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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治理现状、困境与对策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21 10:19:13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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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为探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治理现状、法律适用困境以及适宜措施,对 2016 - 2022 年长江流域 7605 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例进行剖析。结果显示,长江流域非法捕捞 水产品罪多发于江浙、川渝一带,并随着水生生物的繁殖时间特点呈现先增后减趋势;犯罪使用 工具以“ 电毒炸 ”和“ 绝户网 ”为主,刑罚处罚缓刑适用率偏高,生态修复处罚形式单一且比例 较低。结合实证分析结果,探讨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治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违法成本低、缓刑适 用率高、刑罚体系不完善、缺少后续监督、生态修复方式单一等问题。并进一步提出了加大惩罚力 度、完善刑法体系, 规范缓刑使用以及提倡使用生态修复处罚手段等建议。

  关键词:长江流域,实证分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19 年 12 月 23 日,中国长江白鲟宣布灭绝。 “长江白鲟作为一种珍贵的水产资源,因其人工养 殖不成功被长时间的被捕捞过度 ”是导致其灭绝 的重要因素 [1] 。2020 年 1 月,农业农村部发布《长 江十年禁渔计划》,共计退捕上岸渔船 11.1 万艘, 涉及渔民 23.1 万人,但目前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 仍然多发。自 1979 年提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以来,业内学者从不同角度对长江流域非法捕捞 水产品罪治理情况进行了探讨。研究指出,在司法 实践中存在罪责不相适应、定罪轻量刑多、经济处 罚多、刑事责任追究少、缓刑率偏高、生态修复形 式单一等困境 [2-3]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厘 清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治理现状,明晰当 前存在的问题,本文对 7605 件 (2016 - 2022 年 ) 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例进行了统计,深入分析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地域特点、 时间分布以及缓刑适用率等情况,剖析司法实践 中遇到的难题,并进一步提出针对性建议和措 施,助力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与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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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例实证分析

  本文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为主题, 对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 年 1 月至 2022 年 3 月长 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一审判决书进行检 索,共检索到 7605 份文书。分别对相关时空分布 和刑罚措施等信息进行梳理及分析,剖析长江流 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治理现状。

  ( 一 ) 案件数量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人民消费 水平不断提高,市场对水产资源的要求也逐年增 高,国内需求增长进一步刺激了捕鱼行业非法捕 捞行为的盛行。2016 - 2022 年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例数量与年份关系如图 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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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显示,2016 - 2020 年间,长江流域非 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数量呈现增长趋势,公安机 关对于打击非法捕捞行为越来越重视,但同样也 反映出打击力度不足且群众对于环境保护意识不 强。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2022 年犯罪数量为 44 例,且犯罪人员文化水平为“文盲 ”“小学 ”的案例占 43% ,与 2020 年占比 65% 对比,可以看出 公安机关、渔业管理部门对于法律意识薄弱人群 进行的普法教育取得显著效果;2020 - 2022 年 间,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数量出现明显降低趋 势,显示出《长江十年禁渔计划 》得到落实,公安 机关和渔业管理部门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 品的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果,群众对于环境保护的 意识得到明显增强。

  经 2020 年 1 ~ 12 月犯罪案件数量统计发现, 6 ~ 12 月的犯罪数量占 2020 年犯罪案件总数的 83% ,而前半年的非法捕捞犯罪案例总量只占据 2020 年犯罪案件总数的 17% ;2021 年前半年犯 罪案件总数占 2021 年全年比例为 39.4%,后半年 占比为 60.6% ,详见表 1 。根据上述各类因素预 测,2022 年后三个季度,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例 数量将得到较好控制,全年案例总数应在 300 例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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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 案件时空分析

  1 .区域性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数量从长江下游至上 游顺序按省份排序,结果如图 2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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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显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地域分布在 长江流域有明显波动。频发地域有长江入海口的 江浙一带以及长江支流众多的川渝地区,水域分 布广泛的安徽、湖南、广东、广西等省紧随其后。 数据显示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分布具有 高发地域分散的特点。相关文书显示,违法捕捞所 获物购销范围的空间跨度越来越大,涉及全国多个省区市,跨区域作案趋势日渐明显。

