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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新修改的《 专利法 》新增了诚实信用原则,本文从专利审查实践的角度对诚实信用 原则在专利申请和审查中进行解释。针对立法本意,提出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 权益,与保护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 的利益平衡。针对专利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探讨,提出非正常申请行为和违反相关约定 或法律的专利申请行为。针对如何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专利实质审查,提出审查员不能根据违 反诚实信用原则驳回发明专利申请,但可以对非正常专利申请进行处理。针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的法律救济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提出民事、行政、刑事救济以及可能需要承担的民事、行 政、刑事责任。
关键词:《 专利法 》,诚实信用原则,专利审查,专利申请
我国最新修正的《专利法 》自 2021 年 6 月 1日起实施,在《专利法 》第二十条中,新增了“ 申 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1] 。 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其立法本意是为了同时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与保护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谋求当事人之 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 衡。在申请专利的时候,申请人必须诚实守信;在 行使专利权的时候,专利权人不得滥用专利权,造 成对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2] 。本文 将从专利审查实践的角度对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 申请和审查中进行解释,以便更好地指导专利审 查,规范专利申请和行使专利权。
一、诚实信用原则与《 专利法 》第五条违反法 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关系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用 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 利益,能够维持市场道德秩序。因此,违反诚实 信用原则会违反社会公德,甚至可能违反法律规 定,可能造成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损。基 于此,对诚实信用原则与《专利法 》第五条违反 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关系进行解 释说明。
《 专利法 》第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 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该法条用于限定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本身,发 明创造本身的公开、使用或者制造,违反了相关法 律的规定,有悖善良风俗,违背了社会公共道德, 扰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法条针对的是专 利保护的客体问题。
《 专利法 》第二十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 申请人诚实守信进行专利申请,专利权人在行使 专利权时不能滥用专利权。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诚实信用原则与《专利 法 》第五条并非竞合条款,二者没有实质性的关 联性,相关利害关系人在主张自身专利时一定要 明确法条适用原则,如果针对的是发明创造本身 不属于授权条件的客体问题,此时应该选择《专 利法》第五条请求主张;如果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行 为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造成损害的,此 时应该选择《专利法 》第二十条关于诚实信用原 则的规定请求主张。
二、专利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探讨
由于诚实信用原则为新增法条,目前没有明 确规定何种行为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本文通 过梳理,认为在专利申请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存 在以下情形。
( 一 )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 411 号《关于规范申 请专利行为的办法 》的公告,其制定该办法的宗旨就是为了打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从事非正常申 请专利行为。该办法指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 能成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主体,目的是坚决 制止不以创新为目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非正常 专利申请行为。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可知,从事非正常专利申 请是一种典型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行为, 《 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 》对于非正常专 利申请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有了明确的规定,对于 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做到了有法可依。在该办法 中,不仅对申请人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作了详 细的列举,还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 其他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限制。该办法对专 利申请行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给予了明确指引, 申请人、代理机构、代理人等应积极遵守该规定。
( 二 ) 违反相关约定或法律的专利申请行为
众所周知,一项专利技术在公开前属于非公 众能够获得的状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 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 悉,且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的保密 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对于一项 专利技术,在公开前一般不为公众所知悉,专利 本身的技术具有一定的价值,在采取了保密措施 后,一项专利技术一般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在一项技术形成过程中,可能会涉及技术开 发;在专利技术形成后,可能会涉及技术许可和技 术转让等。由于第三人没有及时申请专利或者按 照技术秘密进行保护,可能会造成他人获取该技 术并进行专利申请,此种行为可能构成专利申请 行为违反相关约定或法律造成损害的行为,具体 有如下表现形式。
1.合法获取技术秘密而违反约定进行专利申 请。合法获取技术秘密是指从合法途径获取技术 秘密,例如技术秘密开发合同中的被委托方、技 术秘密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本单位职工违反 竞业限制的,他们在获取技术秘密时是合法的。 但是,他们违反了约定而将他人的技术秘密进行 专利申请并进行公开,属于非法披露商业秘密的 情形,同时也违反了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此种 专利申请行为同样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符合 《 专利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2.非法获取技术秘密并进行专利申请。非法 获取技术秘密是指出于不正当的商业目的,采取 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入侵等手段直接获 取技术秘密的行为,还包括教唆、引诱、帮助他 人违反保密义务获取技术秘密的行为。此种行为 属于不正常竞争行为,必然违反了诚实信用的习惯。将该获取的技术秘密进行专利申请必然属于 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符合《专利法 》第二十条 的规定。
三、如何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专利实质审查
在将来的专利审查实践中,必然会遇到第三 人主张专利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求驳回的情 形,此时,如何进行专利审查是面临的一个新的 挑战。
基于目前的《专利审查指南》, 根据《专利 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目的在于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应当被授予专利 权 [3];根据《 专利法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发 明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如果申请人经过修改克 服驳回缺陷,或者没有驳回缺陷,应当做出授予 发明专利权的决定;根据《 专利法 》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在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如果申请 人经过修改未能克服驳回缺陷,应当驳回专利申 请。根据指南规定,实质审查针对的申请文件是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重点审查其是否存在《 专利 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专利法实施细 则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情形 有:《专利法 》第五条 (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不授权客体的情形)、 第二条第二款 (发明创造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新颖性、创造 性、实用性 )、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说明书清楚、 完整、公开充分 )、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权利要 求书支持、清楚、简要 )、 第二十六条第五款 (遗 传资源 )、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单一性)、 第九条 ( 同一发明创造只授一项专利 )、 第三十三条 (修 改超范围 )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第一款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规范)、 第 二十条第二款 (必要技术特征)、 第四十三条第一 款 (分案申请 )。
