视作完成了线 上课程。[11]
通过以上分析,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是新形 势下的产物,不可避免地会有漏洞,也会产生理论 与实际不相适应的情况,值班律师制度从 2006 年 的最初试点尝试到 2018 年的正式确立,虽然在我 国才刚刚起步且存在时间较短,但是国家经过立 法和司法的有机结合、理论和实践的协同推进, 不断吸取经验和教训,使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得 以自我完善、持续发展并成长成熟;与此同时,这 一制度凭借其本身具有的优势和特点已然成为我 国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保障人 权、推动法治进步的又一个最佳利器。同样,无论 是从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均向我们证实了建 立值班律师制度的正确性和必要性,它在我国的 法治建设进程中发挥着无法替代的作用,同时也 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补充,并且在未来的时间 里,值班律师制度也将会有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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