  2.季节性

  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数量随季节变化 统计结果如图 3 所示。从每年 5 月开始,长江流域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数量大幅度增长,在 9 月达到 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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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虑到除少数固着性水生生物外,大多数长 江流域水生生物具有很强流动性,随季节的变换 巡游产卵。在我国有“长江鱼王 ”之称的中华 鲟,在夏秋两季生活在长江口外浅海域,产卵期会 洄游到达金沙江一带产卵繁殖,待幼鱼长大后又 再次携带它们旅居大海。该特性给了流域周边众 多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使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不仅 呈现地域性变化,还出现季节特征。

  ( 三 ) 禁用工具使用分析

  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禁用的捕捞方式有电 鱼、毒鱼、炸鱼以及使用低于最小网目渔网。这些 禁用的捕捞方式带来的伤害往往很大。受到“ 电 毒炸 ”伤害的水生生物即使逃过死亡,却大概率 会丧失繁殖能力,直接影响种群繁衍;此外,“ 电毒炸 ”会将一定水域面积内氧气耗尽,造成水体 真空,对水体产生的伤害使得鱼虾、藻类、浮游生 物死亡,其最终结果是破坏水域生物链 [4] 。当对 生态系统的破坏超过其自身恢复能力时,则会出 现负反馈,最终导致愈演愈烈的生态破坏。而“绝 户网 ”就如其名字一样,是一种对渔业破坏较大 的非法捕捞方法。

  在长江流域7605 件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例中, 实施“ 电毒炸 ”行为犯罪案件共有 3252 件,占比 43%;实施“绝户网 ”行为犯罪案例共有 2516 件, 占比 33%。“ 电毒炸 ”和“绝户网 ”这两类低成本 高收益的非法捕捞方式占全部案件的 76%。非法 捕捞犯罪成本与犯罪所得相比较低,这使得非法 捕捞水产品罪高发且难以制止。

  ( 四 ) 缓刑适用率分析

  缓刑适用于部分犯罪性质、情节较轻,且判处 较轻刑罚的犯罪行为,其目的是引导初犯、轻罪的 被告,通过社区矫正等形式,改过自新,尽快回归 社会,成为正常的公民。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犯罪主 体多为退休渔民,少有团伙作案,使得该罪在审判 结果中缓刑适用率偏高。具体见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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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长江流域 7605 件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例中,三种最常见的处罚方式拘役、罚金、有期徒刑 中,缓刑分别占据了 84% 、10% 、78%。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缓刑率都在 70% 以上,罚金的缓刑率为10%,是因为罚金一般伴随拘役和有期徒刑,单处 罚金的缓刑情况出现较少。从数据分析上来看, 刑法处罚普遍较轻、多判处拘役,少有判处有期徒 刑。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本 身的法定刑就归属于 3 年以下的轻刑;另一方面, 秉持谦抑性理念,缓刑已在近几年发展成为主流 趋势。

  我国缓刑实施中仍存在相应的问题,执行流 于形式,未能充分发挥缓刑考验作用。罪犯被判 处缓刑生效时,在交付执行期间容易出现权力真 空期 [5] ,多数法院将缓刑执行通知书送到公安机 关,即完成了缓刑的执行程序。公安机关在缓刑的 执行中并未对罪犯实施有效的监督考察工作,有 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并不清楚自己有协助执行的义 务。上述因素导致罪犯在判缓刑期间和无罪释放 享有相同的自由,失去应有的监督。一些缓刑犯在 缓刑期间又犯新罪,而被撤销缓刑,与相关规定相 冲突。还有一些罪犯,在缓刑考验期结束不久,又 旧习重犯,继续犯罪。

  ( 五 ) 生态修复处罚分析

  在长江流域 7605 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中, 共有 1888 例案件的处罚中包括生态修复处罚,占 比为 24.8%。2016 - 2022 年判处生态修复处罚的 数量占比随年份变化如图 4 所示。生态修复处罚方 式数量统计如图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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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 2016 至 2022 年,生态修复处罚数量呈现先 升高后降低的趋势,在判处生态修复案例数量最 多的 2020 年,其全年占比也只有 35.5%。案例中 生态修复处罚分为生态修复金和增殖放流方案两种方式,尽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处罚方式相比 于以前展现出多样化,但这些辅助处罚方式没有 得到很好的应用。尤其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最终 “受害者 ”是生态环境,而在处罚中对于修复生态 的处罚行为却没有受到重视。

