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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网络安全的刑法保护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17 09:35:38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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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信息化社会中,网络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利用信息技术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案件屡见 不鲜,对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都造成了严重危害,而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这一问题的严峻性和 紧迫性进一步提升,为强化公民信息保护必须夯实法治基础加强刑事立法。基于此,本文从实际 出发, 对人工智能时代网络安全的刑法保护完善路径加以研究。

  关键词 :网络安全,信息安全,刑法保护,人工智能

  当前,“ 人工智能+ 网络犯罪 ”成为不法分子 的最新犯罪手段,这种案件的危害性极强但却常 常因刑法的滞后性而导致罪犯逃脱法外。为解决 这一问题必须强化有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立 法执法,重视网络安全的刑法保护。从现实角度 来看,深入研究人工智能时代网络安全的刑法保 护,能够为切实提升网络安全管理的法治化建设 水平奠定基础。

  一、信息化社会的网络安全刑法保护

  信息技术的持续发展,让人工智能逐渐成为 生产生活中的重要元素,传统网络时代渐渐远去, 人工智能时代已然开启。在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 科学技术革新势在必行,网络空间的发展方式发 生巨变,而与之相伴的是网络安全的迭代演进。 从现实角度来看,传统网络时代网络安全的重点 在于系统、数据和应用安全,安全管理以及保障都 与技术发展有直接关系,大部分安全威胁来自技 术的违法应用,所以此时的网络安全法益停留在 一维层面,只是单一法益;而且,该阶段的网络安 全内容呈现出分散性强但并不孤立的状态。进入 人工智能时代,网络犯罪方式越发多样,网络安全 的保障难度大幅提升,此环节网络安全展现出了 复合性、交融性特质;在内容上应该更加强调空间 安全,关注网络安全的影响力,重视受此影响的国 家、经济以及公共安全,并将它们视为研究工作的 逻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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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时代背景之下,网络安全的内容、范围、 要求以及方法并不相同,但都需要实现刑法保护。 所谓网络安全刑法保护,就是立法者基于刑罚手段,向对网络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人进行刑 事追责,基于有效立法、执法打击犯罪并保障网络 安全的过程 [1] 。此番操作需要以立法为保障,强化法律的全面性和约束力,既需要保证刑法保护 的权限又要避免滥用,还要确保司法环节的可操 作性。在实践中,网络安全的刑法保护必须以网络 安全为对象、以刑罚为手段;还需要严格把控刑法 保护限度,确保刑事立法的科学性、明确性。通常 来说,网络安全的刑法保护具有矛盾性特征,这种 特质体现在保护法益和保护范围上,前者既有单 一性又有复杂性,后者既有广泛性又具有限性;而 从保护手段上来看,急需要强调手段的多样性,又 必须重视综合性手段应用。

  二、刑法学视域下的危害网络安全犯罪行为

  随着时代变迁,犯罪方式和犯罪行为也逐渐 变化,进入网络时代以后危害网络安全的犯罪行 为快速增加。现阶段,有关于危害网络安全的犯 罪行为并未被明确定义,所以它与网络犯罪常常 被混淆;事实上,二者并不相同,危害网络安全犯 罪属于《刑法 》中的类罪名,而网络犯罪只是对 某一类犯罪现象的概括。危害网络安全犯罪的客 体主要分为两种:其一是同类客体,其二是直接客 体;其客观要件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而犯罪主 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或特殊主体。在实 践中,狭义和广义下的危害网络安全犯罪行为并不 相同。狭义概念下的犯罪行为重点在破坏网络运 行安全以及干扰网络信息安全,其危害性主要表 现在网络系统软硬件使用和信息共享方面。而广 义概念下的犯罪行为则更具多元性色彩,此时网络空间领域内的一切危害安全、破坏秩序的行为 都被视为危害网络安全犯罪行为,犯罪分子所采 取的犯罪行为是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 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民 人身财产权利。

  三、保护网络安全的刑事立法现状

  一直以来,网络安全问题都备受关注,自互 联网走入生活以后我国在保护网络安全方面的立 法执法规程不断完善,而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刑 事立法保护体系全面性和成熟度依然是有关部门 的主要工作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以下 简称《刑法》) 于 1979 年通过、1980 年实施,受 时代因素影响这部《刑法 》中并未包含网络安全 方面的内容;1997 年《刑法 》修订,现行《刑法 》 开始实施,此时我国已经接入了国际互联网,所以 在法律法规制定方面也将危害网络安全活动囊括 其中。当然,这一阶段的网络安全刑法保护机制并 不健全,相关规范大多为附属刑法,执法时需以行 政法律法规为根据;虽然,这一阶段的刑法保护仅 处于起步阶段,但已经足以应对当时的网络安全 保护需求 [2] 。