由此可以确定,《专利法 》第二十条并非实 质审查适用法条,审查员没有权力使用《专利法 》 第二十条驳回发明专利申请。
在《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 》第三条 中指出,排查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手段主要有专利局 主动识别和根据举报得知两种途径,其中,专利局 主动识别途径包括申请受理、初审、实审、复审等 各阶段、全流程。根据该办法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 为的界定规则,如果初步认定可能属于非正常专 利申请后,专利局可以启动专门审查程序,通过 下发通知方式告知申请人停止非正常专利申请行 为,按照相关规定主动撤回相关专利申请。申请人 在收到通知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处理,如 果认为申请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可以提交意见陈述和证明材料,证明其专利申请行为属于正 常专利申请行为。由此可知,目前针对非正常专利 申请,实质审查员可以根据该办法,在初步认定存 在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在获得授 权的情况下启动专门审查程序,通过下发通知的 方式告知申请人,停止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和主 动撤回相关专利申请,仍然没有规定审查员可以 驳回发明专利申请。需要明确的是,该审查程序仅 适用于由于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 则的情形,仅能要求申请人立即停止有关行为,并 在指定的期限内主动撤回相关专利申请或法律手 续办理请求,不能驳回专利申请。
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救济以及需要承 担的法律责任
( 一 ) 对于被认定为非正常的专利申请行为
根据《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 》规定, 申请人认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初步认定不属实 的,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证明材料,证明其专 利申请行为属于正常专利申请行为[4]。如果逾期没 有进行处理,专利申请将会被视为撤回。经申请人 陈述意见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仍然认为属于本办法 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可以依法驳回相关专 利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相关法律手续办理请求。 申请人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述决定不服的,可以 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审请求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因此,在专利申请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 请后,申请人的法律救济方法有:申请人可以收集 证明材料,并积极进行意见答复,如果因非正常专 利申请被驳回,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审请求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 》规定, 如果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造成一定影响,情节较为 严重,将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即使已经减缴了,仍然 需要进行补缴。如果是屡犯等情节严重的,自认定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之日起 5 年内对其专利申请 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对于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人的 单位和个人,违反《刑法》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 , 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存在非正 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申请人会面临不能享受减缴专 利费用的实惠,对于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触犯刑法 , 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 》规定, 对于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存在代理、诱 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 申请专利行为的,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将对专 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进行行业自律处分 , 对于屡犯等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管 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于存在上述行为的其他机构或个人,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根据查处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 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进行 处理。因此,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代理机构 或者代理人等同样需要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 二 ) 违反相关约定或法律的专利申请行为
在专利申请授权前,第三人可以积极收集被 侵权证据,证明专利申请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特别是可以积极提供专利申请人进行非正常申请 专利行为线索,供实质审查员参考。在专利授权 后,第三人可以根据《专利法 》第二十条向国家 知识产权局请求行政复议。
在合法获取技术秘密进行专利申请的情况下, 第三人可以根据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许可合同、竞 业限制等的具体约定,按照《民法典》《劳动合同法》 等的相关要求,对本专利申请人提起民事诉讼 , 要求履行合同约定。因违约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第 三人可以根据约定请求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
在侵犯技术秘密的情形下,第三人可以根据 《 反不正当竞争法 》寻求民事救济,通过制止侵 权,追究损害赔偿责任保护;也可以请求停止侵权 等行政救济;对于侵权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犯 罪的,可以采取刑事救济。专利申请人可能需要 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惩罚性赔偿等民事责 任;还可能需要承担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罚 款等行政法律责任;如果给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 等严重后果的,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五 、总结
最新修改的《专利法 》中规定了“ 申请专利 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对专利 申请和专利权行使给予了规定,本文立足立法本 意,提出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与保护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并重,从专利 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探讨、如何根据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专利实质审查、违反诚实信用原 则的法律救济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多个角 度分析该法条,为专利申请和专利审查提供一定 的根据。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M].1 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
[2]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全书 (含司法解释)[M].12 版.北京,法 律出版社,2022.
[3]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 (2010)[M].1 版.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4] 于群.诚实信用原则在规范专利申请行为中的适用[J],法制博览,2021(17):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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