  二、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律适用困境

  ( 一 ) 违法成本低使得再犯概率高

  违法捕捞所使用的工具具有高获得性且捕捞 方式简单易上手,基本不需要投入太多的成本就 能够捕捞到经济价值高的渔产资源。再加上处罚 力度轻,最终导致再犯概率高。在实际案件审理 中,非法捕捞水产品大多数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对 于该类违法行为,一般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 政监督机构给予相应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大多 不涉及刑事责任。对于极少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才会根据国家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行为人 进行刑事处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我国《刑法 》 规定中,最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归属于轻刑。

  ( 二 ) 刑法体系不完善导致追责困难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首次在《刑法 》中出现是 在 1979 年,但是存在环境资源犯罪概念不明确且 被分散地放在《刑法 》的几个章节里的问题。1997 年《刑法 》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进行了修改,将 该罪放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破坏环境资源 保护罪中,并将最高两年的有期徒刑提升为三年 以及增加了单位犯罪概念。尽管 1997 年《刑法 》 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进行了大量完善,但仍旧存 在不够完善方面。首先是诉讼主体缺失。作为“被 害人 ”的水生生物、水体生态来说,其不具有自 我追责能力。其次是罪犯大多选取在夜晚以及偏 僻的地方实施非法捕捞作业,具有隐蔽性,犯罪行为发生后难以被发现且取证困难。最后是犯罪行为对于生态系统的伤害需要长时间累积才得以显 现,并且我国《刑法 》中对追诉有明确规定“法 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 限为五年 ”,导致案件追踪不全面、惩罚存在漏网 之鱼。

  ( 三 ) 辅助处罚方式使用率不高

  非法捕捞行为会造成水产资源损失,水域生 态环境破坏,严重的还危害水生生物的多样性, 进而影响到整个生态系统的健康与完整,其社会 危害性不容小觑。社会的发展导致生态环境资源 保护越来越重要,为了符合生态保护、绿色发展的 理念,《刑法 》在处罚方式中设置了丰富的辅助处 罚方式,其中生态修复处罚在本文统计资料中使 用率只有 24.8% 。以违法手段实施非法捕捞水产 品的行为带来的生态环境不可逆损害后果严重, 仅仅处罚拘役、罚金或有期徒刑对于水域生态系 统的恢复毫无帮助。非法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巨 大,相应的生态修复处罚较少。

  ( 四 ) 受到行政法干预严重

  我国从 1955 年制定首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有关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 的命令 》到 2020 年制定的《长江保护法》,历经 65 年共制定 8 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不断满足新 形势下对渔业、资源保护的新要求。但行政法与刑 法之间的联系存在“行刑衔接 ”问题,重复、遗 漏、入罪尺度不一的情况多有发生,对非法捕捞水 产品罪的判定处罚产生一定的影响。首先在行政 法中达到情节严重仍属于行政违法,而在刑法中 达到情节严重可上升为犯罪,这就导致了部分案 件不会移交至司法机关,而仅进行行政处罚。犯罪 处罚与行政违法失序,渔业资源保护难以推行。其 次行政执法与刑事打击行为由不同部门进行,存 在信息共享平台不健全、行政违法递交的文件不 规范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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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适用的相关 建议

  ( 一 ) 加大惩罚力度

  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具有地域性、季 节性,且因犯罪成本较低导致犯罪行为高发。首 先,对于不同水域相同时间,可以相互联系共享信 息。对于多地团伙作案,与两省交界处作案的犯罪分子可以实施有效的抓捕,使非法捕捞罪的刑事 侦查工作变得简单高效。其次,非法捕捞使用的渔 具具有价格低廉、收获巨大的特点,导致犯罪高 发。因此通过适度提高犯罪成本,让违法者有所敬 畏,在严格的法律责任面前不敢犯法,能够从根本 上遏制非法捕捞行为,真正实现刑法惩罚与预防 犯罪的功能。