  随着计算机技术以及信息技术普及,危害网 络安全犯罪行为的数量逐渐增多,基于案件性质 与特点划分后发现,传统网络时代的网络违法犯 罪主要包括入侵、病毒、系统攻击等几种类型;为 遏制日益猖獗的犯罪,《刑法 》新增了 2 个罪名: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 系统罪 ”,这意味着网络安全刑法保护开始正式 走上历史舞台。而后,计算机网络进入迅速发展阶 段,网络安全刑法保护工作也一路高歌猛进,逐步 走进罪名修补扩充阶段、罪名全面扩张阶段;在这 一过程中刑事立法动向明确,保护对象的范围持 续扩张,还为网络信息数据提供了专门保护。当 然,此环节的网络安全刑法保护还实现了对帮助 行为与预备行为的差异化处理,面对前者实施正 犯化处理而面对后者则实施实行化处理。此外,这 一阶段还做到了监管主体刑事责任轻缓化。

  四 、网络安全的刑法保护完善要点

  从现实角度来看,人工智能时代网络安全的 刑法保护必须受到高度重视,该项工作极具必要 性。事实上,网络安全刑法保护是信息化法律保 护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它是应对网络安全风 险、打击网络犯罪行为的客观需要;也是用以补 充、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突破网络安全保护局限性的现实要求与必然选择。而且,在进行网络安全刑 法保护的过程中,需要将严重危害网络安全的行 为予以犯罪化,即基于刑事立法将这些行为定义 为犯罪并依托于刑罚进行管束。因此,实施网络安 全刑法保护时必须充分考量此项工作的限度性, 对刑法的谦抑原则、立法轻刑化、惩罚犯罪经济性 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3] 。需要注意的是,人工智 能时代来临后网络犯罪呈现出智能化趋势,新型 犯罪手段层出不穷、用户数据窃取防不胜防、恶性 网络诈骗和勒索规模不断扩大、犯罪深度和广度 持续扩张;这些打破了传统网络时代的网络安全风 险格局,让网络安全法制管理受到巨大冲击。面对 这种局面,有关部门必须做好应战准备,积极探索 完善网络安全刑法保护体系的新路径。

  ( 一 ) 优化刑法理念

  为进一步加强人工智能时代的网络安全刑法 保护,必须从思想层面着手,在刑法规制理念上 作出适度调整,让其立法、司法指导价值得到切 实发挥。如今,网络与现实早已深度捆绑、密不可 分,人工智能时代失去网络人们甚至寸步难行, 这种情况下每一起网络安全案件都会造成极为恶 劣的不良影响。为避免形成不良风气干扰社会发 展,必须强化网络安全刑法保护。而这一过程中 的最基本要求就是探索、实施更具适用性的刑法 制度。在刑法保护阶段,需要明确网络空间与现 实社会的差异,避免过度干预阻碍网络发展、限 缩其创新性;但也要避免过度宽松而导致的管束 不力,让犯罪分子获得可乘之机。因此,实践中必 须平衡打击犯罪和保障自由,在确保二者相互影 响、相辅相成的基础上开展网络安全刑法保护。 与此同时,在优化刑法理念方面,也必须重视协 同保护理念运用,避免使用单一性法律治理手 段,应强调多种类手段的协调、融合运用。例如, 运用自愿性、疏解性、调节性、规制性工具共同开 展网络治理,打造“法律 + 准则+ 市场 + 技术 ” 综合治理局面。例如,突出网络技术与网络伦理 准则的约束、调节、防范价值;凸显刑法规范的底 线作用。为强调罪责刑的适应性,精准打击犯罪 行为,还应该强调宽严相济。

  ( 二 ) 完善立法规范

  为适应人工智能时代的网络安全刑法保护需 求变化,实现有效保护和全面管理,有关部门必 须强调刑事立法规范增改。在实际作业环节,这种 操作能够有效应对网络空间的新生法益和秩序管理,是实现刑事立法完善的必然要求。这一阶段, 需要做好罪名增设工作。建议增设有关于关键信 息基础设施危害的罪名:立法者需要进一步丰富此 方面的专门罪名,为准确界定犯罪事实、衡量犯罪 行为影响力,可采用“破坏 ”“过失损坏 ”作为关 键信息基础设施罪的罪行种类和严重程度界定条 件;还可设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类罪 名。除此之外,立法部门也可以对危害网络产品的 相关罪名以及危害网络服务安全的相关罪名进行 增设;还可以对有关于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危害罪 名加以增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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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 优化解释功能

  刑法解释是刑法实施的重要根据,它的最主 要作用就是帮助司法人员理解法律,能有效弥补 立法不足、实现实践指导。人工智能时代,网络安 全的刑法保护必须完善立法规范,强调刑法解释 和实体法的深度融合,让刑法解释的功能性进一 步提升。从现实角度来看,我国现有的刑法规制存 在滞后性,这就导致立法与司法之间存在隔阂, 现有法律法规并不能全面覆盖,有时无法为实践 工作提供明确指导和保障;为缓解这种困境,必须 突出刑法解释的调试优势,基于扩张性解释弥补 立法滞后性、片面性不足。在网络安全刑法保护环 节,需要重视刑法扩大解释的限度把控。例如,基 于法益保护范围强化宏观指导;基于刑法解释一般 标准强化微观判断;基于刑法技术理由综合考量 获得最佳结论。此外,在这一阶段还需要以司法解 释为基础,践行合理性、针对性原则完成再解释。 以现有的定罪量刑标准 ——“实际被点击数 ”为 例,对其进行再解释的过程中必须排除无关点击 数、自点击数、虚增点击数和无效点击数,以便获 得准确的实际被点击数。

  ( 四 ) 革新规制体系

  由于新的犯罪方式层出不穷,所以传统的立 法罪名规制体系已经不再适用,在网络安全的刑 法保护环节进一步改善该体系势在必行。为达到 这一目标,应先行调整立法模式,进而避免争议问 题。现阶段,有关于危害网络安全犯罪的立法模式 有两种,一是独立模式;二是融合模式。前者又可 分为单行刑法和独立章节刑法两种。在世界范围 内,这两种模式都得到了广泛应用,可借鉴经验十 分丰富。对于我国而言,选择规制危害网络安全 犯罪的立法模式必须从实际国情出发,以最合适 为第一准则 [4] 。因此,我国采用融合模式立法;

  但为了弥补该模式不足,也应该推动其朝着独立 模式过渡。在立法阶段,有关部门还必须完善罪名 章节。这一环节的工作重点在于独立设置罪名章 节和划分归类罪名。实际作业环节,立法者还必须 强调立法用语的规范性,通过严谨的措辞来描述 罪状,以便从根本上杜绝混淆视听、浑水摸鱼的机 会,确保罪名指代明确和司法公正。此时,应重点 关注同质化行为区分和界定,强调语言漏洞添补 和修正。

  ( 五 ) 调整量刑标准

  在网络虚拟空间中,传统的定罪量刑标准并不 适用,结合现有经验也不难看出现实标准在网络 领域“水土不服 ”是导致网络安全案件定罪量刑 不科学的最主要原因。那么,为了避免这种问题, 切实提升网络安全的刑法保护水平,就必须基于 人工智能时代需求重新调整和完善网络空间内的 定罪量刑标准,真正探索出适应网络时代的工作 法则。在实际作业环节,危害网络安全犯罪行为的 定罪量刑标准设置的核心根据,应该是犯罪行为 的社会危害性。此时,需对该行为的手段、法益侵 犯情况、犯罪主体情况以及实施影响进行综合考 量。例如,扩充网络化定量评价要素,推动数量评 价标准以及数额标准的网络化扩容;积极构建体系 化的罪名定量标准,夯实精准定罪量刑基础。

  综上所述,在未来人工智能会越来越深入地 参与人们的生产生活,为遏制更多新形式网络犯 罪、避免基于人工智能的网络犯罪,必须强调立法 前瞻性。在此情况之下,结合人工智能时代的网络 安全管理要求,推动刑事法律内容丰富完善势在 必行;完善刑法保护阶段就必须要强调源头遏制, 健全前置性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 麦买提 · 乌斯曼,阿不都米吉提 · 吾买尔.人工智能算法个人信息利用刑法规制与个人信息安全刑 法保护——从新型权利转向新型法益谈起[J].重庆 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4(1):48-60.

  [2] 杜嘉雯,皮勇.人工智能时代生物识别信息刑法保护的国际视野与中国立场——从“人脸识别技术” 应用下滥用信息问题切入[J].河北法学,2022.40 (1):144-167.

  [3] 田刚.网络信息安全犯罪的定量评价困境和突围路径——大数据背景下网络信息量化标准的反思和 重构[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0(3):63-76.

  [4] 安柯颖,陆红.人工智能时代网络安全的刑法保护——基于网络犯罪 AI 化为视角[J].云南民族大 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35(6):14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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