  ( 二 ) 完善刑法体系,规范缓刑使用

  从对样本的分析来看,人民法院在对非法捕 捞水产品罪案件进行审判时,非监禁刑的适用率 高,少数判处有期徒刑,多数判处拘役、管制或者 罚金,同时判处缓刑的适用率也高。缓刑制度有 利于促使罪犯改恶从善。缓刑没有对罪犯实施关 押,有利于罪犯再社会化,不至于经过几年的有期 徒刑后难以适应社会。但同时缓刑也导致对非法 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犯罪成本 低,当不法分子认为有可观收益后,仍愿意铤而走 险触犯法律。如果对不法分子的惩罚达不到补偿 损失、以儆效尤的效果,不仅削弱了刑法的打击力 度,降低了刑法的威慑力,更难以实现刑法惩治与 预防犯罪的目的。因此,对于该罪中缓刑的使用, 要严格把控条件及考量因素。缓刑制度出发点是 为了帮助罪犯更好地自新,但缓刑的结果仍需要 审判机构继续跟进并进行效果评析;否则我们所 实施的缓刑是不完整的,目的也是很难达到的。

  ( 三 ) 提倡使用生态修复处罚手段

  秉承“专业化审判 + 恢复性司法 ”理念,针 对不同地域生态环境特点、不同捕捞方式对长江 生态造成的破坏以及责任人的不同行为能力,积 极探索实施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第三方治理等 多样化的责任承担方式,达到生态修复和惩罚犯 罪的和谐统一 [6] 。同时,实现从司法强制行为人 修复水生态或者交纳水生态修复替代金到行为人 定罪后主动承担修复水生态或者交纳水生态修复 替代金的引导 [7] 。

  设置配套适用的刑罚辅助措施是作为对刑法 的补充存在。综合运用多种刑罚辅助措施,更好地 对将犯罪行为人的处罚同环境修复、资源保护相 结合。通过及时修复被破坏的水产资源,最大程 度上使非法捕捞行为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 得以有效弥补。这是传统刑罚措施所无法达到的效果。

  四 、结语

  通过对 2016 - 2022 年长江流域 7605 例非法 捕捞水产品罪案例剖析,发现长江流域非法捕捞 水产品罪多发于江浙、川渝一带,并随着水生生 物的繁殖时间特点呈现先增后减趋势。2020 年之 前犯罪数量逐年递增并在 2020 年达到最高峰 2329 件,之后案件数量呈现显著下降趋势;犯罪使用工 具以“ 电毒炸 ”和“绝户网 ”为主,其中实施“ 电 毒炸 ”“绝户网 ”行为犯罪案件分别为 3252 件 和 2516 件,分别占比 43% 和 33%;刑罚处罚缓刑 适用率偏高,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分别为 837 、4250 、2449 件,缓刑适用率分别为 78%、84% 、10%;生态修复处罚形式单一且比例较低, 仅有生态修复金和增殖放流方案两种方式,1888 例案件处罚中包含生态修复处罚,占比为24.8% 。 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治理司法实践中,存在违法 成本低、缓刑适用率高、刑罚体系不完善、缺少后 续监督、生态修复方式单一等问题。基于此,本文 提出加大惩罚力度、完善刑法体系、规范缓刑使用 以及提倡使用生态修复处罚手段等建议,希望对 于我国渔业健康发展带来一定助益。

  参考文献

  [1] ZHANG H,JARIC I,ROBERTS D L,et al.Extinction of one of the world ’s largest freshwater fishes : Lessons for conserving the endangered Yangtze fauna [J].Science of The Total Environment,2019(710):136242.

  [2] 毕敏.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情况调查[J].人民检察,2018(2):68-70.

  [3] 张立,李洁.保护海洋生态既要打击犯罪也要着力修复—— 山东荣成伟伯渔业有限公司非法捕捞水 产品案办案纪实[J].人民检察,2018(22):69-71.

  [4] 牛廉清.海上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侦查对策研究[J].法制博览,2020(30):1-4.

  [5] 邹屹峰.关于对交付执行期间社区服刑人员提请撤销缓刑主体问题的思考[J].中国司法,2019(8): 75-77.

  [6] 陈健.人民法院报:打击非法捕捞 保护长江生态[EB/OL].重庆法院网.(2020- 11- 15)[2022-07- 21].https://www.workercn.cn/33935/202011/ 15/20 1115081118961.shtml.

  [7] 张少祥.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应当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C] //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政策研究室.2019年六盘水市检察机关理论研 究论文集.六盘水: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 20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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